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司要上新三板,對股東有什麼好處
一,財富增值:
掛牌新三板之前,企業到底值多少錢,並沒有一個公允的數值。但專在企業掛屬牌之後,市場會對企業給出一個估值,並將有一個市盈率。現在新三板的平均市盈率在18倍左右。
為什麼富豪榜中的人那麼有錢?就是因為他們擁有的資產價值被放大了。被什麼放大?就是資本市場的市盈率。
二,價值變現
掛牌前,企業缺錢需要去借,掛了牌以後再需要用錢時,只需要出售一部分股權就可以了。到8月份做市商制度實行以後,這種交易將會越來越便利。而由於市盈率的存在,在交易時,還將獲得不小的溢價。
除此之外,新三板還為原股東退出提供了便利。不管是合夥人還是員工,都可以很方便的在市場上出售自己的股權,實現溢價退出。當然,前提是過了限售期。
三,股權融資
融資方式有債權融資和股權融資之分,兩者各有特點各有優勢。股權融資不用提供抵押,融來的錢也不用還。並且通常在融來資金的同時,還能融來資源。
新三板之後,企業在需要融資時,只要把手裡的股權出讓一部分就可以了。
掛牌後如何進行融資,是9C顧問在為企業設計新三板的掛牌方案時,重點關注內容之一。
針對於股東的話,好處集中在以上三點
㈡ 新三板自然人和小股東有什麼區別
如果沒有限售的話,沒啥特別的區別,最多參加個董事會,只有旁聽權,沒有決定權。
㈢ 新三板股東,已經辭職,如出讓股份
股東,可以在股權交易中心做協議轉讓,如果沒有限售,也可以在市場上拋售,
㈣ 新三板公司股東之間可以私下簽暑承諾嗎
股東之間簽署承諾協議並不違法。
㈤ 朋友公司上新三板叫我加進做股東,我要注意什麼
要有企業股權轉讓協議 確保你拿到了股份
注意它上市委託的哪家券商幫助做的
公司主版業是啥
上了之權後發型 是會溢價還是會折價
總共發型多少股
多少股東
上市之後流動性會怎麼樣
上新三板的初衷是等被收購?機構買你們的份額?還是繼續努力上主板?
總而言之 言而總之 就是你要很專業 判斷買它能不能賺錢 還要懂許多細節
㈥ 新三板公司股東之間可以私下簽暑承諾嗎
新三板公司比較松,一般披露不嚴格
㈦ 新三板股東通過股權轉讓置換到主板的,股份有鎖定時間的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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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起人持股的轉讓限制
根據現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規則》」)將公司「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作為申請掛牌的條件之一,若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因此,若掛牌公司股改後未滿一年的,發起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轉讓。
二、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持股轉讓限制
需要說明的是,公司股票在掛牌前十二個月以內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票進行過轉讓的,該股票轉讓限制解除同樣適用「兩年三批次」的規定,但主辦券商為開展做市業務取得的做市初始庫存股票除外。 根據《業務規則》第2.8條規定,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股票轉讓限制解除規定可簡單總結為「兩年三批次」。即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在掛牌前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轉讓限制,每批解除轉讓限制的數量均為其掛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轉讓限制的時間分別為掛牌之日、掛牌期滿一年和兩年。
從上述轉讓限制規定可以看出,新三板對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股票轉讓限制較之主板市場而言較為寬松,主板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所持股票在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少鎖定三十六個月。
三、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外的其他股東持股轉讓限制
對新三板掛牌公司控股東、實際控制以外的其他股東而言持股轉讓限制而言,《業務規則》並未作出限制規定,即只要該股東並非股份公司發起人或雖作為發起人但股份公司設立已經滿一年的,該股東股份轉讓不受任何限制。與主板上市公司對比而言同樣寬松,主板上市公司其他股東股票在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少鎖定十二個月。
四、董監高持股轉讓限制
對董監高持股轉讓限制,《業務規則》並未專門作出規定。筆者認為應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即: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員離職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五、對掛牌前十二個月內增資部分股份的轉讓限制
對掛牌前十二個月內公司增資部分股份轉讓是否受到限制,《業務規則》對此未進行明確。但在新三板中關村試點期的「代辦系統」業務規則中有明確的限制,根據《證券公司代辦轉讓系統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試點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掛牌前十二個月內掛牌公司進行過增資的,貨幣出資新增股份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滿十二個月可進入代辦系統轉讓,非貨幣財產出資新增股份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滿二十四個月可進入代辦系統轉讓」。由於《業務規則》系在代辦系統規則的基礎上發展而來,由此可見,該限制規定已經被取消。也即是說掛牌前十二個月內增資部分股份的轉讓不受限制。
六、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發起人轉讓股份限制
外資企業發起人股份的流轉也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目前各地商務審批部門對於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的法律適用多以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第1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作為審批的主要依據。根據《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發起人股份的轉讓,須在公司設立登記3年後進行,並經公司原審批機關批准」。如前所述,《業務規則》對於發起人股票鎖定期沒有規定,仍然應當遵守《公司法》一年轉讓限制期限的規定。由此可見,對外資企業在新三板掛牌後其發起人的股份轉讓限制,目前存在法律適用的選擇問題。
筆者認為,應當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對股份公司發起人股份的限售期為一年而非《暫行規定》中的三年的規定。理由如下:首先,現行《公司法》系2013年修訂後施行,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應當適用《公司法》的規定。其次,《暫行規定》僅作為部門規章,而非法律,所以不適用「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根據《公司法》規定「外商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適用公司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但作為規范外商投資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並未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可採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也就沒有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限售期的規定。作為部門規章的《暫行規定》顯然不能作為特別法。
七、掛牌公司發行新股的轉讓限制
對於掛牌公司發行新股的轉讓限制,除了遵守前述一般性限制規定外,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細則(試行)》第九條的規定,若發行對象承諾對其認購股票進行轉讓限制的,應當遵守其承諾,並予以披露。
八、並購重組中收購人獲得的股份轉讓限制
新三板掛牌公司作為非上市公眾公司,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在公眾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在收購完成後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
九、因非轉讓原因獲得的股票轉讓限制
對因司法裁決、繼承等原因獲得的股份,若獲得該股份時該股份仍然處於限售期的,後續持有人應繼續執行股票限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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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新三板公司 股權如何轉讓
有限責任公來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源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㈨ 新三板上市股東最少要幾個人
最少2人。
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掛牌的公司為非上市公眾版公權司。
非上市公眾公司是指股票向特定對象發行或者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或股票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公開轉讓且其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八條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令第85號)第二條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中國證監會令第89號)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