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移民後國內資產錢都能帶走嗎
可以。個人資產方面通常分為三大類:(1)流動資產;(2)不動產;(3)公司股份。美國一般只針對流動資產需要申報和交稅。
(1)流動資產:在進關前你要對這一部分進行申報。向美國國稅局光明正大的表明你有充足的現金,並且都是在移民前報過稅的,移民後可隨時匯過來,無需再解釋資金的來源,防止輕率操作使你的正錢變成黑錢。待日後移民美國,你再通過專業途徑將此部分資金轉換成未來合法的免稅收入。
(2)不動產:在自住房屋方面,如果你沒有租金收入和轉讓發生,暫時不需要擔心,通常這部分資產不會要求申報。在美國,自住屋若是住滿兩年以上,在發生轉讓買賣時,你將可獲減免高達50萬美元的增值稅。至於在商業不動產方面,你可以考慮在來美國前先將其賣掉,等移民後再買回來。
(3)公司股份:這一部分你得小心處理,移民前應妥善處置。股票或公司權益這塊,可考慮在移民前先賣掉,以規避美國的高稅率,等移民後再重新買回,這其中可謂好處多多。賠錢的資產可考慮來美後再賣,有抵稅的優惠。
換護照後,企業性質不因股東移民身份的改變而改變,據商務部《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中表述:第五十五條:
境內公司的自然人股東變更國籍的,不改變該公司的企業性質,持有、繼承方面性質都不改變。採取出資來源地原則,中國對於外資的進入是有準入與審批制度,可以借鑒《安全審查行業表》、《產業指導目錄》。
在財產繼承方面,使用居住地法律條款,依法進行財產繼承,意味著財產在中國境內,參照中國的法律條款,財產在移民目的國境內,參照當地相關法律條款。
關於財產轉讓問題,依據財產所在地法律原則。關於財產轉讓的稅收問題,實行源泉扣繳的方式,移民在國內資產的轉讓稅收,在互相有締約關系的國家之間,按照雙方稅收協定,一國非居民在該締約國取得應稅所得,符合條件可按減免10%的方式徵收所得稅。
㈡ 外籍股東獲得收益如何轉外匯
外商投資企業利潤處置有2種,匯出境外或境內再投資(本企業增資或再投資有出資義務的企業)。再投資先向商務部門申請,憑批文到外匯局辦理;利潤匯出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
㈢ 外籍人士持有的限售股減持需要繳納財產轉讓所得稅嗎
需要。
限售股減持獲利需要繳納所得稅,不分外籍或者機構。
㈣ 大股東巨額減持資金去哪兒了
大股東減持之後,手中的股票就變成了現金,也就是所謂的套現。資金跑到大股東手裡去了。
㈤ 外匯局取消境外募集資金調回結匯審批 有什麼作用
外匯局取消境外募集資金調回結匯審批
為規范和完善境內企業境外上市外匯管理,便利市場操作,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54號,以下簡稱《通知》),取消境外募集資金調回結匯審批,簡化登記和數據報送。
《通知》突出簡政放權、簡化管理,進一步便利境內企業境外上市外匯業務操作。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取消境外上市外資股項下境外募集資金調回結匯審批,境外上市企業憑業務登記憑證可在銀行直接辦理結匯。二是整合外匯賬戶,境內公司、境內股東根據需要分別開立相應賬戶,集中辦理相關資金匯兌及劃轉。三是允許境內公司回購、境內股東增持等匯出資金後剩餘款項匯回、自由結匯及劃轉。四是取消紙質報表,簡化登記和數據報送。
《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完)
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總行:
為規范和完善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的境外上市,是指在境內注冊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境內公司)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微博](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微博])許可,在境外發行股票(含優先股及股票派生形式證券)、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等法律、法規允許的證券(以下簡稱境外股份),並在境外證券交易所公開上市流通的行為。
二、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局)對境內公司境外上市涉及的業務登記、賬戶開立與使用、跨境收支、資金匯兌等行為實施監督、管理與檢查。
三、境內公司應在境外上市發行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持下列材料到其注冊所在地外匯局(以下簡稱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上市登記:
(一)書面申請,並附《境外上市登記表》(見附件1);
(二)中國證監會許可境內公司境外上市的證明文件;
(三)境外發行結束的公告文件;
(四)前述材料內容不一致或不能說明交易真實性時,要求提供的補充材料。
所在地外匯局審核上述材料無誤後,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系統)為境內公司辦理登記,並通過系統列印業務登記憑證,加蓋業務印章後交境內公司。境內公司憑此登記憑證辦理境外上市開戶及相關業務。
四、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後,其境內股東根據有關規定擬增持或減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的,應在擬增持或減持前20個工作日內,持下列材料到境內股東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持股登記:
(一)書面申請,並附《境外持股登記表》(見附件2);
(二)關於增持或減持事項的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如有);
(三)需經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等相關部門批準的,應提供相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四)前述材料內容不一致或不能說明交易真實性時,要求提供的補充材料。
所在地外匯局審核上述材料無誤後,在系統為境內股東辦理登記,並通過系統列印業務登記憑證,加蓋業務印章後交境內股東。境內股東憑此登記憑證到銀行辦理增持或減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開戶及相關業務。
