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股東有那些人
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但是對於公司而言,股東有各種類型的。按照不同的標准,可以做出以下分類:
(一)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
以出資的實際情況與登記記載是否一致,我們把公司股東分為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
隱名股東是指雖然實際出資認繳、認購公司出資額或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等材料中卻記載為他人的投資者,隱名股東又稱為隱名投資人、實際出資人。 顯名股東是指正常狀態下,出資情況與登記狀態一致的股東。
在本文中有時也指不實際出資,但接受隱名股東的委託,為隱名股東的利益,在工商部門登記為股東的受託人。
(二)個人股東和機構股東
以股東主體身份來分,可分機構股東和個人股東。機構股東指享有股東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機構股東包括各類公司、各類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各類非營利法人和基金等機構和組織。個人股東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東。
(三)創始股東與一般股東
以獲得股東資格時間和條件等來分,可分為創始股東與一般股東。
創始股東是指為組織、設立公司、簽署設立協議或者在公司章程上簽字蓋章,認繳出資,並對公司設立承擔相應責任的人。 創始股東也叫原始股東。一般股東指因出資、繼承、接受贈與而取得公司出資或者股權,並因而享有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的人。
(四)控股股東與非控股股東
以股東持股的數量與影響力來分,可分為控股股東與非控股股東。控股股東又分絕對控股股東與相對控股股東。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資本總額50%或依其出資額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㈡ 著名中概股的大股東都是誰
著名公中概股的大股東包括馬雲,還有陳先紅,都是投資股東之一
㈢ 名義股東 是什麼意思啊
名義股東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名義出資人僅是名義上的股東。
形成名義股東現象的原因比較復雜,包括為了符合原公司法律中股東不得少於二人的規定、實際出資人不符合股東條件(如公務員)、特別的財產和身份安排等。
因此種約定和做法對於公司登記和公示造成負面影響,因此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均不被行政和司法機關認可。一旦發生糾紛,實際出資人的利益無法獲得保護。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頒布,首次明確了名義股東的概念,並對其與實際出資人發生糾紛時應當如何適用法律進行的規定。從司法層面認可了名義股東協議在不存在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的合法性。
特殊規則
1,名義股東利用實質股東的股權發生的民事法律事件一般按照善意取得的規則來處理。
2,債權人要求名義股東償還債權的,名義股東不得以其非實質股東為答辯理由,但其可以在償還相關債權後向實質股東請求賠付。
3,名義股東與實質股東的權利來源於雙方協議,該協議具有排他性,當事人不得以股東名冊等作為抗辯的理由。相應的,實質股東也不得以其實質股權要求替代名義股東的位置。
㈣ 統一企業的各股東是誰,各占股分是多少
統一企業中國控股有限公司成立於2007年7月4日。公司為投資控股版性公司,公司權及其附屬公司(統稱『本集團』)主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從事製造及銷售飲料及方便麵(『中國飲料及方便麵業務』)。公司股份於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七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主板上市(『上市』)。根據AC Nielsen報告,在二零零七年前九個月中,公司是中國果汁飲料製造商第二名,占總市值的29.1%,並且是中國即飲茶的第二大製造商,占總市值的22.8%。公司亦生產及銷售奶茶、咖啡、礦物質水、及酸奶產品等飲料。
主要持股股東
股東1: Cayman President Holdings Ltd. (實際控制人: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304450.80 萬股 占總股本 70.49%
股東2: President (BVI) InternationalInvestment Holdings Ltd. (實際控制人: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259.60 萬股 占總股本 0.06%
㈤ 民間融資規定股東一般是幾個人
金融之規定,股東一般是幾個人啊?一般人可能就3到5個人左右
㈥ 股東和投資人有什麼區別
合夥人和股東的區別:1、適用的法律法規不同,合夥人與股東的區別在於:合夥人回適用於《合答伙企業法》。股東適用於《公司法》。2、身份不同,合夥人是依照《合夥企業法》成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即非法人組織的投資人;股東是依照《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即獨立法人單位的投資人(股東名冊置備於公司,進行工商登記)。3、出資不同,普通合夥人除了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財產出資之外,也可以用勞務出資。股東是不允許用勞務出資的。4、責任形式不同,合夥企業因不具備法人資格,故也就沒有獨立的責任能力,故普通合夥人對於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對於公司,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獨立的企業財產權,並以公司自己所有的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股東僅在出資范圍內承擔有限責任。
㈦ 怎麼判斷公司股東中哪一個是戰略投資者
這個的話應該是沒有辦法判斷的吧,反正別人也不是那樣透露點。
㈧ 公司法中關於名義股東與實際股東的詳細解釋。
名義股東,又稱掛名股東,有時還叫人頭股東,是指一方與他方約定,同意僅以其名義參加設立公司,實際上並不出資,公司注冊資本均由他方投入,該不出資一方即為名義股東。
實踐中,某些公司投資人由於種種原因,不願意以自己的真實身份參與公司,但為了通過投資享受公司經營收益,就以另一人的名義冠名於公司,使另一人成為公司形式意義上的股東,投資人自己則在幕後實際享有股東權利。在這種情況下,該投資人即是實際股東,另一人則為名義股東。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出資人的姓名和名稱並不是公司取得法人資格必須的明示條件,故記載於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姓名或名稱並無創設股東資格的效果;公司設立登記具有創設公司法人資格的功能,但就股東資格而言,工商登記並非設權程序,只具有對善意第三人的證權功能,因而是宣示性登記。
因此,審判實踐中,在名義股東與實際股東並存的情況下,對股東資格的認定既要堅持法律的原則性規定,又要考慮具體的事實情形,綜合分析,形式與實質兼顧。
也就是說,實際股東與名義股東並存時,在有第三人存在的情況下,為了維護交易安全的需要,應優先保護善意第三人利益,採用形式主義規則,以體現股東姓名或名稱的宣示性登記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但是,民事法律行為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要素。
意思表示由外部行為表示和內部行為意思構成,當外部表示與內部意思不一致時,則要以「真意主義」來考量,因此,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況下,為了追求真實,實現權利義務平衡,應當採用實質主義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