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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維護股東利益

發布時間:2021-05-15 02:03:43

『壹』 從股東的角度分析,中小股東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的投資利益

1、完善法律制度 法律是尋求中小股東利益保護的根本。從目前來看,現有法律對保護中小股東利益是遠遠不夠的,需要從多方面對法律進行補充和完善。應該把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用法律條款明確表述,使中小股東的利益保護可以依法進行。 措施:一加強法律可操作性,盡快完善各項法律詳細的實施細則,例如有關重大經營信息披露和重大關聯交易的規定與責任要有更加細致的實施細則;二是要加強違法違規行為的法律責任追究。三是完善審計法律制度,嚴格要求,打造中國企業的信譽
2、實施股權分置,加大流通股比例 適當分散一股獨大不合理的股權結構,使大股東不能靠高投票權來一意孤行,損害中小股東的利益,通過股改的方式,減持國有股,並逐步上市流通,新股發行應加大流通股的比例。目前,股改正轟轟烈烈進行,相信一股獨大的局面將有所改善。
3、完善獨立董事制度 2008年金融危機以後,世界各國加緊實施了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的職權與一般董事相同,他不但可通過客觀行使董事職權的方式來監督公司的運作,並且可透過其積極的參與各種委員會運作來影響公司的決策與經營。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的引入,在很大程度上是為了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
4、培育和規范發展機構投資者 注重發展基金這類機構投資者,積小成大,力往一處使。這樣可以有效制約大股東,保護中小股東利益。
5、中小股東積極維護自身利益 中小股東積極參與對自己利益的保護,主動維護自身的權益非常關鍵。特別要學會用法律的手段來保護自己的利益。
6、加強對管理層的監管 增加中小股東在董事會中的代表人數,增加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的比例,要讓債權人的利益代表進入董事會,要明確董事會成員的民事責任。

『貳』 為什麼上市公司會存在大股東侵害小股東的利益的現象

大小非減持 一般國有企業 大股東為國有 就長期不分紅 導致侵害小股東利益

『叄』 A股到底是保護中小投資,還是保護上市公司大股東利益呢

A股是一個重融資輕回報的市場,從這里可以明確告訴我們大家,股票名義上是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實際上就是保護上市公司大股東的利益為主。

咱們A股市場已經成立30年時間了,也就是成長了30年時間,從過去30年時間得出關於中小投資者與上市公司的兩大結果。

(1)七虧二平一盈利,意思就是股民投資者當中90%的人都是虧損累累的,只有10%的人才賺錢的。而這10%的比例當中大部分都是上市公司大股東和機構投資者,個人投資者賺錢的寥寥無幾。


(3)咱們股市的交易制度是T+1,今天買入次日才能賣出,這個規定明顯就是限制中小投資者交易自由性的。中小投資者船小好調頭,剛好又出台T+1制度,這是保護中小投資利益嗎?這是限制中小投資自由,損害中小投資利益。

總結

根據A股市場的實際情況進行了分析,A股重心已經偏袒了,偏向了融資方,忽略了投資回報的重要性。

所以從這里就明確的可以說明,A股是注重上市公司大股東的利益,而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已經被忽略了,這已經成為不爭的事實。

『肆』 公司法如何保護股東的利益

公司的股東一股一權,本來應是利益一致的整體,但因股權控制不同從而對公司的影響力存在差異,產生了控股股東為求自身利益而置公司和其他中小股東利益不顧的情形,為了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公司法》作了一些規定:
第一,保證中小股東的知情權。股東有權通過股東大會會議記錄或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等來了解公司的運作情況,檢查公司是否侵犯了股東的合法權益。《公司法》34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視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帳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帳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第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有提案權。《公司法》103條規定: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
第三,可以實行累計投票制。《公司法》106條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計投票制。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累計投票制在一定程度上為中小股東的代言人進入董事會或監事會提供了保障。
第四,賦予中小股東派生訴訟的權利。《公司法》152條規定:董事、監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公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150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150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股東對董事、監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違反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可以通過下列途徑維權:(1)通過監視會或監視提起訴訟維權.(2)通過董事會或董事提起訴訟維權.(3)股東直接維權.
第五,獨立董事制度間接保護了中小股東的利益。《公司法》123條規定:上市公司設獨立董事。 獨立董事的職責是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第六,明確異議股東股份的收買請求權。《公司法》75條規定:對股東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價格收購其股份。股東在法定的條件下,通過法定程序可以退出公司。
第七,中小股東有股東大會召集請求權。股東大會是可以左右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以及公司其它重大決定,讓中小股東更多參與對其利益的保護是有益的。
第八,請求解散公司的權利。《公司法》183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20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21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希望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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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美國上市公司怎樣做到有效保護小股東的利益

一、體制上 私有制公司所有人為自身利益最大化 不會掏空公司資產 為公司永續發展 會模範遵守法律法規及行業規則
二、SEC的監管加上強有力的政策約束 ,處罰力度強硬,威懾力強
三、實體經濟氛圍營造的是理性 投資主義的氛圍 同股同權 地位平等無特例
市場規范運作,波動幅度小,信息外泄、內幕交易少 消除了非系統性因素的影響
投資體制下,上市公司為股東分紅是投資收益的重要組成部分 從而整體市場波動小 收益穩定 投資者也十分願意入市

