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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達集團皇台新聞

發布時間:2021-06-28 02:42:15

『壹』 武威武酒集團是不是上市公司

武酒集團目前不是上市公司,武威市目前只有榮華集團,皇台集團,是上市企業。

『貳』 需要寫企業財務報告。求中國具有發展前景的中小上市公司名單。

鹽湖股份、山西汾酒、金地集團、東阿阿膠、蘭花科創、首開股份、川投能源、山版東高速權、吉林敖東、世茂股份、新和成、海斯克、酒鬼酒、盛達礦業、沱牌捨得、水井坊、廣電運通,桂林三金,陝國投A,雲南鍺業,海印股份,宋都股份,西部資源,三諾生物,新黃浦,興業礦業,仁和葯業,金威股份,萬通地產,全聚德,新大陸,廈門空港,鳳凰股份,廣電網路,重慶路橋,美克股份,龍江交通,零七股份,博雅生物,莫高股份,吉林告訴,江南水務,山大華特,楚天高速,凱美特氣,二六三,多倫股份,紫光古漢,交大昂立,羚銳制葯,聯美控股,ST皇台,同花順,東方賓館,富臨運業,新都酒店,南京港,西安旅遊,寶萊特,西安飲食,新世紀
打得好累哦,按照市值大小排列的,有些字可能打錯了

