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融資丨「甄雲科技」獲6.5億元C輪融資,構建生態深耕數字化采購萬億市場
創業邦獲悉,11月26日,國內領先的數字化采購服務商甄雲 科技 在其主辦的2021用戶大會上正式宣布,公司已完成6.5億元人民幣C輪融資。本輪融資由美團龍珠領投,ABI資本、獨秀資本、建發新興投資以及老股東藍湖資本、紅點中國、鍾鼎資本、德同資本、眾麟資本等跟投,毅仁資本擔任獨家財務顧問。
2018年,被認為是新一輪資本寒冬的開始。但也是自2018年以來,甄雲 科技 逆勢完成三輪融資。融資之路上,甄雲 科技 一直受到眾多投資機構的青睞。甄雲 科技 董事長王佩表示,完成本輪融資後,將在全球化布局、多樣化產品形態、智能化場景擴展和推廣、交付成本降低和咨詢價值升華等四個方面加大投入。萬億賽道如何出線?
甄雲 科技 成立於2017年,專注為企業提供數字化采購服務,其所處的企業服務賽道,近幾年備受關注。在企業服務的細分領域,數字化采購又是一個極具爆發力的市場。據中國電子信息產業發展研究院和中國國際電子商務中心研究院聯合發布的《中國企業數字化采購發展報告2019》顯示,2019年我國企業數字化采購市場規模達5900億元,同比增速達到64%,2020年將超過萬億元人民幣。
在「數字中國」、產業數字化等國家戰略和行業趨勢背景下,企業的數字化轉型已成必選,而企業采購成為數字化的一個絕佳切入口。疫情和全球供應鏈大變革,則加速了企業采購數字化的進程。
此次2021用戶大會,甄雲 科技 參會自主報名異常火熱,最終報名參會企業突破600家;與此同時,僅今年前三個季度,甄雲 科技 新簽約/上線的項目就超過220家,創 歷史 新高。顯然,企業的數字化采購升級需求已經爆發。
萬億市場中,甄雲 科技 何以領跑賽道,獲得資本青睞?甄雲 科技 脫胎於漢得信息,團隊在數字化采購領域深耕16年,服務30+行業、700+標桿企業,形成了深厚的資源和能力沉澱。更關鍵的是,獨立後的甄雲 科技 開創了數字化采購服務的一個新模式。
甄雲 科技 認為,企業采購已經進入戰略采購階段,采購系統需要實現全品類全場景全流程數字化,並鏈接外部資源,感知世界,消除信息差,還要利用數字化所形成數據創造新的價值。在此戰略思想下,甄雲 科技 在技術研發、產品設計和服務體系方面,進行了全面升級。
據了解,甄雲 科技 是目前是國內業界少有的「比翼雙飛」服務商,可以一站式滿足企業生產物資和非生產物資的數字化采購需求。采購流程方面,以供應商管理、智慧尋源、敏捷協同、采購商城等四大套件為抓手,助力企業實現從供應商管理、尋源報價到訂單管理、送貨管理,再到對賬結算的全流程全周期數字化,同時,催生出采購電商化等新場景。甄雲 科技 的數字化采購管理平台,還可以連接企業內部各個系統(比如OA、ERP等),實現數據流動和共享。在此基礎上,實現采購全方位的數據有效沉澱,通過智能化分析和可視化展現,為企業的戰略決策提供精準的數據支撐。
值得注意的是,甄雲 科技 在業內較早推出SaaS雲平台,並通過技術創新,實現了數字化采購產品的標准化,解決了行業長久以來的難題,在兼顧客戶企業個性化需求的基礎上,以標准化產品快速實現自身的市場規模化。構建服務生態,擴大領先優勢
此次用戶大會上,多家參會企業表示,數字化采購在降本增效、合規化、風險控制、供應鏈整體把控等方面已經顯現出巨大價值,同時,鑒於供應鏈采購的復雜性,很多需求和場景還有待進一步 探索 。
成立四年以來,甄雲 科技 根據客戶需求也在不斷擴展服務邊界,迭代產品。比如重新定義「雲」,打破雲與雲、雲與本地的邊界,推出成熟的「多雲部署」模式,滿足企業多元的部署需求。同時,針對一些細分場景,研發相應產品,比如「即刻」,一個采購人員需要同時與多家供應商溝通,傳統模式下,通過微信、電話、郵件等方式,不僅耗時費力,且容易出錯,即刻作為一款專用的IM協同工具,極大的擴大了采購員的供應商管理半徑。
