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實際控股人和實際控制人
應該還是有所區別的。
我們可以就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來討論,畢竟這個有相關法規明確規定。
就上市公司而言,其實際控股人通常是持有股份最大的股東,但也有可能某公司或某人通過關聯企業或控制下的企業合計持有股份最大,這樣該公司或個人就是實際控股人。
而實際控制人按《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收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對一個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
(一)在一個上市公司股東名冊中持股數量最多的;但是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二)能夠行使、控制一個上市公司的表決權超過該公司股東名冊中持股數量最多的股東的;
(三)持有、控制一個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百分之三十的;但是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四)通過行使表決權能夠決定一個上市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當選的;
(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由以上可以發現,某公司或個人即使不是實際控股股東,即他以及其關聯企業擁有的股權並不佔控股地位,但如果他能夠以受託表決權形式獲取足夠多的表決權,也能對公司起到實質性控制,成為實際控制人。
舉個在國內可能出現的例子:
某人A擁有核心技術和管理能力,引進資金方B以及其他股東共同組建C公司,其中A持有30%股權,B持有55%股權,其他股權由其餘小股東持有。C公司籌建後,A與B簽署協議,約定B將對公司的經營決策、表決權過渡給A,B只享有對C公司的收益權。這樣,對於C公司而言,B是其實際控股人;而A成為其實際控制人。
在國外,這種實際控股人和實際控制人分離情況可能會更常見些。因為有些國家的股權可以區分內含表決權股權和不含表決權股權。那些持有不含表決權股權的股東可能成為實際控股人,但真正的實際控制人是持有最大表決權的股東。這是家族型企業快速融資發展又不失去對企業控制的一種重要模式。
㈡ 增加家族成員 算實際控制人變更嗎
要看股份轉讓的比例。股份轉讓過多雖然簽訂了一致行動人協議, 但實際控制人發生了轉移。這樣的話需要獨立運行兩年才能申報材料! 查看>>
滿意
㈢ 我繼承公司股份法院只判股份對應價值不確認股東身份怎麼辦
很高興與你共同探討問題。
一、相關法條:《公司法專》第七十五條 自然人股東死屬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因此你要詳細研究公司章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因為有限責任公司強調「人合」,在很多時候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是基於對彼此專業、能力及人品的了解,才共同成立公司的。為保持這種穩定性,公司股東對外轉讓其股權的,應徵得其他股東同意,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
三、如果公司章程對此沒有規定,你可以通過以下步驟解決:
(一)給公司及其他股東致函要求確認自己的股東資格。
(二)如果上述各方拒絕或合理期限內未回復,你可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自己的股東資格。
(三)當然,起訴後你未必一定能獲得資格,因為公司可購買你的股權或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購買你的股權。
(四)因為上次的法院判決只確認了你的股權價值,現在你也不是公司股東,沒有話語權,也不能參與公司決策。因此建議你盡快處理,時間久了,你的權益很難保障。
㈣ 父母開的公司都有股份,父親去世他的股權由誰來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㈤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繼承父親股份,兒子可上以繼承嗎
對於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中,「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所以,如果公司章程有禁止股東資格繼承的約定,那麼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股權只能由公司或其他股東以合理價格收購,則繼承人就不能成為公司股東,只能獲得股權轉讓的收益。
如果公司章程中沒有對股份繼承做出禁止規定,就是可以繼承的,繼承人將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公司股權證明與社會親屬關系交與公司,並申請繼承,公司股東會做出變更股東的決議,並通過修改後的公司章程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登記。
㈥ ipo報告期內實際控制人將股權轉讓給子女,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了么
按照股權比例,你說的應該是家族企業,這種互轉其實不影響該家族控股企業。
㈦ 報告期內父將一半股份轉給其子,是否算實際控制人變更
個人傾向於不算實際控制人變更,畢竟是直系親屬。如果能有兒子只有此項投資,再無其他投資的證明是不是會更好呢。兩人再簽署一個一致行動協議,同時承諾上市後都鎖定三年。應該就可以了。
㈧ 股東死亡,繼承人如何繼承股份
您看公司的章程,和其他股東協商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六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