『叄』 商標權受到法律的哪些限制

一、因合理使用而受到限制
大多數商標的構成要素中均含有詞彙,這些詞彙除少數為臆造詞彙以外,大多數為普通詞彙,這些普通詞彙作為商標使用是建立在其已經產生的第二含義基礎之上,而作為其原本所固有的含義仍然存在,並且不受限制地在言論中被使用,不能因為一詞彙被注冊為商標而剝奪他人就該詞彙原本所固有的意義上的使用,也不應妨礙他人為說明其產品信息而誠實的使用注冊商標。即不得妨礙他人的合理使用。
(一)說明性術語的合理使用
說明性術語的合理使用是指他人只是在商標所用詞彙的普通本意上進行說明性的使用或為了說明與商品有關的真實信息使用一商標,商標權利人無權加以阻止,此為說明性術語的合理使用。
歐共體商標條例第12條關於共同體商標效力的限制中規定「共同體商標所有人無權制止他人在貿易過程中使用:(a)其自己的名稱或地址;(b)有關品質、質量、數量、用途、價值、產地名稱、生產商品或提供服務的時間的標志,或有關商品或服務的其他特點的標志;(c)需要用來標明商品或服務用途的標志,特別是用來標明商品的零部件用途的商標;只要上述使用符合工商業務中的誠實慣例。」歐共體一號指令第六條、《卡塔赫那協定》第105條、《北美自由貿易協定》第708條、美國商標法第33條、日本商標法第26條均作了與歐共體商標條例基本相同的規定,允許說明性術語的合理使用。我國實踐中也不乏這樣的案例,例如我國生產的電腦如同國外生產商一樣標明「inter inside'』,此為典型的合理使用。
我國2001年修訂的商標法未規定商標權的限制,但在此之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標字[1999)第331號《關於商標行政執法中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條規定:「下列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圖形的行為不屬於商標侵權行為:(一)善意地使用自己的名稱或地址;(二)善意地說明商品或服務的特徵或屬性,尤其是說明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用途、地理來源、種類、價值及提供日期。」除此之外1988年商標局《關於將唐山作為產地名稱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的意見》以及國家工商局工商標字[1996)第157號文件中強調「未經商標注冊人允許,他人不得將其注冊商標作為專賣店、專營店、專修店的企業名稱或營業招牌使用。」以上為我國商標許可權制方面的僅有規定,並且只是行政性的意見,沒有上升為法律。但實踐中有不少商標許可權制方面的案例可循。例如江蘇天寶葯業有限公司在其「雙歧天寶口服液」產品包裝上使用了「三株菌+中草葯」等文字,商標局認為此既不是商標,也不是商品名稱,而是對該商品成分進行說明的文字,因此,不構成侵犯「三株」及圖形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①再如商標局在商標案字[1999)第637號文件中指出通化當地其他企業酒類商品上除使用自己的商標外,還善意使用「通化特色」字樣(如字體大小相同且並列使用)的行為不構成對使用「通化」商標的侵權。
除了行政機關之外,我國司法機關近年來也作出過類似的判決。福蘭德公司訴中關成公司一案中,石家莊福蘭德公司於1996年筍月注冊了「小秘書」、「秘書」商標,字體為半弧形的行書體,核定使用的商品為第9類,即電話號碼速撥器、通訊之導航設備、電子計算機及其外部設備、電腦記事本。中關成公司在其開發的藍點Linux2.0操作系統中,將「電子小秘書」命名為其KDE個人信息助理程序的名稱,其電子小秘書界面頂端有「電子小秘書」字樣,為宋體。審理中北京一中院認為:「電子小秘書」是藍點Linux2.0操作系統中的一個功能模塊的名稱,其標示的是該模塊的功能和用途,被告雖然在其用戶手冊、網站、安裝後的菜單及電子小秘書界面上使用了「電子小秘書」字樣,但這種使用僅指向該應用程序的功能和用途,並不具有區別商品來源的功能。另外被告在其系統的產品外包裝及安裝光碟貼面均未出現任何「電子小秘書」字樣,所以是合理使用,且使用方法亦是善意的,符合商業習慣,故不構成侵權。
所以,我們在考察是否合理使用時,首先應考察是否必須使用和使用是否超過必要限度,其次,考察主觀上是否是善意地使用,而後還要考察所表述的內容是否與客觀相符、表達的方式是否符合商業習慣。
(二)在先權人的合理使用
在先權人的合理使用是指一文字或圖案雖然被申請注冊為商標,但在此之前在該文字或圖案之上已經存在諸如版權、專利權之類的在先權利,則商標權人無權禁止在先權利人行使其在先權利,並且商標權人無權在與在先權人的在先權利發生沖突的范圍內行使商標權。
日本商標法規定得較為詳細,其第29條及第32條規定商標權人無權在可能與在先外觀設計權人或在先版權人的權利發生沖突的范圍內行使自己的商標權。商標權人也無權禁止在先的相同或近似標志的使用人以不違反公平競爭的方式繼續使用其標志,但有權要求該在先使用人:(1)將其使用局限在其原使用范圍;(2)在使用中以明顯的方式指示出其商品或服務與商標權人的商品或服務並非同一來源,以防誤導公眾。這一規定與歐共體一號令第6條第2款的規定基本一致,該款規定如果他人效力僅限於當地的在先權利為有關成員國所承認,商標所有人的權利不得用來禁止該在先權利人在商業中在原區域內使用該權利。而美國商標法在這一問題上走的更遠,根據美國商標法第2條的規定,如果不發生混淆,在先權利人可以獲得共同注冊。
