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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股東會15天法條

發布時間:2020-12-21 22:54:08

『壹』 公司法中 關於代表10%或1/10表決權的股東可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是所有具有表決權股東的10%以上的人數的這些股東。根據公司法101條的規定:股東大會內應容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當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股東根據所持股份享有表決權,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如果一個股東所持的股份占公司總股本10%以上的,他可以單獨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如果該股東所持股份沒達到公司總股本10%以上的,他也可以聯合其他股東一塊請求,只要他們合計的股份達到公司總股本10%以上。


(1)臨時股東會15天法條擴展閱讀


一、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二、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貳』 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條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內情形之一的容,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2)臨時股東會15天法條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叄』 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法定事由

公司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很清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回,監事會或答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至於股東會提案的內容,可以是股東會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也可以是提案人認為應當提交股東會議定的其他事項。

『肆』 未能提前15天通知召開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是否可以

有限公司: 1) 召開股東會,應該提前15天通知(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提起臨時股東會主體有:執行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監事,代表公司表決權1/10以上的股東。
2) 召開董事會,公司法並未對通知期限做出具體規定。 有限公司中不存在臨時董事會(中外合資企業為有限公司,存在臨時董事會,提起主體為1/3以上董事)。

股份公司:1)召開股東大會,正式會議提前20天通知,臨時股東大會提前15天通知。提起臨時股東大會主體有:董事會、監事會、連續持股90天代表公司表決權1/10以上股東。
2)召開董事會,提前10天通知召開。提起臨時董事會主體為:1/3以上董事會,1/10以上代表權股東,監事會。

以上為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提前通知的天數和提起的主體。

如果,召開股東(大)會和董事會通知的時間違反法律和章程的規定,則屬於召集程序不合法。而得出的股東(大)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的效力屬於待定。根據公司法第22條規定:股東可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法院撤銷。而法院可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擔保。也就是說股東要求撤銷的就為可撤銷決議,要是不撤銷,就為有效力的決議。

PS:過程不合法,不一定結果不好。所以決議的效力為可撤銷(即為待定)。

PS:::不懂還可繼續問。。。

『伍』 股東代表大會法律有沒有規定

2014年公司法全文 第四章 第二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

第九十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九十九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

第一百條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一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二條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第一百零三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零四條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第一百零五條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本法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第一百零六條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一百零七條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託書一並保存。

『陸』 召開股東臨時股東會的主要理由 (經濟法考題)

有限責任公司臨時股東會召開條件:

  1. 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回召開答;

  2. 1/3以上董事提議召開;

  3. 監事會提議召開。

股份有限公司臨時股東會召開條件:

  1. 董事人數不足法定最低人數5人或章程規定人數的2/3;

  2. 公司未彌補虧損達到實收資本總額的1/3;

  3.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 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 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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