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股份回購符合規范
回購股份預案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回購股份的目的;(二)回購股份方式;(三)回購股份的價格或價格區間、定價原則;(四)擬回購股份的種類、數量及占總股本的比例;(五)擬用於回購的資金總額及資金來源;(六)回購股份的期限; (七)預計回購後公司股權結構的變動情況; (八)管理層對本次回購股份對公司經營、財務及未來發展影響的分析。第十四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3日,將董事會公告回購股份決議的前一個交易日及股東大會的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前10名社會公眾股股東的名稱及持股數量、比例,在證券交易所網站上予以公布。第十五條 獨立財務顧問應當就上市公司回購股份事宜進行盡職調查,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並在股東大會召開5日前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公告。獨立財務顧問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公司回購股份是否符合本辦法的規定;(二)結合回購股份的目的、股價表現、公司估值分析等因素,說明回購的必要性;(三)結合回購股份所需資金及其來源等因素,分析回購股份對公司日常經營、盈利能力和償債能力的影響,說明回購方案的可行性;(四)其他應說明的事項。第十六條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應當對下列事項逐項進行表決:(一)回購股份的方式; (二)回購股份的價格或價格區間、定價原則; (三)擬回購股份的種類、數量和比例;(四)擬用於回購的資金總額;(五)回購股份的期限; (六)對董事會實施回購方案的授權;(七)其他相關事項。上市公司在公告股東大會決議時,應當載明「本回購方案尚需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無異議後方可實施」。第十七條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對回購股份做出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第十八條 上市公司做出回購股份決議後,應當依法通知債權人。第十九條 上市公司依法通知債權人後,可以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回購股份備案材料,同時抄報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第二十條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備案材料應當包括以下文件:(一)回購股份的申請;(二)董事會決議;(三)股東大會決議;(四)上市公司回購報告書;(五)獨立財務顧問報告;(六)法律意見書;(七)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八)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參與本次回購的各中介機構關於股東大會作出回購決議前6個月買賣上市公司股份的自查報告;(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文件。第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回購報告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本辦法第十三條回購股份預案所列事項; (二)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股東大會回購決議公告前六個月是否存在買賣上市公司股票的行為,是否存在單獨或者與他人聯合進行內幕交易及市場操縱的說明; (三)獨立財務顧問就本次回購股份出具的結論性意見; (四)律師事務所就本次回購股份出具的結論性意見;(五)其他應說明的事項。以要約方式回購股份的,還應當披露股東預受要約的方式和程序、股東撤回預受要約的方式和程序,以及股東委託辦理要約回購中相關股份預受、撤回、結算、過戶登記等事宜的證券公司名稱及其通訊方式。第二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就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公司回購股份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二)公司回購股份是否已履行法定程序;涉及其他主管部門批準的,是否已得到批准;(三)公司回購股份是否已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相關的信息披露義務;(四)公司回購股份的資金來源是否合法合規;(五)其他應說明的事項。第二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自受理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備案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上市公司可以實施回購方案。