我國也有類似的情況,1993年修訂的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規定連續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務商標,與他人在相同或類似的服務上已經注冊的服務商標(公眾熟知的服務商標除外)相同或近似的可以依照國家工商局有關規定繼續使用。
(三)比較廣告中的合理使用
比較廣告在歐美較為盛行,所以其商標法中也有充分的反映,例如澳大利亞1995年的商標法第122條將「使用商標作廣告中的比較」作為不構成商標侵權的行為進行了規定,歐洲議會和委員會1997年10月通過的歐共體一號令及美國商標法第34條都有基本相同的規定,賦予了比較廣告以合法的地位。
歐美的比較廣告有其深刻的理論基礎。他們從消費者的角度出發,認為消費者對商品的各種特性有知情權,商品在全球范圍內流通而且同類產品品種繁多,同質產品不同生產者眾多的情況下,如果消費者缺乏足夠的信息會無法比較和取捨,為了使消費者獲取盡量多的信息,享受統一市場的好處,比較廣告作為增加消費者信息的一個重要渠道應當允許,但應受到一定的限制,以免貶損他人商品。比較廣告首先在20世紀後期的美國開始盛行,與此有關的訴訟此起彼伏,直接推動了有關法律的完善。美國法院通過判例確立了比較廣告是否合法的原則性依據:被告對自己或他人的產品的陳述是否虛假或引人誤解;是否有意欺騙或至少可能欺騙大部分廣告對象;欺騙是否足以影響消費者的購物決定;廣告產品是否進行洲際貿易;原告是否可能受到營業額下降、聲譽受損的危害。美國法院在某些情況下比上述原則走得更遠,甚至認為只要不存在混淆的可能,只要被告不將其產品說成是原告的,生產者可以聲明「品質相當,價格僅為三分之一」、「被告某一產品相當於原告某一產品」之類的廣告詞存在。比較而言歐共體一號令對比較廣告規定較為詳細:「凡是直接或間接提到競爭對手或競爭對手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廣告都屬於比較廣告。」「比較廣告應符合下列規定:1.不能以任何方式發布欺騙或可能欺騙消費者、損害競爭對手和影響消費行為的誤導性廣告。2.比較的商品或服務應限於同樣的需要或具有同樣的用途,禁止毫不相關的商品或服務之間比較。3.比較的內容應是商品或服務的主要的有代表性並可核實的特徵(包括價格)。4.比較只限於指明競爭對手之必需的程度,不能導致混淆和誤認。5.不能貶損他人。6.帶有不同原產地名稱的商品不得比較。7.不得從比較中獲取不正當利益。8.不得直接使用對應模仿的方式。」應歐共體統一市場的需要其成員國均已按此規定修改了國內立法。
我國廣告實踐中在酒、飲用水、化妝晶、葯品等領域比較廣告為數不少,一般未直接點名比較,但紛爭亦不少,只不過沒有作出有價值的判決而已。直接點名的比較廣告雖然不多,但在我國早已出現,如甘肅皇台酒廠90年代的廣告詞「北有皇台,南有茅台。」我國如何規范比較廣告,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可參考歐美規定的同時,有待深入探討。
(四)新聞報道等非商業性使用
美國商標法第43條(C)4規定非商業性使用和任何形式的新聞報道及評論不得視為淡化。盡管其他國家沒有規定,但新聞報道和評論均不視為侵權.
二、商標權因懈怠行使而受到限制
商標作為一種無形財產權,當其受到侵害時,因其無形的特徵難以被及時發覺,有些情況下侵權人自己也無從知曉是否侵犯他人商標權,注冊制度在一定的程度上預防了侵權的發生,但它不可能疏而不漏。如果商標注冊人對其注冊商標進行大量的廣告宣傳和促銷投入,形成一定的商譽的情況下,如果允許再無任何時間限制地提出該注冊商標侵犯其在先權利而要求撤銷,顯然有失公正。並且會造成商標雖已注冊,但仍處於不穩定狀態,顯然有悖商標制度的初衷。
為此各國均對撤銷商標的申請作了時間限制,讓商標所有人承擔及時發現並自我保護的責任,否則應對其懈怠行使商標權而付出相應的代價,即商標權受到一定的限制,超過一定的時限則不能申請撤銷他人注冊的商標,當然,惡意注冊不在此限。我國2001年修訂的商標法第41條規定對非惡意的注冊商標提出撤銷的時間限制為5年,這與歐共體、美國、TRIPS等的規定相一致。那麼注冊5年之後未被撤銷的非惡意注冊商標即使與在先注冊的商標相同,也將會合法存續。這樣在同一市場內就會出現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為不同的商標主體所擁有,在後注冊商標所有人不得對抗在先權利的存在,在先權利亦不得被援引來對抗在後注冊商標。實際上會出現兩個不同的商標主體使用同一或近似商標的局面。因為歷史原因相同商標為不同市場主體所擁有的情況在我國一直存在,如「冠生園」蛋糕等食品,在南京、上海、武漢、重慶等城市都有企業擁有該商標,但互相之間又沒有任何關系。

