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交通運輸哪些基礎資產可以開展資產證券化
答:資產證券化是以特定資產組合或特定現金流為支持,發行可交易證券的一種融資形式。資產證券化的特徵主要有如下三個方面。1、資產證券化是資產支持融資銀行貸款、發行證券等傳統融資方式,融資者是以其整體信用作為償付基穿而資產證券化支持證券的償付來源主要是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而與發起人的整體信用無關。2、資產證券化是結構融資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結構性融資方式,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第一,成立資產證券化的專門機構SPV。第二,「真實出售」的資產轉移。第三,對基礎資產的現金進行重組。3、資產證券化是表外融資在資產證券化融資過程,資產轉移而取得的現金收入,列入資產負債表的左邊——「資產」欄目中。而由於真實出售的資產轉移實現了破產隔離,相應地,基礎資產從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的左邊——「資產」欄目中剔除。這既不同於向銀行貸款、發行債券等債權性融資,相應增加資產負債表的右上角——「負債」欄目;也不同於通過發行股票等股權性融資,相應增加資產負債表的右下角——「所有者權益」欄目。由此可見,資產證券化是表外融資方式,且不會增加融資人資產負債表的規模。資產證券化對銀行來說,能信用增級、消除信用過分集中轉移金融風險、體現規模經濟充分利用資產價值、提供流動性、提高資本比率。資產證券化具有明顯的金融創新意義:轉移信用風險創新、提高流動性創新、信用創造創新。對我國銀行業改革具有明顯的啟示意義
Ⅱ 資產證券化的現狀
我國資產證券化起步比較晚,而且資產證券化的實踐先於理論的探索,到目前為止僅進行過一些資產證券化方面的個案實踐。
早期的資產證券化實踐可以追溯到 1992年三亞市丹洲小區將 800畝土地作為發行標的物,以地產銷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為投資者收益來源而發行的 2億元地產投資券。在此以後,資產證券化的離岸產品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中國遠洋運輸總公司、中集集團、珠海高速等離岸資產證券化項目為中國資產證券化的實踐提供了成功的經驗。
近期,我國金融監管部門、一些商業銀行及大型企業對資產證券化的研究進入實質性的操作階段,希望能夠通過這種金融工具的運用來處理我國目前銀行的不良資產。在我國分業經營的體制下,銀行的不良資產主要是不良貸款。為了解決這一問題, 1999年我國相繼成立了信達、東方、長城、華融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接受國有商業銀行總計 1.4萬億的不良貸款。實踐中,這四家公司在「債轉股」的過程,積極綜合運用出售、拍賣、招標、資產重組、兼並收購等多種形式進行資產處置,更希望藉助國外運行良好的資產證券化方式能夠剝離、加速處理不良貸款。
在我國資本市場上盡管還沒有出現嚴格規范意義上的資產證券化操作,但各方面都密切關注著這一廣闊市場,紛紛推出資產證券化方案和產品構想。最引人注目的是信託產品在房地產抵押貸款證券化、不良資產的證券化處理等領域的准備和開拓工作,如中信信託與華融資產管理公司推出的不良資產處置信託、新華信託和深圳商業銀行合作開發的住房按揭貸款信託計劃、廣發銀行信貸資產轉讓信託計劃等,這些產品已具有了資產證券化的主要特徵,這意味著,隨著信託產品創新向縱深發展,資產證券化類信託產品已開始逐步興起。
Ⅲ 美國多維集團,在中國發行的第一個資產包被稱為億資產,是什麼資產證券化。它這個到底合法嗎
這個美國多維集團在中國會不會被騙
Ⅳ 資產證券化率怎麼計算
資產證券化率計算公式
資產證券化率 = 被資產證券化的資產 / 資產總額。
資產證券化率是指被 資產證券化是指將缺乏流動性的資產,轉換為在金融市場上可以自由買賣的證券的行為,使其具有流動性。
滿意請採納。
Ⅳ 中集集團資產證券化融資的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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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請教,資產證券化和資產支持票據有什麼不同
嚴格意義上講,資產支持票據與過去的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性質是不同的,後者應該具備風險隔離的基本特徵,在此前提下,發行人可以突破融資規模限制,甚至可能以高於主體的評級獲得更低的融資成本。而指引對於ABN 的交易結構中是否要進行嚴格的風險隔離安排並沒有做出非常具體的要求。
資產證券化,是指以基礎資產未來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通過結構化設計進行信用增級,在此基礎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 ABS)的過程。它是以特定資產組合或特定現金流為支持,發行可交易證券的一種融資形式。
資產支持票據,是一種債務融資工具,該票據由特定資產所產生的可預測現金流作為還款支持,並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資產支持票據通常由大型企業、金融機構或多個中小企業把自身擁有的、將來能夠生成穩定現金流的資產出售給受託機構,由受託機構將這些資產作為支持基礎發行商業票據,並向投資者出售以換取所需資金。
網路-資產證券化網路-資產支持票據
Ⅶ 長安信託有沒有綠色信託
長安信託有的,長安信託2018年設立了「崑山市公共交通集團有限公司資產支持票據信託」。崑山公交集團將未來三年的公交經營客票收益權,委託給長安信託進行資產證券化。崑山公交集團將資產證券化獲得的資金,用於引入綠色新能源客車,逐步替換現有傳統能源車輛,實現崑山市公共交通節能減排、市民綠色出行的環保理念。
