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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提交股東大會

發布時間:2020-12-23 07:53:16

上市公司的收購問題。 上市公司的收購交易在什麼情況下需要提交股東大會表決

實際上,什麼樣的收購要上股東大會要看公司章程、公司自己的股東大會議事內規則、容對外投資管理辦法、關聯交易管理辦法中的規定,公司規模不同,具體規定也不太一樣。
根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事項,是要上股東大會的,而且要三分之二股東表決通過。
一般情況下,如果構成關聯交易,那收購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凈資產5%的,也要上股東大會。當然,具體還要看公司的關聯交易管理辦法。

⑵ 公司法中對多次不參加股東大會,對決議不表決怎麼處理

公司法司法解釋2第一條規定:

第一條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回十以上的答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四)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⑶ 年度審計報告需要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嗎

上市公司年度股東大會均審議了年度報告及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審計報告必須由具回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答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兩名以上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注冊會計師出具。審計意見必須由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蓋章、簽名(應提交審計意見原件,不得復印)。

公司有責任將正式報送中國證監會的年度報告材料送存所聘任的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有責任復核公司向中國證監會提供的財務會計資料(包括會計報表和會計報表附註)是否與注冊會計師已簽發審計意見的財務會計資料一致。

(3)不予提交股東大會擴展閱讀

公司至少應披露會計報表(匯總營業部以後的會計報表)的如下項目注釋(如兩個期間的數據變動幅度達50%以上,還應在該項目下明確說明增減變動的原因)。

對於資產負債表日存在的或有事項(如涉及訴訟、仲裁等),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說明項目的性質、金額及對報告期及報告期後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

⑷ 股東大會審議未通過 什麼時候可以再提交[審議

股東大會未通過的,同一議題無法再次提交

⑸ 關於能否參加股東大會~

第一百零三條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第一百零四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以上是公司法104條的規定
你們公司的做法是錯誤的,新公司法修改有一個重要目的就是保護小股東權益,樓主完全可以參加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當然,由於你的股份很少,表決不一定會對結果產生決定性的影響啦

⑹ 大股東不能參加股東會,這叫什麼事

沒這么簡單吧,中間肯定有貓膩。
1.《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2.《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該條款為出資瑕疵股東除名規則,雖然並未明確確認排除出資瑕疵股東表決權,但根據我國司法審判實務情況【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4)滬二中民四(商)終字第1261號判決、廈門市中院(2015)夏民終字第3441號判決】,股東除名決議作出時,會涉及被除名股東可能操縱表決權的情形,所以因與決議事項具有特別利害關系,應排除出資瑕疵股東就解除股東資格決議行使表決權。
3. 對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的股東,對於限制其股東權利的決議,不得行使表決權。
4.公司股東作為公司董事、高管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的,以及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的,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的,對是否准予該類行為進行股東會決議的,關聯股東不得參與表決。
5.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的,轉讓股東不得對其能否對外轉讓股權的決議進行表決。

⑺ 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的議案是否必須先通過董事會決議後才能提交

股東會否決不包括已經生效的提議和涉及第二人的合同,股東會否決董事會的決議並未越權。

《公司法》第三十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第三十八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召開年度股東大會要提前20天通知,如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所以一般董事會通過後20天或者15天後再提交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公告發出的同時,董事會審議通過相關議案,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要提前15天通知。

(7)不予提交股東大會擴展閱讀:

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1、有限責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2、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綜上可以看出,臨時股東大會需要董事會決議的情形只有一條,董事會認為必要時通過決議可以召開。其他情形不需要。

⑻ 股份公司的臨時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做出決議,但不是臨時股東大會,是不是可以

不可以,看清法條。
第一百零二條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法條第三款是對前兩款的約束,其中第一款指明了股東大會會議和臨時股東大會。所以,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該規定是基於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形式較為鬆散和開放,股東之間並無緊密聯系,大部分股東不實際參與公司的經營活動,若不在會議通知中記載會議議題,難以確保全體股東平等的獲取相關信息。
最後要注意法條對於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區別。

⑼ 未能提前15天通知召開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是否可以

可以的。

不是必須是提前15天通知的。

在章程有另外約定的情況下,章程可以另外約定通知的時間。

公司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召開股東會會議(有限公司),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一百零二條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股份公司),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第一百一十條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後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另外:公司法司法解釋4第四條規定:

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但會議召集程序或者表決方式僅有輕微瑕疵,且對決議未產生實質影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說,通知時間僅有 輕微瑕疵,對決議未產生實質影響的,法律是允許的。

⑽ 大股東不參加股東會 公司該怎麼辦

河南天基律師事務所王東會解答:要解決這個問題,首先要看你們公司章程對股東會的表決權是怎樣規定的,是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還是每個股東都具有相同的表決權。另外還要看公司章程對增資是如何規定的,是按照資本多數決還是股東人數多數決,也就是說章程的規定是按照股東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還是約定每個股東的表決權相同。如果是資本多數決,那麼李某不參加股東會,你們無法形成有效的股東會決議。如果是人數多數決,僅僅一個股東不參加股東會並不一定會影響股東會決議的通過。當然,如果出現極端情況,也就是說,你們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且章程規定,增資方案須經全體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的話,股東李某不參加股東會,你們公司不可能會形成有效的增資方案。但是即便出現此類極端情況,也即出現公司僵局的情況下,公司其他股東仍會有相應的救濟途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一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三)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四)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你們其他股東,作為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上述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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