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強制要約收購的強制要約收購的發展
「強制要約收購」制度始於上世紀60年代的英國。強制要約制度的立法理由主要有兩個:
一是當股份公司由於股份轉讓導致控制權的轉換時,可能會導致該公司的經營者和經營策略的改變,這對小股東是不利的。因此,應給予他們退出的機會;
二是大股東所持有的股份具有對公司的控制價值,並不應只屬於持有該股份的大股東,而是屬於公司的全體股東,因此收購者為獲得公司的控制權而付出的溢價應歸公司的全體股東平均享有。
採用強制要約收購制度的有英國、法國、新加坡、香港等國家和地區,起始點從30%到50%不等。不採用強制要約收購制度的有美國、德國、日本、澳大利亞、韓國及我國的台灣。我國證券法第81條規定了上市公司強制要約收購制度:」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但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免除發出要約的除外」。同時,證券法第87條第1款規定收購人在持有目標公司90% 以上的股份時,應當按照收購要約中的同等條件收購其餘股東的股份,而不得拒絕。2002年9月28日,《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了12條豁免條件。
2003年5月20日,《關於要約收購涉及的被收購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條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對要約收購完成後,收購人持股比例超過75%所涉及的被收購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有關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但是未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強制要約收購的方式強制要約收購的兩種方式:全面要約和部分要約通過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收購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採取要約方式進行,收購人可以根據自己的經營決策自行選擇向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全部股份的全面要約,也可以通過主動的部分要約方式取得公司控制權,從而大大降低收購成本,減少收購人規避動機,避免復雜的審批程序,有利於活躍上市公司收購活動。
收購人擬通過協議方式收購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超過30%的,超過30%的部分,應當改以要約方式進行。當出現特殊情形時,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豁免.收購人在取得中國證監會豁免後,履行其收購協議;未取得中國證監會豁免且擬繼續履行其收購協議的,或者不申請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購協議前,應當發出全面要約。在該種情況下,收購人只能發出全面要約而不能發出部分要約。收購人是為終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發出全面要約的,也應該發出全面要約。
B. 收購上市公司時,需要發出全面要約的情形有哪些請大家總結一下。
收購流程:
(一)經政府或者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進行國有資產無償劃轉、變更、合並,導致投資者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超過30%;
(二)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年後,每12個月內增加其在該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
(三)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0%的,繼續增加其在該公司擁有的權益不影響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四)因上市公司按照股東大會批準的確定價格向特定股東回購股份而減少股本,導致當事人在該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 30%;
(五)證券公司、銀行等金融機構在其經營范圍內依法從事承銷、貸款等業務導致其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超過30%,沒有實際控制該公司的行為或者意圖,並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內向非關聯方轉讓相關股份的解決方案;
(六)因繼承導致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
(七)中國證監會為適應證券市場發展變化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需要而認定的其他情形。
中國證監會自收到符合規定的申請文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相關投資者可以向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股份轉讓和過戶登記手續。中國證監會不同意其以簡易程序申請的,相關投資者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提出申請。
C. 所有的股東都可以要約收購嗎,要約收購需要什麼條件
要約收購是指收購人向被收購的公司發出收購的公告,待被收購上市公司確認後,方可實行收購行為。它是各國證券市場最主要的收購形式,通過公開向全體股東發出要約,達到控制目標公司的目的。要約收購是一種特殊的證券交易行為,其標的為上市公司的全部依法發行的股份。
根據要約的發出是否基於收購人的意願,要約收購又可分為強制要約收購和自願要約收購。
自願要約收購是指收購人自願作出收購決定,並根據目標公司總股本確定預計收購的股份比例,在該比例范圍內向目標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
強制要約收購則是指在收購人持有目標公司已發行股份達到一定比例,以致獲得對目標公司的控制權時,法律強制其向目標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約。
要約收購 - 程序
(一)、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者須公布信息。即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
(二)、持股百分之三十繼續收購時的要約。
發出收購要約,收購人必須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並載明規定事項。在收購要約的有效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回其收購要約。
(三)、終止上市。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數達到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
(四)、股東可要求收購人收購未收購的股票。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九十以上時,其餘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收購行為完成後,被收購公司不再具備《公司法》規定的條件的,應當依法變更其企業的形式。
(五)、要約收購要約期間排除其他方式收購。
(六)、收購完成後股票限制轉讓。收購人對所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後的六七月內不得轉讓。
(七)、股票更換。通過要約收購方式獲取被收購公司股份並將該公司撤銷的,為公司合並,被撤銷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購人依法更換。
(八)、收購結束的報告。收購上市公司的行為結束後,收購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並予公告。
D. 強制要約的規則是什麼
強制要約規則是指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收購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購要約應當約定,被收購公司股東承諾出售的股份數額超過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的,收購人按比例進行收購。
強制要約規則的目的與條件
其目的也在於保護中小股東利益。股權較為分散時,持有30%股份的股東就可對公司進行控制,也易對中小股東造成壓榨等損害情形,據此,應賦予中小股東以合理的價格強制出售其股票給大股東的權利,即選擇退出公司的權利。
其生效要件為:(1)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目標公司30%的股份。(2)該股份是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取得的。(3)投資者決定繼續收購。繼續收購目標公司的股份是以意思表示為核心的行為,而不是一種事實。
E. 當持股比例達到30%時觸發要約收購的理解
一、2%和5%不矛盾。
二、要約收購分為兩種:主動要約和被動要約。主動要約是內收購人主容動自主發起要約收購,被動要約則是觸發了法律條件,也就是題目中提到的持股比例超過30%,這時候繼續增持的話,必須以要約收購的形式進行。
三、若得到了證監會的批准則可以商議進行部分要約收購,收購比例不得低於已發行股份的5%,若未得到證監會的批准則要進行全面要約收購。
(5)已發行股份作出強制性要約擴展閱讀
2%屬於證監會規定的豁免要約事項,具體說是屬於「免於提出豁免申請直接辦理股份轉讓過戶」的情形,簡單的說就是豁免發出要約並且直接可以購買,但是有前提,就是持股達到30%以後的一年以後,而且當年增持不超過2%。
當達到百分之三十時,達到了強制要約,可以進行商義部分收購,這個額度是要在百分之五以上的,但是如果沒有得到證監會的批准就還得進行全面要約。
F. 新《證券法》取消強制性全面要約收購制度,允許部分要約收購方式,請問這兩者有什麼區別
強制性全面要約收購是指你持胡一公司股票30%時,要增持需向剩下的所有股東發出要約收購,收購成本會高很多.部分要約收購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收購少數股東手中的股票.
