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個人取得上市公司派發的紅利,應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取得股息紅利,根據持有時間的不同,繳納個人稅的計算依據也不同。
1、個人從公開發行版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2、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3、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1)企業收到上市公司現金紅利要交稅擴展閱讀
股息紅利的發放形式有:
1、股東發放股息
由於要在獲得利潤後才能向股東分派股息和紅利,上市公司一般是在公司營業年度結算以後才從事這項工作。在實際中,有的上市公司在一年內進行兩次決算,一次在營業年度中期,另一次是營業年度終結。相應地向股東分派兩次股利,以便及時回報股東,吸引投資者。
2、股東送派股利
採用送紅股的形式發放股息紅利實際上是將應分給股東的現金留在企業作為發展再生產之用,它與股份公司暫不分紅派息沒有太大的區別。股票紅利使股東手中的股票在名義上增加,但與此同時公司的注冊資本增大了,股票的凈資產含量減少了。但實際上股東手中股票的總資產含量沒什麼變化。
2. 企業收到分紅需要再繳稅嗎
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分紅收入,本身性質上屬於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但如果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可以享受免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分紅收入,本身性質上屬於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但如果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可以享受免稅。
3. 上市公司派現金紅利的扣稅率和送紅股的扣稅稅率分別是多少啊扣的分別是什麼稅種
紅股和紅利都是百分之十的稅率,叫紅利稅,紅股是摺合成紅利來計算的,例如10送1股就摺合成10派1來收稅.
你說的民生銀行,10送2派0.5,就按2.5元來收稅,百分之十就是2.5的百分之十,那麼稅就是0.25,0.5扣稅後實收0.25元.
4. 公司取得上市公司的紅利,是否要交企業所得稅
2008年1月1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後,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已不再徵收企業所得稅,不管所得稅率是否相同,也就是不存在補稅的問題了。而且現在投資損失的話還可以抵扣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5. 上市公司現金紅利和紅股紅利的扣稅率分別是多少扣的分別是哪種稅
現金紅利和紅股紅利稅率都是10%,就是個人所得稅中的股息紅利小類,稅率為內20%,目前國家減免按10%徵收。
紅股是容按面值來計價的,10送2股,就相當於10股送2元錢。
1800股民生銀行,10送2股派0.5元(含稅),就相當於稅前10股派2.5元。總付息1800/10*2.5=450元(含紅股360+紅利90),需繳稅450*10%=45元,由於現金分紅方案為10派0.5元,合計1800/10*0.5=90元,故你賬戶中得到90(現金紅利)-45(稅,包括紅股的和現金紅利)=45元
6. 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是否需納稅
應該是不需要再納稅的,股東收到的現金分紅是代扣了個稅之後的金額,也就是你的個稅已經被代扣繳納了,是不需要二次納稅的
7. 企業收到分紅款是否需繳納所得稅
企業法人收到的有限合夥企業分紅款,需要交納企業所得稅。可以免稅的分紅,僅限投資於國內的法人企業的分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十九條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一)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⑴利息支出的扣除。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
⑵計稅工資的扣除。條例規定,企業合理的工資、薪金予以據實扣除,這意味著取消實行多年的內資企業計稅工資制度,切實減輕了內資企業的負擔。
但允許據實扣除的工資、薪金必須是「合理的」,對明顯不合理的工資、薪金,則不予扣除。今後,國家稅務總局將通過制定與《實施條例》配套的《工資扣除管理辦法》對「合理的」進行明確。
⑶在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方面,實施條例繼續維持了以前的扣除標准(提取比例分別為14%、2%、2.5%),但將「計稅工資總額」調整為「工資薪金總額」,扣除額也就相應提高了。
在職工教育經費方面,為鼓勵企業加強職工教育投入,實施條例規定,除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⑷捐贈的扣除。納稅人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年度會計利潤的12%以內的,允許扣除。超過12%的部分則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