從本輪融資的四大投向不難看出,甄雲 科技 將繼續拓展市場、打磨產品、改善服務,同時,其也在改變打法。如果說過去四年,甄雲 科技 以內生驅動為主,那麼未來,甄雲 科技 將構建一個數字化采購的服務生態,與合作夥伴共同助力企業采購數字化升級。
打造多樣化產品作為四大投向之一,王佩表示,將依託已成型的中台化能力,與其它平台型生態夥伴開展更加廣泛和深度的合作,以多種形態輸出產品能力。在提高智能化水平方面,同樣採用目前已被實踐證明有效的「自研+合作」模式。主動性海外布局,同樣需要藉助生態的力量,此次作為特邀嘉賓參會的亞馬遜雲 科技 便是甄雲 科技 海外布局的重要合作夥伴。
甄雲 科技 在國內已經建立起一套成熟的生態合作模式,比如華為雲,雙方已經在技術、營銷、銷售等多個維度展開密切合作。國內領先的電子簽名與電子合同雲平台法大大、專業的全生態電子簽名服務商e簽寶,都早已與甄雲 科技 形成戰略合作關系,比如產品方面,傳統模式下,企業采購業務在執行過程中,存在供應商身份難確認、簽署工作量大、管理難等諸多問題,雙方產品融合,為企業提供了完善的一體化解決方案。
作為業內的頭部數字化采購服務商,甄雲 科技 依託獨有的「產品+服務」模式,逐步構建包括雲基礎設施、數字化應用在內的多樣化服務生態,並藉助資本的助力,將持續深耕萬億級數字化采購市場。
美團龍珠合夥人於紅表示,隨著中國企業信息化水平的不斷提升,企業對使用管理軟體和效率工具的認知也將逐步深化。軟體 科技 作為 科技 的重要部分,也是中國 科技 和中國企業進一步發展的基礎動能。甄雲 科技 作為采購數字化領域的行業領袖,通過對行業和客戶的深刻理解,以及卓越的產品能力和服務能力服務了眾多優質企業。美團龍珠選擇與甄雲 科技 攜手同行,是因為堅信好的產品、技術、團隊,結合SaaS模式的飛輪效應,可以走出國門,並最終成長為采購數字化領域的全球領導者。
藍湖資本創始人兼管理合夥人胡磊認為,自去年領投甄雲 科技 後,中國的企業數字化采購領域持續深化,當下企業采購數字化已經不是從0到1的開荒階段,而是一個1到10,10到100的持續深化過程。企業越來越希望通過陽光采購、集中采購和電子采購來實現降本增效。甄雲 科技 在過去一年的時間里,業務增長非常迅速,一方面說明了這一市場之廣闊、客戶需求之迫切;另一方面,更是說明了甄雲的產品競爭力在行業內已經形成口碑傳播效應。在面對采購數字化如此復雜的需求,甄雲始終以客戶滿意度為導向,持續打磨產品,將服務過數百家優秀企業的最佳實踐代碼化,通過標准化的產品,降低成本、快速上線,幫助客戶成功。附
『貳』 優先股對股市的影響
優先股發行將幫助銀行改善現有的融資困境。由於缺乏一級資本工具,目前中國銀行業核心一級資本完全由所有者權益構成,低於1倍的市凈率導致銀行面臨股權融資困境。優先股發行將為銀行開辟新的融資渠道,從而有效降低銀行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並減輕普通股股權融資壓力。另外優先股性質決定其融資成本低於股權、高於債權,美國優先股股息率在6%到9%之間,12年上市銀行平均ROE為21%,融資成本優勢進一步增加了優先股對於銀行的吸引力。
銀行以外的國企發行優先股動力不強。由於不存在資本充足率壓力,ROE和債權融資成本較低的多數大型國有企業發行優先股的動力不強,12年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平均ROE僅12%,而10年期AAA級企業債到期收益率不足6%。優先股對於資產負債率已接近80%監管紅線的國有企業或存在一定吸引力,但從融資成本角度考慮,優先股對於資產證券化並不存在明顯的競爭優勢。
優先股的發行對股票市場影響難言正面。一方面,上市銀行目前平均股息率在3%-6%之間,低於優先股股息率,優先股的發行或導致部分以穩定股息收益為主的銀行普通股投資者轉向優先股,對股票市場進行減持產生負面影響;另一方面,迫於資產負債率壓力而發行優先股的國企的普通股股東將面臨企業利潤被優先順序較高的優先股股東侵蝕、投資收益率下降,利益受損將引發普通股股東的減持行為。
