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股份質押是利好還是利空
什麼是股份質押?事實上,根據網路詞條的解釋,股份質押是一種權利質押,是指質權人和出質人約定對出質人所持有的股份設定限制性物權,當債務人到期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按照約定折價購買股份,或者出售該股股份並優先受償。比如,當甲股東需要流動資金的時候,可以把他的股票抵押給乙機構,然後乙機構會把錢借給甲股東,甲股東只需要在到期時把錢還給乙機構。
第四,敢去做股權質押的上市公司都是對於相應的投資方向比較有信心的,所以對於持有方來說是會有一部分機構進來的。
總而言之,股份質押只是一個中性詞,無所謂好壞。
❷ 質押股份 平倉 是好是壞
上市公司股票質押給銀行或者金融機構,換得貸款用於公司的業績發展.
但是這個股票質押出去時,會有一個價格,一般是股票當時市價的3——4折。
如果前期的股市那樣狂跌,有些股票的價格跌到質押時的折算價格,金融機構就會要求上市公司還錢,如果上市公司沒有錢還,就會拋出質押的股票變現還錢。
簡單的講不是好事。
(2)質押拍賣股份擴展閱讀:
股份質押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徵:
(一)單務無償性。債權人與出質人之間並不相互享有權利和負有義務。股份質押合同的權利主體是主債權人。出質人在股份質押合同中只負有出質義務,而不享有任何相對應的權利;債權人只享有權利,而對出質人不負任何相對應的義務。出質人即使代為履行主債務獲得追償權,也只能向主債務人追償。
(二)補充性。出質人對主債務的履行必須有一個前提條件,即主債務不履行。若主債務履行期尚未屆至或者主債務人已經開始履行時,質權人無權變賣、轉讓出質人的股份實現自己的債權。
(三)從屬性。股份質押合同以主合同的合法存在為前提,以擔保主合同的履行為目的,隨主債權因清償、抵銷、免除而消滅。
(四)優先受償性。債權人在其債權上設定質押權的目的,在於保障其債權的實現和財產利益的安全。因這種對債權保障的設定,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應優先於未質押的受清償。
(五)記名性。訂立股份質押合同必須將出質情況記載於股東花名冊,自記載之日起生效。這是股份質押合同區別於其他權利質押合同的最明顯的法律特徵。
❸ 上市大股東被立案調查,被爆倉的質押股票可以拍賣嗎
上次大股東被立案調查被爆艙的質押股票不可以。
❹ 已經質押了的股權法院能否判決執行變更
對於已經質押了的股權(正確的稱謂應是:股份),法院在執行中可以通過變賣、拍賣的方式來處分所質押的股份,並進行所有人的變更登記。
質押是一種債權擔保形式,如果當事人將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向債權人提供質押的,自質押生效之時起,當事人所質押的股份在未經質押權人同意的情況下不得轉讓。
但是,對於所質押的股份,法院仍可以進行查封;在法院執行中,法院也可以將質押的股份進行拍賣、變賣,並進行變更股份所有權人的登記。但是,質押的股份在拍賣、變賣後所得的價款,應該首先優先受償質押權人的債權,餘款才可以作為執行款由法院轉交執行申請人。
《擔保法》
第七十五條 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一)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二)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四)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第七十八條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零三條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股份轉讓的規定。
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
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零四條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出質的,質權的效力及於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40.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采
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後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後,其餘額部分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❺ 質押股票拍賣後買家是否可以到二級市場賣出
對的,如果你想要拍賣以後就可以去那個二手市場把它賣出去了,你不用太過於擔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