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法律:公司法中股東直接訴訟和股東代表訴訟的區別
股東直接訴訟,是指股東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基於股份所有人地位向其他侵犯自己利益的人提起的訴訟。此處侵犯自己利益的人包括股東所在的公司及董事或其他股東。
股東代表訴訟,又稱派生訴訟、股東代位訴訟,是指當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卻怠於起訴時,公司的股東即以自己的名義起訴,而所獲賠償歸於公司的一種訴訟形態
② 什麼是股東代表訴訟行使的條件是什麼
股東代表訴訟,復又稱派生訴制訟、股東代位訴訟,是指當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卻怠於起訴時,公司的股東即以自己的名義起訴,而所獲賠償歸於公司的一種訴訟形態。英美法系國家以及大陸法系國家對股東的此項訴訟權利均有規定,均賦予股東提起代表訴訟的權利。
我國《公司法》規定的有關幾種股東訴(請求)權的情形:
1.董事、監事、高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資格的股東(見公司法152條的規定)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資格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害公司,派生訴、代位訴)這種情形比較符合你的問題。
2.公司法第153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股東直接訴權)
3.公司僵局時,在特殊情況下,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有相應資格的股東可申請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183條,)
③ 股東代表訴訟的條件
股東代表訴訟的條件:1、提起代表訴訟的原告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1)有權提起代表訴訟必須是公司的股東,非股東或者起訴時已喪失股東資格的人無權提起代表訴訟。(2)提起代表訴訟的股東資格。為防止出現個別股東隨意使用此項訴訟權利,造成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疲於應付訴訟,難以專注於公司事務的管理和監督,影響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有必要對提起代表訴訟的股東資格做出限制。根據本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及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180日以上連續持股期間,應為股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已期滿的持股時間;規定的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是指兩個以上股東持股份額的合計。2、股東提起代表訴訟的前置條件股東提起代表訴訟之前,應當依法先向上述有關公司機關提出請求,請有關公司機關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訴訟。如果有關公司機關接到該請求後拒絕履行職責或者怠於履行職責,股東為維護公司利益才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代表訴訟。這是股東代表訴訟的前置程序,也稱竭盡公司內部救濟原則。3、有明確的被告股東代表訴訟的被告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他人。4、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股東代表訴訟主要是針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對公司的忠實和勤勉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害的行為提起的訴訟。對於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害的,股東也可以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5、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由於股東代表訴訟的實質原告是股東所在的公司,只是因公司怠於或者拒絕提起訴訟而由股東代表其提起訴訟而已。
④ 公司中小股東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之股東訴訟
股東訴訟分為股東直接訴訟和股東派生訴訟兩種類型。 其中股東直接訴訟是指股東認為公司、公司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其他人損害其合股東法權益而提起的的訴訟。 股東直接訴訟的范圍相當廣泛,即涉及到公司法,也涉及民法。所有以股東身份直接提起的訴訟,均可歸於股東直接訴訟的范圍。該類股東訴訟的被告既可能是公司,也可能是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還可能是公司組織成員以外的第三方。在有些訴訟中,公司與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還可能成為負有連帶責任的共同被告。常見的股東直接訴訟包括:股東身份確認之訴、股權比例確認之訴、請求支付已決定的股利之訴、公司帳簿、股東會紀錄、董事會決議查閱之訴、公司強制解散之訴、反對股東回購請求權之訴、對表決受託人之訴、股東協議之訴等。 