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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在股份公司做財務

發布時間:2020-12-18 15:17:59

『壹』 如果親屬在公司當財務經理,自己要簽訂,可以接嗎

這個業務可以接的,別說你親屬當財務經理,就是當法人這個業務也是可以接的。同一母公司下面兩個子公司之間也可以有業務來往的,況且你們兩個公司還沒有隸屬關系。

『貳』 老闆的直系親屬是不是不能做公司的財務

國內的實際情況是,絕大多數的小微企業,財務都是由老闆的親戚甚至是老闆本人親自處理的。

『叄』 可以在親戚的公司做會計嗎

在<會計基礎工作規范>中第二章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中有以下規定:第十六條 國家機版關、國有企業、事業權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迴避制度。
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需要迴避的直系親屬為: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配偶親關系。

這針對的是國企中的出納,你的不是國企,不是出納,一般的會計沒有規定迴避的

『肆』 國家事業單位有親屬關系的人可以在同一財務部門任職嗎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六十八條   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第一百零六條 【本法的參照適用】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經批准參照本法進行管理。

『伍』 公司法人的直系親屬可以做公司財務人員嗎

可以,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網友建議,僅供參考。祝你好運!

『陸』 直系親屬可以做公司的財務工作嗎

根據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
財會字[1996]19號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專應當實行屬迴避制度。 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 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需要迴避的直系親屬為: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配偶親關系。

『柒』 公司財務為什麼不能用親戚

公司財務不能用親戚抄是法律規定襲的啊,不是史玉柱說不能用就不能用的啊,要是公司的骨幹都是老闆的親戚的話,折舊數定是一個家族企業,要是不是工作能力超長的話,工作不會很好做,老闆是什麼人啊,是那些人的主心骨,是為他們撐腰的人被,你要想清楚在這樣的公司的發展啊,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到你啊

『捌』 直系親屬可以做公司的財務工作嗎會計和出納。

如果是私人單位,直系親屬可以做公司的財務工作的,但是如果是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等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和出納。

需要迴避的主要有以下三種親屬關系:

(1)夫妻關系。夫妻關系是血親關系和姻親關系的基礎和源泉,它是親屬關系中最核心、最重要的部分,當然需要迴避。

(2)直系血親關系。直系血親關系是指具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法律上講的有兩種情況:

一種是出生於同一祖先,有自然聯系的親屬,如祖父母、父母、子女等;

第二種是指本來沒有自然的或直接的血緣關系,但法律上確定其地位與血親相等,如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的關系。直系血親關系是親屬關系中最為緊密的關系之一,也應當列入迴避范圍。

(3)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旁系血親是指源於同一祖先的非直系的血親。所謂三代,就是從自身往上或者往下數三代以內,除了直系血親以外的血親,就是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實際上就是自己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與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

所謂近姻親,主要是指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兒女的配偶及兒女配偶的父母。因為三代以內套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在親屬中也是比較親密的關系,所以也需要迴避。

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迴避制度。 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需要迴避的直系親屬為: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配偶親關系。

第十二條

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但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第十三條

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應當有計劃地進行輪換。

第十四條

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遵守職業道德。 會計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會計業務的培訓。各單位應當合理安排會計人員的培訓,保證會計人員每年有一定時間用於學習和參加培訓。

(8)親屬在股份公司做財務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三十六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託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帳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帳。

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總會計師的任職資格、任免程序、職責許可權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七條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

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第三十八條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本法所稱會計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第三十九條會計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素質。對會計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工作應當加強。

第四十條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帳,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佔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再從事會計工作。

第四十一條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玖』 如果親屬在公司當財務經理,自己要簽訂,可以接嗎

一般的大公司尤其是外資公司都不允許有親戚關系的人員在同一部門任職,這樣會引起舞弊等風險。尤其像財務部這樣關鍵的部門更不允許,你說的財務經理和會計是親屬這樣會有很多內控風險。

『拾』 公務員家屬在企業從事財務工作什麼情況違反規定

您好!法律只規定公務員不能經商,沒有規定公務員的直系親屬不能在企業擔回任財務工作答。
但是如果家屬所在企業出現問題被查,公務員要迴避。
《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的迴避制度包括任職迴避、地域迴避、公務迴避和離職迴避四種情況。
1、任職迴避是指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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