採用集中競價方式回購股份的,上市公司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無異議函後的5個工作日內公告回購報告書;採用要約方式回購股份的,上市公司應當在收到無異議函後的兩個工作日內予以公告,並在實施回購方案前公告回購報告書。上市公司在回購報告書的同時,應當一並公告法律意見書。 第二十四條 上市公司實施回購方案前,應當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立由證券交易所監控的回購專用帳戶;該帳戶僅可用於回購公司股份,已回購的股份應當予以鎖定,不得賣出。 第二十五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回購的有效期限內實施回購方案。上市公司距回購期屆滿3個月時仍未實施回購方案的,董事會應當就未能實施回購的原因予以公告。第二十六條 回購期屆滿或者回購方案已實施完畢的,公司應當停止回購行為,撤銷回購專用帳戶,在兩個工作日內公告公司股份變動報告,並在10日內依法注銷所回購的股份,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以上資訊部分地來自
㈡ 股份回購有哪些方式
1、按照股票回復購的地點不同,可分為制場內公開收購和場外協議收購兩種。
2、按照籌資方式,可分為舉債回購、現金回購和混合回購。
3、按照資產置換范圍,劃分為出售資產回購股票、利用手持債券和優先股交換(回購)公司普通股、債務股權置換。
4、按照回購價格的確定方式,可分為固定價格要約回購和荷蘭式拍賣回購。
5、可轉讓出售權回購方式。
㈢ 關於股票回購的問題
股票回購是公司為了股東的利益而買回注銷,流通中的股票少了,也就保護了此言股票的股東的利益,如果是同樣的股利,則持有股票的股東可以獲得更多的分紅而不會對公司產生未來的排現壓力,再有一點是,公司持有本公司的股票是不能參與分紅的。
㈣ 關於股票的要約回購與協議回購有什麼區別
股票回購
股票回購的定義
定義1:
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用自有資金自願購回國家、法人股東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但要求一定時期內不得出售或轉讓,過了規定的時間要提前公布擬出售股票的數量,一般不得一次出售
源自: 對國有股減持問題的探討 《甘肅農業》 2004年 俞秀干
來源文章摘要:國有股減持作為國有經濟戰略調整、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規范證券市場以及籌集社保資金的重要舉措 ,理當深受歡迎並付諸實施 ;然而 ,由於該項政策的目標、實施方式以及價格機制存在一定偏差 ,從而導致嘗試失敗 ,並引起證券市場的震盪。所以 ,對國有股減持的目標、實施方式及價格機制等問題需要進行新的思考。
定義2:
股票回購是指風險投資人所持股份由被投資企業購回.統計表明,在退出方式中,一般收購佔23%,二期收購佔9%,股票回購佔6%
源自: 我國風險投資的現狀及退出方式構想 《長沙電力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 2000年 劉建江
來源文章摘要:風險投資在我國已初具規模 ,但仍處於起步階段 ,而風險投資的健康發展 ,必須要實現風險投資的有效退出。借鑒國外風險投資的成功經驗 ,結合我國國情 ,推行IPO、出售、清算或破產等多元化退出方式 ,是近期內較佳的選擇。
定義3:
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出資將其發行流通在外的股票以一定價格購回予以注銷或作為庫存股的一種資本運作方式.以美國為代表的工業化國家的實踐證明,風險投資是高新技術進步及產業發展的催生劑(莫漢·索內,2002)
源自: 試析股票回購的方式及對上市公司的影響 《遼寧財專學報》 2004年 周鳳
來源文章摘要: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出資將其發行流通在外的股票以一定價格購回予以注銷或作為庫存股的一種資本運作方式。在西方國家,常用的股票回購方式有公開市場回購、現金要約回購、協議回購和可轉讓出售權四種。本文對股票回購方式及其對上市公司的正面影響和負面影響進行了分析,認為股票回購對上市公司來說,可產生節稅效應,也可增加投資的靈活性;同時認為股票回購是帶有調整資本結構或股利政策目的的一種融資行為,而不是單純的投資行為。
定義4:
自上而下是指公司在確定了生產經營總目標後,預算綜合管理部門根據生產經營總目標,制定目標分解方案,並將此目標層層分解到各個預算的責任單位.所謂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從股票市場上購回本公司流通股的行為
源自: 以價值最大化為目標 建造企業管理中心「... 《冶金財會》 2002年 李沛林,陳纓,王明東
來源文章摘要:<正> 在經濟轉軌變型、企業迅猛發展的運作過程中,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鋼)緊跟時代前進步伐,緊密結合企業生產經營實際,堅持企業管理以財務管理為中心、財務管理以資金管理為中心,並以企業價值最大化為終極目標,不斷加強和改進財務管理,逐步建立健全了一套適應現代企業發展需要的、具有寶鋼特色的財務管理體系,促進了企業發展。2001年,寶鋼生產商品坯材861萬噸,實現銷售收入291.71億元,實現利稅56.89億元,實現利潤37.10億元。此外,凈資產收益率、銷售利潤率等指標也保持了較高的水平。到目前為止,寶鋼已具備了年產鋼1150萬噸、材1050萬噸的能力,並持續保持滿產滿銷。今年前4個月,在鋼材價格低迷、上游產品大幅漲價的雙重壓力下,仍然取得了優異成績,實現利稅和大部分技術經濟指標都在全行業名列前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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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關於公司回購個人股份的處理