『叄』 股權眾籌有風險嗎能說詳細點嗎
一.法律風險:
困擾之一是觸及公開發行證券或「非法集資」紅線的風險。騰訊眾創空間股權眾籌的發展沖擊了傳統的「公募」與「私募」界限的劃分,使得傳統的線下籌資活動轉換為線上,單純的線下私募也會轉變為「網路私募」,從而涉足傳統「公募」的領域。在互聯網金融發展的時代背景下,「公募」與「私募」的界限逐漸模糊化,使得股權眾籌的發展也開始觸及法律的紅線。
要判斷該行為是否違反《證券法》則取決於其是否是公開發行。股權眾籌需要對其運作模式進行嚴格的管控或採取特殊方式才能規避《證券法》的限制,而這種規避方式從法律解釋的角度來看往往又是不可靠的,畢竟要打好「擦邊球」可是個高難度的技術活,也伴隨著較高的法律風險。
2010年12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累計超過200人的,應當認定為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其構罪的客觀方面是未經批准、變相發行或超過人數限制,其中「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的可解釋空間較大,股權眾籌的融資方式按照一定的解釋方法很有可能便會被囊括其中,面臨著刑事制裁的風險。倘若真的走入「禁區」,按照我國「先刑事後民事」的訴訟程序,投資人的合法財產利益便會受到極大的威脅甚至可能血本無歸。
第二大困擾是存在投資合同欺詐的風險。股權眾籌實際上就是投資者與融資者之間簽訂的投資合同(屬於無名合同),眾籌平台作為第三人更多的是起著居間作用。我國的股權眾籌多採用「領投+跟投」的投資方式,由富有成熟投資經驗的專業投資人作為領投人,普通投資人針對領投人所選中的項目跟進投資。該機制旨在通過專業的投資人把更多沒有專業能力但有資金和投資意願的人拉動起來。但這樣一來,在政策與監管缺失的情形下,這種推薦引導的投資方式往往會試圖抓住投資者的投資心理,容易增加領投人與融資人之間惡意串通,對跟投人進行合同欺詐的風險。如領投人與融資人之間存在某種利益關系,領投人帶領眾多跟投人向融資人提供融資,若該領投人名氣很大或跟投的人數眾多,便會產生「羊群效應」,造成許多投資人在不明投資風險的情形下盲目跟風,那麼當融資人獲取大量融資款後便存在極大的逃匿可能或以投資失敗等借口讓跟投人嘗下「苦果」。這種投資合同欺詐的風險往往是由領投人與跟投人之間、跟投人與融資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以及融資人資金運作缺乏相應監督制約機制所造成的,加上「羊群效應」的作用,會使這種風險成倍地增加,很可能最終會釀成慘重的後果。同時,對於單個投資者而言,存在因為小額的投資糾紛不得不走上民事甚至是刑事法庭的現象,糾紛解決的成本過高。
二.股權眾籌平台權利義務風險
一般來說,股權眾籌平台的作用在於發現投資者與融資者的需求並對其進行合理的匹配,提供服務以促成交易並提取相應的費用作為盈利,屬於一般的居間合同。但具體來說,它又不完全屬於居間合同。從股權眾籌平台與投融資雙方的服務協議可以看出,股權眾籌平台除了居間功能之外還附有管理監督交易的職能,如天使匯服務協議第4條規定若用戶有違反協議或法律的行為,則眾籌平台有權採取包括但不限於中斷其賬號、刪除地址、目錄或關閉伺服器等行為。同時,筆者認為股權眾籌平台要求投融資雙方訂立的格式合同所規定的權利義務也存在不對等。因此,目前股權眾籌平台與用戶之間的關系需進一步理清,並在雙方之間設定合理的權利義務關系,為今後可能出現的法律糾紛的解決提供可靠的依據,這也是對用戶合法權益進行保護、維護服務雙方平等性地位的必然要求。
三.投資活動的固有風險
風險與收益,是投資活動中相伴相生的產物,只要參與了投資,就必然要承擔某種程度的風險,這屬於基本的商業常識。股權眾籌作為一種投資渠道,也不可避免地附帶著這類風險。
