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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東佔用上市公司資金應當重罰

發布時間:2021-06-27 18:41:34

① 挪用公司資金會怎麼判刑

挪用公司資金30萬元,數額巨大,如果不是國企,涉嫌挪用資金罪,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下。

② 證監會2018年上半年立案調查信披違法違規案件有多少

7月20日證監會例行發布會上發言人高莉介紹,今年以來,證監會稽查部門按照依法全面從嚴監管的工作方針,堅持「精準立案、精準查處、精準打擊」的原則,始終把虛假記載、重大遺漏、誤導性陳述等各類信息披露違法違規作為稽查執法的重點。上半年,證監會立案調查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件39件,同比增長50%;辦結17件,其中查實16件,成案率94%。


下一步,證監會將抓緊做好在辦信息披露違法案件的調查和處罰工作,及時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高莉強調,在前期召開的稽查案件線索工作會議上,進一步明確突出信息披露違法案件作為線索篩查和分析的重點,要求絕不放過任何可疑線索,發現一起,立案一起,堅決查辦市場關切、影響惡劣的重大財務造假、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件,始終對中介機構違法違規保持高壓態勢,切實增強執法威懾,提高違法成本,有力督促各類信息披露義務主體歸位盡責,不斷夯實市場穩定運行基礎。

來源:新華網

③ 許多上市公司通過「其他應收款」虛構利潤,如何虛構法,

每一家現代工業企業(評:應為工業和商業企業)都(評:通常情況下)會有大量的「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應收賬款主要是指貨款,而其他應收款是指其他往來款項,這是做假賬最方便快捷的途徑。為了抬高當年利潤,上市公司可以與關聯企業或關系企業進行賒賬交易(所謂關聯企業是指與上市公司有股權關系的企業,如母公司、子公司等;關系企業是指雖然沒有股權關系,但關系非常親密的企業)。(評:1.典型分錄:借:應收(其他應收)帳款—A關聯企業 貸:主業(其他業務)收入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註:稅金不是必然的,通過此類交易即虛增了收入2.與關聯、關系企業交易還不是最惡劣的,惡劣的是無中生有,虛構交易,有人說了,不是有審計查帳么?上市企業年報確有CPA法定審計,但是審計是①抽樣審計,這種技術從本質上決定了必然會有漏網之魚②審計成本決定了,比如,對應收類往來審計一般會發「詢證函」進行測試,但實務中往往是企業代發或審計人員有意規避疑點企業,再者,不是除了「詢證函」還有替代程序嗎?對,也有,但是這種替代的效果也是往往不佳的3.再惡劣一點的,本企業記錄與對方企業的半真半假的業務,不是全部真實記載,不同品種,不同規格有漏有溢,渾水摸魚)顧名思義,既然是賒賬交易,就絕不會產生現金流,它只會影響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決不會體現在現金流量表上。因此,當我們看到上市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上出現大量「應收賬款」,損益表上出現巨額利潤增加,但現金流量表卻沒有出現大量現金凈流入時,就應該開始警覺:這家公司是不是在利用賒賬交易操縱利潤?(評:你有疑問有如何,你能夠找到幾只白烏鴉?你會說,找相對白一些的吧,這就主觀成份相當大的,你要不要聽聽股評家、證券分析師的專業意見?)