『肆』 世界上有王春生嗎

一、版權頁
圖書在版編目(CIP)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1
ISBN 978-7-80217-767-3

Ⅰ.中… Ⅱ.最… Ⅲ.最高法院-文件-匯編-中國-2008 Ⅳ.D926.21

中國版本圖書館CIP數據核字(2008)第210350號

責任編輯 錢小紅 賈毅
出版發行 人民法院出版社
地址 北京市東城區東交民巷27號(100745)
電話 (010)67550520(責任編輯) 67550516(出版部) 6755055 1 67550558(發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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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 北京中科印刷有限公司
經銷 新華書店

開本 787×1092毫米 1/16
字數 879千字
印張 36
版次 2009年1月第1版 2009年1月第1次印刷
定價 96.00元

版權所有 侵權必究

條形碼9787802177673

二、編輯說明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是最高人民法院公開介紹我國審判工作和司法制度的重要官方文獻,由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主辦,是最高人民法院對外公布司法解釋、司法文件、裁判文書、典型案例及其他有關司法信息資料的法定刊物。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的主要內容包括法律選登、司法解釋、司法文件、裁判文書、案例、任免事項和文獻等。其中,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法定許可權對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如何具體適用有關法律規定所作的解釋和說明,具有法律的效力,可以在裁判文書中直接援引,作為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依據;司法文件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並下發各級人民法院的有關審判工作、法官隊伍建設、司法行政工作的各類行政性公文;裁判文書和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選編的各級人民法院適用法律和司法解釋審理刑事、民事、行政訴訟、國家賠償等各類案件的裁判範例,對於指導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相關案件具有重要的參考和借鑒作用;任免事項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最高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的任免決定;文獻選編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關於審判工作、法官隊伍建設和司法改革內容的部分工作報告和講話。作為公開向全社會介紹人民法院各類司法信息的文獻資料,《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的權威性、專業性、指導性和實用性一直享有盛譽。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年鑒版)是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月刊)為基礎編輯出版的系列司法文獻性叢書。編輯和出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年鑒版),為社會各界能夠及時查閱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信息資料,全面了解人民法院的各項審判工作以及法官隊伍建設、司法改革工作的狀況,開辟了一個新的渠道。《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年鑒版)按年度匯編,每年1卷,面向社會公開出版發行。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8年卷)基本保留了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月刊)的內容,並以司法解釋、司法文件、文獻、任免事項、裁判文書和案例等各項資料的類別為欄目,將《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8年全年公布的資料和文獻內容重新進行了整理和歸類,以便於讀者能夠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公布的年度、資料的文檔類別和法律類別進行查閱。在重新整理文獻和案例的過程中,對個別文字錯誤做了必要的補正。

編者
二○○八年十二月
三、目錄

法律選登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1)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8)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15)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26)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9)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40)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48)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54)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54)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63)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7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納米比亞共和國關於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的決定(78)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政府關於刑事司法協助的協定》的決定(79)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關於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的決定(79)

法規選登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80)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96)
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97)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105)
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118)
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128)

司法解釋

綜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133)

刑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3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第二審判決改變第一審判決認定的罪名後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復(137)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38)

民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14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船舶碰撞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14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14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台民事訴訟文書送達的若干規定(14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14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債權人對人員下落不明或者財產狀況不清的債務人申請破產清算案件如何處理的批復(15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156)

行政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15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撤訴若干問題的規定(161)

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162)

文獻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於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的決議(167)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2008年3月10日在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 肖揚)(167)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第五號)(182)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簡歷(182)

任免事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蘇勇、李曉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法官的公告(183)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最高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名單(183)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免職名單(18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馬三剛等20人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法官的公告(184)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名單(18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沈德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法官的公告(185)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名單(185)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名單(185)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名單(186)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名單(186)

