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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上市公司能否設離岸公司

發布時間:2021-06-25 06:01:10

⑴ 新成立一年的公司可以去香港上市嗎,在中國新成立的公司需要滿3年才可以上市,

很明顯,不可以的,您可以通過注冊開曼、BVI等離岸公司搭建VIE架構,在香港紅籌私募股權,實現香港紅籌上市。這種曲線上市的方式是大多數國內互聯網海外上市企業所推崇的方式,阿里巴巴、新浪、網路都是採用這種上市模式。

其操作模式一般為:先在英屬維爾京群島(BVI)、開曼群島等地注冊離岸公司,然後利用這個離岸公司協議控制(VIE模式)境內公司,以該離岸公司為平台發售優先股或可轉股債券給基金或者PE進行私募。

VIE模式結構原理解讀:在BVI或者開曼群島設置離岸公司,該離岸公司與境內上市實體公司簽訂一系列協議,將境內實體公司絕大部分利益轉移到離岸公司,並通過協議控制境內實體公司的所有權。

VIE架構具體怎麼搭建呢?八戒在此講一下最常見的搭建方式,通過注冊BVI、開曼、香港公司來實現!

VIE第一層架構搭建——設立BVI公司

BVI注冊離岸公司,程序簡單,費用低,無實地經營不需要交稅,具有很高保密性。正因為BVI公司的種種優點,在BVI設立第一層架構方便大股東對於上市公司的公司,同時讓開一些禁售期的限制,因為極高的保密性,還可以隱藏一些問題股東,對公司而言,無實地經營無稅收,只需每年繳納很少的管理費。

VIE第二層架構搭建——設立開曼公司

對於運用香港紅籌上市的企業而言,通常在BVI公司下面會設立一個開曼公司,在開曼設立公司程序也比較簡單,對於BVI而言,其監管更加嚴格,但對於其他非避稅港的正常國家相比,其政策又要寬松很多。

注意:雖然BVI公司條件更好,但是對於BVI設立的公司,其股東信息保密,每年無需做審計報告,是無法通過上市監管的,在這種下,一般企業會選擇監管更加嚴格,但是又無稅收的開曼公司作為海外上市主體。除此之外,將上市主體設立在開曼公司,是因為目前香港只允許注冊地在香港、中國、百慕大、開曼這四地公司在港上市。

VIE第三層架構搭建——設立香港公司

中國企業通過海外間接上市,通常會把最後一層設置在香港公司,主要是因為香港與內地有稅收優惠的政策。香港公司直接投資內地更容易進行稅務減免。在中國境內實體企業想要把利潤匯出,如果離岸公司設置在香港以外的其他國家,一般稅收為20%,但是如果設置在香港,最低可達5%

這里,八戒講得比較粗略,如果需要搭建VIE架構,注冊開曼、VIE、香港公司實現香港紅籌上市,可以在線咨詢八戒。

⑵ 阿里巴巴上市主體是離岸公司還是國內公司

您好樓主,一定是離岸公司,否則這么大公司上市不可能這么塊可以結束,就國內相關機構而言,沒有幾年基本不可能,而阿里也不可能會選擇這樣的渠道做
如能幫到您請點贊或是採納,如有問題歡迎追問哦

⑶ 為什麼上市公司喜歡注冊離岸公司

國有企業在境外上市很多會使用離岸公司,這是中國經濟與國際接軌的必然趨勢。一方面考慮到是國有企業本身風險隔離的需要,另一方面考慮到境外收入免稅問題。以子公司在境外進行資本運作,吸收外國投資符合國際資本市場運作規則,使得外國資本不受政治背景影響投資中資企業。由國有公司控制的離岸公司在境外完全規避了外國稅收,增加母公司利潤,早某種程度上也是對國有資產的保護。

⑷ 國內允不允許注冊離岸公司

國內允不允許注冊離岸公司。現在還沒有開辦這項業務。

⑸ 為什麼國內企業在香港上市要設置兩層 BVI 公司

因為這樣才能合理避稅。這是目前市場上紅籌上市的慣用套路。

國內企業在BVI注冊離岸公司,利用在BVI的殼公司,大量製造關聯交易,利用關聯交易將中國境內的企業利潤轉移到殼公司,而在BVI的殼公司幾乎不用交稅,這樣就間接地逃避了稅負、提高了公司利潤。
具體操作可在線咨詢。

