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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東債轉股稅務處理

發布時間:2021-06-29 07:22:24

『壹』 債轉股需要交納哪些稅費

債轉股企業應照章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按債轉股企業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簽訂的債轉股協議,債轉股原企業將貨物資產作為投資提供給債轉股新公司的,免徵增值稅。

債轉股原企業將應稅消費品作為投資提供給債轉股新公司的,免徵消費稅。

二、債轉股企業應照章繳納企業所得稅。

債轉股新公司因停息而增加利潤所計算的企業所得稅,應按照現行企業所得稅財政分享體制規定分別由中央與地方財政返還給債轉股原企業,專項用於購買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資產管理公司」)持有的債轉股新公司股權,並相應增加債轉股原企業的國家資本金。

具體財政返還辦法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後有關所得稅退庫管理的通知》(財預〔2002〕322號)的有關規定辦理。資產管理公司對債轉股企業股權回購事宜按財政部資產處理有關規定執行。

(1)控股股東債轉股稅務處理擴展閱讀:

法律相關:

公司法:

1、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債權不能用於出資我國新《公司法》第27條第1款規定,以債權出資不再被明令禁止,新《公司法》為這一制度預留了法律上的延展空間,留待更多的實踐和立法予以填補。

從新《公司法》是一種開放性法律規范的角度講,國家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債權出資這種方式作為股東,其權利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2、從法律規定層面上講,債權不能直接轉化為股權,因為投資形成的股權和合同形成的債權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民事法律權利。債權人是合同之債的權利人,不是企業股份的持有人。在《公司法》中沒有允許債權作為出資。債權既不能直接作為貨幣出資,也不能代替實物及其他形式出資。

3、但是,從債轉股的制度本身來看,它實際上正是運用了債權和股權的根本區別。債權是一種契約性的權利,而股權是一種非契約性的權利。

貸款本息作為債務,不僅債權人具有強制性的索償權利,而且企業要將這些債務作為負債或財務費用在企業資產負債表的負債方列示,它的增加直接影響企業的利潤並決定了企業是否能夠持續經營。

『貳』 個人----自然人股東可以債轉股嗎涉及的稅收有那些

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涉及的稅費主要有以下幾項:
1、營業稅:國稅總局明確個人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2、印花稅:按照股權轉讓價款金額的萬分之五雙邊徵收,如果合同中股權轉讓價款低於股權合理價值的,稅務局可以對股權轉讓價款進行調整;
3、個人收入所得稅:按照股權合理價值扣除取得股權的成本及稅費後款項總額的20%繳納。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納稅或者以較低轉讓款金額計算稅款: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
(二)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章程規定,並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
(四)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叄』 關聯企業之間債務重組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1、關聯方之間發生的含有一方向另一方轉移利潤的讓步條款的債務重組,有合理的經營需要,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可以分別按照上述規定處理:
(1) 經法院裁決同意的;
(2) 有全體債權人同意的協議;
(3) 經批準的國有企業債轉股。
2、不符合規定條件的關聯方之間的含有讓步條款的債務重組,原則上債權人不得確認重組損失,而應當視為捐贈,債務人應當確認捐贈收入;如果債務人是債權人的股東,債權人所作的讓步應當推定為企業對股東的分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應全部視為被投資企業對投資方企業的分配支付額。

『肆』 股東借款全部轉增股本應該如何會計處理

1.目前公司法,債轉股是允許的。驗資,工商變更即可。2.做資本公積的話,是屬於全體股東所有,不能做單方增資用。3.若個企業法人不涉及稅;若是個人股東,債轉股不涉及稅,資本公積轉增要考慮個人所得稅。

