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可交換債 與 可轉換債券 有什麼關系
可交來換公司債券(Exchangeable Bonds,簡源稱為 EB)是成熟市場存在已久的固定收益類證券品種,它賦予債券投資人在一定期限內有權按照事先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發行人所持有的其它公司的股票。
可交換債券相比於可轉換公司債券,有其相同之處,其要素與可轉換債券(convertible bonds)類似,也包括票面利率、期限、換股價格和換股比率、換股期等;對投資者來說,與持有標的上市公司的可轉換債券相同,投資價值與上市公司業績相關,且在約定期限內可以以約定的價格交換為標的股票。
不同之處一是發債主體和償債主體不同,前者是上市公司的股東,後者是上市公司本身;二是所換股份的來源不同,前者是發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後者是發行人本身未來發行的新股。再者可轉換債券轉股會使發行人的總股本擴大,攤薄每股收益;可交換公司債券換股不會導致標的公司的總股本發生變化,也無攤薄收益的影響。
Ⅱ 可交換債券和可轉換債券的區別
可交換債券(ExchangeableBond,簡稱EB)全稱為"可交換他公司股票的債券",是指上市公司股份的持有者通過抵押其持有的股版票給託管機構進而發行的公司債券。
該債券的持有人在將來的某個時期內,能按照債券發行時約定的條件用持有的債券換取發債人抵押的上市公司股權。可交換債券是一種內嵌期權的金融衍生品,嚴格地可以說是可轉換債券的一種。
可轉換債券是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債券。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權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該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的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典:應用版》
Ⅲ 控股股東發行可交換債券是利好嗎
一般來說,控股股東發行可交換債券屬於正常的提示性公告。屬於中性公告。
可交換公司債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東依法發行、在一定期限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交換成該股東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債券。
可交換債券一般發生在母公司和控股的上市子公司之間,即母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期間,轉換為上市的子公司股票。
Ⅳ 關於發可交換公司債券後,用來轉換的股票是從哪來的謝謝各位大蝦幫忙答!
看來兄弟是在時刻關注著股市政策的最新動態,而不是僅僅關注木頭腦子的可轉債回(看答看今天上市就破發的新鋼轉債就知道了)。
現在可交換債券還僅僅是一個設想,是為解決大小非而設計的。他是上市公司大股東(不一定是上市公司)以持有的公司股票做抵押,低息發行債券,然後約定債券持有人在未來某段時間可按一定比例轉換為公司的股票。
由此可見,用來轉換的股票是從大股東(當然也可能是而股東,總之是大小非)處來的,公司總股本並沒有增加,決不是什麼增發之類的不著邊際的東西!
結果實質是,大股東通過放棄持有的股票而獲得發債時的資金,等於延遲了減持時間,減小了現實的大盤壓力。
當然這些只是設想,最後能不能成行,具體細節條款還不得而知。
Ⅳ 可交換公司債與可轉換債券的區別
你好,兩者的區別在於:
1、發行主體不同。可交換債券發行主體為上市公司股東;可轉換專債券發行主體為上屬市公司本身。
2、供轉換的股份來源不同。可交換債券供轉換的股份來源為上市公司股東自身持有的股份;可轉換債券供轉換的股份來源為上市公司未來發行的股份。
3、轉換成股票後股本規模不同。可交換債券轉股後不增加總股本;可轉換債券轉股後將增加總股本。
Ⅵ 控股股東擬發行可交換債券是什麼意思
可交換公司債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東依法發行、在一定期限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交換成該股東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債券。 可交換債券一般發生在母公司和控股的上市子公司之間,即母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期間,轉換為上市的子公司股票。母公司發行債券前,需要將其持有上市子公司股票到指定機構凍結,作為可交換債券的抵押品。可交換債券的條款設計與可轉債券非常相似,發行要素通常也有:票面價格、利率、換股比例、發行期限、可回售條款、可贖回條款等。 可轉換債券和可交換債券本質上沒有區別,都是債券嵌入了看漲期權、修正轉股期權、贖回期權、回售期權後形成的復雜衍生產品,可交換債券發行徵求意見稿也指出可交換債券主要條款參照可轉債發行條款執行,其中對修正條款、贖回條款、回售條款等設計和可轉債相應條塊設計沒有實質性區別。
