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銀監會關於授信工作盡職的要求有哪些
2004年,銀監會頒布了《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全文附後)。這是中國銀行監管部門首次對商業銀行徵信、授信和授信盡職調查提出詳盡的盡職要求和評價標准,對進一步貫徹國務院關於固定資產投資體制改革決定,加大銀行自主審貸、自擔風險責任,規范商業銀行授信工作和防範化解信用風險必將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
該《指引》確立了我國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的全面覆蓋性、授信審批雙線制衡原則和授信盡職調查制度,從授信的前、中、後台的全過程對盡職行為予以制度規范,指引共分7章57條,從授信的客戶調查和業務受理、授信分析和評價、授信決策與實施、授信後管理和問題授信管理等四個方面對授信盡職作了詳細的規定,基本覆蓋了商業銀行授信過程的各個主要業務環節,對盡職調查和問責制提出了明確要求。此外,《指引》還列出了近200條風險提示,主要包括主要授信種類的風險提示、客戶基本資料清單提示、授信業務特點分析風險提示、非財務因素分析風險提示、格式合同文本主要條款提示和預警信號風險提示等,突出了授信工作盡職的全面性。
《指引》還借鑒巴塞爾委員會的監管理念及國外銀行監管的有效做法,引入了授信盡職調查的概念,要求各商業銀行建立授信業務崗位職責和建立貫穿業務發起、決策、授信實施後管理以及問題授信等的全過程的授信盡職調查制度,對授信業務進行調查、監控、制衡和糾偏,以進一步增進授信業務決策的科學性。
此外,2009年之後還有「三個辦法一個指引」,即《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和《項目融資業務指引》,並稱「三個辦法一個指引」,它初步構建和完善了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法規框架。再次就不附原文了。可自行搜索。
附件:《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商業銀行審慎經營,進一步完善授信工作機制,規范授信管理,明確授信工作盡職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貸款通則》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中的授信指對非自然人客戶的表內外授信。表內授信包括貸款、項目融資、貿易融資、貼現、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購等;表外授信包括貸款承諾、保證、信用證、票據承兌等。
授信按期限分為短期授信和中長期授信。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內(含一年)的授信,中長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第三條本指引中的授信工作、授信工作人員、授信工作盡職和授信工作盡職調查是指:
(一)授信工作指商業銀行從事客戶調查、業務受理、分析評價、授信決策與實施、授信後管理與問題授信管理等各項授信業務活動。
(二)授信工作人員指商業銀行參與授信工作的相關人員。
(三)授信工作盡職指商業銀行授信工作人員按照本指引規定履行了最基本的盡職要求。
(四)授信工作盡職調查指商業銀行總行及分支機構授信工作盡職調查人員對授信工作人員的盡職情況進行獨立地驗證、評價和報告。
第四條授信工作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規定的關系人申請的客戶授信業務,應申請迴避。
第五條商業銀行應建立嚴格的授信風險垂直管理體制,對授信進行統一管理。
第六條商業銀行應建立完整的授信政策、決策機制、管理信息系統和統一的授信業務操作程序,明確盡職要求,定期或在有關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時,及時對授信業務規章制度進行評審和修訂。
第七條商業銀行應創造良好的授信工作環境,採取各種有效方式和途徑,使授信工作人員明確授信風險控制要求,熟悉授信工作職責和盡職要求,不斷提高授信工作能力,並確保授信工作人員獨立履行職責。
第八條商業銀行應加強授信文檔管理,對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約定、各種形式的往來及違約糾正措施記錄並存檔。
第九條商業銀行應建立授信工作盡職問責制,明確規定各個授信部門、崗位的職責,對違法、違規造成的授信風險進行責任認定,並按規定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十條本指引的《附錄》列舉了有關風險提示,商業銀行應結合實際參照制定相應的風險防範工作要求。
