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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規定

發布時間:2021-06-27 11:17:14

1. 國內上市公司在提供擔保後的披露規則如何是擔保即披露還是說擔保達到一定數額後才披露

《關於規范上市公來司自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 證監發[2005]120號》上市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批準的對外擔保,必須在中國證監會指定信息披露報刊上及時披露,披露的內容包括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總額、上市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的總額。
所以,是及時披露。

2. 關於上市公司為參股企業擔保的相關規定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的《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
…………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證監會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規定:
(一)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
(二)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審批對外擔保的許可權及違反審批許可權、審議程序的責任追究制度。
(三)應由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可提交股東大會審批。須經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2、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3、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4、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議案時,該股東或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3. 公司在上市之前,法人可以為外界提供擔保嗎如果提供,會不會影響上市

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的要求非常嚴格,有很多限制。如果不是控股子公司,而是其他關聯方的話,那是不允許的。如果不是控股股東或其他關聯方,對其擔保也要對方提供反擔保。《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一)上市公司不得為控股股東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關聯方、任何非法人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二)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總額不得超過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合並會計報表凈資產的50%。(三)上市公司《章程》應當對對外擔保的審批程序、被擔保對象的資信標准做出規定。對外擔保應當取得董事會全體成員2/3以上簽署同意,或者經股東大會批准;不得直接或間接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被擔保對象提供債務擔保。(四)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必須要求對方提供反擔保,且反擔保的提供方應當具有實際承擔能力。(五)上市公司必須嚴格按照《上市規則》、《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認真履行對外擔保情況的信息披露義務,必須按規定向注冊會計師如實提供公司全部對外擔保事項。(六)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應在年度報告中,對上市公司累計和當期對外擔保情況、執行上述規定情況進行專項說明,並發表獨立意見。還可以看《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
另外看這個:
應由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可提交股東大會審批。須經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2、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3、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4、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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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公司對外擔保的規定。

(1)公司章程規定的擔保決議通過方式。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內者為他人提供擔保,容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可以看出,對於擔保是由股東會議通過還是由董事會議通過,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直接約定。
(2)法定必須由股東大會通過的擔保決議。
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也就是說,為本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提供的擔保,必須經過股東會議通過,而不能通過公司章程的約定來由董事會通過。
另外,「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應當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審批對外擔保的許可權。
應當由股東大會審批的是: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上市公司在一年內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5. 上市公司全資子公司對外擔保需什麼手續

全資子公司具有獨立抄的主體資格襲,母公司對其擔保,在法律上為對外擔保。

公司法規定:須經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者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2)上市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者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3)為借款後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4)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5)上市公司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其餘的擔保看公司章程有規定否。
如果沒有規定在此比例之下可以董事會授權通過則可進行對外擔保。

6. 上市公司須經股東大會審核批準的對外擔保包括哪些內容

應由股東大會審批的抄對外擔保,襲必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可提交股東大會審批。須經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2、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3、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4、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7. 上市公司對外提供重大擔保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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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關於上市公司對外擔保信息披露!

標題: 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
文號證監發[2005]120號
發文單位:
發文時間: 2005年11月22日
各上市公司、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為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審批由上市公司提供擔保的貸款行為,有效防範上市公司對外擔保風險和金融機構信貸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上市公司對外擔保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嚴格控制上市公司對外擔保風險
(一)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
(二)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審批對外擔保的許可權及違反審批許可權、審議程序的責任追究制度.
(三)應由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可提交股東大會審批.須經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2.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3.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4.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議案時,該股東或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四)應由董事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出席董事會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審議同意並做出決議。
(五)上市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批準的對外擔保,必須在中國證監會指定信息披露報刊上及時披露,披露的內容包括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總額、上市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的總額。
(六)上市公司在辦理貸款擔保業務時,應向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交《公司章程》、有關該擔保事項董事會決議或股東大會決議原件、刊登該擔保事項信息的指定報刊等材料。
(七)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比照上述規定執行。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應在其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做出決議後及時通知上市公司履行有關信息披露義務。
二、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擔保審批行為,有效防範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由上市公司提供擔保的貸款風險
(一)名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加強對由上市公司提供擔保的貸款申請的審查,切實防範相關信貸風險,並及時將貸款、擔保信息登錄徵信管理系統。
(二)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必須依據本《通知》、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規定,認真審核以下事項:
1、由上市公司提供擔保的貸款申請的材料齊備性及合法合規性;
2、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履行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批程序的情況;
3、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情況;
4、上市公司的擔保能力;
5、貸款人的資信、償還能力等其他事項。
(三)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等規定完善內部控制制度,控制貸款風險。
(四)對由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的貸款申請,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三、加強監管協作,加大對涉及上市公司違規對外擔保行業的責任追究力度
(一)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與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要加強監管協作,實施信息共享,共同建立監管協作機制,共同加大對上市公司隱瞞擔保信息、違規擔保和銀行業金融機構違規發放貸款等行為的查處力度,依法追究相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二)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通知》規定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整改,並依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予以處理。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法規的,中國銀監會依法對相關機構及當事人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四、其他
(一)各上市公司應當按照上述規定,修訂和完善《公司章程》;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納入統一授信管理,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批和管理。
(二)本《通知》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規定執行。所稱「對外擔保」,是指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的擔保,包括上市公司對控股子公司的擔保。所稱「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是指包括上市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擔保在內的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總額與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總額之和。
(三)金融類上市公司不適用本《通知》規定。
(四)《關於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公司字[2000]61號)、《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征監發[2003]56號)中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根據《通知》中相關規定得知,信息要在用信前規定的報刊上披露,銀行的要求合理!

9. 上市公司須經股東大會審核批準的對外擔保包括

應由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可提交股東大會審批版。須經股權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2、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3、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4、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10. 如何合法規范上市公司為控股股東提供擔保

針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利用上市公司為其提供擔保進而損害上市公司及其他回股東利益的行答為,中國證監會曾先後發布《關於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了上市公司不得為其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提供擔保。然而,中國證監會、中國銀監會此後又發布《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取消了前述兩項《通知》中禁止上市公司為其控股股東提供擔保的規定。
從上述法律法規的變化可以看出,監管部門並不禁止上市公司為其控股股東提供擔保,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仍作了嚴格履行內外部程序的要求。這是由於上市公司為其控股股東提供擔保的行為已成為上市公司利益向控股股東轉移的主要手段,有些擔保合同甚至從訂立之日起就註定成為代為還款的協議。加之缺乏相應的防範措施,一旦作為被擔保方的控股股東不能償債,上市公司的或有負債就轉化為真實負債。這種提款機式的擔保,其實質極可能是上市公司控股股東通過上市公司提供擔保的方式侵佔上市公司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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