『陸』 為什麼上市公司要維護股價

1、對公司股東的影響
股價高低直接影響股東手中財富的多少。哪怕股票價值只是紙內上富貴,股東也非常介意到容底是多了還是少了。
2、對CEO的影響
CEO工作的核心要點,就是幫助股東的財富增值。對於上市公司來說,股價高低基本就是CEO最重要的KPI。能把股價搞上去,CEO就是稱職的,就會有大筆的獎金拿;股價如果跌跌不休,CEO就要准備卷鋪蓋走人了。所以CEO也很關心股價的。
3、對公司的影響
上市公司的股權用法很多,可以用來做並購、做股權激勵、做抵押擔保等等。無論怎麼用,都是股價越高越好用。股價越高,並購時候付出的成本就越低,股權激勵付出的成本也越低,抵押擔保的金額會越高。

『柒』 公司成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那原始股東利益如何

如果重組成功:

1、上市公司股份由貴公司(法人)直接持有,而非由公司的自然回人股東直接持有;答

2、貴公司的股東仍僅持有貴公司股份,出售貴公司股份時,乃是出售上市公司的股東的股份,不是出售上市公司股份,不會受到上市公司股份鎖定期的約束,所以不是大小非。

3、貴公司(法人)直接持有的3億股才需鎖定,是大非。

4、未來出售上市公司股份,或上市公司分紅的收益,均歸屬於貴公司,自然人股東可再藉由貴公司分紅獲得。

『捌』 怎樣維護小股東的權益(3)

三、確保小股東表決權的實際影響力 1、累積投票權。 累積投票權有其特點,股東大會選舉董事和監事時,股東的投票權按所持股份數乘以擬選舉董事和監事人數的積計算,這樣小股東可以把自己的選票累積起來,集中到一個候選人身上,那麼小股東的代表也可能進入董事會或監事會,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大股東與小股東之間的權利。累積投票制已為絕大多數國家所採用,我國的一些上市公司也在章程中規定了小股東的該項權利,從人事制度上,設計表決權的控制機制,從董事會內部對董事直接進行監督,以保護小股東的權益。 2、完善小股東的委託投票權。 委託投票制指股東委託代理人參加股東大會並代行投票權的法律制度。《公司法》第108條規定了委託投票制,但過於簡單。該制度對小股東權益保護的重要意義,在前不久的五糧液分配方案表決事件中得以證明,小股東不滿意上市公司的分配預案,委託專業公司代行股東權利。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按自己的意志行使表決權,各國公司法立法的宗旨是為了保護小股東,但我國現實中,委託代理制被大股東用作對付小股東的手段,發生了異化。國際上近來對此採取比較嚴格的限制措施,義大利公司法規定,董事、審計員、公司及其子公司雇員、銀行和其他團體不得成為代理人。 3、限制大股東的表決權。傳統公司法,原則上都規定一股一權,但是,為了防止大股東操縱公司事務,許多國家規定,對超過一定比例股份的大股東的表決權予以限制,公司章程可以具體規定限制辦法。比利時和盧森堡的法律規定,在股東大會上,掌握超過公司股份40%的股東,其超過的股份喪失表決權。我國的《公司法》對大股東的表決權沒有作出具體限制,應酌情修改。 4、設立保護中小股東權益的專門機構。 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已建立了保護小股東權益的專門機構,如德國、荷蘭、台灣的股東協會或小股東保護協會等,這些機構代表或組織小股東行使權利,可以降低他們行使權利的成本。具體職責有:其一,代表小股東參加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提案權、質詢權;其二,代表和組織小股東行使訴訟權及其他救濟權,為小股東尋求救濟提供組織和援助;其三,為小股東提供有關參與公司管理、依法行使和維護自身權益的咨詢;其四,向立法機關和主管部門提供有關小股東權益保護的建議。 四、賦予收購方或受讓方強制要約和同股同價的義務。 強制要約方式是指一公司收購另一公司的股份且持有量達到該公司股份總數的一定比例時,法律強制其向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因為在公司購並中,收購者為了節約成本,常私下與一些大股東協商,以較高的價格收購他們手中的股份,而不向小股東發出要約,使小股東喪失以較高價格出售自己股份的機會。另外,對小股東來說,還存在著公司被購並後其利益受損的可能性。我國採取了強制要約制度,新頒布的《證券法》第81條規定,當收購者持有30%股份時,仍繼續收購的,應向上市公司的全體股東發出收購要約,但經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免除要約義務的除外。筆者認為對非上市公司的收購也應適用該規定,以維護非上市公司小股東的利益。同股同價是指購並者在收購目標公司股票時,因某種原因,可能引發目標公司股東爭相出售股票,導致股票大幅下跌,損害小股東利益。購並者應對目標公司股票,無論是大股東還是小股東持有的股票,應一視同仁,以保護小股東利益。

『玖』 (2)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為什麼公司可以回購股份

2)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為什麼公司可以回購股份?
一定理解

『拾』 股東不參與經營如何維護自己利益

股東通過成立股東大會或股東會,來維護自己的利益。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通過股東會行使權利,制訂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選舉和更換公司的董事和監事,審議監事會和董事會的報告,修改公司章程,等等。總之,股東可以有效的維護自己的利益。
你所說的固定分紅是不可能實現的,因為股東是公司的所有者,經營方是自己的雇員,公司如果有損失,當然要自己買單了。因為公司賺了錢股東有權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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