1.公司持續虧損。由於目標公司大多處於初創期,其發展前景不明朗、盈利能力無保障,所以投資者是否有回報就存在著高度的不確定性。當然,有人指出既然選擇成為公司股東就要和公司共進退,只想著盈利分紅而不願承擔公司虧損屬於「耍流氓」。必須要指出的是,出於法律的安排,股東確實只有在公司盈利的前提下才能請求分配利潤,法律當然不能承諾每一筆投資必然有回報。但我們並不能就此忽略了投資者加入公司可能面臨的風險,而此種風險對於作出投資決定的與否往往起著重要的作用。
2.公司大股東利用控股地位侵害小股東權益。這一類風險或許是大多數缺少投資經驗的投資者容易忽視的。公司有盈利並不一定就會分配利潤,公司是否分配利潤、分配多少是由公司股東會所決定的,而股東會的運行機制實行資本多數決,換言之大股東在股東會上往往起著決定性的作用。一般而言,股權眾籌的投資者在公司中所佔的股份比例都不高,創業團隊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類似於公司發展、利潤分配、收購合並等這類重大的議題幾乎都由實際控制人決定,小股東如果與大股東意見相左,是很難實現自己的主張的。試想,如果目標公司運營順利實現盈利,而控制人沒有分紅意願,小股東又如何能保證收益呢?在現實中,長期不分紅的有限責任公司甚至上市公司比比皆是,控股股東一方面通過出任管理層獲取高額薪酬,另一方面又利用大股東地位左右股東會導致長期不分紅或只是象徵性分紅,小股東們進退維谷、處境艱難。當然,法律制度上有小股東退出的機制安排,但這是一種救濟手段,不僅需要滿足法定條件,而且也耗時費神,與當初的投資設想已相去甚遠。
3.股東退出機制不暢。如果是上市公司,股東的退出機制比較順暢,因為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在交易所自由交易,股東只須賣出股票即可。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由於其閉合性的特點,股東要退出公司甚為不易。一是股東股權轉讓受限於法律規定,如《公司法》規定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二是受限於公司章程,如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設定其他條件,轉讓股權時須得遵守;三是有限公司股權流動性弱,上市公司股票可以通過交易所便利地交易,此謂之強流動性,而有限公司股權交易有諸多不便,最為現實的困難就是誰購買股東欲轉讓的股權,導致股權要麼無人問津,要麼折價轉讓。當然,股東亦可選擇法律保留的股東退出機制,此前文已述,不贅。
以上這些風險涉及公司治理、股東權益保護等方面,並非眾籌所特有的風險,是普遍存在於「公司——股東」關系當中的,毋庸諱言我國在該領域上的表現並不能讓人滿意。而股權眾籌所面臨的更為尷尬的局面是:一方面投資者是以新增股東身份加入目標公司,不似傳統閉合的有限公司一樣股東之間存在較高的信任度,可以彼此制衡;另一方面融資公司又不像上市公司處於監管部門的監管之下,並承擔信息公開、接受審計等義務。換言之,參加股權眾籌的投資者既沒有基於社會人情關系的自力救濟,也沒有國家強制力的全面保護,這使得本來欠缺保護的投資者權益更加脆弱不堪。
四.眾籌融資的自有風險
1.公司估值不易確定。一家公司在初始成立時,各股東依出資比例享有公司相應的股權,股權比例清晰,一般不會存在爭議。然而在公司成立後面向投資者進行融資,融資金額占公司股權多大比例,這並非是一個容易確定的問題。舉例說之,比如某公司發布融資需求100萬元,出讓股權比例10%,按此計算可知公司估值為1000萬元。擺在投資者面前的問題是:如何確定公司估值。在公司估值的背後,實質上反映的是新增股東所佔公司股權比例的問題,這是涉及股東權益的最根本所在。