五、境內公司(銀行類金融機構除外)應當憑境外上市業務登記憑證,針對其首發(或增發)、回購業務,在境內銀行開立「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專用外匯賬戶」(以下簡稱「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專戶」),辦理相關業務的資金匯兌與劃轉(賬戶類型、收支范圍及注意事項見附件3)。
六、境內公司(銀行類金融機構除外)應在其境外上市專戶開戶銀行開立一一對應的結匯待支付賬戶(人民幣(6.7366, -0.0008, -0.01%)賬戶,以下簡稱待支付賬戶),用於存放境外上市專戶資金結匯所得的人民幣資金、以人民幣形式調回的境外上市募集資金,以及以人民幣形式匯出的用於回購境外股份的資金和調回回購剩餘資金(賬戶收支范圍見附件3)。
七、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內股東應當憑境外持股業務登記憑證,針對其增持、減持或轉讓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等業務,在境內銀行開立「境內股東境外持股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境內股東境外持股專戶」),辦理相關業務的資金匯兌與劃轉(賬戶類型、收支范圍及注意事項見附件3)。
八、境內公司及其境內股東因辦理境外上市相關業務需要,可在境外開立相應的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境外專戶」)。境外專戶的收支范圍應當符合附件3的相關要求。
九、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募集資金可調回境內或存放境外,資金用途應與招股說明文件或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文件、股東通函、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等公開披露的文件(以下簡稱公開披露文件)所列相關內容一致。
境內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所募集資金擬調回境內的,應匯入其境內外債專戶並按外債管理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發行其他形式證券所募集資金擬調回境內的,應匯入其境外上市專戶(外匯)或待支付賬戶(人民幣)。
十、境內公司回購其境外股份,可以使用符合有關規定的境外資金和境內資金。境內公司需使用並匯出境內資金的,應憑在所在地外匯局登記回購相關信息(含變更)後取得的境外上市業務登記憑證(回購相關信息未登記的,需在擬回購前20個工作日內辦理登記,取得相應業務登記憑證)及回購相關情況說明或證明性材料,到開戶銀行通過境外上市專戶(外匯)或待支付賬戶(人民幣)辦理相關資金匯劃手續。
回購結束後,由境內匯出境外用於回購的資金如有剩餘,應匯回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專戶(外匯)或待支付賬戶(人民幣)。
十一、境內公司根據需要,可持境外上市業務登記憑證向開戶銀行申請將境外上市專戶資金境內劃轉或支付,或結匯劃往待支付賬戶。
十二、境內公司申請將待支付賬戶資金境內劃轉或支付的,應向開戶銀行提供境外上市公開披露文件中有關資金用途與調回及結匯資金用途是否一致的證明材料,資金用途與公開披露文件中有關資金用途不一致或公開披露文件未予明確的,應提供關於變更或明確對應資金用途的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其中,境內公司回購境外股份調回的剩餘資金可在境內直接劃轉或支付。
開戶銀行應在對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專戶或待支付賬戶資金用途進行嚴格審核後,為境內公司辦理有關賬戶資金劃轉及支付手續。
十三、境內股東依據有關規定增持境內公司境外股份,可以使用符合有關規定的境外資金和境內資金。境內股東需使用並匯出境內資金的,應憑境外持股業務登記憑證及增持相關情況說明或證明性材料,到開戶銀行通過境內股東境外持股專戶辦理資金匯兌手續。
增持結束後,由境內匯出境外用於增持的資金如有剩餘,應匯回境內股東境外持股專戶。境內股東可憑境外持股業務登記憑證到銀行辦理相關資金境內劃轉或結匯手續。
十四、境內股東因減持、轉讓境內公司境外股份或境內公司從境外證券市場退市等原因所得的資本項下收入,可留存境外或調回匯入境內股東境外持股專戶。調回境內的,境內股東可憑境外持股業務登記憑證到銀行辦理相關資金境內劃轉或結匯手續。
十五、境內公司若發生如下變更情形,應在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持書面申請、最新填寫的《境外上市登記表》及相關交易真實性證明材料,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上市登記變更。需經主管部門審批或備案的變更事項,另需提供主管部門關於變更事項的批復或備案文件。
(一)境外上市公司名稱、注冊地址、主要股東信息等發生變更;
(二)增發(含超額配售)股份或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等資本變動;
(三)回購境外股份;
(四)將可轉換債券轉為股票(需提供外債登記變更或注銷憑證);
(五)境內股東增持、減持、轉讓、受讓境外股份計劃實施完畢使得境外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發生變化;
(六)原登記的境外募集資金使用計劃和用途發生變更;
(七)其他登記有關內容的變更。
十六、境內公司的國有股東按照《減持國有股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國發[2001]22號)有關規定需將減持收入上繳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社保基金)的,應當由該境內公司代為辦理,並通過該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專戶及待支付賬戶辦理相應的資金匯兌與劃轉。
境內公司應持國有股東需上繳社保基金的減持收入情況說明(包括減持應得資金測算說明和應繳、擬繳資金數額等)、境外上市業務登記憑證等材料,向其境外上市專戶及待支付賬戶開戶銀行申請將國有股東減持收入直接劃轉(或結匯至待支付賬戶後劃轉)至財政部在境內銀行開立的對應賬戶。