司法文件

綜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人民法院貫徹落實〈實施綱要〉和〈若干意見〉構建懲治和預防腐敗工作機制實施細則》的通知(187)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開展案件質量評估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194)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民政部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 衛生部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印發《〈殘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實施方案〉實施辦法》的通知(198)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證使用管理規定》的通知(20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做好抗震救災恢復重建期間民事審判和執行工作的通知(206)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處理涉及汶川地震相關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意見(一)》的通知(20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真學習和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通知(20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真學習和貫徹《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的通知(21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人民法院監察工作條例》的通知(213)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貫徹落實〈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年工作規劃〉的實施辦法》的通知(21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本院執行工作辦公室更名為執行局的通知(226)

刑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印發《辦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227)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印發《關於充分保障律師依法履行辯護職責確保死刑案件辦理質量的若干規定》的通知(229)

民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中國證監會關於查詢、凍結、扣劃證券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有關問題的通知(23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23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通知(236)

行政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真貫徹執行《關於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25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真貫徹執行《關於行政訴訟撤訴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258)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充分發揮行政審判職能作用為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通知(260)

司法統計

2007年全國法院司法統計公報(263)

裁判文書選登

河北勝達永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與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河北寶碩股份有限公司銀行承兌匯票協議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07)民二終字第35號(271)
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濟南辦事處與山東省濟南醫葯采購供應站、山東省醫葯集團有限公司、山東省醫葯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06)民二終字第153號(276)
中國恆基偉業集團有限公司、北京北大青鳥有限責任公司與廣晟投資發展有限公司、香港青鳥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 (2006)民四終字第28號(280)
泛華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公司與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05)民一終字第85號(285)
風神輪胎股份有限公司與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河北寶碩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07)民二終字第36號(291)
山西嘉和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太原重型機械(集團)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07)民一終字第62號(302)
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濟南辦事處與中國重汽集團濟南卡車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小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借款抵押合同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07)民二終字第25號(315)
陸豐市陸豐典當行與陳衛平、陳淑銘、陸豐市康樂奶品有限公司清算小組、第三人張其心土地抵債合同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06)民二提字第10號(323)
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嶗山國土資源分局與青島乾坤木業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07)民一終字第84號(332)
義大利費列羅公司與蒙特莎(張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正元行銷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06)民三提字第3號(338)
史文培與甘肅皇台釀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北京皇台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互易合同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07)民二終字第139號(350)
天同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組與恆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恆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分行、恆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煙台青年路支行返還扣劃結算資金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07)民二終字第147號(359)
西安市臨潼區建築工程公司與陝西恆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07)民一終字第74號(365)
浙江省樂清市樂城鎮石馬北村村民委員會與浙江順益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06)民一終字第59號(373)
中國農業銀行哈爾濱市太平支行與哈爾濱松花江奶牛有限責任公司、哈爾濱工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中隆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07)民二終字第178號(379)
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昆明辦事處與昆明新人人海鮮酒樓有限責任公司、昆明新人人金實酒樓有限責任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07)民二終字第210號(385)
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成都辦事處與四川泰來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泰來房屋開發有限公司、四川泰來娛樂有限責任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08)民二終字第55號(390)
上海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與上海市綜合信息交易所、上海三和房地產公司委託貸款合同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05)民二提字第8號(401)
大連渤海建築工程總公司與大連金世紀房屋開發有限公司、大連寶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大連寶玉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07)民一終字第39號(406)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門峽車站支行與三門峽天元鋁業股份有限公司、三門峽天元鋁業集團有限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08)民二終字第81號(424)
國家開發銀行與沈陽高壓開關有限責任公司、新東北電氣(沈陽)高壓開關有限公司、新東北電氣(沈陽)高壓隔離開關有限公司、沈陽北富機械製造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撤銷權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08)民二終字第23號(431)
荷屬安的列斯·東方航運有限公司與中國·澄西船舶修造廠船舶修理合同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 (2007)民四監字第27號(444)
瑞華投資控股公司與山東魯祥銅業集團有限公司、山東省嘉祥景韋銅業有限公司、陳中融、高學敏等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 (2007)民四終字第28號(446)

