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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東委託審計

發布時間:2021-06-27 02:00:19

上市公司股東內審部門計劃對上市公司審計,有無問題

對上市公司的審計很可能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是否違反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原則?哪位同仁有相關的條文依據或實踐案例。

❷ 上市公司須經股東大會審核批準的對外擔保包括哪些內容

應由股東大會審批的抄對外擔保,襲必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可提交股東大會審批。須經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2、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3、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4、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❸ 上市公司的股東股權比例達到多少可以單獨有權聘請審計機構對上市公司進行審計,如何操作,相關規定請告知

公司法和證券法都沒有做出相關規定。但是獨立董事是有權利單獨請事務所做單項的審計。
或者通過股東大會絕對更改審計事務所。那就要是出席股東大會占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了。

❹ 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審議不通過會有什麼後果股東因此不能分紅嗎

這要看是不是上市公司?
如果是上市公司,必須先有審計報告,才能分紅。
如果不是上市公司,股東會可以決定是否分紅?分多少?
審計報告不能通過,就是沒有出具審計報告,沒有審計報告,就不能確認利潤。
審計報告有幾類: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和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前兩類可以出報告,後兩類就是你說的「不通過」。

❺ 上市公司內部審計的法律規定

B公司是上市公司,怎麼會是A公司的全資子公司?
對於上市公司A公司只能行使股東權利。如是全資子公司當然可以進行審計。

❻ 求助:擬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審計報告必須由具有證券從業

不一定必須要用證券資質的事務所出,不過你這邊需要的話可以私聊我,我這邊可以做

❼ 什麼情況下小股東可委託會計師審計公司帳薄中院

有限公司的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

❽ 請問到哪可以找比較新的有關上市公司審計問題的案例

在上市公司審計中,經常遇到以下一些令人困惑的問題,現在此提出,共同探討。

一、稅務問題

企業的會計往往是稅務會計、發票會計,審計中如果按《企業會計制度》進行調整,收入、費用等的確認方法與稅法的規定往往有重大差異,難以調和。具體又有以下一些問題。

(一)流轉稅問題

稅務部門對收入及有關的流轉稅的確認,通常以發票為依據。如果報表收入多於發票金額,往往採取"就高不就低"原則。但是,會計准則對於收入的確認與稅法的規定不同,造成會計收入確認比稅法滯後的情況。這種時間性差異在調整時往往受到很大限制。如調低以前年度收入後,並不能調減稅金,但以後年度報表收入可能會高於發票金額(因將以前年度收入滯後的原因)。企業會擔心如果稅務部門按報表收入征稅,可能導致重復征稅。同時,年度之間進行納稅調整的工作量也很大。如果不做調整,又有違反會計准則、虛增收入之嫌。

(二)所得稅問題

1.公司虛增收入、少計費用,導致多交所得稅,上市審計時予以調整,利潤減少,所得稅卻無法調減(因為盡管原來計錯,退回的可能性不大)。

2.上市審計中,對前三年的報表按《企業會計制度》調整後,除累計利潤的變化外,利潤實現的時間也可能有較大變化。在期末應交稅金不變的前提下,是否可以對前三年各年度損益表中的所得稅進行調整,以更好地與當期利潤相匹配?但是這樣可能使前兩年資產負債表的應交稅金余額出現負數。

3.按《企業會計制度》核算造成的時間性差異(特別是因計提各項准備所造成的時間性差異)目前通常按「應付稅款法」核算,容易造成損益表「所得稅」金額與稅前利潤嚴重不匹配。理論上,用「納稅影響會計法」可以解決這一問題,但對中國企業來說,用「納稅影響會計法」往往是很不謹慎的。因為中國的稅法計算應納稅所得比會計利潤往往是提前的,而不像國外,稅法計算的應納稅所得比會計利潤往往是滯後的,典型例子如會計使用直線折舊法而稅務使用加速折舊法。因此如果採用「納稅影響會計法」通常會導致出現巨額的「遞延稅款借項」(國外則是巨額的「遞延稅款貸項」)。而這些「遞延稅款借項」未來能否兌現,有很多不確定因素,包括稅務政策、企業未來有無足夠的應納稅所得,等等。其實,遞延稅款借項與遞延稅款貸項同樣有可能無法實現,但不能實現的「遞延稅款借項」將導致巨額損失,「遞延稅款貸項」則是收益,因此,國外普遍採用的「納稅影響會計法」是出於謹慎原則,在國內卻很難行得通。