十七、境內公司向境外的監管部門、交易所、承銷機構、律師、會計師等境外機構支付與其境外上市相關的合理費用,原則上應從境外上市募集資金中扣減,確需從境內匯出(含購匯匯出)的,應持下列材料向銀行申請辦理:
(一)境外上市業務登記憑證;
(二)能夠說明匯出(含購匯匯出)境外金額及對應事項的境外上市費用支付清單及相關證明材料;
(三)有關境外機構應向境內稅務部門完稅的,另需提供代扣境外企業或個人稅款等相關稅務證明。
十八、境內公司從境外證券市場退市的,應在退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持主管部門相關批復復印件、退市公告等真實性證明材料及境外上市業務登記憑證、相關賬戶和資金處理情況說明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上市登記注銷。所在地外匯局同時收回該境內公司境外上市業務登記憑證。
十九、境內公司及境內股東的開戶銀行,應在境內公司及境內股東相關境內賬戶開立、變更或關閉後,按《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金融機構外匯業務數據採集規范(1.0版)>的通知》(匯發[2014]18號)要求報送賬戶信息。
二十、境內公司、境內股東及相關境內銀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二十一、境內公司、境內股東及相關境內銀行等違反本通知的,外匯局可依法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相應條款進行行政處罰。
二十二、境內金融機構境外上市外匯管理相關事宜應按照本通知辦理,對銀行類和保險類金融機構境外上市募集資金調回結匯等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十三、本通知發布前已辦理境外上市登記的境內公司,按以下原則辦理:
(一)已開立相關賬戶,資金尚未全部調回及結匯,或發生配股、增發等涉及資金跨境及結購匯行為的,應憑業務登記憑證在開戶銀行開立相應的待支付賬戶,按本通知辦理後續業務。
(二)未開立相關賬戶的,按本通知辦理。
二十四、本通知要求報送的相關申請及登記備案材料均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具有中文及其他文字等多種文本的,以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為准。
二十五、本通知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二十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3]5號)同時廢止。其他相關外匯管理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後,應盡快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業銀行及外資銀行。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收到本通知後,應盡快轉發所轄分支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管理司反饋。
國家外匯管理局
㈥ 有外籍股東的有限合夥企業可以開設a股交易賬戶嗎
外資企業可以開設A股機構賬戶。
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賬戶管理規則內》,A股賬戶僅限容於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允許買賣A股的境內投資者開立。
境內投資者,是指居住在境內或雖居住在境外但未獲得境外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永久居留簽證的中國公民、注冊在境內的法人。外資企業是依照中國法律組成的企業法人,因此,允許開立A股機構賬戶。
外資企業在稅收上構成中國的居民公司,屬於居民納稅義務人。股票屬於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期間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計入投資收益,交納企業所得稅;股票高於或低於其賬面余額的差額,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轉入利潤後計算企業所得稅。賣出股票時,按凈收益交企業所得稅。
㈦ 外商投資企業清算外方所得(外籍個人股東)一定要匯出境外嗎,能不能匯到該股東在境內的賬戶
可以匯到該股東在境內的賬戶,並且該款可以在境內再投資。
㈧ 外商投資企業對外國股東分紅是否必須匯出境外
外商投資企業利潤處置有2種:
1,匯出境外或境內再投資,再投資先向商務部門申請,憑批文到外匯局辦理;
2,利潤匯出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
跨境匯款是指個人網上銀行客戶在規定的限額之內,向大陸以外地區銀行開戶的收款人進行外匯匯款的業務。跨境匯款既有電訊費,又有手續費,操作比較費時。
由於跨境匯款手續費一般都有最高限額,建議在最高限額內盡量增加單次匯款金額,以減少匯款筆數,省去每筆匯款的電報費。
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可以是外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外資企業依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因此不同於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外資企業是一個獨立的經濟實體,獨立經營,獨立核算,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在組織形式上,外資企業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實體,具備法人條件的外資企業,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其組織形式一般為有限責任公司,外國投資者對企業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
不組成法人組織的外資企業,可以採取合夥和個人獨資的形式,這里的合夥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外國的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其法律依據類推適用《民法通則》關於個人合夥和企業聯營的規定。