案例

刑事

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人民檢察院訴白雪雲等搶劫案(450)
陝西省渭南市人民檢察院訴渭南市尤湖塔園有限責任公司、惠慶祥、陳創、馮振達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惠慶祥挪用資金案(454)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訴李彬、袁南京、胡海珍、東輝、燕玉峰、劉鈺、劉少榮、劉超綁架案(460)
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檢察院訴楊志成盜竊案(464)

民事

吳林祥、陳華南訴翟曉明專利權糾紛案(468)
劉志兵訴盧志成財產權屬糾紛案(476)
天津狗不理集團有限公司訴濟南市大觀園商場天豐園飯店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案(479)
仲崇清訴上海市金軒大邸房地產項目開發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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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麗紅訴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順德支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512)
黃宇森訴廣州市白雲區京溪小學、廣東省三茂鐵路國際旅行社等人身
損害賠償糾紛案(520)
王春生訴張開峰、江蘇省南京工程高等職業學校、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侵權糾紛案(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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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光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8年光碟版

版權所有,翻制必究
CD-ROM

ISBN 978-7-900207-15-9
條形碼9787900207159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
人民法院電子音像出版社

『伍』 如何借名揚名,抬高自己

「借名揚名」是一種精明的商戰策略,具有投入少,見效快、收益大的效果,甚至有起死回生之奇效。

其實,作為一種商戰競爭戰術,借名揚名,就是借名抬高自己,發展自己的謀財奇招。這在現代商戰中屢用屢有效,如果你也能精於此道,事業不愁不能更上層樓。

一般來說,借名揚名術,有以下三種基本方式:

(1)與名牌、名店、名廠、名人聯姻、聯營,借名牌之勢抬高自己,並乘機借勢發展自己

甘肅天水啤酒廠地處西北最大的自然森林區之一——小隴由林區邊緣,取歷史名泉「甘泉」水精釀製成的「大小啤酒」,雖然質量上乘、風味獨特,但因品牌沒有知名度而銷路一般。1994年,天水啤酒廠負責人想辦法實現了與北京啤酒廠聯姻,通過轉讓北京啤酒廠的技術工藝,一方面狠抓產品質量,使啤酒質量再上新台階,保證名副其實;另一方面以北京啤酒廠天水分廠的名義打起了「北京啤酒」的牌子,這一招不僅使天水啤酒佔領了天水市以及甘肅省的主要市場,而且打進了西安、寶雞、綿陽等地,深受歡迎,銷路順暢。

在中外合資企業中,採用同國外名企、名牌聯姻,發展自己的策略應用得更為普遍,且大多都比較成功。

(2)利用名牌、名人、名廠、名店之名,抬高自己,發展自己

「南有茅台,北有皇台」,這是甘肅涼州皇台酒廠曾經盛極一時的主題廣告語。它巧用中國第一名酒「茅台」之名,抬高了自己的身份,將「茅台」與「皇台」相提並論,使「皇台」與「茅台」並駕齊驅,實為借梯上樓的高明之舉。眼下,「皇台酒」已由地方名酒躋身「中國名酒」、「世界名酒」的行列,其品牌的身價日增,前景看好。「南有茅台,北有皇台」的形容與願望,似乎正在變成現實。

事實上,「皇台酒」不僅僅是利用「中國第一名酒茅台」來抬高自己,而且「皇台」這一品牌名稱也是借名揚名的結果,它是利用「涼州」歷史文化名城中著名的歷史名勝「皇娘娘台」而取名。這種利用名山、名勝以及歷史名人之名,古為今用,借名揚名的技巧,亦是企業策劃中常用的方法,其中也不乏成功者。如,借「楊貴妃」之名而來的「貴妃酒」,借「曹操」之名而來的「杜康酒」,借「關羽」之名而來的「關帝酒」等。

