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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表決權委託第三方

發布時間:2021-06-12 13:56:44

『壹』 公司的大股東私下轉讓了股權給第三方再委託第三方召開臨時會議由第三方高價收購股權,逃避債務,怎麼辦

一,買入了股票就成為了股東。作為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獲取股東身份憑證權
股份公司的股東所持公司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因此,股東手中的股票就是證明股東身份最有力的證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公司的股票可以是記名股票,也可以是無記名股票。也就是說,股票上可以不記載股東的姓名,公司的股東名冊上也可能沒有股東的名字,只要手中擁有公司簽發的股票就是股東。因此,公司不能以股東名冊上未記載該股東姓名來對抗股票的持有者。但是,在實踐中,一些股份公司的運作並不規范,有的未向股東交付股票,有的甚至根本未印製正式的股票。對於這種情況,可以綜合發起人協議、公司章程、股款繳納證明、股東名冊和注冊登記文件等各種形式來確認其具有股東資格,股東也可以請求法院要求公司履行股票交付義務。
對於上市公司的股份,因其已經採取無紙化形式,股東所持股份的證明形式就是中央證券登記公司的股票登記。因此,股東的身份可以通過股票交易記錄予以證明,如果股東起訴請求公司交付股票的,就不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
2,知情權
根據新《公司法》第98條的規定,股份公司的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表。並未規定股東有對公司會計帳簿的查閱權,這是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股東在知情權上存在的最大差異。
對於上市公司而言,不僅股東有權知道公司的財務狀況,而且還要向社會公眾、證券監管部門、證券交易所定期披露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見《公司法》第146條:「上市公司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公開其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及重大訴訟,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告。」《證券法》第65條:「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二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記載以下內容的中期報告,並予公告:(一)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三)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變動情況;(四)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重要事項;(五)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3,召開股東大會臨時會議、董事會臨時會議的提議權
雖然每一個股東不管出資數額、股權比例多少,都有權參加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但由於公司的控制權往往牢牢掌握在大股東手裡,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會及董事長的話語權同樣掌握在大股東手中。為了防止大股東將股東大會、董事會流於形式,長期不按期召開股東大會,或者發生了臨時重大事項故意不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致使小股東的知情權和參與決策權不能實現,《公司法》從保護小股東利益出發,賦予10%以上股份的股東在特定情況下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臨時會議。這里的10%股份可以是單個股東的持股比例,也可以多個股東合並持有的共同比例,目的是方便廣大小股東將團結起來,將股權集中起來行使。參閱《公司法》第101條、第111條。
4,股東大會召集權
修訂前的《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的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只能由董事會召集,由董事長或者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實踐中,常常發生董事長既不召集和主持也不指定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情況,使得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無法正常行使職權,嚴重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損害其他股東的權益。
為此,新《公司法》第102條和110條對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召集程序做了完善,規定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5,股東大會提案權
股東提案權是指股東可以向股東大會提出供大會審議或表決的議題或者議案的權利。該項權利能夠保證少數股東將其關心的問題提交給股東大會討論,有助於提高少數股東在股東大會中的主動地位,實現對公司經營的決策參與、監督與糾正作用。為使小股東的提案權能夠得以實現,新《公司法》第103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股份達到3%以上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十日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的職權范圍之內,並有明確議題和其他決議事項。」這樣既能保證小股東能夠有機會提出議案,同時,也能確保股東大會及其他股東有充分的時間審議、表決議案。
6,委託他人行使表決權
股份公司的股權一般都比較分散,股東人數眾多,許多小股東出於時間、精力、成本和話語權又不多等方面的考慮,往往沒有動力親自參加股東大會行使股東權利。這樣勢必更容易造成所有者缺位,大股東以及經營者把持公司,公司治理結構畸形等不良現象,公司法為了鼓勵小股東積極維權,願意參與公司治理,賦予小股東以書面授權方式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由被委託人代為小股東根據授權委託書制定的許可權在股東大會上對股東大會議案和相應決議做出與委託人意思相同或相近的意思表示。被委託人也可以接受多個股東的委託,集中行使表決權。這樣,小股東既完整表達了本人的意願,維護了自己的權益,同時又節約了成本費用。而且也有利於股東會中所要討論的議案的通過和具體執行。(見《公司法》第107條)
7,以累積投票方式行使董事、監事選舉權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公司的非職工董事、監事均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由於股東大會採取簡單資本多數決原則,控股股東完全可以通過控股地位占據選舉的多數或全部席位,使得董事會、監事會完全成為控股股東的代言人。為了避免控股股東操縱公司,就必須引進累積投票制度,使中小股東有機會通過股東大會選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發言人。為此,新《公司法》第106條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所謂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按照這種方式,一個股東在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所投的總票數等於他所持有的股份總數乘以所選的董事或者監事人數。股東既可以把所有的股票權集中選舉一人,也可以分散選舉數人。最後按得票多寡決定當選的董事或者監事人員。這樣可以有效地保障少數股東將代表其意志和利益的代理人選入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大小股東之間的利益關系和權力關系。這種投票制度賦予了小股東與大股東抗衡勝出的機會,改變了一股一票制度下大股東的絕對話語權,有利於社會公正價值的體現。
8,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
新《公司法》143條規定了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即股東對於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等持異議的,可以要求公司以公平合理價格收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股份公司的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比有限公司更嚴格,只能在一種情況下使用,而有限公司相對較寬,共計有三種情形,包括(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見《公司法》第75條)。兩者有所差別的原因在於:股份公司股東以自由轉讓股份為原則,以限制轉讓為例外,股東退出公司的途徑較多。而有限公司以限制轉讓為原則,在內部股東之間才可以自由轉讓股權,股東退出公司的途徑較少。