第二章客戶調查和業務受理盡職要求
第十一條商業銀行應根據本行確定的業務發展規劃及風險戰略,擬定明確的目標客戶,包括已建立業務關系的客戶和潛在客戶。
第十二條商業銀行確定目標客戶時應明確所期望的客戶特徵,並確定可受理客戶的基本要求。商業銀行受理的所有客戶原則上必須滿足或高於這些要求。
第十三條商業銀行客戶調查應根據授信種類搜集客戶基本資料,建立客戶檔案。資料清單提示參見《附錄》中的「客戶基本資料清單提示」。
第十四條商業銀行應關注和搜集集團客戶及關聯客戶的有關信息,有效識別授信集中風險及關聯客戶授信風險。
第十五條商業銀行應對客戶提供的身份證明、授信主體資格、財務狀況等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有效性進行認真核實,並將核實過程和結果以書面形式記載。
第十六條商業銀行對客戶調查和客戶資料的驗證應以實地調查為主,間接調查為輔。必要時,可通過外部徵信機構對客戶資料的真實性進行核實。
第十七條商業銀行應酌情、主動向政府有關部門及社會中介機構索取相關資料,以驗證客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並作備案。
第十八條客戶資料如有變動,商業銀行應要求客戶提供書面報告,進一步核實後在檔案中重新記載。
第十九條對客戶資料補充或變更時,授信工作人員之間應主動進行溝通,確保各方均能夠及時得到相關信息。
授信業務部門授信工作人員和授信管理部門授信工作人員任何一方需對客戶資料進行補充時,須通知另外一方,但原則上須由業務部門授信工作人員辦理。
第二十條商業銀行應了解和掌握客戶的經營管理狀況,督促客戶不斷提高經營管理效益,保證授信安全。
第二十一條當客戶發生突發事件時,商業銀行應立即派員實地調查,並依法及時做出是否更改原授信資料的意見。必要時,授信管理部門應及時會同授信業務部門派員實地調查。
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應督促授信管理部門與其他商業銀行之間就客戶調查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建立相互溝通機制。對從其他商業銀行獲得的授信信息,授信工作人員應注意保密,不得用於不正當業務競爭。
第三章分析與評價盡職要求
第二十三條商業銀行應根據不同授信品種的特點,對客戶申請的授信業務進行分析評價,重點關注可能影響授信安全的因素,有效識別各類風險。主要授信品種的風險提示參見《附錄》中的「主要授信品種風險分析提示」。
第二十四條商業銀行應認真評估客戶的財務報表,對影響客戶財務狀況的各項因素進行分析評價,預測客戶未來的財務和經營情況。必要時應進行利率、匯率等的敏感度分析。
第二十五條商業銀行應對客戶的非財務因素進行分析評價,對客戶公司治理、管理層素質、履約記錄、生產裝備和技術能力、產品和市場、行業特點以及宏觀經濟環境等方面的風險進行識別,風險提示參見《附錄》中的「非財務因素分析風險提示」。
第二十六條商業銀行應對客戶的信用等級進行評定並予以記載。必要時可委託獨立的、資質和信譽較高的外部評級機構完成。
第二十七條商業銀行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有關方針政策以及本行信貸制度,對授信項目的技術、市場、財務等方面的可行性進行評審,並以書面形式予以記載。
第二十八條商業銀行應對第二還款來源進行分析評價,確認保證人的保證主體資格和代償能力,以及抵押、質押的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實現性。
第二十九條商業銀行應根據各環節授信分析評價的結果,形成書面的分析評價報告。
分析評價報告應詳細註明客戶的經營、管理、財務、行業和環境等狀況,內容應真實、簡潔、明晰。分析評價報告報出後,不得在原稿上作原則性更改;如需作原則性更改,應另附說明。
第三十條在客戶信用等級和客戶評價報告的有效期內,對發生影響客戶資信的重大事項,商業銀行應重新進行授信分析評價。重大事項包括:
(一)外部政策變動;
(二)客戶組織結構、股權或主要領導人發生變動;
(三)客戶的擔保超過所設定的擔保警戒線;
(四)客戶財務收支能力發生重大變化;
(五)客戶涉及重大訴訟;
(六)客戶在其他銀行交叉違約的歷史記錄;
(七)其他。
第三十一條商業銀行對發生變動或信用等級已失效的客戶評價報告,應隨時進行審查,及時做出相應的評審意見。
第四章授信決策與實施盡職要求
第三十二條商業銀行授信決策應在書面授權范圍內進行,不得超越許可權進行授信。
第三十三條商業銀行授信決策應依據規定的程序進行,不得違反程序或減少程序進行授信。
第三十四條商業銀行在授信決策過程中,應嚴格要求授信工作人員遵循客觀、公正的原則,獨立發表決策意見,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擾。
第三十五條商業銀行不得對以下用途的業務進行授信:
(一)國家明令禁止的產品或項目;