⑹ 為什麼要注冊成立海外離岸公司

注冊離岸公司回國創立公司,這種行為又叫「返程投資」,就是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對境內開展的直接投資活動,通常表現為購買、置換境內企業中方股權、在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並通過該企業購買或協議控制境內資產、協議購買境內資產,及以該項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內企業增資。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使用這一模式的企業越來越多。
返程投資在近些年的表現,基本都與跨境避稅相關。通常返程投資的過程會涉及一層或多層境外殼公司,並伴隨復雜的關聯資本交易,但實際上相關資本或股權的最終控制人仍是境內居民。境內投資者通常選擇香港或其他國際避稅地作為境外關聯企業注冊地。
返程投資作為內地吸引外資過程中的一種特殊現象,一直備受關注。
返程投資的歷史可追溯到改革開放之初。早期的返程投資表現為貨幣資金的跨境實際流動。
而隨著時代的發展,特別是境外控股公司的興起,返程投資越來越多的表現為跨境並購,特別是境內資本權益的跨境轉移,甚至有人稱之為「內資企業的外資化運動」。
返程投資涉及外資使用政策、資本市場發展、稅收制度改革、資本項目管理等多個方面,同樣也是這些方面相互作用的結果。
拓展信息:外資投資中國主要有4種方式
1、外國企業在華常駐代表處
代表處並非獨立法人實體,只能在中國進行產品展示、市場調研、科技交流或者其他非營利性的商業活動。因此,代表處常常作為聯絡處,進行「投石問路」性質的活動,為將來成立外商獨資企業進行基礎性工作。

2、外商獨資企業
為有限公司形式,公司由外資完全控股,為獨立的法人實體,可以從事獲得批準的商業活動、開稅務發票。因此,這種方式是外資進入中國最常用的方式。

3、分支機構
所謂分支機構,就是分公司。分支機構為非法人實體,其法律責任和債權債務關系主要有國外總公司承擔。但由於中國法律沒有域外效力,因此,對這種類型的投資活動要求較為嚴格(按照規定,這類型的審批許可權在國務院,常見於銀行和保險業)。

4、中外合資、合作企業
即為雙方共同設立企業,主要分為兩種方式,中外合資經營企業(EJV)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CJV),這兩種方式主要在投資及共同管理方面有區別。

以上便是注冊離岸公司的相關優勢和原因了,如果您還有什麼問題,可以繼續咨詢我,期待得到您的採納~

⑺ 離岸公司在中國投資的公司能在中國上市嗎

目前不行。
用戶可以看看,新浪,網路等互聯網公司都是海外上市的。

⑻ 離岸公司的避稅現象

關注「離岸公司」的避稅現象

■ 藏海川

據報載,在英屬維京群島注冊的離岸公司中有20多萬家與中國有關,因此通過設立離岸公司來實現避稅等目的已不再是個別現象。
何謂「離岸公司」

近年來我國外商投資出現了一種新的現象,東南沿海某省的統計數據顯示按人數統計2002年該省第一大外商投資來源地不是美國,也不是與該省相鄰的香港,而是一個不為人所知的加勒比海島國英屬維京群島。其實近年來通過在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群島、百慕大群島等地注冊所謂的「離岸公司」,再通過離岸公司返回大陸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已經成了不少內地企業間公開的秘密。離岸公司,簡單的講就是注冊地和經營地相分離的公司,離岸公司的股東、董事和管理人員一般也不是注冊地的居民。世界上著名的離岸公司的注冊地有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群島、百慕大群島、巴哈馬等,它們幾乎都有共同的特點:注冊手續簡便、對資本流動幾乎沒有限制、對不是在注冊地進行的經營活動幾乎不徵收任何稅、保密性好。內地企業在上述離岸地設立離岸公司,其目的主要有以下幾個:在美國、香港或新加坡等地上市;設立控股公司,進行資本運做;進行稅收籌劃等。

公司注冊地的選擇

世界上存在眾多可供離岸公司選擇的注冊地,比如說像上文提到的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群島、百慕大群島等加勒比海島國,此外還有象比利時、香港、澳門等,因此注冊離岸公司的首要問題是解決在何處注冊的問題。由於英屬維京群島在是否可以發行不記名股等問題上採取了更為寬松的態度,因此對中國大陸企業而言,如果該企業沒有在海外上市的計劃,英屬維京群島不失為是一個理想的注冊地。

