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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司股東入股股份通知

發布時間:2021-06-16 12:35:13

㈠ 關於入股的法律和入股需要什麼手續以及入股會給我什麼憑證

法律依據和一些相關概念
股票
股份公司發給股東的入股憑證。它是股東擁有股份資本所有權的證書,也是股東藉以定期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股票可以依法進行買賣、轉讓和作為向銀行申請貸款的抵押品,但股票持有者一般不能退股。
股票轉讓的方式因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的區分而有不同的規定。
記名股票的持有人因其姓名記載於股票之上,從而使自己成為享有該股份的惟一持有者,不能任意轉讓給他人,這要求股東在轉讓股票時必須到公司辦理過戶手續,為此法律明確規定了轉讓記名股票的特定方式。
依據《公司法》第145條規定,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
背書轉讓是指公司的股份持有人在所持股票上簽字而轉讓給他人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則是指《公司法》和有關法律及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規定的方式。
其次,在公司股份轉讓後必須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否則,該記名股份的轉讓對公司不發生效力。
另外,在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前30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5日內,記名股票不得進行轉讓,其目的在於便於股東大會的召開和股利的分配。請打勾好,原創謝謝

㈡ 關於新股東入股公司,股權分配的方法(不是公司股權,是公司某一個項目的股權)

首先,你們理解有誤:a項目股份的20%表達錯誤,如果是a項目的20%,是利潤還是營業額?如果虧了是不是也要你承擔20%責任?如果表達成a項目20%的利潤就可很好地解決該問題;
其次,一個項目的股權,從公司法理論到實務,都不屬於正式表達方式。如果給你乾股,那就直接給公司的一定比例,那才有保障!

㈢ 關於公司股份的問題

你好!公司法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家屬能否繼承股東資格,還要看公司章程如何規定。如果該公司章程中有禁止股東資格繼承的規定,則按章程的約定辦;如果沒有,你就可以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要求繼承股份,成為公司股東。查看公司章程也很簡單,你可以委託律師或者自己到工商行政部門,要求查閱該公司的登記資料即可。
股份繼承後,還需要履行相關的法律程序才能正式取得股東身份,例如要向公司提交申請,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等。

㈣ 股份公司的股東大會 必須通知到每一個自然人股東嗎

1、股份有限公司不一定是上市公司

2、因為股東有參加股東大專會的權利,所屬以法理上,公司需確保股東可以知曉股東大會召開的具體信息,也就是會議通知原則上要「送達」股東。

3、如果是上市公司,由於公司股東是不確定和分散的社會公眾投資者,所以只需要按法定要求,提前一段時間在指定公眾媒體上公告會議通知,就認為通知已送達,叫做「公告送達」。

4、如果是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由於股東是確定的少數人(一般不會多於200人),所以一般會要求書面通知送達每一個自然人股東,除非由於客觀原因,無法送達。

㈤ 關於公司股東股份的法律問題

《公司法》第27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形式包括貨幣或者其他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性財產(包括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所以那個執行總監以勞務出資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如果股東參加公司的日常管理,可以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成為公司的員工,在公司領取工資。

另外,根據《公司法》第35/43條,股東可以約定不按出資比例分紅和行駛表決權。你的部分股份只享受分紅不享受表決權,似乎可以看成對分紅和表決權約定了不同的比例(比如上面的分紅50%,表決權40%)。

㈥ 股份公司召開股東大會需要提前多少天通知股東現在執行的是哪個版本的公司法

  1. 股東大會(Shareholders Meeting)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利機關,它由全體股東組成,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有權選任和解除董事,並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定權。

  2. 時間:召開股東大會,應當將會議召開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與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的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3. 臨時提案: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再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屬於股東大會的職權范圍,並有明確的議題和具體決議的事項。

  4. 公司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㈦ 關於公司股份的問題!

事情雖小,但比較棘手。棘手之處並不在其他,恰在於原來四個人合夥成立公司的約定(有些是默契)。這個過程你不知道,你的「非常好的」朋友也未必好明說。下面稍作分析
他們四個人中有實體店的三方所以願意合夥成立公司,應該是沖著原本生意基礎的安全和更好發展。所以選定那位出資帶管理(組織、協調、統籌、操作等)的第四方加入一起合作,是因為他有別人不具備或不能更多更好具備的資源或技能。
這就產生了一個問題,第四方出資5萬元,並「帶入」經驗、理念、管理等個人資源或技能,即能獲得與其他三方同樣的入股資格(當然也包括投資的風險和責任)。這個過程是大家心裡能夠認同的。如果大家都認同(即不覺得相互吃虧或佔便宜),再來核定原來各自實體店資本額(資產評估)就顯得多餘了——其實,要說呢,也並不多餘——這不,您的這個投資不就不知道究竟該出多少錢了嗎?他們當初如果約定了,明確一下各自的出資額不就更容易解決了嗎?
如果沒有明確約定,這個時候再來「翻燒餅」毫無疑問會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煩,影響安定團結,不利於相互信任和以後的合作。這時,有兩種方案可供您本人選擇。
一是您和您的「非常好的」朋友私下談判,訂立合同或「君子協議」,約定您出多少錢獲得他在公司中的股份的20%。在協議里明確聲明,這個約定是基於他們四方所簽署的公司章程的,您的股份比例相當於5%的公司股份,除了股東權益外,股東所應承擔的義務也同樣照章程執行。應該說,這種操作最簡便,一般也沒什麼問題,美中不足的是,如果公司特別賺錢或賠得比較嚴重的話,可能導致糾紛,盡管是「非常好的」朋友。
二是,您和您的「非常好的」朋友私下談判並把該出的那筆錢支付給他,然後隨他們四方一起,明確在章程里載明您是五個股東之一,載明您的5%的股份——相應地,您的「很好的朋友」的股份變為20%。這個也同樣簡單,操作起來比第一個方案稍稍復雜一點,但後遺症幾乎沒有。
以上建議,供參考。

