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股東借款給公司有無涉稅風險
如果是真實的借款則沒有問題。
很多公司將帳外收入通過股東借款的方式回到公司,所以大額應付股東款也是稅務局重點查證的對象,就看你是不是經得起檢查了。
Ⅱ 公司股東與公司之間發生資金往來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版立的從事生產、權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公司股東如屬於企業股東,與公司構成關聯方,公司股東借款而不收取利息不符合經營常規,構成關聯交易,無論公司股東還是公司,均應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利息,如果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利息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利息收入。
Ⅲ 股東佔用企業資金,有何稅收風險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版
(財稅權[2003]158號)第二條規定:關於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長期不還的處理問題。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所以,股東佔用企業資金,稅收風險之一為:個人所得稅風險。
Ⅳ 財稅干貨,看看往來賬的常見涉稅風險有哪些
應收賬款計提壞賬准備的風險
根據規定,未經核定的准備金支出不得扣除,符合規定並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壞賬損失可在稅前扣除。
股東借款的風險
根據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無法償還的應付款項未結轉收入
根據規定,企業取得財產轉讓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除另有規定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關聯公司間無償借款的風險
根據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視同銷售服務。
Ⅳ 股東借款有哪些稅務法律風險
從法理上分析,公司和股東均為相對獨立的法律主體,二者在人員、資產、責任等方面相互對立,不得混同,股東不得以其股東身份隨意侵佔公司資產,損害公司、國家、債權人、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尤其是以各種方式從公司抽取資金的行為。雖然法定注冊資本制改認繳注冊資本制以後抽逃出資將不再承擔刑事責任,但國家的稅收利益不得因股東的不當行為受損害,還是有一定道理的。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公司在支付股息、紅利後,股東有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義務,部分投資者為了規避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就希望通過借款的方式變相發放股息、紅利。但是稅務機關不會認可這種操作方式的,因為稅法上有個實質課稅原則。
因此,為防止個人投資者以借款之名掩蓋分配利潤之實,財稅〔2003〕158號規定股東在一個納稅年度(1月1日到12月31日)向所投資的公司借款,在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也不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計征20%的個人所得稅。
Ⅵ 股東通過第三方給公司打款有沒有稅收風險
基本沒有什麼風險,只是在進行所得稅匯算時借款利息不得超過銀行同期利率;如果稅務機關查出該借款未股東借款需要按股東出資金額的一定比例計算可以扣除的借款額度(具體比例需要查一下)。
Ⅶ 應付股利一直掛賬存在稅收風險嗎
《企業會計准則——應用指南》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規定,應付股利科目可按投資者進行明細核算。
企業根據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審議批準的利潤分配方案,按應支付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借記「利潤分配」科目,貸記本科目。實際支付現金股利或利潤,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國稅函[1997]656號規定,扣繳義務人將屬於納稅義務人應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通過扣繳義務人的往來會計科目分配到個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權隨時提取,在這種情況下,扣繳義務人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配到個人名下時,即應認為所得的支付,應按稅收法規規定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依據上述規定,應付股利科目可按投資者進行明細核算。當應付股利科目分配到個人名下時,即應認為所得的支付,應按稅收法規規定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