(二)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以授信作為注冊資本金、注冊驗資和增資擴股;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股票、期貨、金融衍生產品等投資;
(四)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項目。
第三十六條客戶未按國家規定取得以下有效批准文件之一的,或雖然取得,但屬於化整為零、越權或變相越權和超授權批準的,商業銀行不得提供授信:
(一)項目批准文件;
(二)環保批准文件;
(三)土地批准文件;
(四)其他按國家規定需具備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七條商業銀行授信決策做出後,授信條件發生變更的,商業銀行應依有關法律、法規或相應的合同條款重新決策或變更授信。
第三十八條商業銀行實施有條件授信時應遵循「先落實條件,後實施授信」的原則,授信條件未落實或條件發生變更未重新決策的,不得實施授信。
第三十九條商業銀行對擬實施的授信應製作相應的法律文件並審核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規性,法律文件的主要條款提示參見《附錄》中的「格式合同文本主要條款提示」。
第四十條商業銀行授信實施時,應關注借款合同的合法性。被授權簽署借款合同的授信工作人員在簽字前應對借款合同進行逐項審查,並對客戶確切的法律名稱、被授權代表客戶簽名者的授權證明文件、簽名者身份以及所簽署的授信法律文件合法性等進行確認。
第五章授信後管理和問題授信處理盡職要求
第四十一條商業銀行授信實施後,應對所有可能影響還款的因素進行持續監測,並形成書面監測報告。重點監測以下內容:
(一)客戶是否按約定用途使用授信,是否誠實地全面履行合同;
(二)授信項目是否正常進行;
(三)客戶的法律地位是否發生變化;
(四)客戶的財務狀況是否發生變化;
(五)授信的償還情況;
(六)抵押品可獲得情況和質量、價值等情況。
第四十二條商業銀行應嚴格按照風險管理的原則,對已實施授信進行准確分類,並建立客戶情況變化報告制度。
第四十三條商業銀行應通過非現場和現場檢查,及時發現授信主體的潛在風險並發出預警風險提示。風險提示參見《附錄》中的「預警信號風險提示」,授信工作人員應及時對授信情況進行分析,發現客戶違約時應及時制止並採取補救措施。
第四十四條商業銀行應根據客戶償還能力和現金流量,對客戶授信進行調整,包括展期,增加或縮減授信,要求借款人提前還款,並決定是否將該筆授信列入觀察名單或劃入問題授信。
第四十五條商業銀行對列入觀察名單的授信應設立明確的指標,進一步觀察判斷是否將該筆授信從觀察名單中刪去或降級;對劃入問題授信的,應指定專人管理。
第四十六條商業銀行對問題授信應採取以下措施:
(一)確認實際授信余額;
(二)重新審核所有授信文件,徵求法律、審計和問題授信管理等方面專家的意見;
(三)對於沒有實施的授信額度,依照約定條件和規定予以終止。依法難以終止或因終止將造成客戶經營困難的,應對未實施的授信額度專戶管理,未經有權部門批准,不得使用;
(四)書面通知所有可能受到影響的分支機構並要求承諾落實必要的措施;
(五)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追加擔保或行使擔保權;
(六)向所在地司法部門申請凍結問題授信客戶的存款賬戶以減少損失;
(七)其他必要的處理措施。
第六章授信工作盡職調查要求
第四十七條商業銀行應設立獨立的授信工作盡職調查崗位,明確崗位職責和工作要求。
從事授信盡職調查的人員應具備較完備的授信、法律、財務等知識,接受相關培訓,並依誠信和公正原則開展工作。
第四十八條商業銀行應支持授信工作盡職調查人員獨立行使盡職調查職能,調查可採取現場或非現場的方式進行。必要時,可聘請外部專家或委託專業機構開展特定的授信盡職調查工作。
第四十九條商業銀行對授信業務流程的各項活動都須進行盡職調查,評價授信工作人員是否勤勉盡責,確定授信工作人員是否免責。被調查人員應積極配合調查人員的工作。
授信工作盡職調查人員應及時報告盡職調查結果。
第五十條商業銀行對授信工作盡職調查人員發現的問題,經過確認的程序,應責成相關授信工作人員及時進行糾正。
第五十一條商業銀行應根據授信工作盡職調查人員的調查結果,對具有以下情節的授信工作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一)進行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疏漏的;
(二)未對客戶資料進行認真和全面核實的;
(三)授信決策過程中超越許可權、違反程序審批的;
(四)未按照規定時間和程序對授信和擔保物進行授信後檢查的;
(五)授信客戶發生重大變化和突發事件時,未及時實地調查的;
(六)未根據預警信號及時採取必要保全措施的;
(七)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