(三)對幾種解決方案的思考

1.企業除每月按會計制度編制會計報表,再按稅法編制納稅申報表,並編制調節表調節二者之間的差異。但這樣操作必須得到稅務部門支持。目前,只有所得稅有納稅調節表,但不能充分反映時間差異的影響;流轉稅則很少有調節表。稅務部門仍存在過分強調發票與報表「就高不就低」的現象。

2.以前年度多報收入導致多納稅的,應允許改正。不過,目前理論上可以,實際上卻難以操作。

3.積極向有關部門爭取縮小稅法與會計准則的差距。目前按稅法計算的利潤往往時間提早、金額誇大,嚴重增加企業負擔,不利於鼓勵投資。建議借鑒外國經驗,通過推遲納稅時間來鼓勵投資。特別是上市公司,運作較為規范,一般不會偷稅漏稅。目前「寧可多征,不可漏征」的模式對上市公司的打擊最大。

二、往來款計息問題

股份公司與關聯方的往來款是經常存在的,其中的應收款是否應該計息,往往存在爭議:如果計息則有非法拆借資金之嫌,還存在回收性的風險,可能不夠謹慎;不計息則又有侵犯股份公司利益之嫌,可謂左右為難。

同時,計息還存在交納營業稅的問題,特別是母公司統一籌集資金的情況下,母公司將從銀行借入的資金轉給子公司使用,相應收取資金佔用費,是否需要計算營業稅?如計算的話,將增加公司的資金成本。目前實際工作中的做法並不統一,很多情況下並未計稅。

三、股權投資問題

(一)上市前運作不規范問題

公司上市前運作不規范,往往沒有按權益法核算持股比例超過20%的股權投資,而又在上市審計前將這部分股權投資出售。這時,對前三年報表審計時,是否應在前面兩個年度按權益法調整?這將直接影響三個年度各年度的利潤(但不影響累計損益),無論是否調整都可能沾上「調節利潤」的嫌疑。

(二)投資收益問題

對按權益法計算的投資收益,是否應作為時間性差異在計算所得稅時進行納稅調整,只將實際收到的分紅(或股權轉讓損益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稅法規定是應該這樣做的,但經常都沒有做這樣的調整,因為所涉及的工作量很大,而且很難向稅務機關和公司解釋清楚。

(三)收購基準日問題

收購基準日如果是在月中,可否採用月末的數字作為核算依據?因為要求企業在月中結一次賬是不大可能的,我認為應當可以從權處理。

(四)購入股權問題

如果購入股權時,被投資企業賬面的所有者權益為負數,股權投資差額是等於投資成本還是等於「投資成本+按比例應占所有者權益的絕對值」?我認為,應當是投資成本。

四、資產重組問題

購入或出售資產是否必須評估或審計?達到多大金額就必須評估或審計?我認為,需要股東大會投票表決的收購或出售行為,應進行評估或審計(可由董事會決定是評估還是審計),並在大會召開前公布簡要的結果,為股東的決策提供依據。其餘收購或出售行為,則應由董事會自主決策。

五、驗資問題

(一)上市前後的驗資問題

如果公司設立時由不具備證券期貨業務資格的事務所驗資,則必須由具備證券期貨業務資格的事務所出具對原驗資報告的審核報告。如果發現原來的驗資報告不規范,實際收到的投資與章程有不符之處,是否可以採取措施補救?或是在上市前糾正即可?目前證監會對此並無明確說明,建議事務所有必要向有關部門提請解釋。其實,許多公司以前年度存在不規范,都有一個如何補救的問題。許多問題正是因為不知道如何補救,迫使企業作假,修改歷史資料,將有問題說成無問題。

(二)債務轉為投資問題

債務轉為投資是否一律視為現金投資?還是需要追查債務的來源?例如,因購入無形資產形成債務,如果轉為投資,是否當作無形資產投資?來源無法查清的又如何處理?