股份回購的賬務處理
股份回購是指股份公司由於資本過剩、改變股權結構或企業發生重大虧損而需要減少資本時,按一定的程序購回發行或流通在外的本公司股份。我國的會計准則對股份回購引起的會計問題沒有具體的規定,因而使得各股份公司對此處理不一。
由於股票發行價格與面值不一定相同,因而收回股票的價格也可能與發行價格不同。「股本」科目是按股票的面值登記的,收購本企業股票時,亦應按面值注銷股本。超出面值付出的價格,目前有四種不同的處理方法:
一、主張依次沖減資本公積、盈親公積、未分配利潤。理由是資本業務是公司的核心業務,在股份回購時,應該按照核心的項目依次沖減。同時,考慮到公司在發行股票時,溢價部分已記入資本公積賬戶,因此,首先沖減資本公積賬戶。特別是如果公司回購股份的目的不是為了注銷,而是准備將來再次發行或流通,則這部分回購的股份再次發行時的溢價部分也要記入資本公積科目。
二、主張全部沖減未分配利潤。理由是股份回購決策是企業未來的發展戰略,根據配比的原則,應該由未來的業務經營活動負擔相應的成本,而不應該由當前所有的股東承擔其後果。因此,主張尚未沖減的余額應全部沖減未分配利潤,由那些對公司未來充滿信心的股東承擔股份回購的溢價部分。
三、主張按比例沖減相關權益科目。理由是所有者權益項目重要性是一致的,性質是相同的,沒有先後的順序可言,應該按同等比例沖減。
四、主張按贖回的股份占總股本的比例沖減資本公積、盈餘公積,不足部分全部沖減未分配利潤。此法兼顧了配比和同股同權的原則,因此,也深得筆者的青睞。理由有三:
(一)注銷的股份與留存的股份性質一樣,應該與留存的股份平等地享有公司的凈資產,按照比例沖減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如果採用其他方法,則意味著人為地將不同的權益項目加以區分或排序。
(二)公司作出股份回購決策體現了未來的發展戰略,理應由未來的業務經營活動負擔相應的成本,達到經濟決策與經濟後果匹配的效果。因此,尚未沖減的余額應全部沖減未分配利潤,由那些對公司未來充滿信心的股東承擔股份回購的溢價部分。
(三)股票回購決策一經作出,在現有的條件下通常會提高每股的盈利水平,並提高凈資產收益率,進而提高股價,使未來的股東享有更高的市場回報。這部分超額回報與股票回購的溢價部分應該有一個配比的關系。對此影響未來的決策承擔經濟後果是可以理解的。
㈥ 怎麼看待公司回購股份為什麼要回購
很多投資者根本不懂得股份回購跟增持的區別,回購股份對於上市公司意義是什麼,上市公司為什麼要回購股份等,投資者只是認為回購股份和增持股份就是上市公司自己買入公司股份,但存在本質上市的區別,下面我們就來重點分析如何看待公司回購股份,回購對於公司的意義是什麼。
第二,回購用途,如果回購後用於股權激勵並無實質性的意義,具體參考回購數量,如果回購後用於注銷具備實質性的意義,可以作為重點關注對象。所以在看待回購公司股份的事件時候,重點是參考上市公司原因花費多少資金回購,所花費資金越多代表越看好後期的發展,再次在去分析回購後的用途。但有時候上市公司回購公司股份存在其他用途,下面我們重點來分析回購的意義。回購的股份的意義通過最表面的現象分析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最重要意義是看好公司後期的發展,但實際上還存在其他深層次的意義,下面我們一一分析:
第一,公司股價被嚴重低估當公司股價由於受到市場和其他因素影響後導致股價長期下跌後被嚴重低估,上市公司對於自己公司業績和後期發展較為清楚,選擇在低位買入公司股份,從而間接讓自己公司本身持有的股份完成增值。
第二,穩定股價當上市公司股價長期下跌後,持有該股的投資者信心受到嚴重的打擊,為了增強信心,穩定公司股價,上市公司會選擇回購公司股份,不讓公司的股價進一步下跌。
第三,看好公司後期發展無論公司股價目前處於下跌趨勢還是上漲趨勢,上市公司認為後期公司業績會出現爆發性的增長 ,或者接下來幾年業績出現穩定增長,公司大股東為了提高自己股份權益,增加每股收益的情況會會選擇回購股份後注銷,所謂肥水不流外人田能夠說明該問題。
第四,股權激勵上面給大家大傢具體分析過回購的具體用途,為了提高員工積極性,上市公司會選擇回購股份第五,配合股東減持當上市公司大股東在准備減持公司股份的時候,為了盡可能保證自己股份能夠在高位出局,給市場釋放利好,讓股價進一步上漲後減持,可能回購只要花費少量資金,而減持卻能夠獲得相對高的收益。
總結:通過以上分析後我們發現大部分回購股份存在積極性的意義,只有第五點相對消極,在我們分析意義的時候,重點參考是目前股價走勢情況,特別在個股上漲幅度較大的情況下上市公司發布回購消息,我們要多留個心眼,任何交易市場上沒有餡餅掉下,也沒善意的股東會無緣無故花費真金白銀去回購股份,但一些白馬個股除外,其他題材小盤類的個股高位回購都存在風險,而在低位或者並無大幅度上漲的情況下回購股份我們具體分析回購的數量和用途分析。感覺寫的好的點個贊呀,歡迎大家關注點評。
㈦ 股票回購
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現金等方式,從股票市場上購回本公司發行在外的一定數額的股票的行為。公司在股票回購完成後可以將所回購的股票注銷。
主體是公司,而不是其他機構,基金。
回購之後的股票是需要注銷的,回購的股份不能再上市
回購一般是公司為了穩定股價或者對公司未來的發展充滿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