(八)不配合授信盡職調查人員工作或提供虛假信息的;
(九)其他。
第五十二條對於嚴格按照授信業務流程及有關法規,在客戶調查和業務受理、授信分析與評價、授信決策與實施、授信後管理和問題授信管理等環節都勤勉盡職地履行職責的授信工作人員,授信一旦出現問題,可視情況免除相關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指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可參照執行。
第五十四條商業銀行應根據本指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並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備案。
第五十五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應依據本指引加強對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監管。
第五十六條本指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錄
一、主要授信種類的風險提示
(一)票據承兌是否對真實貿易背景進行核實;是否取得或核實稅收證明等相關文件;是否嚴格按要求履行了票據承兌的相關程序。
(二)貼現票據是否符合票據法規定的形式和實質要件;是否對真實貿易背景及相關證明文件進行核實;是否對貼現票據信用狀況進行評估;是否對客戶有無背書及付款人的承兌予以查實。
(三)開立信用證是否對信用證受益人與開證申請人之間的貿易關系予以核實;申請人是否按照信用證開立要求填寫有關書面材料;受理因申請人開立信用證而產生的匯票時,是否按照票據法和監管部門要求對匯票本身的形式和實質要件進行審核。
(四)公司貸款是否嚴格審查客戶的資產負債狀況,認真獨立計算客戶的現金流量,並將有關情況存入檔案,提示全部問題。
(五)項目融資除評估授信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未來現金流量預測情況外,是否對質押權、抵押權以及保證或保險等嚴格調查,防止關聯客戶無交叉互保。
(六)關聯企業授信是否了解統一授信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安全性,認真實施統一授信,及時調整額度並緊密跟蹤。
(七)擔保授信是否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違反國家規定擔當保證人,抵押物、質押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押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是否就開設擔保扣款賬戶的余額控制及銀行授權主動劃賬辦法達成書面協議;是否對抵(質)押權的行使和過戶制定可操作的辦法。
二、客戶基本信息提示
(一)營業執照(副本及影印件)和年檢證明。
(二)法人代碼證書(副本及影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其必要的個人信息。
(四)近三年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業主權益變動表以及銷量情況。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戶,提交自成立以來年度的報表。
(五)本年度及最近月份存借款及對外擔保情況。
(六)稅務部門年檢合格的稅務登記證明和近二年稅務部門納稅證明資料復印件。
(七)合同或章程(原件及影印件)。
(八)董事會成員和主要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名單和簽字樣本等。
(九)若為有限責任客戶、股份有限客戶、合資合作客戶或承包經營客戶,要求提供董事會或發包人同意申請授信業務的決議、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證明。
(十)股東大會關於利潤分配的決議。
(十一)現金流量預測及營運計劃。
(十二)授信業務由授權委託人辦理的,需提供客戶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原件)。
(十三)其他必要的資料(如海關等部門出具的相關文件等)。
對於中長期授信,還須有各類合格、有效的相關批准文件,預計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預計的資產負債情況、損益情況、項目建設進度及營運計劃。
三、主要授信品種風險分析提示
(一)流動性短期資金需求應關註:
1.融資需求的時間性(常年性還是季節性);
2.對存貨融資,要充分考慮當實際銷售已經小於或將小於所預期的銷售量時的風險和對策,以及存貨本身的風險,如過時或變質;