六、原始報表與審計後報表的差異問題

證監會要求披露上市前三年原始報表與審計後報表的差異,何為原始報表?是公司原來已對外報送的(可能已由不具備證券業務資格的事務所審計的)會計報表,還是公司尚未對外報送的審計前的會計報表?後者是很容易被修改的。因此,我認為應採用公司已對外報送的最好是經審計的會計報表。

如果擬上市公司是由國有企業以其部分經營性資產發起設立的,則原始會計報表是否是整個原企業的會計報表?我認為,如果這部分經營性資產原來就是一個或數個獨立核算單位,則可以原獨立核算單位的報表作為原始報表。否則只能以整個原企業的報表作為原始報表。

七、合並報表問題

(一)持續經營但已資不抵債的子公司是否納入合並范圍?

理論上應該納入,但實際上操作有困難。共同控制的合營企業應作比例合並,但也無具體的操作方法。目前實際上是各人根據自己的理解來操作。希望財政部能在新的合並報表准則中對此作出具體規定。

(二)實際操作中的作法是否合理?

按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子公司計提的盈餘公積中母公司應占部分要計入合並報表的盈餘公積中,以使合並報表盈餘公積比母公司報表盈餘公積多(未分配利潤則相反)。但實際操作中許多公司沒有這樣做,而是維持合並報表盈餘公積與母公司報表盈餘公積相等。主要是由於存在以下的實際困難:

1.導致合並報表的利潤分配與股份公司股東大會通過的利潤分配方案不同,在附註中不易解釋清楚,社會股東也不易理解。

2.如果子公司盈餘公積較多而母公司未分配利潤較少,可能導致合並報表未分配利潤為負數。

3.如果收購或出售子公司導致合並范圍變化,合並報表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也會隨之變化,使利潤分配表變得更加難以理解。理論上有這樣的可能:因收購子公司導致合並范圍擴大,合並抵銷時增加盈餘公積而減少未分配利潤,使合並報表未分配利潤僅因合並范圍的變化就變為負數,顯然是不合理的。

我個人認為,子公司的盈餘公積計入合並報表是不太合理的,再加上上述實際困難的存在,編制合並報表時還是以不補計子公司的盈餘公積為宜。

八、會計報表附表的問題

新的《企業會計制度》增加了許多會計報表附表,在編制審計報告時是否應將其包括在所附報表中呢?從已公告的中期報告來看,一般都有附表,但是有的沒有全部附上。沒附的主要是「應交增值稅明細表」。其中的原因,我認為是由於其他表的內容在附註中都已披露,多附一張表也無妨。但應交增值稅明細表的許多內容則是在附註中看不到的,披露出來既有可能泄露企業機密,又增加了注冊會計師的責任,因此我個人認為這張表最好可以不附。

