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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法律法規

發布時間:2021-06-27 23:13:17

Ⅰ 借殼上市需要注意哪些實體法律和程序法律問題

國內借殼上市主要依據的法律法規包括:《公司法》、《證券法》、《交易
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
管理暫行辦法》和《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等規定,要點如下:

1. 交易所對上市公司特殊處理規定
上市公司最近兩年連續虧損,交易所有權對其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
*ST」字樣,對股票價格的日漲跌幅限制為5%。在此期間,公司進行重大資產重組且滿足以下全部條件的,可向交易所申請撤銷退市風險警示:
(1)根據中國證監會有關重大資產重組規定出售全部經營性資產和負債,同時購買其他資產且已實施完畢;
(2)通過購買進入公司的資產是一個完整經營主體,該經營主體在進入公司前已在同一管理層之下持續經營三年以上;
(3)公司本次購買進入的資產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值為正值;
(4)經注冊會計師審核的盈利預測顯示,公司完成本次重組後盈利能力增強,經營業績明顯改善。上市公司被ST後,如首個會計年度盈利,可向交易所申請撤銷ST;如首個會計年度仍繼續虧損,將被暫停上市。公司被暫停上市後,如首個會計年度再繼續虧損,將被終止上市。
2. 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相關規定
2.1權益披露要求
投資者(包括一致行動人)與上市公司股東達成收購協議,收購股份占已發行股份比例在5%~30%之間的,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證監會、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
2.2收購過渡期對董事會規定
以協議方式進行上市公司收購的,自簽訂收購協議起至相關股份完成過戶的期間為上市公司收購過渡期。在過渡期內,收購人不得通過控股股東提議改選上市公司董事會,確有充分理由改選董事會的,來自收購人的董事不得超過董事會成員的1/3。
2.3要約收購及豁免條件
收購股份占已發行股份比例超過30%的,須以要約收購方式進行收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證監會申請豁免要約收購:
(1)上市公司面臨嚴重財務困難,收購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組方案取得該公司股東大會批准,且收購人承諾3年內不轉讓其在該公司中所擁有的權益;
(2)經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非關聯股東批准,收購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發行的新股,導致其在該公司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收購人承諾3年內不轉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且公司股東大會同意收購人免於發出要約。如收購人申請豁免要約收購,應當在達成收購協議之日起3日內編制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提交豁免申請文件,委託財務顧問向證監會、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被收購公司,並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摘要。
3. 國有股東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規定
3.1對受讓方要求
如受讓方通過轉讓取得實際控制權,受讓方應為法人,且設立三年以上、最近兩年連續盈利。
3.2轉讓價格
(1)不低於股份轉讓簽署日前3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的90%。
(2)如國有股東重組上市公司,並在股份轉讓完成後回購上市公司主業資產的,根據中介機構對該上市公司股價的合理估值確定。
3.3付款時間要求協議簽訂5個工作日內支付不低於轉讓款30%的保證金,其餘價款在股份過戶前全部結清。
3.4審核程序
如國有股東轉讓控制權,須由省國資委報省政府批准後,再報國務院國資委審核。在條件成熟時,國務院國資委將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轉讓上市公司股份逐步交由省國資委審核。

Ⅱ 非公開發行和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區別

非公開發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採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也稱為定增。這個叫法主要是根據股票發行對象的不同,將股票發行方式分為非公開發行(Private placement)與公開發行(Public offering)。
一般地說,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特點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其一,募集對象的特定性;即其發售的對象主要是擁有資金、技術、人才等方面優勢的機構投資者及其他專業投資者,他們具有較強的自我保護能力,能夠作出獨立判斷和投資決策。
其二,發售方式的限制性。即一般不能公開地向不特定的一般投資者進行勸募,從而限制了即使出現違規行為時其對公眾利益造成影響的程度和范圍。在這種情形下,通常的證券監管措施,如發行核准、注冊或嚴格的信息披露,對其就是不必要的,甚至可以說是一種監管資源的浪費。
公開發行是指沒有特定的發行對象,面向廣大投資者分開推銷的發行方式。發行人通過中介機構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廣泛地發售證券。在公募發行情況下。所有合法的社會投資者都可以參加認購。公開發行的股票不一定要求上市。但是上市必須要求公開發行股票。
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

Ⅲ 上市公司收購非上市公司的流程,以及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不適用。

適用什麼樣的程序要看被收購公司的資產、收入和利潤情況。
如果收購觸及重大資產重版組條件的,要經董事會、權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報證監會,證監會並購重組委審核。具體條件看《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不夠重大資產重組條件的,看上市公司自己的《對外投資管理辦法》,其中規定了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對外投資的審批許可權,該誰批的誰批。有的收購涉及的金額很小,連董事會都不用上,直接總經理或董事長批了就行。
如果是通過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或者股權方式收購非上市公司的,那就麻煩很多,要經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報證監會,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審核。具體可以看《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
如果涉及到關聯交易的,看上市公司自己的《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其中規定了董事會和股東大會關聯交易的審批許可權,該誰批的誰批。獨立董事還要發表意見。
不管是什麼情況,只要涉及到上董事會、股東大會的,都要報交易所對外公告。還有就是,評估都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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