Ⅶ 公司債、可轉債、可分離債、可交換債的區別
1、發債主體和償債主體不同:
可交換債券是上市公司的股東;可分離債、公司債和可轉債券是上市公司本身。
2、發債目的不同:
發行公司債是企業為籌措長期資金而向一般大眾舉借款項,承諾於指定到期日向債權人無條件支付票面金額,並於固定期間按期依據約定利率支付利息;
發行可轉債用於特定的投資項目;
發行可分離債是為了債券和權證分開,債券認購人可以無償獲得一定數額的認股權證;
發行可交換債券的目的具有特殊性,通常並不為具體的投資項目,其發債目的包括股權結構調整、投資退出(減持股份)、市值管理、資產流動性管理等。
3、所換股份的來源不同:
公司債所換的是大眾的舉借款項;
可轉債券是發行人本身未來發行的新股;
可分離債是發行人公司的股份;
可交換債券是發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
4、 對公司股本的影響不同:
公司債會使得公司股份更加分散;
可分離債是不會使得公司總股擴大;
可轉債券轉股會使發行人的總股本擴大,攤薄每股收益;
可交換債券換股不會導致公司的總股本發生變化,也無攤薄收益的影響。
(7)可交換轉債股東合並發行擴展閱讀:
債券盡管種類多種多樣,但是在內容上都要包含一些基本的要素。這些要素是指發行的債券上必須載明的基本內容,這是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權利與義務的主要約定,具體包括:
1.債券面值
債券面值是指債券的票面價值,是發行人對債券持有人在債券到期後應償還的本金數額,也是企業向債券持有人按期支付利息的計算依據。債券的面值與債券實際的發行價格並不一定是一致的,發行價格大於面值稱為溢價發行,小於面值稱為折價發行,等價發行稱為平價發行。
2.償還期
債券償還期是指企業債券上載明的償還債券本金的期限,即債券發行日至到期日之間的時間間隔。公司要結合自身資金周轉狀況及外部資本市場的各種影響因素來確定公司債券的償還期。
3.付息期
債券的付息期是指企業發行債券後的利息支付的時間。它可以是到期一次支付,或1年、半年或者3個月支付一次。在考慮貨幣時間價值和通貨膨脹因素的情況下,付息期對債券投資者的實際收益有很大影響。到期一次付息的債券,其利息通常是按單利計算的;而年內分期付息的債券,其利息是按復利計算的。
4.票面利率
債券的票面利率是指債券利息與債券面值的比率,是發行人承諾以後一定時期支付給債券持有人報酬的計算標准。債券票面利率的確定主要受到銀行利率、發行者的資信狀況、償還期限和利息計算方法以及當時資金市場上資金供求情況等因素的影響。
5.發行人名稱
發行人名稱指明債券的債務主體,為債權人到期追回本金和利息提供依據。
上述要素是債券票面的基本要素,但在發行時並不一定全部在票面印製出來,例如,在很多情況下,債券發行者是以公告或條例形式向社會公布債券的期限和利率。
Ⅷ 控股股東發行可交換債券是利好嗎
一般來說,控股股東發行可交換債券屬於正常的提示性公告。屬於中性公告。
可交換版公司債權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東依法發行、在一定期限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交換成該股東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債券。
可交換債券一般發生在母公司和控股的上市子公司之間,即母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期間,轉換為上市的子公司股票。
具體分析如下:
看債券類型,可轉換債券,折股後會稀釋每股業績,有一定負面作用,特別是量很大的時候。但同時也要看到其積極的一面,如果可轉債發行投入的項目效益非常好,也是很不錯的。總體評價:中性偏空。
看公司債券投入的項目,能不能帶來可觀的效益。如果投資的項目肯定能帶來很大的經濟效益就是利好!比如經營黃金的上市公司,發行債券和增發新股是用來收購金礦,而黃金走勢堅挺的趨勢,必然給公司帶來持續更高的收益,那就是利好。看產生效益和債券利息的利率比較,高很多,債券就比增發還好。增發的好處在於增加公積金,缺點是股本增加參加利益分配的也增加了。如果投資項目的效益不能確定,或者行業趨勢不確定甚至不好,則要特別小心,有可能債券發行和新股增發都會把這個企業拖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