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怎樣解除財產保全
保全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證案件判決的執行。不論是訴前保全還是訴中保全,在案件判決生效之前,該房產不可以進行房產轉讓和買賣。
B. 財產保全解除的法律規定
1、《民事訴訟法95條》明確規定,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2、《民事訴訟法96條》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如果滿意請採納。
3、《民事訴訟法101條》規定: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4、《民事訴訟法104條》規定: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5、《民事訴訟法108條》規定: 人民法院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後,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級人民法院決定解除外,在財產保全期限內,任何單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6、《民事訴訟法109條》規定 :訴訟中的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應維持到生效的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在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2)上市公司解除財產保全擴展閱讀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准交納: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參考資料
網路-財產保全
C. 被保全人如何解除財產保全
解除訴訟財產保全是指被財產保全一方的當事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所必需,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被保全財產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請,並提交足額實物擔保或出具法院認可的擔保公司的保函。實際操作中擔保公司收費為3%(四川省),並根據風險提供相應金額的反擔保物。
D. 申請財產保全,對方公司賬戶沒資金怎麼辦
申請財產保全,對方公司賬戶沒資金的,仍可以對其銀行賬戶進行凍結,在凍結的限額之內,對方銀行賬戶中的資金只能進,但不能使用或轉出。同時,也可以由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對方公司的其它資產,包括機器設備、產品、車輛、房屋等。
在強制執行中,如果當時財產保全的賬戶金額不足的,可以由法院繼續凍結被執行人的其它賬戶,或執行歸被執行人所有的其它財產。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
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4)上市公司解除財產保全擴展閱讀:
《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保全限於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也認為,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范圍應當限於當事人爭執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採取保全措施。所以,財產保全的范圍,不能超過申請人請求的范圍,或者不能超過爭議財產的價額。
採取保全措施,只能在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范圍內,才能達到財產保全的目的,使申請人的權益得到實現,也避免給被申請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E. 財產保全的解除
仲裁財產保全的解除
人民法院關於仲裁財產保全的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其效力一般應持續到生效仲裁裁決執行時止。由於仲裁財產保全措施是在一定的法定條件下採取的,如果仲裁財產保全措施存在的原因、條件發生了變化或者不復存在時,仲裁財產保全措施即應解除。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和司法實踐,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後,人民法院應作出裁定,解除仲裁財產保全措施。
1、生效的仲裁法律文書已得到執行。
2、仲裁財產保全的原因、條件已經消失或者發生了變化。如被申請人自動履行了義務,被隱匿的財產重新出現等等。在這種情況下,由於仲裁財產保全的條件已不復存在,已無必要實行財產保全,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財產保全措施。
3、被申請人提供擔保。被申請人提供擔保後就消除了裁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可能性,仲裁財產保全已無必要。
4、申請人撤回仲裁財產保全申請,經人民法院同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裁定採取保全措施後,除作出採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級人民法院決定解除的以外,在財產保全期限內,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解除財產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解除仲裁財產保全措施的裁定作出後,應當送達仲裁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F. 財產保全的解除條件
1、訴前保全措施採取後,利害關系人在15日內未起訴的;被申請人向法院提供擔保的;申請人在財產保全期間撤回申請,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請的;人民法院確認被申請人復議意見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銷原財產保全裁定的;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決的義務,財產保全已沒有意義。
2、當事人如果不服財產保全裁定,可依法採取救濟措施,當事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設置和允許復議的目的,在於糾正不當裁定,減少或者避免可能造成的損失,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造成被申請人損失的,當事人應當賠償;法院依職權採取的,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賠償。受人民法院院長或者上級人民法院發現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確有錯誤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立即糾正。
G. 什麼情況下可解除財產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