3.應收賬款的質量與壞賬准備情況;
4.存貨的周期。
(二)設備采購和更新融資需求應關註:
1.時機選擇,宏觀經濟情況和行業展望;
2.未實現的生產能力;
3.其他提供資金的途徑:長期授信、資本注入、出售資產;
4.其他因素可能對資金的影響。
(三)項目融資需求應關註:
1.項目可行性;
2.項目批准;
3.項目完工時限。
(四)中長期授信需求應關註:
1.客戶當前的現金流量;
2.利率風險;
3.客戶的勞資情況;
4.法規和政策變動可能給客戶帶來的影響;
5.客戶的投資或負債率過大,影響其還款能力;
6.原材料短缺或變質;
7.第二還款來源情況惡化;
8.市場變化;
9.競爭能力及其變化;
10.高管層組成及變化;
11.產品質量可能導致產品銷售的下降;
12.匯率波動對進出口原輔料及產成品帶來的影響;
13.經營不善導致的盈利下降。
(五)對現有債務的再融資需求。
(六)貿易融資需求應關註:
1.匯率風險;
2.國家風險;
3.法律風險;
4.付款方式。
四、非財務因素分析風險提示
(一)客戶管理者:
重點考核客戶管理者的人品、誠信度、授信動機、贏利能力以及其道德水準。
對客戶的管理者風險應關註:
1.歷史經營記錄及其經驗;
2.經營者相對於所有者的獨立性;
3.品德與誠信度;
4.影響其決策的相關人員的情況;
5.決策過程;
6.所有者關系、組織結構和法律結構;
7.領導後備力量和中層主管人員的素質;
8.管理的政策、計劃、實施和控制。
(二)識別客戶的產品風險應關註:
1.產品定位、分散度與集中度、產品研發;
2.產品實際銷售,潛在銷售和庫存變化;
3.核心產品和非核心產品,對市場變化的應變能力。
(三)識別客戶生產過程的風險應關註:
1.原材料來源,對供應商的依賴度;
2.勞動密集型還是資本密集型;
3.設備狀況;
4.技術狀況。
(四)對客戶的行業風險應關註:
1.行業定位;
2.競爭力和結構;
3.行業特徵;
4.行業管制;
5.行業成功的關鍵因素。
(五)對宏觀經濟環境的風險應關註:
1.通貨膨脹;
2.社會購買力;
3.匯率;
4.貨幣供應量;
5.稅收;
6.政府財政支出;
7.價格控制;
8.工資調整;
9.貿易平衡;
10.失業;
11. GDP增長;
12.外匯來源;
13.外匯管制規定;
14.利率;
15.政府的其他管制。
五、格式合同文本主要條款提示
(一)客戶必須提供的年度財務報告。
(二)客戶必須持續保持銀行要求的各項財務指標。
(三)未經銀行允許,合同期內客戶不得因主觀原因關閉。
(四)未經銀行允許,客戶分紅不得超過稅後凈收入的一定比例。
(五)客戶的資本支出不得超過銀行要求的一定數額。
(六)未經銀行允許,客戶不得出售特定資產(主要指固定資產)。
(七)未經銀行同意,客戶不得向其他授信人申請授信。
(八)未經銀行允許,客戶不得更改與其他授信人的債務條款。
(九)未經銀行允許,客戶不得提前清償其他長期債務。
(十)未經銀行允許,客戶不得進行兼並收購等活動。
(十一)未經銀行允許,客戶不得為第三方提供額外債務擔保。
(十二)未經銀行允許,客戶不得向其他債權人或授信人抵押資產。
六、預警信號風險提示
(一)與客戶品質有關的信號:
1.企業負責人失蹤或無法聯系;
2.客戶不願意提供與信用審核有關的文件;
3.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撤回或延遲提供與財務、業務、稅收或抵押擔保有關的信息或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4.資產或抵押品高估;
5.客戶不願意提供過去的所得稅納稅單;
6.客戶的競爭者、供貨商或其他客戶對授信客戶產生負面評價;
7.改變主要授信銀行,向許多銀行借款或不斷在這些銀行中間借新還舊;
8.客戶頻繁更換會計人員或主要管理人員;
9.作為被告捲入法律糾紛;
10.有破產經歷;
11.有些債務未在資產負債表上反映或列示;
12.客戶內部或客戶的審計機構使用的會計政策不夠審慎。
(二)客戶在銀行賬戶變化的信號:
1.客戶在銀行的頭寸不斷減少;
2.對授信的長期佔用;
3.缺乏財務計劃,如總是突然向銀行提出借款需求;
4.短期授信和長期授信錯配;
5.在銀行存款變化出現異常;
6.經常接到供貨商查詢核實頭寸情況的電話;
7.突然出現大額資金向新交易商轉移;
8.對授信的需求增長異常。
(三)客戶管理層變化的信號:
1.管理層行為異常;
2.財務計劃和報告質量下降;
3.業務戰略頻繁變化;
4.對競爭變化或其他外部條件變化缺少對策;
5.核心盈利業務削弱和偏離;
6.管理層主要成員家庭出現問題;
7.與以往合作的夥伴不再進行合作;
8.不遵守授信的承諾;
9.管理層能力不足或構成缺乏代表性;
10.缺乏技術工人或有勞資爭議。
(四)業務運營環境變化的信號:
1.庫存水平的異常變化;
2.工廠維護或設備管理落後;
3.核心業務發生變動;
4.缺乏操作控制、程序、質量控制等;
5.主要產品線上的供貨商或客戶流失。
(五)財務狀況變化信號:
1.付息或還本拖延,不斷申請延期支付或申請實施新的授信或不斷透支;