在風險投資或天使投資中,一般投資方實力較強,也具備投資領域的專業知識,可以通過聘請專業評估機構對公司資產作出正確評估,進而確定股權比例問題。如果是上市公司需要再融資其條件更為嚴格,由專門的資產評估公司出具評估報告是必需條件,同時評估公司還要對評估報告真實性負責。總的來說,不管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外部投資者是很難獲取有關公司資產、經營、負債等信息,故而進行融資新增股東時,必須要對公司資產做出符合實際情況的評估以確定新增股東所佔股權的比例,這是保護投資者理念的必然體現。
在目前所看到的眾籌融資中,融資額幾十、上百甚至幾百萬的案例比比皆是,然而所佔股權比例往往不會很高。通過檢索,筆者甚至發現一家注冊資金10萬元的公司,剛成立不久即發布融資需求30萬元,出讓股權10%,由此可算出公司估值300萬元。微信公眾號股票研究院通過檢索未找到有相關的資產評估報告,不知融資方如何確定公司估值,如何保證新增股東所佔股權的合理性。在此種情況下,融資金額已經超出注冊金額或公司資產但出讓股權只佔很小比例,這違背了公平原則,甚至可能會出現公司大股東「花別人錢、辦自己事」的情況。
2.眾籌平台如何管理融資款項。目前的眾籌平台一般都把自己定義為中介平台,不參與實際的投融資活動。然而由於融資不確定性和時間差等原因,融資款總是匯集到平台並且沉澱下來,平台實際上發揮了管理人的作用去管理、劃撥相應的款項,如融資成功把相應的融資款劃撥到目標公司,融資失敗把認繳款退回給相應的投資者等等,這都有賴於平台的業務水平、管理能力、風險控制等因素。近期相繼出現的P2P借貸平台關閉事件表明以第三方平台為中介的融資活動,平台本身也是極容易出現風險的環節,雖然目前尚未有眾籌平台出現類似事件,但風險不容忽視。
3.融資結束後沒有監管。從法理來講,上市公司因其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因而具備公眾屬性,為公眾利益考慮故而需接受監管部門之嚴格監管,承擔法律規定的一系列義務,從最大限度保護投資者的權益。而通過股權眾籌進行融資的公司並非上市公司,故不能適用《證券法》關於上市公司融資及監管的規定,另一方面作為融資中介的平台對融資公司進行後續監管也於法無據。在現實中,眾籌平台真要對公司進行監管也恐非易事,受制於成本、專業、資質等因素。公司融資後,其資金運用是否合理、管理層是否盡勤勉義務、大股東是否濫用公司法人格、公司盈利能力是否增強等等方面,並沒有相應的制度要求其公開或接受監管,甚至投資者完全不知公司是否營業,這樣的「股東」連基本的信息都無從知曉,更遑論投資收益。投資者可曾想過如果公司融資後短時間內宣布破產,自己的投資又有何保障?
當然,成為公司股東後的投資者可依《公司法》行使相關股東權利對公司進行監督,但是鑒於眾籌面向公眾融資的開放屬性,此種監督力度相比而言實屬偏弱,不足全面保護投資者。歸根到底,這是由於目前國內法律未明確眾籌的法律地位及監管措施所致,不管是由平台監管、第三方監管還是由公司主動公開信息,已有的法律技術都堪當其責。但問題在於,在相應法律出台以前,已經完成的眾籌融資項目無不暴露在此風險中,如何將此風險控制,實乃需要從制度上進行規劃。
五.操作模式的特定風險
1.持股方式。目前眾籌最具特點的環節是,投資者並不直接成為公司股東,而是協議成立有限合夥企業,對內將眾多投資者集合在一起,對外以單一意思表示主體身份加入目標公司,目前幾乎所有的股權眾籌平台都採用了合夥企業的模式。
這種利用法律技術設計出來的模式是符合程序正義的,但選擇制度的合理與否更要看該制度的宗旨與其適用環境的目標是否相一致。合夥企業是區別於公司法人的一類組織體,以合夥人彼此信任為基礎,具有明顯的人合性,其特徵是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合夥企業強調的合夥人之間的意思自治,換言之合夥企業得以存在發展最大的基礎在於合夥人之間的緊密聯系和高度信任,離開這個基礎合夥企業將變得脆弱且充滿變數。在股權眾籌中,投資者訂立合夥協議組成有限合夥企業成為有限合夥人,不僅彼此間無信任基礎,更因有限合夥人的地位而對外沒有執行合夥事務的權利,而必須由特定的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這樣對內缺少信任基礎、對外難以主張權利的合夥企業,實難料想其生命力。