賒賬交易的生命周期不會很長,一般工業企業回收貨款的周期都在一年以下,時間太長的賬款會被列入壞賬行列,(評:壞帳核銷也是紙面游戲的一個方面)影響公司利潤,因此上市公司一般都會在下一個年度把賒賬交易解決掉。解決的方法很簡單——讓關聯企業或關系企業把貨物退回來(評:真實進行貨物流轉算是比較老實的,基本上這么做的人不多,實際上,有很多企業純粹是紙上往來,從原始憑證到會計報表都是,這當然牽涉到不是一個部門,不是一個人員,但是內控制度且不說是否健全,就是健全也得看是為了控制誰的),填寫一個退貨單據,這筆交易就相當於沒有發生,上一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都要重新修正,但是這對於投資者來說已經太晚了。打個比方說,某家汽車公司聲稱自己在2004年賣出了1萬台汽車,賺取了1000萬美圓利潤(當然,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會註明是賒賬銷售),這使得它的股價一路攀升;到了2005年年底,這家汽車公司突然又聲稱2004年銷售的1萬輛汽車都被退貨了,此前宣布的1000萬美圓利潤都要取消,股價肯定會一落千丈,缺乏警惕的投資者必然損失慘重。在西方,投資者的經驗都比較豐富,這種小把戲騙不過市場;但是在中國,不但普通投資者缺乏經驗,機構投資者、分析機構和證券媒體都缺乏相應的水平,類似的假賬陷阱還真的騙過了不少人。
更嚴重的違規操作則是虛構應收賬款,偽造根本不存在的銷售記錄,這已經超出了普通的「操縱利潤」范疇,是徹頭徹尾的造假。當年的「銀廣夏」和「鄭百文」就曾經因為虛構應收賬款被處以重罰。在「達爾曼」重大假賬事件中,「虛構應收賬款」同樣扮演了一個重要的角色。(評:如前所述)
應收賬款主要是指貨款,而其他應收款是指其他往來款項,可以是委託理財,可以是某種短期借款,也可以是使用某種無形資產的款項等等。讓我們站在做假賬的企業的角度來看問題,「其他應收款」的操縱難度顯然比「應收賬款」要低,因為「應收賬款」畢竟是貨款,需要實物,實物銷售單據被發現造假的可能性比較大。而其他應收款,在造假方面比較容易,而且估價的隨意性比較大,不容易露出馬腳。有了銀廣夏和鄭百文虛構銷售記錄被發現的前車之鑒,後來的造假者傾向於更安全的造假手段;「其他應收款」則來無影去無蹤,除非派出專業人士進行詳細調查,很難抓到確實證據(評:而「其他應收款」中的「其他」明細子目則極為惡劣,又亂又煩。即使派出專業人士進行詳細調查,難度也是很大)。對於服務業企業來講,由於銷售的不是產品,當然不可能有「應收賬款」,如果要做假賬,只能在「其他應收款」上做手腳。在中國股市,「其他應收款」居高不下的公司很多,真的被查明做假賬的卻少之又少。(評:為此,又規定了「其他應收款」也列入計提「壞帳准備」的范圍,實際上包括「壞帳准備」在內8項准備實是企業調節利潤的蓄水池)
換一個角度思考,許多公司的高額「其他應收款」不完全是虛構利潤的結果,而是大股東佔用公司資金的結果。(評:由此想到了一個典型的「虛假注資、抽逃資金」的做法,第一步:借:銀行存款(固定資產)等 貸:股本—股東 第二步:借:其他應收款—股東 貸:銀行存款等,當然:1.這兩步之間視不同企業有幾天或幾個月的時間差 2.在目前的企業中很少能夠看到這么NUDE的做法,但也只是多加進了幾個往來,曲折隱晦些而已)早在2001年,中國上市公司就進行了大規模清理欠款的努力,大部分欠款都是大股東挪用資金的結果,而且大部分以「其他應收款」的名義進入會計賬目。雖然大股東挪用上市公司資金早已被視為中國股市的頑症,並被監管部門三令五申進行清查,但至今仍沒有根治的跡象。在目前中國的公司治理模式下,大股東想企業資金簡直是易如反掌;這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做假賬,但肯定是一種違規行為。

