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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修訂

發布時間:2021-06-25 04:52:55

『壹』 上市輔導到lpo還有幾個階段

有6個階段

『貳』 關於控股股東問題

一.控股股東必須具備的條件
他必須具備的條件:根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證監[1997]16號)的規定,「控股股東」是指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東: 1、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選出半數以上的董事; 2、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決權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決權的行使; 3、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 4、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實上控制公司。 上述所稱「一致行動」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以協議的方式(不論口頭或者書面)達成一致,通過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對公司的投票權,以達到或者鞏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為。 只要不是控股股東的都屬於非控股股東。
二.控股股東表決權效力與責任
《公司法》第104條規定:「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的通過。」。這中間並沒有規定,表決通過必須根據全部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只規定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可,體現了股東意思自治的原則。因此,在特殊情況下,由於出席會議的股東人數過少,導致只持有總表決權中的極少一部分表決權的股東提出的議案得到通過,也是有可能的,因為其他大多數股東都放棄的意思表示,只要股份沒有轉移,股東的表決權與投票權是不能被剝奪,在信託、委託甚至在被凍結的情況下也是如此。 如果控股股東行使股東大會召集權、投票權和表決權時,如果違反法律規定和程序,那麼其他股東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變更和確認股東大會決議無效。如果控股股東通過的股東大會決議無效,但控股股東已經實施並給上市公司造成損失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要求其賠償損失,如果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不行施權利,其他股東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代表公司要求控股股東賠償損失。

『叄』 上市輔導到lpo還有幾個階段

IPO上市輔導機構輔導企業上市流程詳解

1、聘請輔導機構

企業選擇輔導機構要綜合考察其獨立性、資信狀況、專業資格、研發力量、市場推廣能力、具體承辦人員的業務水平等因素。根據《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管理辦法》(證委發[1996]18號)的規定,持有企業7%以上的股份或者是企業前5名股東之一的證券經營機構,不得成為該企業的保薦機構。如果企業想使輔導機構與保薦機構合二為一,就不宜選擇上述不具備獨立性的證券經營機構擔任輔導機構。

2、輔導機構提前入場

按規定,上市輔導應在企業改制重組為股份有限公司後正式開始。但是,改制重組方案是企業發行上市准備的核心內容,是上市輔導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如果可能,輔導機構在與企業達成輔導意向後,就應及早介入企業發行上市方案的總體設計和改制重組的具體操作。

3、雙方簽署輔導協議,登記備案

待改制重組完成、股份公司設立後,企業和輔導機構簽訂正式的輔導協議,在輔導協議簽署後5個工作日內到企業所在地的證監會派出機構辦理輔導備案登記手續。

7、輔導書面考試

輔導機構將在輔導期內對接受輔導的人員進行至少1次書面考試,全體應試人員最終考試成績應合格。

8、提交輔導評估申請

輔導協議期滿,輔導機構如果認為輔導達到計劃目標,將向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輔導工作總結報告」,提交輔導評估申請;輔導機構和企業如果認為輔導沒有達到計劃目標,可向證監會派出機構申請適當延長輔導時間。

9、輔導工作結束

證監會派出機構接到輔導評估申請後,將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輔導工作的評估,如認為合格,將向證監會出具「輔導監管報告」,發表對輔導效果的評估意見,輔導結束;如認為不合格,將酌情要求延長不超過6個月的輔導時間。