當然,有人認為有限合夥的普通合夥人會忠實履行義務,保障全體合夥人的利益,其在公司行使股東權利就是代表合夥人行使權利。這種主張乃是建立在全體合夥人意思高度一致前提下的理想狀態,稍有商業經驗的就知道全體合夥人、全體股東意思一致的局面幾乎不可能出現。從權利義務角度來說,有權利不行使和權利被剝奪是兩種截然不同的法律狀態。綜上,有限合夥人的地位成為了投資者主張其股東權利的最大的障礙。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如果無法主張股東權利,對於投資者而言股權眾籌也將失去意義。
設計該模式的原意雖不可考,但通過比較不難發現,有限合夥形式在近年來頻頻被運用到融資領域中,比如地產項目的信託計劃、定向借貸等等,都能看到其身影。筆者猜測,或許眾籌業界是從其中得到啟發並引入到股權眾籌中,一方面可以解決《公司法》關於股東數量的規定,另一方面保證新增股東不至於過於分散從而有利於公司治理。但股權與債權最大的區別在於,債權到期後債權人享有還本付息的請求權,而股東一旦出資則資金成為公司的財產,股東只享有利潤分配的請求權,這本身就是股東權利的具體表現之一,而有限合夥的形式恰恰限制了投資者主張股東權利。這正是有限合夥之於股權眾籌最大的悖論。
2.領投「陷阱」。在融資需要發布後,融資方往往會尋找有投資經驗的專業投資人士先行認購部份股權,然後由其成為領投人,待其他投資者認購滿額後,領投人牽頭成立有限合夥企業並成立普通合夥人,其他投資者為有限合夥人,領投人對外代表有限合夥執行事務。這樣的操作思路與P2P借貸相類似,以領投人的信用(包括投資經驗、工作經歷、個人資產等等)為項目進行「信用增級」,以加強投資者信心,解決融資方資信不高的問題,推進融資順利完成。
在金融領域,信用增級是在融資中經常運用的手段,功能是降低風險和提高償付能力。反觀在眾籌中領投人的地位作用,既沒有降低項目的風險也沒有提高償付能力,實際上對項目的資信無實質性提高。也許領投人更多的是一種宣示功能,向投資者展示該公司在某個領域被認可的程度。但必須要指出,在我國社會徵信體系尚不完備的情況下,個人信用的功能非常有限,仍不足以支撐實體中的風險管理需求。部分眾籌平台要求領投人對融資方進行擔保,但從已有P2P經驗來看,這種擔保的功能亦非常有限。
另一方面,領投人的角色也容易誘發道德風險。所謂道德風險,在美國一部描述華爾街的電影里一位投機者這樣表述:「道德風險就是有人拿走了你的錢,但卻不用為此負責。」融資開始後,融資方與領投人事實上已經達成某種緊密的聯系,領投人不但對融資是否能如期完成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在以後的公司管理中也代表眾多投資者實際履行其在公司的股東權利,是否能忠實代表投資者利益而行使權利實則有賴於領投人的個人品質。然而可以發現在整個過程中對領投人行為並無太多的約束條件,相反其得到的現實利益卻是量化可見的。如果說在地產項目信託計劃和P2P借貸領投人所獲融資方的「報酬」還處於暗處的話,那麼一些眾籌網站明確建議融資方給予領投人的股份回報則把此種利益公開化、固定化。雖然說沒有法律禁止這類行為,但領投人優先實現或多獲得的利益,某種程度上說是來源於其他投資者,這對於投資者而言就是一種不公平,甚至融資方和領投人惡意串通,那投資者風險將會迅速放大,後果不言而喻。
『肆』 小紅書完成D輪融資,你看好小紅書的發展嗎
最近一段時間,關於網路社區類電商小紅書的新聞可以說不斷出現,昨天晚上,小紅書宣布完成超過3億美元財務融資,阿里巴巴領投,估值超過30億美金。金沙江創投、騰訊投資、紀源資本、元生資本、天圖投資、真格基金、K11鄭志剛在內的新老投資人全部參與了此輪融資,其估值據說超過了30億美元。