(3)巧借名牌、名人、名店、名廠之勢,「坐享其成」,借梯上樓

這種技巧的關鍵在「巧」。

有一段時期,廣播電視里,報刊路牌上,經常聽到、看到「東奔西走,要喝宋河好酒」的廣告詞。這句朗朗上口、情意綿綿且充滿誘惑力的廣告詞,不僅使嗜酒者對「宋河酒」有了極深的印象,連婦孺也耳熟能詳了。郎酒為了宣傳自己宣傳媒體上打出了別一則妙語廣告:「家有郎酒,何必東奔西走。」這句廣告語藉助了「宋河好酒」廣告在受眾心中早已有之的效應,巧借其巨資投入培育而受眾普遍認同的「東奔西走」代名詞,坐享其成,取代了「宋河好酒」的位置,收到了奇效。

值得指出的是,「借名揚名」之術,在策劃中或實際運用中要注意把握好三點,否則很容易弄巧成拙。

第一,遵守有關知識產權、商標及廣告法規,防止侵犯名牌的合法權益。

第二,注意策劃技巧和消費者的心理承受度。比如,有那麼一則借洋名牌抬高自己的廣告——「酒,XO的享受」,這句廣告語的策劃技巧如何暫且不論,但它忽視了國人的民族自尊心的承受度,讓廣大廣告受眾聽後很不舒服。以至有人不願忍受而撰文批評,並高呼:「中國人應該多一些自信,不要洋貨陪襯,不要『XO的享受』。」

第三,注重創新。「借名揚名」之術,看似平淡無奇而又簡單,其實並不簡單。世上的事情就是這樣,越是看似簡單平淡的事情,越是大有文章可作。借跟借大不一樣,俗手的借,只是拿來用之;高手的借,借中求變,借中求新。這借中創新,才是「懶人」靠借致富的靈魂所在。

總之,借的學問深著呢,就看「懶人」怎麼鑽研;借的文章大著呢,就看「懶人」怎樣去做。只有大手筆,方能做出高水平的大文章,做出精彩的好文章。

訣竅應用提示

1.借名要巧借,要使所借之「名」對自己的事業確實有所幫助並取得回報。

2.市場經濟是法制社會,借名要合乎法律規定,不要因借名不當而招惹麻煩。

『陸』 亞特集團老總叫什麼什麼地方人

亞特集團老總叫李明,甘肅隴南人。

據了解,李明是亞特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人。

亞特投資公司目前已發展到在北京、上海、海南、內蒙、新疆、蘭州、天水、禮縣、徽縣等地擁有14家子公司的跨行業、跨區域的大型民營企業集團。旗下有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甘肅金徽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和地產業。

(6)盛達集團皇台新聞擴展閱讀

2019年SOHO中國的潘石屹、張欣夫婦以220億人民幣位居榜單第153位;西安隆基的李振國、李喜燕夫婦以190億元財富位於第183位;天士力公司的閆希軍家族以175億元的財富排名208位;奇正藏葯雷菊芳以120億元的財富居榜單320位;

西安隆基的李春安以105億元財富位於第370位;亞太實業的朱全祖、俞金花夫婦以60億元的財富排名第684位;盛達集團的趙滿堂、趙慶父子財富50億元,排名第828位;

