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股東不可隨意使用公司的資金,股東出資給公司,出資金額已經成為公司的資金專,股東和成立屬的公司,在法律上是兩個獨立的主體。股東佔用公司資金,如果被認定為挪用,再符合數額標準的,很可能構成犯罪。但實踐中存在較多這樣的情形,一般而言,民企更容易出現大股東佔用上市公司資金的問題,大股東佔用上市公司資金通常有三種形式:無償借用、在經營往來中遲遲拖欠應付款項、讓上市公司為大股東借款提供擔保。在使用過程中存在較大風險。
子公司雖然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決策或重大人事安排,要由母公司決定。但子公司擁有自己所有的財產,自己的公司名稱、章程和董事會,以自己的名義開展經營活動、從事各類民事活動,獨立承擔公司行為所帶來的一切後果和責任。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❷ 一個公司兩個股東做不同的項目怎麼簽訂協議劃分責任和利潤
說清楚各項目的投資、經營管理由哪一方負責,內部利潤分配的方式,債務由哪一方承擔。這僅對股東之間有效,以貿易公司開展經營活動,對外的責任主體是貿易公司。
❸ 子公司的股東來做母公司的經理,會出現怎樣的情況
對於上市公司或擬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發行人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擔任除董事、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領薪。
根據上述規定,您所提到的子公司的第二大股東只要不在子公司擔任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即不違反上述禁止性規定。
當然上述規定針對的是計劃上市的公司,對於一般不打算上市的公司,上述規定並不適用,但該情形顯然是與子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相沖突的。
❹ 母公司的股東在全資子公司有發放勞務費,子公司需要與母公司股東簽訂勞務合同嗎
一、首先,勞務協議和勞動合同是受不同的法律保護,法律性質也不同。其次,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沒有本法39條和40條一、二項規定情形。但這里只指勞動合同不包括勞務協議。
2、如果你的表述是母公司的股東在子公司領取勞務費的意思,那麼要簽。
❺ 請問,一個大公司的 建設分公司,營運分公司,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參股子公司 分別是什麼意思
分公司和子公司的主要區別大體說一下:
分公司是非法人單位,財務可獨立核算。其他組織架構和職能部門可以視需要而定,企業所得稅可以和大公司匯總繳交。
子公司是法人單位,有完整的組織架構和職能部門,企業所得稅只能在公司注冊所在地繳交。
建設分公司:負責大公司的建設項目
營運分公司:負責大公司采購、生產
全資子公司:股東只有大公司一個,大公司擁有100%的股權
控股子公司:股東除了大公司還有其他股東(也就是說子公司的股東至少是2人或以上),在所有股東中,大公司的股權比例是最大的一個或者股權比例雖然不是最大,但有子公司的實際的控制權和經營權。
參股子公司:股東除了大公司還有其他股東(也就是說子公司的股東至少是2人或以上),在所有股東中,大公司的股權比例不是最大的一個或者股權比例雖然最大,但是大公司沒有子公司的實際經營權和控制權。
❻ 公司創建一年後無償轉讓部分股權給另一個股東作為他的技術入股,現在准備開分公司,總投資80萬元,公
首先需要明確是開分公司還是子公司。分公司不需要注冊資金,子公司需要注冊資本。
無論哪種方式,都是以你目前公司為經營主體,出資也是公司出資,無需股東再進行出資。
❼ 一個大公司的建設分公司,營運分公司,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參股子公司分別是什麼意思
分公司和子公司的主要區別大體說一下:
分公司是非法人單位,財務可獨立核內算。其他組織架構容和職能部門可以視需要而定,企業所得稅可以和大公司匯總繳交。
子公司是法人單位,有完整的組織架構和職能部門,企業所得稅只能在公司注冊所在地繳交。
建設分公司:負責大公司的建設項目
營運分公司:負責大公司采購、生產
全資子公司:股東只有大公司一個,大公司擁有100%的股權
控股子公司:股東除了大公司還有其他股東(也就是說子公司的股東至少是2人或以上),在所有股東中,大公司的股權比例是最大的一個或者股權比例雖然不是最大,但有子公司的實際的控制權和經營權。
參股子公司:股東除了大公司還有其他股東(也就是說子公司的股東至少是2人或以上),在所有股東中,大公司的股權比例不是最大的一個或者股權比例雖然最大,但是大公司沒有子公司的實際經營權和控制權。
❽ 施工單位中標後,由其下屬分公司、子公司與其簽訂協議進行施工,算不算分包如果幹主體,違法不
情況不同,根據具體情況判斷,如下:
1、該分公司、子公司是不是獨立的法人單位,如果是獨立的法人單位,屬於轉包,國家嚴令禁止。
2、該分、子公司不具獨立法人,則不屬於分包,也不屬於轉包,不違法。這屬於其公司內部管理協調方面的事了。
3、分、子公司是獨立法人,比如「中建三局二公司」是一個獨立法人的話就應該與該法人簽訂合同才有效,或者應讓中標的總公司出具法人委託書,委託其分子公司代表其履行相關權利和義務。
(8)股東開發的項目包給子分公司干擴展閱讀:
一、轉包的認定
根據轉包的定義,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他人承包的行為。因此構成轉包必須具有以下兩個要件:
1、獨立法人
首先轉包人與轉承包人必須是兩個沒有隸屬關系的獨立法人或其他組織或個人。如前文所述所謂轉包是承包人將其承包建設工程直接或變相轉讓給第三人,也就是說轉承包人對於轉包人來說必須是第三人而不能是轉包人的分公司或內部機構。
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轉給」其分公司或內部機構的行為,屬於承包人的內部分工即經營策略的范疇。
2、第三人
其次承包人必須將全部建設工程任務轉給第三人。承包人必須是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任務直接或變相轉讓給第三人才構成轉包,而不是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任務中的分部分項工程或某一部分轉讓給第三人。
承包人只是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任務中的分部分項或某一部分轉讓給第三人,應構成分包或非法分包而不是轉包。
二、轉包與分包的區別
分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單位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一部分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的行為,該總 承包人並不退出承包關系,其與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1、合法的分包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分包必須取得發包人的同意;
(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單位不得再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3)分包必須是分包給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4)總承包人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不得將主體工程分包出去。
2、轉包則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後,又將其承包的工程建設任務轉讓給第三人,轉讓人退出承包關系,受讓人成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
3、由於轉包容易使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者進行工程建設,以致造成工程質量低下、建設市場混亂,所以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均作了禁止轉包的規定。實踐中,常見的轉包行為有兩種形式:
1)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別人;
2)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即變相的轉包。但不論何種形式,都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❾ 我公司是項目公司股東,想把工程發包給自己,是否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謝謝!
需不違反公司章程 或者 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