④ 關聯方占款的關聯方占款的成因

應該說,大股東及關聯方佔用上市公司資金現象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改制方面的原因,也有意識、文化、法治環境等方面的原因。
一是上市公司改制先天不足。
二是股權分置、國有股流動性差。由於我國股權分置的制度安排,國有股只能在場外協議轉讓,流動性差,再加之我國上市公司派現率普遍較低,國有股東沒有其他股權收入來源,在母公司及其他關聯方生存困難時,自然首先想到的是侵佔上市公司資金。
三是意識方面的原因。國有大股東佔有中小股東的利益,在部分國企高管看來是無可厚非的,把國有資產凌駕於法人財產、個人財產之上的意識,不僅在一些人的頭腦里仍然存在,而且也體現在他們的工作中。此外,一些地方政府領導也認為,如果佔用資金是用來給大股東及其他關聯方的下崗職工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那就是維護了當地的社會穩定,解決了地方政府的難題。
四是歷史方面的原因。盡管說欠債還錢是天經地義的事,但借錢不還在我國也是有歷史的。特別是國有企業之間的三角債,曾經是我國國有企業中的一個普遍現象,而清理三角債也曾經是我國經濟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農村婦女熊德明因為敢於向國家總理反映建築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獲得了 2003CCTV中國經濟年度社會公益獎。由此我們也可以看出,欠錢不還既是一個歷史問題,也是一個現實問題。它已是我國的一大社會公害。
五是法治方面的原因。應該說,大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佔用上市公司資金還算得上是我國近年來的一個新生事物。盡管現有法律也可以應付此類問題,但操作起來難度較大。特別是如果沒有針對主要責任人的刑事和民事處罰條款,法治的效果也要大打折扣。
2003年8月,中國證監會頒布了《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定,非國有控股股東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違反本《通知》規定,給上市公司造成損失或嚴重損害其他股東利益的,應負賠償責任,並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是,造成多少損失或損害其他股東多少利益構成犯罪,究竟按什麼賠率賠償,該文並未詳細界定。這就使得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的可操作性不是很強。《刑法》已有相關條款規定了對挪用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的責任人的刑事處罰,但對挪用給其他公司、企業、單位使用的情況並未涉及。這就是說,我們還沒有直接的、專門針對大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佔用上市公司資金的刑事處罰條款。我們認為,這也是造成關聯方占款屢禁不止、清欠進展遲緩的主要成因之一。

⑤ 大股東占款的深層次原因

1.公司治理結構的缺陷。我國上市公司大多選擇「主體上市,原企業改造為母公司」的模式。而母公司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一般占絕對或相對控股地位,控股大股東可以利用其控股權,通過資產重組、應收賬款或其它應收款等方式,將上市公司的募集資金或利潤向大股東轉移。這樣,由於公司治理結構的天然缺陷,加上內部缺乏必要的監督和約束機制,就使上市公司逐步淪為大股東的提款機。
2.過度「包裝」上市導致先天「缺陷」。相當一批上市公司為達到上市所需條件,脫胎於企業集團的一塊優質資產或一個分廠,而將非優質資產、剩餘勞動力等加以剝離,留在了原企業。其資產在行業的不完整性,使其不具備獨立面對市場的能力,或依靠母公司供應生產所需的原材料,或依賴母公司的銷售渠道銷售產品,從而導致了大量的關聯交易,客觀上為大股東佔用資金創造了條件。
3.上市公司「內部人」控制問題嚴重。由於大股東高管人員和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員交叉任職現象普遍存在,一些身兼數職的大股東高管人員幾乎囊括了上市公司的決策權、監督權和經營權,實際上交叉擔當了「教練員」、「運動員」和「裁判員」的角色,從而使上市公司進一步為少數股東和公司內部人員所控制,導致上市公司的利益屢屢受到損害。
4.上市公司的董事會功能不夠完善。我國上市公司多是由國企改制而成,很多公司在董事會和經理層的劃分上還不清晰,加上國有股股東缺乏監督董事會的意願和能力,董事會就無法行使其對經營者的監督功能。目前,上市公司雖引進了獨立董事制度,但由於某種默契,獨立董事多為「花瓶」董事,難以盡職盡責。
5.上市公司「經營」利潤的需要。有些上市公司出於再融資或避免sT的考慮,於是便同大股東達成某種協議,如將公司賬面價格較低的資產以離奇的高價出售給大股東,創造巨額利潤,但大股東並沒有以現金支付給上市公司,而是以其它應收賬款掛賬,從而一方面上市公司實現了利潤,另一方面形成了大股東欠款;還有的上市公司直接將款項借給大股東,然後向大股東收取資金佔用費,這樣,在公司「產出」利潤的同時,也就形成了巨額的應收賬款。
6.缺乏相關法律法規,監管不嚴,監管制度存在漏洞。一些上市公司巨大的占款黑洞,直到「紙包不住火」,才不得已「實話實說」,究其原因主要是相關制度不夠完善。有關制度雖然對上市公司大股東違規占款作了處罰規定,但處罰條款是粗線條的,具體實施時難以把握尺度,給違規者造成了可乘之機,這也是大股東違規占款屢禁不止的主要原因。