贏合科技的王維東、許小菊夫婦以37億元排在第1130位;甘肅亞特集團的李明以財富35億元排名第1166位;特變電工的張新以財富35億元同樣排名第1166位。

『柒』 我持有 股票不知道怎樣索賠

一、程序
證監會(局)立案調查—— 行政處罰告知 —— 股民准備索賠材料 —— 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法院立案——審判
1、調查時間一般6個月,最短的37天(雅百特),最長二年以上。一旦被立案調查,說明已掌握違法的初步證據,被行政處罰是大概率事件。
2、處罰是法院立案的前置程序,一般在處罰告知書或決定書下達後法院才會正式立案。
3、管轄法院:省會城市或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司法實踐中,審判期限一審6個月以上,二審6個月以上。
4、股民索賠准備工作一般從上市公司公告收到證監會立案調查通知書之日起就開始了,因為立案調查後的交易會對股票索賠產生很大的影響。所以立案調查後應及時與韓友維律師團隊聯系咨詢。
二、需要您做的工作

1、聯系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韓友維律師團隊登記(幫您評估計算索賠金額)
2、完成交易記錄的調取、委託材料簽字、郵寄
3、收取賠償款!
對於符合索賠條件的投資者,我們律師團隊有一套完整的指導材料給您,並幫助您完成所有工作。
三、幾個爭議較大的問題

1、關於揭露日。一般來說,上市公司自我更正日、證監部門立案調查日、新聞媒體公開報道日、調查結果(處罰)告知日都可以作為揭露日。揭露日以前賣出的股票、揭露日以後買入的股票都無法獲賠。
2、系統性風險。法律對之沒有具體規定,法院會根據同期大盤指數下跌的幅度,在計算損失時相應的扣除一定比例的系統性風險。各地法院標准不一,大致在50%--80%。

四、退市風險警示及立案調查對上市公司的影響

立案調查後,根據《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規定,上市公司必須發布暫停上市風險警示公告,主要內容是公司存在被認定為「重大違法」而被退市的可能,提醒投資者注意風險。我們認為只是按照規定「例行公事」,從近幾年信披違規案件處罰情況來看,被認定為重大違法而退市的可能性非常小,一般都是責令改正、罰款、警告、市場禁入等,投資者不必太過在意。
立案調查期間,根據《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規定不得定向增發。如被行政處罰,主板中小板公司一般不會影響定向增發,創業板公司36個月內不得定向增發。

五、我們的經典案例

1、ST智慧(601519)索賠全國股民首例勝訴案:在投資者連續敗訴、撤訴的情況下,我們第一個勝訴。
2、安碩信息索賠全國股民首例獲賠案:我們率先與被告達成和解獲得賠償。且和解中確定的索賠標准在該案判決中被法院採納。
3、創興資源索賠案:提出的揭露日被法院認可,團隊代理的該案訴訟標的超過2000萬元。
4、辦理過的部分虛假陳述案件:大連控股、京天利、金亞科技、ST墨龍、神馬股價、ST昆機、恆順眾升、雅百特、祥源文化、鞍重股價、寶利國際、保千里、方正證券、北大醫葯、安泰集團、ST欣泰、五糧液...........等公司。
曾被《證券日報》、江蘇衛視、《財經雜志》、《經濟觀察報》、《野馬財經》等媒體多次采訪報道。

『捌』 甘肅隴盛皇台酒業有限公司白銀分公司怎麼樣

簡介:甘肅隴盛皇台酒業有限公司白銀分公司成立於2014年11月25日,主要經營范圍為預包裝食品的批發零售(憑許可證有效期經營)等。
法定代表人:段煉
成立時間:2014-11-25
工商注冊號:620400200028905
企業類型:內資分公司
公司地址:甘肅省白銀市白銀區上海路會師街69號-4A幢(12)27幢2-04

『玖』 冬天蜜蜂為什麼要築皇台呢

誰把相思種在梨花下;誰把青絲熬成了白發;誰把咫尺刻畫成天涯。總想挽住一場盛世繁華,反減瘦了青春韶華,花還在,人已天涯……
西風吹散了多少思念,已不再問當時誰陷得深?輕聲吟唱,讓前塵往事都隨風。"情」是一座愁城,越是在乎越受困,行到緣分盡失,笑對落花繽紛。原來,解脫往往只需輕輕一個轉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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