『肆』 證監會有哪些關於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披露的規章制度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披露的規章制度:
關聯交易的審議程序和披露
第十一條 公司擬進行的關聯交易由公司職能部門提出議案,議案應就該關聯交易的具體事項、定價依據和對公司及股東利益的影響程度做出詳細說明。
第十二條 公司擬與關聯人發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擔保、受贈現金資產、單純減免公司義務的債務除外)金額在人民幣3,000萬元以上(含人民幣3,000萬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5%以上(含5%)的關聯交易,除應當及時披露外,還應當聘請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中介機構,對交易標的進行審計或者評估,並將該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決定。
本制度第四章所述與日常經營相關的關聯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標的,可以不進行審計或者評估。
第十三條 公司擬與關聯法人發生的總額高於人民幣300萬元,且高於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0.5%的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後提交董事會討論決定。獨立董事做出判斷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作為其判斷的依據。
第十四條 公司為關聯人提供擔保的,不論數額大小,均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及時披露,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公司為持股5%以下的股東提供擔保的,參照前款規定執行,有關股東應在股東大會上迴避表決。
第十五條 公司與關聯人之間的交易應簽訂書面協議,協議內容應明確、具體。公司應將該協議的訂立、變更、終止及履行情況等事項按照《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予以披露。
第十六條 公司董事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董事應當迴避表決,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非關聯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非關聯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會議的非關聯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公司應當將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前款所稱關聯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為交易對方;
(二)為交易對方的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對方任職,或者在能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交易對方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該交易對方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任職;
(四)為交易對方或者其直接或間接控制人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五)為交易對方或者其直接或間接控制人的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六)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於其他理由認定的,其獨立商業判斷可能受到影響的董事。
第十七條 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表決。 前款所稱關聯股東包括下列股東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東: (一)為交易對方;
(二)為交易對方的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對方直接或者間接控制;
(四)與交易對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 (五)因與交易對方或者其關聯人存在尚未履行完畢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其他協議而使其表決權受到限制和影響的股東;
(六)中國證監會或者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股東。 第十八條 公司與關聯法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人民幣300萬元(含人民幣300萬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0.5%(含0.5%)以上的關聯交易(提供擔保除外),應當及時披露。
第十九條 公司與關聯自然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人民幣30萬元以上的關聯交易(提供擔保除外),應當及時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第二十條 公司披露關聯交易事項時,應當向深圳證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與交易有關的協議或者意向書;
(三)董事會決議、決議公告文稿和獨立董事的意見(如適用); (四)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適用); (五)中介機構出具的專業報告(如適用); (六)獨立董事事前認可該交易的書面文件; (七)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條 公司披露的關聯交易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標的的基本情況;
(二)獨立董事的事前認可情況和發表的獨立意見; (三)董事會表決情況(如適用);
(四)交易各方的關聯關系和關聯人基本情況;
(五)交易的定價政策及定價依據,成交價格與交易標的賬面值或者評估值以及明確、公允的市場價格之間的關系,以及因交易標的的特殊性而需要說明的與定價有關的其他事項;若成交價格與賬面值、評估值或者市場價格差異較大的,應當說明原因;交易有失公允的,還應當披露本次關聯交易所產生的利益的轉移方向;
(六)交易協議其他方面的主要內容,包括交易成交價格及結算方式,關聯人在交易中所佔權益的性質和比重,協議生效條件、生效時間和履行期限等;對於日常經營中發生的持續性或者經常性關聯交易,還應當說明該項關聯交易的全年預計交易總金額;
(七)交易目的及交易對公司的影響,包括進行此次關聯交易的真實意圖和必要性,對公司本期和未來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的影響等;
(八)從當年年初至披露日與該關聯人累計已發生的各類關聯交易的總金額; (九)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於說明交易真實情況的其他內容。 公司為關聯人和持股5%以下(不含5%)的股東提供擔保的,還應當披露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總額、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的總額、上述數額分別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比例。
第二十二條 公司與關聯人共同出資設立公司,應當以公司的出資額作為交易金額,適用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
公司出資額達到第十二條規定標准時,如果所有出資方均全部以現金出資,且按照出資額比例確定各方在所設立公司的股權比例的,可以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豁免適用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公司進行「提供財務資助」和「委託理財」等關聯交易時,應當以發生額作為披露的計算標准,並按交易類別在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計算發生額,經累計計算的發生額達到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標準的,分別適用上述各條的規定。
已經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的,不再納入相關的累計計算范圍。
第二十四條 公司進行前條之外的其他關聯交易時,應當按照以下標准,並按照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計算的原則,分別適用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
(一)與同一關聯人進行的交易;
(二)與不同關聯人進行的交易標的類別相關的交易;
上述同一關聯人,包括與該關聯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權控制關系;以及由同一關聯自然人擔任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已經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的,不再納入相關的累計計算范圍。
第二十五條 公司與關聯人一方因參與公開招標、公開拍賣等行為所導致的關聯交易,公司可以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豁免按照關聯交易的方式進行審議和披露。
第二十六條 公司與關聯人進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關聯交易的方式進行審議:
(一)一方以現金方式認購另一方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種;
(二)一方作為承銷團成員承銷另一方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種;
(三)一方依據另一方股東大會決議領取股息、紅利或者報酬;
(四)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七條 有關關聯交易的審議及信息披露,應同時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相關制度。