2.申請實施授信支付其他銀行的債務,不交割抵押品,授信抵押品情況惡化;
3.違反合同規定;
4.支票收益人要求核實客戶支票賬戶的余額;
5.定期存款賬戶余額減少;
6.授信需求增加,短期債務超常增加;
7.客戶自身的配套資金不到位或不充足;
8.杠桿率過高,經常用短期債務支付長期債務;
9.現金流不足以支付利息;
10.其他銀行提高對同一客戶的利率;
11.客戶申請無抵押授信產品或申請特殊還款方式;
12.交易和文件過於復雜;
13.銀行無法控制抵押品和質押權。
(六)其他預警信號:
1.業務領域收縮;
2.無核心業務並過分追求多樣化;
3.業務增長過快;
4.市場份額下降。
七、客戶履約能力風險提示
(一)成本和費用失控。
(二)客戶現金流出現問題。
(三)客戶產品或服務的市場需求下降。
(四)還款記錄不正常。
(五)欺詐,如在對方付款後故意不提供相應的產品或服務。
(六)弄虛作假(如偽造或塗改各種批准文件或相關業務憑證)。
(七)對傳統財務分析的某些趨勢,例如市場份額的快速下降未作解釋。
(八)客戶戰略、業務或環境的重大變動。
(九)某些欺詐信號,如無法證明財務記錄的合法性。
(十)財務報表披露延遲。
(十一)未按合同還款。
(十二)未作客戶破產的應急預案。
(十三)對於信息的反應遲緩。
Ⅱ 為什麼對集團性大客戶統一授信管理的制度
大客戶一般關聯企業都很多,這個支行做點,那個支行做點,很有可能擔保方式是關聯公司之間的關聯擔保,不太容易控制授信規模,單干容易造成過度授信過度擔保,所以一般都會統一管理。
Ⅲ 請問工程企業授信制度是什麼
給你個案例參考吧。 今年3月,湖南省長沙市嶽麓區法院出台了《關於建立轄區內企業授信制度的規定》,正式推出了全國首個司法授信制度。7月13日,首批5家企業獲得司法授信證書。據悉,該制度要求被授信企業需同時具備:信譽良好、系轄區內的重點企業或高新技術企業、注冊資金1000萬元以上、流動資金200萬元以上等條件,而獲得司法授信證書的企業,可以在300萬元以內免除訴訟保全和擔保(7月30日《法制日報》)。
無疑,這樣的制度創新首先要受到公平性的質疑。不公平的制度最直接的後果就是「有人歡喜有人愁」,這項司法授信制度在被大企業叫好的同時,必然會受到小企業的責難:為什麼要限制被授信企業的企業性質、注冊資金以及流動資金等條件?難道規模小、資金實力不夠雄厚的企業,相比於大企業,在企業信譽上自然而然地就「低人一等」?
除了涉嫌制度歧視外,嶽麓區法院推出的這項司法授信制度,非但缺乏任何法理基礎,而且也是對《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的公然違反。《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連司法解釋權都沒有的嶽麓區法院,其所謂的制度創新,顯然是在「法外造法」。
雖然贊成該項制度創新的論者可以舉出太多的理由,比如利於構建誠信訴訟使生效判決無震盪執行、節約司法資源減輕法院壓力構建和諧審判等等,但姑且不論其中存在著嚴重違法的「法外造法」,單就是其中傳遞出來的司法理念,就是司法權不正當擴張的危險信號。
我們知道,司法之所以被寄予「社會正義最後一道防線」的厚望,就在於法治對於司法的要求總是「被動的裁判者」,而不是「主動的參與者」,也就是說,為了維護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司法需要恪守「被動的美德」。
可是,在司法授信制度中,司法權試圖突破「保守者」的形象,轉而充當無所不能的裁判者的跡象顯而易見。可問題是,司法權註定只能在被動的定分止爭中「高人一籌」,而在主動的參與中,司法權也不過是「泯然眾人矣」——就拿嶽麓區法院的司法授信制度來說,「變被動為主動」的司法權,在認定企業信譽時,除了抬高授信企業的「准入門檻」以外,實際上並沒有什麼科學、完整的評價體系。正如有業內人士指出的那樣,「信用評估是由專門從事信用評估的獨立的社會中介機構,運用科學的指標體系、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結合的方法,通過對企業、債券發行者、金融機構等市場參與主體的信用記錄等條件進行客觀、科學、公正的分析研究之後,就其信用能力所作的綜合評價,並用特定的等級符號標定其信用等級的一種制度」。由此可見,用「定量」的注冊資本、流動資金來評價企業信譽,真可謂「一葉障目,不見泰山」。
更為關鍵的是,「被動的美德」對司法的要求是客觀中立,因為這是確保司法公正的程序要件。但顯然,當法院受理涉及由自己親自授信的企業訴訟案件時,程序公正就很難保證。更何況,當司法授信制度「擔保」的企業信譽面臨惡意破產時,雖說有司法授信證書的「退出機制」,但在執行難的語境下,當事人因喪失「法定擔保」而額外付出的時間、精力和資金成本,其損失該由誰來承擔?
Ⅳ 企業如何建立授信制度
1、總則:簡單說明授信體系、機制及相關制度中體現的概念闡述
2、授信的原則和流程:授信需要遵循的原則和具體的流程最好附上流程圖。
3、客戶信譽等級的評定:你現在授信范圍內客戶等級的分類有哪些?評定原則和基礎是什麼?
