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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刻公司印章罪股東

發布時間:2021-07-08 06:27:19

⑴ 私刻某企業公章什麼罪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是指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活動的聲譽;同時構成對社會公共秩序的侵犯。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所謂印章,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刻制的以文字、圖記表明主體同一性的公竟、專用章,它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從事民事活動、行政活動的符號和標記。作為本罪犯罪對象的印章,須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侵犯國家機關的印章不構成本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行為,所謂「印章」,是指上述單位依法刻制的以文字與圖記表明主體同一性的公章或專用章,是上述單位行使管理本單位事務、對外承擔法律規定的權利義務和法律後果的符號和標記。一般說來,公文要在加蓋印章後始能生效。因此

本條僅對偽造上述單位印章的行為明確規定為犯罪。如果行為人實施了偽造上述單位公文、證件的行為的,則不構成本罪。所謂「偽造」,是指無製作權的人,冒用名義,非法製作上述單位的印章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屬一般主體,凡年滿l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無權製作上述單位的印章但為了某種目的而進行偽造。如行為人根本就不知道所承製的印章是他人無權要求製作的,不構成本罪。行為人犯罪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取得某種利益,有的是為了營利,有的是為了實施其他犯罪活動而做准備,等等。

本罪是選擇性罪名,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偽造印章的行為,就可構成本罪。具體罪名可根據所偽造單位的印章來定,如偽造公司印章罪,偽造公司、人民團體印章罪,等等。

二、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

股東私刻本公司的公章犯法嗎

我國法律規定,私刻偽造公司印章的,應當立案,根據具體情節確定承擔的法律責任。
1、根據《刑法》第280條第2款的規定,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應當立案。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2、《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

⑶ 私刻公司印章罪

如果你的朋友私自刻制了單位的接待公章,進行營利活動被發現,尚未造成後果(造成後果就涉嫌犯罪),就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2條1項和2項的規定,涉嫌「偽造其他組織印章」和「使用偽造的印章」,依法應給予治安行政處罰。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
(三)偽造、變造、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的;
(四)偽造、變造船舶戶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戶牌,或者塗改船舶發動機號碼的。

⑷ 股東偽造公章變更股權,可以提行政訴訟嗎

不可以。
這是涉嫌刑事犯罪的行為,應該提起刑事訴訟。已經涉嫌觸犯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未經其他股東同意私自變更股權,是無效的。

《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

《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⑸ 公司增資時,沒有通知以全體股東,而是偽造了股東公司印章,偽造了股東會決議的情況下增資的,犯什麼罪

糾正一下,個人獨資企業不需要注冊資金,不存在增資這一說。
你想問的是自然人獨資有限公司增資是吧。

自然人獨資有限公司就一個股東不存在股東會,這個決議應該叫股東決定。增資的你可以這么寫。這個沒統一模版最好是以當地工商局要求為准。

北京XXX有限公司
第一屆第一次股東決定
2015年7月2日在北京市朝陽區力源里XXX召開了北京XXX有限公司第一_屆第 一 次股東會,會議應到1人,實到1人,參加會議的股東在人數和資格等方面符合有關規定,會議形成決定如下:
變更注冊資本:同意將注冊資本增加到100萬元,由股東XX增加貨幣XX萬元。
變更後的投資情況:注冊資本為100萬元,其中股東XX出資貨幣100萬元。
變更章程:同意修改後的章程(章程修正案)。

股東簽字或蓋章:
XX簽字:

至於章程修正案這個最好重新做一份章程,在你們之前的章程基礎上修改下。

⑹ 私刻公司印章罪~

私刻公司印章罪,緊固件咨詢顧問俞文龍認為你的情況比較特殊,也許不會處以刑事處分,但是你應該可以去當地相關部門蓋章證明就可以了,不能去搞這些小聰明的。緊固件咨詢顧問俞文龍認為量罪也是要根據你的實際情況及對原公司的損害來定的,即做了,就心安一點,托托關系,罰點錢應該問題不大的。以後注意不要再搞類似事情了。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1] 的規定,對於刻字業違反管理規定承製公章的,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給予行為人或者企業的負責人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如果私刻、偽造、變造公章,則應以擾亂公共秩序罪論處。
按[2] 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的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⑺ 私刻公司公章罪怎麼量刑

私自刻了某公司的印章,現在被發現了說要以私刻公司公章罪處罰,請問會怎樣處罰呢? 中顧網律師解答:私刻公司公章罪: 私刻假章並使用是私刻公章罪,在認定刻字業承製公章違反治安管理的治安案件中,要注意與偽造、變造、私刻公章罪相區別。後者不僅包括刻字行業,還包括其他有偽造、私刻或者仿造其他單位公章的單位或者個人。前者只是沒有按照刻字業的管理規定承製公章,有的是因為一時的疏忽,或者主觀認為,不會發生問題,存在僥幸心理。 相關法條: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對於刻字業違反管理規定承製公章的,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給予行為人或者企業的負責人以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治安管理處罰。如果私刻、偽造、變造公章,則應以擾亂公共秩序罪論處。按《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⑻ 請教,私刻公司印章,定什麼罪

犯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

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8)私刻公司印章罪股東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

(三)偽造、變造、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的;

(四)偽造、變造船舶戶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戶牌,或者塗改船舶發動機號碼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之一 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

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根據《印鑄刻字業暫行管理規則》:

第六條凡經營印鑄刻字業者,均須遵守下列事項:

一、遇有下列各項印刷鑄刻情形之一者,須將底樣及委託印刷刻字之機關證明文件,隨時呈送當地人民公安機關核准備案後方得印製。

1、刻制機關、團體、學校、公營企業之關防、鈐記、官印、公章、膠皮印、負責首長之官印、名章等。

2、印製布告、護照、委任狀、袖章、符號、胸章、證券及文書信件等。

3、鑄造機關、團體、學校、公營企業使用之各種鋼印、火印、號牌、徽章等或仿製該項式樣者。

二、凡經營印鑄刻字業者,均需備制營業登記薄,以備查驗。屬本條第一款規定之各印製品,承製者一律不準留樣,不準仿製,或私自翻印。

三、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須迅速報告當地人民公安機關:

1、偽造或仿造布告、護照、委任狀、袖章、符號、胸章、證券及各機關之文件等。

2、私自定製各機關、團體、學校、公營企業之鋼印、火印、徽章、證明、號牌或仿製者。

3、遇有定製非法之團體、機關戳記、印件、徽章或仿製者。

4、印製反對人民民主、生產建設及宣傳封建等各種反動印刷品者。

四、凡印刷鑄刻本條第三款所規定之各項物品者,除沒收其原料及成品外,得按照情節之輕重,予以懲處。

五、對人民公安機關之執行檢查職務人員,應予協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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