『伍』 企業債務重組稅務如何處理

,是指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債務重組的方式主要包括以資產清償債務、將債務轉為資本、修改其他債務條件以及以上三種方式的組合等。債權人作出讓步,是指債權人同意發生財務困難的債務人現在或將來以低於重組債務賬面價值的金額或者價值償還債務。對於這種讓步金額,按照會計制度規定,應計入債權人和債務人的當期損損益。稅收上如何處理呢?
一般性稅務處理
稅法規定,債務重組業務中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讓步,債務人應當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計入企業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債權人應當確認為當期的債務重組損失,沖減應納稅所得。這種稅收處理,也稱之為一般性稅務處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三條第四條第(二)規定,企業債務重組,相關交易應按以下規定處理:1.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應當分解為轉讓相關非貨幣性資產、按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清償債務兩項業務,確認相關資產的所得或損失。2.發生債權轉股權的,應當分解為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3.債務人應當按照支付的債務清償額低於債務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所得;債權人應當按照收到的債務清償額低於債權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損失。4.債務人的相關所得稅納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
舉例:甲企業欠乙企業1300萬元債務,經協商進行債務重組,甲企業以庫存商品一批抵頂債務,商品成本價900萬元,評估價值1170萬元(含稅),其他債務免去。此例中,債權人乙企業收到的存貨公允價值為1170萬元,與債務賬面價值1300萬元相比,作出了130萬元的讓步,讓步金額為130萬元。按照稅法規定,可以作為財產損失報稅務機關審批後稅前扣除。債務人甲企業以1170萬元存貨抵消1300萬元債務,少歸還債務130萬元,獲得債務重組收入130萬元。同時,視同收入1000萬元,視同銷售成本900萬元,視同銷售所得100萬元。按照稅法規定,此兩項所得230萬元應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特殊性稅務處理
財稅[2009]59號第五條規定,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一)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二)被收購、合並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三)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四)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五)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對符合上述條件的債務重組,交易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企業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企業的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上例中,假如甲企業同意乙企業債轉股增資,但雙方確認增資額為1170萬元。則乙企業不確認債務重組損失130萬元,但投資到甲企業的股權計稅基礎是原債權計稅基礎金額1300萬元,待企業將來處置該項長期股權投資時,可以按1300萬元結轉計稅成本。

『陸』 公司轉股的帳務處理(會計分錄)

債轉股會計分錄為:
借:長期借款等負債科目
貸:股本、資本公積等。
債轉股賬務處理分三種情況進行處理:
一是債轉股實現日的會計處理。當債務人為股份制企業時,債務企業應將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份額確認為股本;當債務人為非股份制企業時,債務企業應將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股權份額確認為實收資本。股權份額的公允價值與實收資本(股本)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重組債務的帳面價值與股權份額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收益,計入當期損益。
借:長期借款
貸:股本
資本公積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收益
二是債轉股實現後企業運作階段的會計處理。對於國有企業來說,債轉股後企業維持正常持續經營,其會計業務核算按一般業務處理。在這個過程中,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要參與國有企業的經營的決策,但不幹預其日常運作,因而其會計處理與一般經營周期相似。在年終分發股利或分紅時,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作一般投資人處理。
三是金融公司階段性持股後退出國有企業時的會計處理。由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只是解決銀企不良債權債務關系,中介的性質決定了對其企業的持股只是階段性的持股,實現持股目標收回資金後必須退出企業。這分為兩種情況來處理,一種是企業擺脫困境,實現盈利,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達到收回投資目的,不良債權轉化成功,則可以轉讓股權,退出企業;另一種是企業經營失敗,最終導致企業清算破產。

前一種情況有兩種方式:一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將股權出售給其他公司,此時債務企業的會計處理應為:若為上市公司,無需作處理;若為非上市公司,應在減少「實收資本——資產管理公司」股票份額的同時,增加等額的「實收資本——**公司」的股票份額;二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將股權出售給其他企業,而是直接出售給債務企業,這種情況下,債務企業的會計信息應同時反映貨幣資金的減少和所有者權益的減少。

對後一種情況,只能適用於破產清算會計,實際上是把企業破產時間延後,債轉股時的潛在風險還是轉化成為實際的投資損失。

『柒』 債轉股涉及哪些稅目具體法律規定是什麼

主要是企業所得稅。
財稅〔2009〕59號規定,企業重組的稅務處理區分不同條件分別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和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時,發生債權轉股權的,應當分解為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
進行特殊稅務處理時,企業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企業的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捌』 債轉股涉及的繳稅

某公司有多個股東,其中有個法人股東B,而法人股東B是代持法人A的股份,現在A直接將投資款轉回該公司,那麼,是不是可以理解為A想增加股份?為了平賬,你說的可以,但是吧,我覺得有一個 問題,你這樣做的話,勢必會引入「新」的投資者,A不再是隱名股東,那麼B代持還有意義嗎?僅僅說為了把賬做平倒也行

個人看法

『玖』 債轉股需要繳哪些稅

答:要交企業所得稅。
財稅〔2009〕59號規定,企業重組的稅務處理區分不同條件分別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和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時,發生債權轉股權的,應當分解為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
進行特殊稅務處理時,企業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企業的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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