4、具體客戶資信調查的原則和標准:說明客戶等級評定需要經過哪些過程和方法,取得什麼樣的數據來作為評定基礎。
5、執行和監督:評定客戶等級後如何落實執行和監督,客戶等級的升降原則均在此部分體現。
大概授信管理制度就這幾個部分,具體內容可以參考一些合適的模版改成你所需要的內容。
Ⅳ 什麼是貸款授信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XX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貸款授信制度,有效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司安全、穩健、高效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XX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公司授信對象即客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農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企業法人、事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統稱公司客戶;農戶、自然人統稱個人客戶。其他組織包括: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聯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等,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公司授信基本條件
1、公司客戶應持有效的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明、貸款卡、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特殊行業須持有特業許可證,個人客戶應持有有效身份證件、個體工商戶應持有有效的營業執照等;
2、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市場前景較好;
3、資信狀況較好,信用記錄較好,原應付利息和到期信用已清償,或落實了本行認可的償還計劃;
4、財務狀況和經營效益較好,有按期償還信用的能力,願接受信貸監督和結算監督;
5、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公司制企業法人申請信用必須符合公司章程;
6、需有符合規定比例的資本金或規定比例的資產負債率,符合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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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不得對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提供授信:
1、從事國家明令禁止的產品、項目,建設項目未取得有效批准文件,未取得環境保護部門許可的;
2、從事有價證券,期貨投資,貸款用於股本權益性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3、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不具備法人資格或無經營收入的事業單位用於財政性支出的;
4、無房地產開發資格的客戶經營房地產開發業務的; 5、其他違法經營行為。
第五條 客戶信用評級與統一授信管理
1、客戶信用評級是授信管理的一項基礎工作,它是根據同行業統一的財務指標與非財務指標體系和標准,以償債能力為核心,對客戶的信用履約、償債能力、盈利能力、經營能力、領導者素質和發展前景等因素進行綜合評價,並據以評定其信用等級;
2、客戶統一授信管理是本公司對單一法人客戶或企業集團客戶統一確定最高綜合授信額度,並加以集中統一控制客戶信用風險的授信管理制度,最高綜合授信額度是在對客戶的風險和財務進行綜合評價的基礎上確定的本公司願意承擔的有條件的信用總量,不是必須發生的信用額度;
3、對符合特定條件和標準的公開統一授信客戶在授信合同約定的有效期限內可循環使用信用;
4、授信額度根據客戶的信用等級、資產負債率、合理需求、承擔風險能力和本公司承受風險的能力等因素綜合確定;
5、公司客戶除另有規定外,均應實行信用評級管理和統一授信管理。
第六條 本公司規定授信業務種類
1、貸款期限分短期貸款 中期貸款 長期貸款 流動資金貸款等; 2、使用性質:貸款。
第七條 貸款方式:公司貸款分為擔保貸款、抵押貸款等。 第八條 授信業務基本流程:客戶申請→受理申請→調查審查→ 審議與審批→簽訂合同→提供信用→授信業務發生後的管理與收回。
1、授信申請事項需附以下基本資料: (1) 公司章程、經年檢的營業執照、貸款卡、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需要的特業許可證、自然人身份證明;(2) 董事會或相應決策機構同意借款的決議,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及授權委託書; (3) 經中介機構審計或有權部門核準的借款人近三年財務報告及當期財務報表,新建企業的驗資報告,信用查詢及資信證明,需要的擔保等有關資料;(4) 本公司單項業務管理辦法要求的其他資料。
2、受理申請是公司對申請資料進行初審,認為符合基本條件的應予受理。
3、調查是已受理的申請,公司應及時組織調查或評估論,提交調查或評估報告,報告要客觀、准確反映客戶或項目的真實情況,調查須採取實地調查並輔以其他調查形式,額度較大的授信應實行雙人調查並指定主調查人。
4、審查是審查人員對調查或評估報告等資料應認真審核,客觀公正,充分准確地揭示風險,提出降低風險的對策措施,並形成審查意見提交審議或審批。
5、審議與審批是經授信審查委員會審議後報有權審批人審批。
6、簽訂合同是經審批同意的授信業務,須簽訂用信合同及相關附屬文件,並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7、提供信用是用信前應經有權審批行進行出賬審批,批准後方可辦理用信手續,向客戶提供信用.未達到用信條件的不得用信。