㈧ 關於公司兩個股東一樣出資,持有股份是否應該一樣

可以不一致。具體持股比例自由約定。

《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實物、回知識產權、土答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第二十七條 出資方式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8)關於公司股東入股股份通知擴展閱讀:

案例:

《深圳市啟迪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與鄭州國華投資有限公司、開封市豫信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珠海科美教育投資有限公司股權確認糾紛案》【(2011)民提字第6號)】,明確了股東可以自由約定持股比例:

二、股東認繳的注冊資本是構成公司資本的基礎,但公司的有效經營有時還需要其他條件或資源,因此,在注冊資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況下,我國法律並未禁止股東內部對各自的實際出資數額和佔有股權比例做出約定,這樣的約定並不影響公司資本對公司債權擔保等對外基本功能實現,並非規避法律的行為,應屬於公司股東意思自治的范疇。

㈨ 公司有人想入股,股份怎麼分配

  1. 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2.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有限公司由A(法人)和B(法人)及C(自然人)出資組成,出資比例為3:3:4,公司章程規定分紅比例為4:4:2.

  3. 所以依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據此,有限公司不按出資比例分紅,而減少自然人其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㈩ 關於公司新項目,新股東入股的股權分配問題

貴公司在初創期(創業初期)是4、3、3的股權結構(就是各佔40%、30%、30%),你和A是投資方,股權比例相對較少,B不出錢但主管經營,核心力量在B方,佔有較大股份,這是正確的,不過有隱患,等下講。

現在有新項目,需要融資,就要涉及股權稀釋了。需要你和AB三方協商,這個需要擴展的部分是從哪一方去稀釋,整體上也有關聯的。簡單說,比如原來公司資產100萬,有100萬股,每股1塊錢,你和A各佔30%也就是各有30萬股,B有40萬股。現在需要融資,就是增資擴股,假設需要融資100萬,那麼再多發行100萬股,這個時候公司的資產達到200萬了,總共有200萬股的股權,那麼你和A的股權比例(持股比例)就變為:30萬股/200萬股=15%,B的持股比例為:40萬股/200萬股=20%,就是整體上都被稀釋了,持股比例下降了。

和新項目沾不沾邊?這要看新項目是否在原有的公司名下,如果原來的公司假設叫「得力」公司,這個新的項目歸在「得力」公司名下,那麼就像上面說的一樣,你和AB三個原始股東的股權都被稀釋。如果針對這個新項目成立另一家成為「未來」的子公司(注意不是分公司,分公司和子公司是不一樣的,如果設立子公司,那麼母公司享有子公司的股東權利),由其中一方來做股權稀釋,比如說「個別員工和朋友」是你的員工和朋友,那麼就從你的在母公司「得力」公司的持股部分來稀釋出去,和AB無關,這時候是你掌控了這個新的項目。當然,新項目還是要依靠B來運營,那麼還是規劃於B的名下比較好,就是「未來」這個子公司由B掌控,B在母公司「得力」公司的持股比例仍然是40%,你和A在母公司的持股比例依然分別為30%,但是B在子公司「未來公司」的股權設置可另外全新配置。

最後來說一開始的4、3、3股權結構的弊端。法律規定:
1.持股大於1%的人,享有公司事情的投訴權利;
2.持股大於10%的人,可召開臨時董事會、臨時股東會,甚至可請求法院解散公司!
3.持股大於三分之一,可享有重大決策否決權
4.持股大於二分之一,股權的轉讓需半數以上股東同意
5.持股大於三分之二,一手遮天!除了以上權利,還可修改公司章程!

在創業期,就是企業初創期,有決策的人持股建議不低於三分之二,現在你和A擁有30%,不超過三分之一(也就是低於33.3%),任何的決策都必須通過B來表決才可以,但是B的股權40%也很低,如果不成立子公司,大家的股權都被稀釋,稀釋到連持股比例低於三分之一的話,可能就被10%的持股比例的人綁架了!以後公司的大小事就不是由你們決定的了,持有10%股權的人一旦鬧事,還可以向法院申請解散公司!除非你股權眾籌很多人,每個人投資比例不超過1%(因為超過1%的持股比例就可以針對公司發生的某件事向法院提起訴訟),但可能面臨找不到那麼多人來眾籌的問題。如果一開始B擁有70%的股權,後面的不管有多少項目需要融資,由B來慢慢稀釋股權就可以了,而且還不擔心公司的控制權,你和A只是作為投資家,不參與運營,也不需要持股比例那麼多,只要公司內部協商分紅的機制就好了,比如股權低,但是年底分紅多也可以,另外擬定分紅協議就能夠實現。現在三個人股東的股權比例寫入了公司章程或者已蓋章的協議,就涉及到了法律的問題!

因此建議成立子公司,而且由B稀釋股權,最好是三人協商好之後再做定論。更多疑問,可咨詢華紳資本集團。華紳資本集團專注於企業商業模式優化、股權涉及、投融資、掛牌上市、企業資源整合。與您攜手共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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