『貳』 股東表決權可否授權其他股東行使

你好,若股復東與其代理人簽制訂了書面形式的授權委託書,並且該授權是出於股東真實意願的表示,與現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沒有沖突,則表決權可以由代理人代為行使。當然,如果因此出現風險,公司應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叄』 股東如何委託他人出席股東會,代為行使表決權

需要書面的委託授權書。

『肆』 將公司表決權委託他人行使能否轉讓公司

這個要看委託抄書是怎麼寫的,如果沒有註明具體委託事項,默認為所有事項都是受託項目,可以進行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等操作。

不過一般授權委託書都應註明委託事項,委託權利期限等限制條件。

如若可以,那應當怎樣修改權利委託,使得C不用直接參與公司運營並且A不得私自。。。

修改授權委託書,增加限定條件。如,本委託僅限於股權轉讓,轉讓後委託自動失效。

『伍』 股東是否可以授權他人行使股東本人的權利

股東可以授權他人行使股東本人的權利。

根據《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條:

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七條:

委託人可以特別委託受託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託受託人處理一切事務。

自然人股東的股權可由其本人親自行使,本人因故不能親自行使時,可委託他人代理行使。

尤其在股份有限公司,由於股東人數眾多,加之股東地處分散、投資有限,實際上很少有股東有足夠的時間、金錢和興趣參加股東大會,委託代理人行使股權已經成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參與公司決策程序的重要形式。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

明確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5)股東表決權委託第三方擴展閱讀:

股東表決權可以授權其他股東行使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條:

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陸』 控股股東委託第三方經營管理公司,需要其他股東同意嗎需要國家部委的批復嗎

首先, 根據公司法第36條和第37條的規定,公司的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對公司的經營方針、投資方案以及其它與公司經營相關的事項具有決定權。將公司的經營管理權委託給第三方行使,當然屬於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有權決議的事項,應當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股東會決議或股東大會決議的方式進行決策。

其次,根據公司法第43條的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再者,將公司經營管理權委託給第三方行使並不屬於公司法第43條所規定的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的特殊事項。如果公司章程對該等事項的表決程序沒有作出相關約定,那麼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將公司經營管理權委託給第三方行使,只需要代表公司表決權過半數的股東通過即可。

最後,故控股股東能否將公司的經營管理權委託給第三方行使,在公司章程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關鍵看控股股東所持表決權是否超過公司總表決權的二分之一。如果超過二分之一,那麼控股股東可以通過召開股東會,作出股東會決議的方式將公司經營管理權委託給第三方行使,此時即便其他股東對該等事項均投反對票,也無法改變股東會決議有效的結果。如果控股股東所持表決權不超過二分之一,且加上與控股股東一致行動的其他股東的表決權也未超過二分之一,那麼如果其他股東投反對票從而導致贊成將公司經營管理權委託給第三方行使的決議的表決權未達到公司全部表決權過半數,則相關股東會決議無效。控股股東意欲將公司經營管理權委託給第三方行使的目的即告落空。

以上法律意見供你參考,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

『柒』 授權參加股東會表決委託書如何寫

授權委託書
茲委託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單位)出席XXXX有限公司200X年年度股東大會,並授權其全權行使表決權。
委託人持股數量: 委託人股東帳戶:
委託人簽名: 委託人身份證號:
受託人簽名: 受託人身份證號:
委託日期:
希望採納

『捌』 股東會議股東能否委託他人,受託人有何限制

保護中小股東合法權益的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釋讀) 【特別提示】 第十條 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會,也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和表決。 股東應當以書面形式委託代理人,由委託人簽署或者由其以書面形式委託的代理人簽署;委託人為法人的,應當加蓋法人印章或由其正式委託的代理人簽署。 第十一條 個人股東親自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和持股憑證;代理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授權委託書和持股憑證。 第十二條 股東出具的委託他人出席股東會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代理人的姓名; (2)是否具有表決權; (3)分別對列入股東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4)對可能納入股東會議程的臨時提案是否有表決權,如果有表決權應行使何種表決權的具體指示; (5)委託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6)委託人簽名(或蓋章)。委託人為法人股東的,應加蓋法人單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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