第九條 授信後管理包括提供信用後直到信用收回或信用結束全過程的各項管理與服務活動。
(一)用信後檢查 授信業務發生後,客戶管理人員要對客戶資金使用,生產經營,資產負債,財務狀況,擔保等情況進行經常性跟蹤檢查和定期檢查、分析經營效益,授信風險,償還能力等變化,並形成書面材料,及時報告問題. 授信後檢查應當做到實地查看,如實記錄,及時報告,不得隱瞞或掩飾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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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戶維護 授信發生後,仍應堅持以客戶為中心,提供授信後的金融服務,包括了解客戶需求,制定服務方案,提供結算,理財,代理,保函,咨詢等服務,形成持續發展的合作關系,培育穩定的優良客戶,同時,建立有效的退出機制,及時限制,逐步淘汰劣質客戶。
(三)到期處理 信用到期前,客戶管理人員應做好催收工作, 通知客戶按時償還信用本息.對不能按期收回的應分類處理,貸款按下列原則處理,其他信用業務按單項辦法規定處理。
1、展期.對暫時性的資金周轉困難,且生產經營項目正常,具有持續經營能力,能按時足額付息的貸款,經客戶申請可批准同意展期.具體以單個業務品種而確定是否可以辦理展期。
2、借新還舊.對符合展期條件的周轉性貸款,經客戶申請,可批准同意借新還舊,具體以單個業務品種而確定是否可以辦理借新還舊。
3、轉入逾期管理.客戶未申請展期,借新還舊或申請未獲得批準的,則轉入逾期進行管理。
4、短期貸款展期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中期貸款展期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長期貸款展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另有規定除外。
5、展期或借新還舊,應有助於降低貸款風險。
(四)風險預警 授信後管理部門或管理崗位,應重點對客戶高層管理人員、資金賬戶,財務報表,公開信息,上下游企業,行業政策、客戶資信,風險分類等進行監測與分析,識別風險信息,作出風險預警,並採取防範措施。
(五)風險分類與違約處理 本行貸款實行五級風險分類法,即根據貸款的潛在風險程度,分為正常貸款,關注貸款,次級貸款,可疑貸款和損失貸款。其中後三者為不良貸款。貸款機構對已發生的各項貸款業務,應按規定標准,程序和要求及時准確分類,授信客戶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應採取計收罰息,停止提供新的信用,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信用以及依法起訴等措施。
(六) 檔案管理 是指公司在授信業務活動全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或具有分析價值的各類授信文件,它是對授信活動全過程的真實記錄,包括客戶及擔保人的資料檔案和授信運行資料檔案。公司應按照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規范性、保密性原則建立和管理授信業務檔案。
第十條 本制度與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規定及《公司章程》相悖時或有任何未盡事宜,應按以上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執行,並應及時對本制度進行修訂。
第十一條 本制度為公司內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據本制度向公司或任何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其他員工主張任何權利或取得任何利益或補償。
第十二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制定、修改和解釋。 第十三條 本制度經董事會審議批准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Ⅵ 商業銀行集團授信與綜合授信概念有什麼差別有什麼關聯
集團授信額度是指授予各個集團成員(包括提供給不同的子公司和分支機構)的授信額度的總和。企業集團的結構和組成通常並不容易識別和理解,企業間復雜的相互關系有時是故意為了欺騙外部的債權人、稅務當局,甚至審計師或產生隱性的資金流。通過一系列並購活動成功擴展為大型企業的幾代家族企業通常就形成了復雜的組織結構。
綜合授信是指商業銀行在對綜合授信客戶的財務狀況和信用風險進行綜合評估的基礎上,確定能夠和願意承擔的風險總量,即最高綜合授信額度,並加以集中統一控制的信用風險管理制度。綜合授信的對象一般只能是法人,綜合授信的形式是一攬子授信,即貸款、打包放款、進口押匯、出口押匯、貼現、信用證、保函、承兌匯票等不同形式的授信都要置於該客戶的授信額度上限以內,以便集中統一管理和有效控制信用風險。
通俗點說,集團授信是給一群人的授信,同和授信是給單個客戶不同業務種類提供的最大敞口。
Ⅶ 客戶授信管理制度的建立
復制粘貼的活就不幹了,找範文去文庫,簡單說說
授信管理制度一般分為幾個部分:
1、總則:簡單說明授信體系、機制及相關制度中體現的概念闡述
2、授信的原則和流程:授信需要遵循的原則和具體的流程最好附上流程圖。
3、客戶信譽等級的評定:你現在授信范圍內客戶等級的分類有哪些?評定原則和基礎是什麼?
4、具體客戶資信調查的原則和標准:說明客戶等級評定需要經過哪些過程和方法,取得什麼樣的數據來作為評定基礎。
5、執行和監督:評定客戶等級後如何落實執行和監督,客戶等級的升降原則均在此部分體現。
大概授信管理制度就這幾個部分,具體內容可以參考一些合適的模版改成你所需要的內容。
Ⅷ 關於集團客戶授信中主辦行和協辦行風險預警的分工有哪些主要規定
這是每家銀行內部規定,銀監會和人民銀行可不管 呵呵
查查你們自己行相關制度,找不到就問為主管部門,一般是風險部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