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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資企業股東彼此不再信任

發布時間:2021-07-05 11:47:56

1. 您好,我想問一下 中外合資企業,中方股東變更了,董事會成員可以不變更嗎

我來正確回答:
1、根據中外合資法有關規定,中外合資企業的董事會及董事任職資格是由公司章程規定的,一般情況下董事會成員由全體股東組成,董事長由控股股東委派,董事長就是法定代表人,但董事長的產生也可由章程規定的(一般章程規定:董事長由控股股東委派或全體股東選舉產生或全體股東協商產生)
2、你所說的中方股東變更了,董事會成員一般要變化,新入股的股東進入董事會,原退出的中方股東則退出董事會;但如果公司章程對進入董事會的股東另有規定(如:要達到一定投資比例股東,按比例委派董事等等),而新進中方股東又不符進董事會的資格條件,這種情況下新的中方股東可能不進董事會;
3、董事長或法定代表人是否因中方股東變化而變化,這取決公司章程規定,一般情況下,控股股東不變,董事長不會變化;

2. 合夥企業是合資企業的大股東,合夥企業不經營,如果合夥企業之中的一個合夥人退夥如何分配財產

1、首先,該合夥企業是一個實體,合資企業是另外一個實體。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不影響合資企業的法律關系。合夥企業依然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資企業承擔責任。2、合夥中的其中一個合夥人退夥,按照合夥企業法進行財產分配。該合夥企業依然存續,依然擁有合資企業的原有股份(股權)。至於合夥人之間如何估價該合夥企業在合資企業中的股權價值,則由全體合夥人商議決定。3、該合夥人退夥後,不再擁有該合夥企業在合資企業中的權益,但是依然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3. 當兩個人彼此不再信任對方,這段路還要繼續走下去嗎

你的心,已有答案,還在尋求什麼了?兩人的世界,沒了信任,又能堅持到什麼時候了

4. 跟一家企業合資入股的形式成立新公司,我自己任總經理,負責管理,股東會議決定不準亂用營業款

構不成挪用公款罪,因為該罪名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

但涉嫌非法侵佔,因為股東會決議不準亂用營業款,你私自使用營業款來開工資顯然既不合規也存在故意而且工資發了也相當於「占為己有」。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但侵佔罪屬於自訴案件,如果被害人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就不會對行為人追究刑事責任。所以如果你跟大股東就此事取得諒解和同意,則這事情就了了。

5. 如果彼此不再信任代表什麼

愛是建立在相互信任和相互關心上的,如果彼此之間沒有了信任那這分愛也是該說分手的時候。
有緣惜緣,無緣放手,給自己一個機會,也給別人一個機會。

6. 兩人合夥的有限公司需要幾個股東法人不能當股東在線等~~

《合夥企業法》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2個以上50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也就是說3人才能注冊公司,當然,這只是體制上的要求,可以再拉一個可以信任的人進來

7. 請問合資公司未注銷一方股東和公司協議撤資,並約定今後不再承擔公司的所有債權這樣的協議合法嗎

與別人合作是創業初期最好的一種方法,它可以加快創業者創業創業速度,畢竟一個人沒有兩個人工作有效率.但是操作不當也會帶來很大的損失.
1合作不要太多人,2-3人最佳.
2合作對象不能是親屬,女友,陌生人,沒有共同志向的人.沒有實力的人.
3」親兄弟明算帳」兩個人合作創業是好事情,對與資金,帳目,業務,銷售等問題要落實到人,合作要有合同與規章制度.
4不要見錢眼開,既然是合作,那麼你們就是一個團隊了,要講究團隊合作精神,不能出了一點業績就開始攀比.這樣會導致失敗.
5信任對方,體諒對方.自己沒做好就埋怨別人是不對,什麼話都要講出來,不要隱瞞,既然是合作,都是為了更好的讓自己的事業更輝煌,那為什麼遇到問題不能好好的談談呢?這是合作者最要注意的地方.
6心領神會,兩人並肩作戰.共創輝煌.
以上是個人意見,樓主可以參考,祝你成功.

8. 公司股東之間互相懷疑怎麼辦

這種情況下必須要完善公司的治理,首先在職權上要加以明確,比如資金的使用和審批流程,大額資金支出要全體股東同意,再者,同業的兼職必須要清理,這裡面確實牽涉到個人利益的問題。還有創業初期大家一定要團結不能搞內斗,這些問題大家可以坦誠的坐下來談談,然後找出問題所在,而不是互相猜疑,消極怠工,這樣的企業是走不遠的。

9. 股東面臨不信任該不該繼續

股東面臨不信任,這樣是很危險的,你要好好思考一下了,是不是平時溝通的少了,還是權力失衡。該管的你沒有管,不管的你又在說, 先從自身檢查,實在不行,早點下決斷!

10. 在合資公司想撤股,但是其他股東不同意

如果「撤股」是指你的股權由公司回購(請注意,這樣做會使得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話,那沒有大多數股東的同意是做不到的。

《公司法》規定,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需由股東會做出決議,而且: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如果不經過上述減資程序,擅自抽回出資,那就涉嫌抽逃資本,是違法行為。《公司法》規定:「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至於「找到人接」,指的是轉讓股份。即使是這樣,也需要得到其他股東的支持。

《公司法》規定: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當然,得要看看貴公司章程或合資協議中有什麼特殊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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