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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調任公司不想放

發布時間:2021-06-10 12:43:21

㈠ 請問一下各位,集團內部調動的問題

其實一般如果是在同一集團內,往往會因為為了防止子公司之間互相搶人,其實是不太會同意員工在子公司之間跳槽的,最好的方式是通過總部申請調動。而且一般是由接收方提出申請。

㈡ 同一個集團工作調動,為什麼公司要讓我簽辭職或辭退書

明面上是工作調動,背地裡就等你們簽完辭職單後你們就與公司沒關系了,不要簽,內部調動重新簽勞動合同就好了,不需要錢辭退書的,不要上當,公司是想節約點勞動補償金!

㈢ 想在公司內部調動,換一份工作,但是領導不放人,怎麼辦

那還是放棄調動吧,原因如下:

1.公司內部調動,其實難度蠻大的,三個條件缺一不可(自己部門領導放人,對方部門樂意接收,符合人力的調配想法)。

2內部調動要平衡各方面關系,即便你很優秀。

3.你需要做好當前部門領導和人力的工作,要兼顧三方面的利益,比如接受部門領導找人力,明確表示想用你,人力能主動和你的領導談,新招一人,你負責培訓,同時兼顧兩部門的工作,待培訓完成後,你再到新部門上班。

4.還有一點,在公司,永遠不要說不滿意這三個字,不然,大門對你都是關閉的。

㈣ 集團公司內兩個公司調動,員工不同意需支付補償金嗎

這需要根據你與公司簽訂的合同中如何約定的,如果你與其中某一個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合同中未約定公司根據需要可以按照你到另一個公司上班,現在就不可以調動你到另一個公司上班,否則員工可以提出補償金要求。

㈤ 同一集團分公司調動工作的手續和後續

一般情況下,你有權拒絕調整工作崗位和工作地點,如單位強行調整,你也可以提出雙倍賠償(工作一年補償兩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關系,但是一旦你默認了調整,在一個月內沒有提出異議,則視為你已經同意,以後再要回來就要得到單位同意才行了。如果有可能當然要與單位簽訂相關協議(你說的外調合同),不然你三年後回A公司將沒有依據而得不到法律支持,也得不到賠償。

㈥ 公司要調動我,我不願意去,若離職公司是否違約

公司要調動不願意,是協商不成,但是如果自己主動離職,沒有任何補償。如果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應該給予相應的補償。

如果用人單位單方面調動工作崗位,沒有經過勞動者的同意,用人單位的行為是違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因此,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是是公司違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也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勞動合同,需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且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6)集團調任公司不想放擴展閱讀: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㈦ 集團公司的子公司之間的人員調動是否無條件服從

是的,公司之間的人員調動,你必須得無條件的服從。如果說你不願,否則那麼好,那麼請你試著離開這個公司。

㈧ 想調動工作單位就是不放人怎麼辦

調動工作單位的話,這個應該是公司或者說你們集團裡面的一些人事政策,所以公司就是不放人,他可能就是覺得你在這一塊還沒有把工作做好,或者說你的崗位目前沒有所替代的人。

我們可以跟公司去協商,叫他把這個人員招齊,招齊以後可以在向上面寫報告,同時把你自己的這種訴求告訴公司,說我現在想調離這個工作崗位,這邊的事情早做安排。

你自己調動工作之前也應該做很多的准備工作,特別是把手上的一些該交接的就要交接清楚。

㈨ 有關公司員工借調的問題

法律上,你有權拒絕調動。但是策略上,要注意技巧和與公司關系的和諧:
1、借調在法律上的意義是模糊地,不是一個嚴格法律上的意義。勞動合同法關注的核心是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勞動者權益。你有權拒絕借調是因為工作地點發生變化。
2、如果在你與集團的勞動合同中有約定,集團有權在待遇不降低的情況下,在同一個城市內對你進行安排調動,那麼你就無權拒絕調動。
3、根據本人的實務經驗,你這種情況很普遍,就是集團負責招人並且因為他有入戶指標,所以都是由集團進行招人。但是人都是下放到下屬單位使用,實質上人歸下屬單位的人力資源部門管理。因此,才會發生你所說的這種情況。
建議你還是技巧的處理這個事情,不和單位弄僵。爭取通過與人力部的協商,達到溝通充分,和諧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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