個人獨資企業則是指由一個外國投資者依法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的企業,外國投資者對企業債務負無限責任。
㈨ 有限公司的股東是外籍境外購車什麼要求
成立注冊內資公司自然人不可以和外籍自然人成立公司。如果投資者為外國個人,而中方這邊也是個人的話,那麼只能以中外合作的形式,可以注冊為法人企業(有限責任公司),也可以是合夥企業。
外資公司(中外合資,中外合夥,外資獨資)
1、 你需要確認你們公司的股東有多少個?分別都是什麼性質的股東(自然人還是非自然人)
2、 其次中方自然人不可以和外籍自然人成立公司。
3、外資股東成立的條件,獨資外籍自然人或者非自然人,中方企業和外籍自然人,或者企業,不可以都是自然人。
4、成立的流程和內資流程基本一致,就是多了一個商委的一個外資批復證明,其次注冊資金多元化。
5、外籍人需要提供在中方的實際居住地址,提供公證處的公證書。
㈩ 境外自然人獨資的境內企業,該境外自然人需要出資時,能否直接在境內個人賬戶以人民幣打入公司賬戶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設立外資企業可能存在問題,外國投資者利用人民幣出資是有嚴格限制的。
第五條 境外投資者辦理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可以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銀發〔2010〕249號文印發)等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申請開立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其中,與投資項目有關的人民幣前期費用資金和通過利潤分配、清算、減資、股權轉讓、先行回收投資等獲得的用於境內再投資人民幣資金應當按照專戶專用原則,分別開立人民幣前期費用專用存款賬戶和人民幣再投資專用存款賬戶存放,賬戶不得辦理現金收付業務。
第六條 銀行應當在審核境外投資者提交的支付命令函、資金用途說明、資金使用承諾書等材料後,為其辦理前期費用向境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的支付。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後,剩餘前期費用應當轉入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開立的人民幣資本金專用存款賬戶或原路退回。
第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含新設和並購)在領取營業執照後10個工作日內,應當向注冊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以下材料,申請辦理企業信息登記。
(一)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復印件;
(二)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
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無需提交前述第(一)項材料。
外商投資企業注冊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企業信息登記手續。
已登記外商投資企業發生名稱、經營期限、出資方式、合作夥伴及合資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變更,或發生增資、減資、股權轉讓或置換、合並或分立等重大變更的,應當在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登記或備案後15個工作日內將上述變更情況報送注冊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第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向銀行提交營業執照等材料,申請開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其中,境外投資者匯入的人民幣注冊資本或繳付人民幣出資應當按照專戶專用原則,開立人民幣資本金專用存款賬戶存放,該賬戶不得辦理現金收付業務。
境外投資者以人民幣並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被並購境內企業的中方股東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申請開立人民幣並購專用存款賬戶,專門用於存放境外投資者匯入的人民幣並購資金,該賬戶不得辦理現金收付業務。
境外投資者以人民幣向境內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股東支付股權轉讓對價款的,中方股東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申請開立人民幣股權轉讓專用存款賬戶,專門用於存放境外投資者匯入的人民幣股權轉讓對價款,該賬戶不得辦理現金收付業務。
第九條 境外投資者在辦理境外人民幣投資資金匯入業務時,應當向銀行提交國家有關部門的批准或備案文件等有關材料。銀行應當進行認真審核,可以登入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查詢有關信息。
對於房地產業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資本金匯入業務時,銀行還需登陸商務部網站,驗證該企業是否通過商務部備案。
第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境外投資者繳付的注冊資本、出資和股權收購人民幣資金的實收情況進行驗資詢證。會計師事務所在向賬戶開戶銀行進行詢證後,可以出具驗資報告。
開戶銀行應當積極配合會計師事務所的工作,在收到銀行詢證函之後,認真核對有關數據資料,明確簽署意見,加蓋對外具有法定證明效力的業務專用章,並在收到詢證函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回函。
第十一條 銀行應當依據相關外商直接投資業務管理規定,監督外商投資企業依法使用人民幣資本金,審查通過人民幣資本金專用存款賬戶辦理的資金支付業務。銀行不得為未完成驗資手續的人民幣資本金專用存款賬戶辦理人民幣資金對外支付業務。