二是企業合作。對於企業來說,也許花了幾十萬上百萬做一個硬廣告的效果都不如小紅書裡面一個意見領袖發一個帖子所帶來的引流來的真實,所以小紅書的軟文推廣功力也讓其備受企業們的青睞。
所以,小紅書未來的發展如何至少現在這種模式的前景還是非常給力的。
『伍』 倉儲質押融資的業務模式
倉儲質押融資業務突破國內傳統風險控制模式,由靜態、孤立的風險控制理念變為動態、系統的風險控制理念,深入分析資金(貨物)供應鏈企業之間的交易關系,通過對貿易背景真實性,交易對手的規模、信用和實力,提高交易客戶違約成本,封閉運作,期限金額與貿易的匹配,合同單據的控制等方面的把握來控制風險,同時為客戶信用體系建立提供服務,它實際上已形成了「供應鏈金融」,倉儲質押融資在融資結構中包括四個方面:基於質押存貨的產權結構、融資額度(即風險敞口、風險暴露)和償還結構、費用結構、風險規避結構。這些結構的制定是在銀行、借貸者和質押管理者共同參與下完成的,體現為三者之間的合約。倉儲質押融資最顯著的一個特點是個性化需求服務,針對不同客戶可以制訂多種融資模式。
1、倉單質押:由借款企業、金融機構和物流公司達成三方協議,借款企業把質物寄存在物流公司的倉庫中,然後,憑借物流公司開具的倉單向銀行申請貸款融資,銀行根據質物的價值和其他相關因素向其提供一定比例的貸款,質押的貨品並不一定要由借款企業提供,可以是供應商或物流公司。
2、買方信貸:對於需要采購材料的借款企業,金融機構先開出銀行承兌匯票,借款企業憑借銀行承兌匯票向供應商采購貨品,並交由物流公司評估入庫作為質物,金融機構在承兌匯票到期的兌現,將款項劃拔到供應商帳戶,物流公司根據金融機構的要求,在借款企業履行了還款義務後釋放質物,如果借款企業違約,質物可由供應商或物流公司回購。
3、現貨質押:由借款企業、金融機構、監管公司達成三方協議,借款企業把質押物移交給金融機構指定的倉庫(倉庫劃分為第三方倉庫,出質人自有倉庫),現貨質物由金融機構佔有,委託監管公司監管、金融機構確定質物的單價,監管公司按照金融機構核定的監管質物總值、監管質物的數量,同時承擔審定質物權屬和保管的責任,金融機構根據借款企業實際提供的經監管公司確定的質物價值的一定比例發放貸款。
4、動態質押:
動態質押使得企業在質押期間獲得流動資金的同時,不會影響到其正常生產、銷售,產生了資金放大效應,動態質押就是要使企業沉澱在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庫存資金變成現金流動起來,同時又通過專業的監管公司滲透到企業的各個交易層面,掌握資金的流向,根據授信額度控制風險敞口,確保銀行放貸資金的安全,專業監管公司的專業管理又促進了融資單位的內部管理,使其管理和業務流程及資金鏈的加速運轉都起到了極大的推動作用。動態質押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循環質押(滾動質押):考慮到倉單的有效性(倉單有效期、質物保質期)等因素,在質押期間,按與銀行的約定,貨主可用相同數量的產品替代原有質物,保證銀行債權對應的質物價值不變。
2)置換倉單質押:在質押期間,按與銀行的約定,貨主可用新倉單置換替代原有倉單,銀行釋放相應的原有質押倉單,同時,保管人解除對相應質物的特別監管,置換後保證銀行債權對應質物的價值不減少。
3)信用或保證金置換倉單質押:在質押期間,按與銀行的約定,貨主可用增加保證金或提供新的信用擔保等方式置換替代原有質押倉單,置換後保證銀行債權對應質物的價值不減少(可以增加),銀行釋放相應的質押倉單,同時保管人解除對相應質物的特別監管。
4)動態控制存量下限質押(流動質押):可分為動態控制庫存數量下限和動態控制存貨價值量下限兩種,動態控制庫存數量下限,與循環質押相同;動態控制庫存價值量下限,與置換倉單質押相同,在保證銀行債權對應質物的價值不減少的情況下進行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