G. 所有的股東都可以要約收購嗎要約收購需要什麼條件
要約收購是指收購人向被收購的公司發出收購的公告,待被收購上市公司確認後,方可實行收購行為。它是各國證券市場最主要的收購形式,通過公開向全體股東發出要約,達到控制目標公司的目的。要約收購是一種特殊的證券交易行為,其標的為上市公司的全部依法發行的股份。
根據要約的發出是否基於收購人的意願,要約收購又可分為強制要約收購和自願要約收購。
自願要約收購是指收購人自願作出收購決定,並根據目標公司總股本確定預計收購的股份比例,在該比例范圍內向目標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
強制要約收購則是指在收購人持有目標公司已發行股份達到一定比例,以致獲得對目標公司的控制權時,法律強制其向目標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約。
H. 強制要約收購的豁免申請條件有哪些
收購人在下列情況下,可以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豁免申請:
1.上市公司股份轉讓在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股份轉讓完成後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化,且受讓人承諾履行發起人義務的;
2.上市公司面臨嚴重財務困難,收購人為挽救該公司而進行收購,且提出切實可行的重組方案的;
3.市公司根據股東大會決議發行新股,導致收購人持有、控制該公司股份比例超過百分之三十的;
4.於法院裁決申請辦理股份轉讓手續,導致收購人持有、控制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超過百分之三十的;
5.中國證監會為適應證券市場發展變化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需要而認定的其他情形。中國證監會在受理豁免申請後三個月內,就收購人所申請的具體事項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決定;獲得豁免的,收購人可以繼續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
相關當事人在下列情況下可以向中國證監會報送豁免申請文件:
1.合法持有、控制一個上市公司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的股東,繼續增持股份、增加控制後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百分之七十五的;
2.因上市公司減少股本導致其持有、控制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超過百分之三十的;
3.證券公司因開展正常的股票承銷業務導致其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超過百分之三十,但無實際控制該公司的行為或者意圖,並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內向非關聯方轉讓超出部分的解決方案的;
4.銀行因開展正常的銀行業務導致其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超過百分之三十,但無實際控制該公司的行為或者意圖,並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內向非關聯方轉讓超出部分的解決方案的;
5.當事人因國有資產行劃轉導致其持有、控制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超過百分之三十的;
6.當事人因合法繼承導致其持有、控制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超過百分之三十的;
7.中國證監會為適應證券市場發展變化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需要認定的其他情形。
證券市場近兩年來的活躍與強制要約收購的條件的放鬆是不無關系的。
I. 股票要約收購失敗 ,對上市公司的影響 上市公司是否還可以進行直接收購
五個階段,應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一般協議收購。然而,在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下,可能還包括一個強制性要約收購程序。所謂的強制性收購要約時,符合法定數額的持股股權,迫使目標公司類似股票的法律制度,向全體股東發出公開發售。根據上市公司管理辦法「第13條,」憲法「第14條,在一項協議,收購的過程中,兩件事情發生的收購,則收購方應通過要約收購本公司向全體股東發出收購他們的全部股份提供:
1。協議,以收購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收購人所持有,控制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繼續增加其持股比例或者增加控制;
2。協議,以收購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收購人擬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控制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以上。
>這個系統的理論基礎在於:在今天越來越支離破碎上市公司的情況下,持有一個第三%的股權在上市公司的股東,已基本實現了對公司的控制。股東可以不僅可以根據的自由委任公司章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一天 - 到 - 一天的操作,管理決策,並進一步在市場以購買該公司的股票,以達到絕對控制的位置,但也並不是一件難事。小股東被剝奪了他們的權利,事實上,主導地位的花式,從公平的角度來看,股東有權將其股份出售以合理的價格最大的股東權利,因此,要求的持股達到30%以上,第一大股東,以合理的價格提出全面收購建議,這是絕對必要的,以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
J. 我要收購一個公司,可對方公司表示不願意,可不可以進行強制收購
只要達到兩個條件即可發起強制要約收購:
1、投資者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持股達到30% ;
2、投資者選擇繼續收購。(強制要約收購的強制性是建立在收購人選擇繼續收購的基礎上)
《證券法》第81條規定了上市公司強制要約收購制度:」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但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免除發出要約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