『伍』 股份公司章程(擬上市)設計需注意哪些問題希望有實際運作經驗的老師答疑(如果他們用QQ的話)

公司章程抄不用自己設計,自己設計的也不會被認可,通常情況下擬上市的公司直接讓給公司做上市的律師給起草一份就可以了。如果要自己制定章程,那也不能隨意設計,要按照證監會發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訂)》來做,條款都是現成的,上網下就可以,只要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填空就可以了。
這個章程指引是強制的,其中有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在其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申請材料時,其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草案)的內容,應當按照《章程指引》及本通知的要求起草或修訂。也就是上市公司和擬上市公司的章程都要這么寫。

『陸』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是個什麼性質的文件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屬於行業規范,具有強制執行力。
《章程指引》規定的是上市公司章程的基本專內容,在屬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上市公司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在其章程中增加《章程指引》包含內容以外的、適合本公司實際需要的其他內容,也可以對《章程指引》規定的內容做文字和順序的調整或變動。上市公司根據需要,增加或修改《章程指引》規定的必備內容的,應當在董事會公告章程修改議案時進行特別提示。

高管包括董秘,這里的董秘是指董事會秘書,不是董事長秘書(小蜜)。

『柒』 如何寫公司股東章程,包括增股(投資與否)、擴股(如何分配)

公司股東章程目錄如下
一、總則:主要是公司股東介紹、股東會地位和權力內容及出資證明等
二、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三、關於股權的有關問題(同業競爭迴避、股本變更、退股、股份轉讓等)
四、股份公司的利潤分配
五、章程訂立及生效
六、章程留存及存檔
七、章程的解釋權和變動權

『捌』 公司章程變更,必須由董事會提議嗎

修訂《公司章程》,首先向董事會提交《關於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提交股東大會審議並經三分之二參會股東通過,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方可執行。
法律依據:
1、《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十款:「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十)修改公司章程」;
2、《公司法》第四十四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證監會下發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零七條第十二款:「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十二)制訂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玖』 中國內部審計准則的發布、修訂與解釋,可以具體告訴我嗎

中國內部審計准則的制定與發布程序

1、中國內部審計准則委員會,是中國內部審計師協會下設的專門委員會,負責制訂中國內部審計准則。

2、 中國內部審計准則的制定程序:

(1)選定項目。中國內部審計准則委員會提出內部審計准則公告備選項目,經 專家咨詢論證,徵求有關方面意見後,由審計署審批立項。

(2)擬定初稿。中國內部審計准則委員會根據確定的項目,進行調查研究,起 草初稿。中國內部審計師協會征詢專家和有關方面意見並交中國內部審計
准則委員會修訂後,向審計署提交徵求意見稿。

(3)徵求意見。審計署發布徵求意見稿,廣泛徵求各有關部門、單位的意見。 (4)修改定稿。中國內部審計准則委員會根據各方面意見修改徵求意見稿,中國內部審計師協會征詢專家及有關方面意見後定稿。

3、中國內部審計准則的發布。審計署批准發布中國內部審計准則。

中國內部審計准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師協會負責修訂與解釋,審計署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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