⑥ 關於億安科技案證監會的行政處罰存在什麼問題嗎

億安科技案"終於水落石出。中國證監會日前決定,對聯手操縱億安科技股票價格的4家廣東投資顧問公司進行處罰:沒收違法所得並罰款總計8.98億元,限3個月內賣出剩餘股票77萬股,盈利予以沒收。
這4家公司是:廣東欣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廣東中百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廣東百源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廣東金易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據查,上述4家公司自1998年10月5日起,集中資金,利用627個個人股票帳戶及3個法人股票帳戶,大量買入"深錦興"(後更名為"億安科技")股票。持倉量從1998年10月5日的53萬股,占流通股的1.52%,到最高時2000年1月12日的3001萬股,占流通股的85%。同時,還通過其控制的不同股票帳戶,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和交易量,聯手操縱"億安科技"的股票價格。截至2001年2月5日,上述4家公司控制的627個個人股票帳戶及3個法人股票帳戶共實現盈利4.49億元,股票余額77萬股。

這4家公司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九十條所述的行為。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九十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沒收上述四家公司違法所得4.49億元,並罰款4.49億元;責令4家公司在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在交易所監督下賣出剩餘股票77萬股,並注銷違規開立的個人股票帳戶,盈利予以沒收。4家公司應自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監會開戶銀行,由該銀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付款憑證的復印件送中國證監會稽查局執行監督處備查。

上述4公司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億安科技案說明什麼?股市存在嚴重的制度缺陷

操縱億安科技(相關,行情)股價的四個莊家公司,從1998年10月5日開始,在長達兩年多的時間內採用集中資金、自買自賣等方式影響和控制股票價格,將一支幾元錢的股票炒作到126元的最高價,莊家的賬面盈利一度達到20多億元,在股市暴跌至最低20多元後,廣大中小投資者蒙受了巨額經濟損失,這是中國證券交易市場近年來愈演愈烈的證券欺詐現象最典型的縮影。億安科技案再一次說明,中國股市存在嚴重的制度缺陷,證券市場監管亟需完善和創新。

啟示之一:應建立獨立於交易所的實時行情監控系統

雖然滬深證券交易所從技術上已能對股價異動行情實施即時監控,但為什麼對類似億安科技這種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的不法行為漠然視之?為什麼不停牌進行調查或向投資者進行風險提示?也許很難找到一個令投資者滿意的答案,但這些問題至少表明從屬於交易所的監控系統缺少效率和不公正。

當務之急是對交易所進行體制變革,將其事實上隸屬於證監會的地位改變為市場化的獨立運作,設立獨立於交易所、隸屬於證監會或證券業協會的行情監控系統,由聘請的律師、會計師、分析師、電腦工程師等專業人才組成監控隊伍實施即時監控,並及時採取風險防範和警示措施。