如果說股東直接訴訟是對所有股東平等的加以保護的話,那麼股東派生訴訟則主要用於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由於公司法上權利的配置以出資或持股的比例為基礎,極有可能出現大股東濫用權利而欺壓小股東的情況,而如果中小股東的利益得不到制度上的有力保障,那麼很可能整個的公司制度最終將陷於癱瘓。我國公司法為順應現實需要,增設了股東派生訴訟制度並以此做為中小股東利益保護體系的一個重要內容。 股東派生訴訟是指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他人的侵害,特別是受到有控制權的股東,董事或其他管理人員的侵害,而公司怠於或者客觀不能追究侵害人的責任時,符合法定條件的股東或者利益相關者為了公司的利益,依照法定程序,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追究侵害人民事法律責任的訴訟制度。在我國公司法中派生訴訟的法律依據為《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 股東派生訴訟與股東直接訴訟在訟因上有所有不同。直接訴訟是股東認為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目的是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利;而派生訴訟是認為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其目的是為了保護公司的權利,從而間接達到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的目的。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如果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造成公司損失應當承擔責任時,符合法定條件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公司機關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公司機關收到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收到請求後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提出請求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情況緊急,公司股東也可直接提出派生訴訟。 為防止惡意股東濫訴妨礙公司業務,擾亂生產經營,公司法對可以提起派生訴訟的股東資格做了一些限制。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均可提起派生訴訟,而股份公司的股東則需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份方能提起派生訴訟。 派生訴訟不僅可用於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損害公司利益的情況。如果符合法定條件的股東認為其他人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權益,而公司不為追究時,也可遵循派生訴訟的程序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然,派生訴訟是為了保護公司的利益不受他人侵犯,原告股東提起訴訟的目的並非直接為了自己而是試圖通過保護公司的利益而間接達到保護自己利益目的,所以雖然派生訴訟是以股東的名義進行的,訴訟所獲得的補償或賠償仍歸於公司而不能由原告股東直接享有,與此相對應,由於派生訴訟具有公益性質,訴訟所獲之補償或賠償應優先用於支付原告股東的訴訟費用。
⑤ 股東代表訴訟提起權與股東直接訴訟權有什麼不同點
1、提起訴訟的前置條件。為了防止股東濫用訴權,《公司法》對股東提起代表訴訟設置了前置條件,即符合條件的股東在行使代表訴訟權前,必經先向公司監事會 (或監事)、董事會(或執行董事)書面提出要求起訴的請求;股東直接訴訟的提起則沒有限制條件。
2、原告主體資格的限制。針對股東代表訴訟的特殊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代表訴訟的主體資格受持股數、持股時間的限制;而對股東的直接訴訟沒有進行主體資格的限制。
3、勝訴後的利益歸屬。股東提起代表訴訟獲得勝訴後,利益歸於公司,提起訴訟的股東只是按照持股比例間接分享公司由此獲得的利益;股東直接訴訟勝訴後,利益全部歸屬於該股東。
4、行使目的。股東提起代表訴訟是因為作為被損害方的公司不積極主張權利,為了避免公司利益受損法律賦予股東代表公司提起訴訟的權利。股東提起代表訴訟的目的是避免公司利益受損、恢復公司的應有權利;而股東提起直接訴訟純為維護自身利益,而非公司利益。因此,代表訴訟與直接訴訟在最終的目的上有區別。
5、訴訟風險的承擔。在代表訴訟中,起訴股東僅是代表公司行使訴權,實質意義上的訴權則歸屬公司。但是按照民事訴訟法的一般原則,由敗訴方承擔案件受理費和其它法定費用。即在代表訴訟中如股東敗訴,由該股東負擔該案訴訟費等費用。同時,該案判決對於公司產生既判力,公司其他股東及公司不得就同一理由再次提起代表訴訟。《公司法》沒有對勝訴後,該股東墊付的費用如訴訟費及法定費用以外的律師費、差旅費等由誰承擔作出規定,我認為這些費用應當由獲得利益的公司承擔。
在直接訴訟中,提起訴訟的股東是形式上和實質上統一的原告,無論該股東勝訴、敗訴,一切利益和不利益均歸屬該股東,而非其所持股份的公司,且不影響其他股東就該問題提起訴訟的權利。
6、起訴范圍。股東代表訴訟權的行使范圍十分廣泛,凡是公司依法所享有的訴權,只要公司管理機構拒絕或怠於行使,具備法定條件的股東均可依法提起訴訟;代表訴訟的被告是損害公司利益的侵權人,既可以是公司的大股東、董事、監事和公司管理人員,也可以是公司外的第三人。
⑥ 股東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起訴上市公司維權
參考法律依據復《中華制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第七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