第十二條 境外投資者將其所得的人民幣利潤匯出境內的,銀行在審核外商投資企業有關利潤處置決議及納稅證明等有關材料後可直接辦理。
第十三條 境外投資者將因減資、轉股、清算、先行回收投資等所得人民幣資金匯出境內的,銀行應當在審核國家有關部門的批准或備案文件和納稅證明後為其辦理人民幣資金匯出手續。
第十四條 境外投資者將因人民幣利潤分配、先行回收投資、清算、減資、股權轉讓等所得人民幣資金用於境內再投資或增加註冊資本的,境外投資者可以將人民幣資金存入人民幣再投資專用存款賬戶,按照本辦法辦理有關結算業務。銀行應當在審核國家有關部門的核准或備案文件和納稅證明後辦理人民幣資金對外支付。
第十五條 外商投資性公司、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外商股權投資企業和以投資為主要業務的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在境內依法以人民幣開展投資業務的,其所投資企業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申請開立人民幣資本金專用存款賬戶,專門用於存放人民幣注冊資本或出資資金並辦理相關資金結算業務,該賬戶不得辦理現金收付業務。
第十六條 境外投資者同時使用人民幣資金和外匯資金出資的,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辦理人民幣資金結算手續,按照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辦理外匯資金結算手續。人民幣與外幣的折算匯率為注冊驗資日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向其境外股東、集團內關聯企業和境外金融機構的人民幣借款和外匯借款應當合並計算總規模。
第十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憑人民幣貸款合同,申請開立人民幣一般存款賬戶,專門用於存放從境外借入的人民幣資金。
第十九條 銀行應當對外商投資企業人民幣注冊資本金和人民幣借款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和合規性進行審查,監督外商投資企業依法使用人民幣資金。在辦理結算業務過程中,銀行應當根據有關審慎監管規定,要求企業提供支付命令函、資金用途證明等材料,並進行認真審核。
第二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用人民幣償還境外人民幣借款本息的,可以憑貸款合同和支付命令函、納稅證明等材料直接到銀行辦理。
第二十一條 銀行應當認真履行信息報送義務,及時、准確、完整地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依據本辦法開立的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人民幣資本金專用存款賬戶、人民幣並購專用存款賬戶、人民幣股權轉讓專用存款賬戶和人民幣一般存款賬戶的開立信息,以及通過上述賬戶辦理的跨境和境內人民幣資金收入和支付信息。
第二十二條 銀行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銀發〔2005〕16號文印發)和《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為境外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及其中方股東等存款人辦理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業務。
第二十三條 在辦理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時,銀行和外商投資企業應當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申報。
第二十四條 銀行在辦理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切實履行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義務,預防利用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進行洗錢、恐怖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銀行應當收集境外投資者所在地的反洗錢和反恐融資信息,了解實際控制投資的自然人和投資真實受益人,評估投資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並採取適當的風險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和有關部門建立必要的信息共享和管理機制,加大事後檢查力度,有效監管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活動。
第二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對銀行、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活動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以及資金使用的延伸檢查,督促銀行切實履行交易真實性審核、信息報送、反洗錢等職責。
第二十七條 銀行、外商投資企業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可以依法對其進行通報批評或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以暫停或禁止銀行、外商投資企業繼續開展跨境人民幣業務。
第二十八條 銀行在辦理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時違反有關審慎監管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違反有關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和反洗錢、反恐融資等管理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依法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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