啟示之二:對證券經營機構及其操盤手的行為嚴加制約

各種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行為,必然離不開證券經營機構及其操盤手的密切配合,雖然分工不同,但卻是共謀欺詐,坐地分贓。莊家用個人身份證開戶,建倉分倉,買入賣出,轉移非法所得,沒有證券經營機構的配合根本不可能進行。因此,除在立法上強制證券經營機構及其操盤手承擔連帶責任外,監管部門還應強化證券經營機構的內部制約機制,並對違法的證券交易營業部吊銷其經營執照。

啟示之三: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實施動態監管

現有的監管機制滿足於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進行靜態監管,即對上市公司初次或第一時間披露的信息進行審核確認,而對上市公司就同一事件先後發布的前後不一致的具有誤導、欺詐、惡意影響股價行情的信息沒有採取有效的跟蹤和隨機監管措施。這些惡意欺詐和誤導行為近幾年來在證券市場上愈演愈烈,已成為一種典型的敗德行為。億安科技為配合莊家炒作而散布的所謂"與清華大學合作"、"開發電動汽車、納米技術"等虛假信息就使不少投資者上當受騙。對此類市場中小兒科似的騙術,投資者深惡痛絕,但監管部門至今仍無動於衷,至多以交易所的幾句譴責了事。

啟示之四:應對上市公司大股東、管理層與莊家的關系實施"陽光法"

絕大多數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行為均與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和管理層有關,有的甚至就是由大股東或管理層一手炮製。為此,需要從制度上將他們與莊家的關系予以公開,並進行必要的限制。比如,要求上市公司大股東對其直接或間接進入股市的資金數量、開戶機構、持股數進行適時披露,限制其通過咨詢等中介公司買賣其作為股東的上市公司的股票數量,並限定買賣間隔;上市公司董事長、董事及其他高管人員的親屬、部下或在事實上受其控制者在二級市場上以個人或公司名義直接或間接買賣該上市公司股票達到一定數量的,董事長等人負有公開披露的義務。

啟示之五:對違規操縱市場的莊家進行致命打擊

我們應當形成這樣一個共識:中國證券市場是由6000萬投資者支撐的市場,而不是由少數莊家和機構大戶支撐的市場;是普通投資者養肥了莊家,而不是莊家養活了投資者。因此,規范證券市場,嚴厲打擊黑庄,也許在短期內會對股價產生影響,但從中長期來說,保護了更多無辜的股民免受欺詐導致損失,而且,在客觀上可以使股價回復到合理的價位,擠掉由莊家製造的泡沫。在這種打擊下,普通投資者會有損失,但莊家的損失更慘重,因為他們籌資成本更高,資金鏈條更脆弱,積聚的財務風險更大。另一方面,通過培養合格的機構投資者,規范公募基金,啟動私募基金,開放有資格的證券咨詢機構接受委託理財、代客買賣股票,使一大批嚴格接受監管的"善庄"成為交易市場的主力。

啟示之六:將利益補償機制的建立作為保護投資者工作的重中之重

現有監管機制對投資者的保護大多停留在政策性宣示層面,以及主要滿足於向投資者提供相關信息,進而向投資者作出較為抽象的系統性、非系統性風險教育和提示。這些監管措施是必要的,但卻遠遠不夠。監管效率的重要判定標准之一,應當是投資者在內幕交易、市場操縱、信息誤導等欺詐行為中出現損失時,能夠在法律上和事實上獲得補償。監管者應當通過個案處理滿足或支持投資者的利益訴求。無論是證券法的立法宗旨,還是證監會的監管宗旨,均是以保護投資者的利益為依歸。如果監管者只滿足於對違法者的行政處罰,將違法者從投資者那兒騙取的金錢上交給國庫,那麼很顯然,監管者並沒有盡到保護投資者的法定職責。此外,在投資者依法主張民事索賠權時,監管者惟有依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旗幟鮮明地支持投資者的訴訟請求,其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政策性宣示才能轉化為具體的行動,從而贏得投資者的信賴。須知,監管者本質上代表的是廣大投資者的利益,而不是或不應當是代表機構大戶、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的利益。