Ⅷ 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現狀怎樣哪些金融機構開始實行了呢這些資產證券化項目的主要內容是什麼呢
我國資產證券化起步比較晚,而且資產證券化的實踐先於理論的探索,到目前為止僅進行過一些資產證券化方面的個案實踐。
早期的資產證券化實踐可以追溯到 1992年三亞市丹洲小區將 800畝土地作為發行標的物,以地產銷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為投資者收益來源而發行的 2億元地產投資券。在此以後,資產證券化的離岸產品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中國遠洋運輸總公司、中集集團、珠海高速等離岸資產證券化項目為中國資產證券化的實踐提供了成功的經驗。
近期,我國金融監管部門、一些商業銀行及大型企業對資產證券化的研究進入實質性的操作階段,希望能夠通過這種金融工具的運用來處理我國目前銀行的不良資產。在我國分業經營的體制下,銀行的不良資產主要是不良貸款。為了解決這一問題, 1999年我國相繼成立了信達、東方、長城、華融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接受國有商業銀行總計 1.4萬億的不良貸款。實踐中,這四家公司在「債轉股」的過程,積極綜合運用出售、拍賣、招標、資產重組、兼並收購等多種形式進行資產處置,更希望藉助國外運行良好的資產證券化方式能夠剝離、加速處理不良貸款。
在我國資本市場上盡管還沒有出現嚴格規范意義上的資產證券化操作,但各方面都密切關注著這一廣闊市場,紛紛推出資產證券化方案和產品構想。最引人注目的是信託產品在房地產抵押貸款證券化、不良資產的證券化處理等領域的准備和開拓工作,如中信信託與華融資產管理公司推出的不良資產處置信託、新華信託和深圳商業銀行合作開發的住房按揭貸款信託計劃、廣發銀行信貸資產轉讓信託計劃等,這些產品已具有了資產證券化的主要特徵,這意味著,隨著信託產品創新向縱深發展,資產證券化類信託產品已開始逐步興起。
Ⅸ 資產證券化合同轉讓通知債務人嗎
就單筆小貸資產貸款債權轉讓而言,其與一般的債權轉讓並無實質性區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合同法》」)第八十條的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該條規定有兩個層面的意義:
(1)對轉讓雙方發生法律效力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是法律賦予的一項權利,債權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自主處分自己的權利。債權人與受讓人雙方達成合意簽訂轉讓合同後,如無特殊約定,合同即成立並生效,對債權人與受讓人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該筆債權已經由債權人轉讓至受讓人,受讓人取得該筆債權。
(2)不通知對債務人無法律效力
正如前文所述,債權轉讓合同訂立並生效後,即對債權人與受讓人產生法律約束力,但是,未通知債務人的,對該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合同法》第八十條之所以如此規定,主要考慮到,由於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本身存在合同關系,債權人的轉讓權利的行為會給債務人的履行造成一定的影響。因此,債權人轉讓權利後未通知債務人的,債務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當然應當依據原有的合同,向債權人履行合同約定義務。只有當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的事項,通知債務人後方對債務人構成約束,債務人在此時僅得向受讓人即新債權人履行義務。
(3)司法實踐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審理的「佛山市順德區太保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與廣東中鼎集團有限公司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案」((2004)民二終字第212號)中指出,「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務人享有對抗受讓人的抗辯權,但不影響債權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債權轉讓協議的效力。」
此外,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關於民商事審判實踐中有關疑難法律問題的解答意見》中指出,債權轉讓合同是確立債權轉讓人和債權受讓人之間權利義務法律關系的合同,對於債權轉讓人和債權受讓人而言,債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由於債權轉讓行為涉及到原合同的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原債權人的債權因轉讓行為而消滅,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接受主體將由原債權人轉為新的債權受讓人。因此,對債務人而言,債權轉讓生效的時間點以通知為准,未經通知債務人,債權受讓人無權請求債務人履行義務。
Ⅹ 急求中遠集團資產證券化案例全文
郁悶,找死都找不到噢!
MM你以身相許我或許可以在努力一把!
你就只用那一半好了,遺憾美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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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