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請專業律師給解答一下。關於鋅業股份重整進展公告的解釋問題。
這不應該發到法律類別,這個問題屬於行政公文范疇。
企業破產法第條為本文核心,內容如下:
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拒絕再次表決或者再次表決仍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但重整計劃草案符合下列條件的,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計劃草案:
(一)按照重整計劃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所列債權就該特定財產將獲得全額清償,其因延期清償所受的損失將得到公平補償,並且其擔保權未受到實質性損害,或者該表決組已經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二)按照重整計劃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債權將獲得全額清償,或者相應表決組已經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三)按照重整計劃草案,普通債權所獲得的清償比例,不低於其在重整計劃草案被提請批准時依照破產清算程序所能獲得的清償比例,或者該表決組已經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四)重整計劃草案對出資人權益的調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資人組已經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五)重整計劃草案公平對待同一表決組的成員,並且所規定的債權清償順序不違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
(六)債務人的經營方案具有可行性。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計劃草案符合前款規定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裁定批准,終止重整程序,並予以公告。
1、重組計劃草案需要通過三方表決,擔保債權組、稅收債權組和普通債權組。必須三方都通過,才可以實施重組。
2、目前來看,如果符合以上6條中任何一條,雖然未通過三方表決通過,但是可以進行重組;
3、如果該重組草案內容不符合以上6條中任何一條,並且重組草案沒有全體表決通過,重組草案不予通過,企業將按破產法進行破產,不再有重組的機會。
如果分析對你有幫助,請採納,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