啟示之七:凡是行使"公權力"的管制機構及其負責人不宜對股市行情發表主觀性、傾向性言論

在億安科技股價突破百元的關口,有關機構的負責人以支持科技股為由盛贊這支中國百元股,在客觀上"配合"了莊家的操縱行為,給投資者以政策層面的誤導。事實多次證明,管制機構關心股市行情是可以的,但絕不能去引導股市行情,否則一旦造成投資者的損失,管制機構難辭其咎。

證監會披露"億安科技"案內幕

中國證監會今天作出決定,對聯手違規操作"億安科技"股票的廣東欣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廣東中百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廣東百源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和廣東金易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作出重罰,罰沒款近9億元。同時,中國證監會還詳細披露了"億安科技"股票操縱事件的前前後後,這意味著我國證券市場上第一隻股價過百元大關的"億安科技"股票神話的破滅。

"億安科技"股票曾經從1998年8月的5.6元左右,最高上漲到去年2月的126.31元,漲幅高達21.5倍,被廣大股民譽為中國股票市場的神話。

"億安科技"前身為深圳市錦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它於1992年5月7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1999年3月,廣東民營企業億安集團收購了深圳商貿控股公司持有的深錦興超過四分之一的股權,成為深錦興第一大股東。同年8月深錦興公布更名為廣東億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錦興"股票隨之正式更名為"億安科技"。"億安科技"股票從1999年10月25日到2000年2月17日,在短短的70個交易日中,股價由26元左右不停歇地上漲,到2000年2月15日,"億安科技"股價突破百元大關,成為自滬深股票實施拆細後首隻市價超過百元的股票,引起了市場的極大震動。

就中國證監會披露的內幕來看,"億安科技"股票的飆升純屬莊家操縱行為。廣東的這四家公司自1998年10月5日起,集中資金,利用627個個人股票帳戶及3個法人股票帳戶,大量買入"深錦興"(後更名"億安科技")股票。持倉量從1998年10月5日的53萬股,占流通股的1.52%,到去年1月12日最高時的3001萬股,占流通股的85%。同時,還通過其控制的不同股票帳戶,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

這些行為正好與"億安科技"股票價格的飆升啟動相吻合。這四家公司通過它們控制的股票帳戶進行幾乎沒有成本的對敲買賣,來影響證券交易價格和交易量,聯手操縱"億安科技"的股票價格,大肆牟利。截至今年2月5日,上述四家公司通過控制股票帳戶共實現盈利4.49億元,股票余額77萬股。

"億安科技"股票暴跌始自今年1月中旬。鑒於"億安科技"股票出現的種種異常行為,中國證監會在今年1月10日宣布,證監會正在查處涉嫌操縱"億安科技"股票案,已對持有億安科技股票的主要賬戶進行重點監控。受此消息影響,當天,億安科技股票以42.66元跌停開盤,全天均封死在跌停板上,且成交極度萎縮。"億安科技"股票在此後接連跌停。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一)通過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第七十四條規定:"在證券交易中,禁止法人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買賣證券。"。

就中國證監會今天公布的事實來看,這四家公司進行違法操作行為確鑿無疑。炒作"億安科技"的這四家公司明目張膽地違反了《公司法》和《證券法》,肆無忌憚地操縱其股票價格,謀取暴利。

股票價格操縱屬於證券市場欺詐行為。中國證監會查處"億安科技"股票事件,依法打擊機構惡意操縱市場,這是規范證券市場的有力舉措。而隨著"PT水仙"股票退市、股票發行核准制等一系列措施的實施,表明中國證監會已把規范市場、保護投資者利益作為工作重點。同時,也表明當前中國證券市場已經跨入了新的歷史階段,加大打擊證券犯罪力度,保護投資者利益,促進中國證券市場規范發展,將成為中國證券市場的主題。

⑦ 美國是怎麼懲罰侵佔上市公司資金的

如果是一個8000主義,他對於資本運作的最後半天,上市公司的資金的flow獎懲的力度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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