❾ 上市公司買入多少資產需要股東會審議

關於規范上市公司重大購買或出售資產行為的通知

各證券監管辦公室、辦事處、特派員辦事處,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各上市公司:
為規范上市公司重組行為,支持上市公司通過重組提高資產質量,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現就規范上市公司重大購買或出售資產行為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購買或出售資產的行為,應當遵守本通知和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
的有關規定。
二、本通知所稱「上市公司重大購買或出售資產的行為」,是指上市公司購買、出售或
置換資產達到下列標准之一的情形:
(-)收購或出售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後總資產的50%以上;
(二)收購或出售的資產凈額占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後凈資產的50%以上;
(三)收購或出售資產相關的利潤占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後利潤的50%以上。
三、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購買或出售資產的行為,應履行下列程序:
(-)上市公司董事會對有關事宜進行可行性研究,並按照法律、法規和證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規則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二)上市公司董事會聘請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財務顧問
對有關事宜進行認證並出具意見;
(三)董事會就有關事宜進行審議並形成決議;監事會對董事會履行誠信義務情況進行
監督並發表意見;
(四)董事會應當在形成決議後兩個工作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將該決議及中介機
構和監事會的意見一並公告。同時,按照本通知附件的要求,向中國證監會及上市公司所在
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備案材料。監管機構要求補充有關材料的,董事會應在召開股
東大會前及時補充並作出公告;
(五)股東大會就有關事宜進行審議並形成決議。董事會應就上市公司重組後是否產生
關聯交易或形成同業競爭等問題向股東大會提交單獨議案。上市公司應當聘請具有證券從業
資格的律師,對股東大會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意見;
(六)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上市公司實施有關購買或出售資產的計劃;
(七)有關購買或出售資產過戶手續完成後,上市公司應聘請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律師
事務所對實施結果出具法律意見,並將該法律意見與過戶手續完成情況一並及時公告。該法
律意見書應當與其他相關文件共同備置於公司,供投資者查閱;
(八)上市公司在股東大會作出有關購買或出售資產決議九十日後仍未完成有關手續的,
應立即將實施情況報告證券交易所並公告。此後每三十日應當公告一次,直至完成有關購買
或出售資產過戶手續。
四、上市公司進行重大購買或出售資產交易時,如交易對方已與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就直
接或間接受讓上市公司股權事宜或向上市公司推薦董事事宜達成默契,則上市公司所實施的
該項購買或出售資產的交易屬於關聯交易,應執行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則中關於關聯交易
的規定。同時,交易對方在與上市公司達成購買或出售資產的協議時,應立即向中國證監會
和證券交易所報告其擬受讓股權的情況並公告。
五、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購買或出售資產的行為後,應當保證上市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
保證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在人員、資產、財務上分開。在資產重組完成後六個月內,上市公
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關於對擬發行上市企業改制情況進行調查的通知》(證監發[1999]
4號)第(二)至(四)項的要求,向中國證監會及上市公司所在地派出機構報送規范運作
情況的報告。
六、上市公司購買或出售的資產占上市公司總資產70%以上,應當聘請具有主承銷商資
格的證券公司進行輔導,輔導的內容和報告程序應當參照中國證監會對公開發行股票公司進
行輔導的規定執行。前述上市公司重組效果良好,運作規范的,可以在重組完成一年以後提
出配股或增發新股的申請,其重組前的業績可以模擬計算。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前述重組後
申請增發或配股的期限也可以少於一年。對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將不受理其配
股或增發新股的申請。
七、上市公司重組後不符合上市條件的,中國證監會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暫
停或終止上市的決定。
八、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置換資產變更主營業務若干
問題的通知》(證監上字〔1998] 26號)同時廢止。
附件:上市公司購買或出售資產報備材料目錄。
附件
上市公司購買或出售資產報備材料目錄
1.上市公司董事會購買或出售資產事宜的書面報告。包括事件的經過、交易各方情況
介紹、交易內容、價格及定價依據、金額、支付方式、對上市公司的影響等;
2.上市公司董事會關於與控股股東在人員、資產、財務上分開的承諾和具體實施方案;
3.董事會決議副本。董事會決議應就該項購買或出售資產事項是否有利於上市公司長
遠發展,是否有利於全體股東的利益表明意見,並說明董事投票情況,董事投反對票的情況
應單獨加以說明;
4.上市公司購買或出售資產交易公告副本;
5.購買或出售資產協議或協議草案;
6.控股股東或上市公司股份收購入關於准備長期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聲明;
7.會計師事條所對上市公司擬購買或出售的資產連續兩個會計年度的財務狀況和經營
業績出具的審計報告;
8.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該法律意見書應包括購買或出售資產行為是否合法,
是否符合本通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規則的規定,交易完成後上市公司是否符合上市
條件,以及本次購買或出售是否有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協議、安排等內容;
9,財務顧問報告。該報告應包括上市公司購買或出售資產後是否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是否在資產、人員、財務方面實現了三分開、是否存在同業競爭和關聯
交易,以及該交易是否符合全體股東的利益等內容;
10.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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