其實中國國內不少大型上市企業的上市過程中離岸公司起到了關鍵作用,不管其最初的目的如何,離岸公司的設立在客觀上為這些上市公司進行稅收策劃提供了方便。本文通過對中國稅收相關法律、法規的分析來說明離岸公司與稅收的關系。

離岸公司可規避稅收

我們首先假定中國的一家以對外出口為主營業務的國內企業A,該企業是有限責任公司,有兩個股東(股東B和股東C)。如果該公司選擇設立在國內,則在稅務方面該企業至少存在以下問題:需要交納33%的企業所得稅;在增值稅方面存在先繳後退的問題,在當前出口退稅存在嚴重拖延的形勢下,必然擠占企業的大量資金。

此外,A公司的某個股東出於種種考慮想要將其在該企業中的股份轉讓給A公司的另一個股東時,由於我國不允許一人公司的存在,該轉讓無法進行。如果轉讓給其他人的話,對於轉讓所得該股東還要繳納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視該股東是法人還是自然人而定),更不必說A企業自身未必能獲得自營進出口權,如果必須通過外貿企業進行代理的話,企業的經營成本會進一步上升。

現在我們假定該企業的股東通過設立離岸公司來完成它的經營活動,來看一下上述情況有哪些變化。就設立離岸公司而言,可以採用由股東B和股東C共同設立一個離岸公司的方法也可以採用分別由股東B和股東C設立兩個不同的離岸公司的方法,出於稅收的考慮後一種方法更好一些。首先,由股東B和股東C分別在英屬維京群島注冊一個國際商業公司(以下簡稱為公司D和公司E),由於英屬維京群島的國際商業公司法規定可以設立一人公司,所以上述設立過程沒有任何問題。其次D公司和E公司轉回國內投資,和國內已設立的A公司成立中外合資企業F。現在我們看一下如果該中外合資企業代替內資企業A從事出口業務,首先由於企業F是中外合資企業,其自營進出口權的獲得遠較一般內資企業要容易。並且就稅收而言存在以下變化:

首先,所得稅負擔大大降低。盡管我國對中外合資企業的所得稅的規定較為復雜,但存在種種減免稅措施,特別是對於以出口為主的外商投資企業而言更是如此。此外外商投資企業可以通過向股東借款將該借款作為投資總額的一部分,並在借款合同中規定極高的利息從而達到快速收回投資和規避稅收的目的。外商投資企業還可以通過類似於轉讓定價的形式來實現避稅的目的,以上述F公司為例,假定F公司所出口貨物的最終買方是美國的企業,F公司的最終控制者B和C可以通過在英屬維京群島設立一家專為實施上述避稅目的的公司G,然後先由F公司和G公司簽訂貨物出口合同,再由G公司和最終買方美國企業簽訂貨物買賣合同將該批貨物轉賣給美國企業。在F公司和G公司簽訂的貨物進出口合同中將貨物的價格定的極低,從而使F公司的帳面利潤很小甚至是虧損,而在G公司和最終買方美國企業的買賣合同中G公司按正常的價格賣給美方。由於G公司的設立地英屬維京群島對上述交易產生的利潤不徵收任何所得稅,因此通過上述交易,F公司的最終控制者B和C將利潤從國內轉移到國外從而達到避稅的目的。

其次,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出口退稅問題的通知》,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出口退稅不是採用先征後退的方式,從而F公司規避了對其資金的大量擠占。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看到一個主要從事外貿出口的企業是如何通過設立離岸公司的方式來達到避稅的目的的,對本文開頭所提到的南方沿海某省外商投資中出現的所謂怪現象也就不難理解了。但應當指出的是利用離岸公司來進行稅收策劃從更高的道德標准看是一種不恰當的行為。

⑼ 國內互聯網公司外國上市

當然按美國司法,所有一般去香港上市

⑽ 為什麼境外上市或投資公司要設置多層離岸公司

上市公司及投資、貿易公司設置兩層或多層離岸公司。根本原因就在於為滿足「海外重組」、「規避非關稅貿易壁壘」、「風險管理」及「融資平台」等方面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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