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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市股份獨立董事

發布時間:2021-07-08 14:50:00

㈠ 上實發展的管理團隊

陸 申:董事長
男,1956年出生,中共黨員,工商管理碩士,高級經濟師。歷任共青團上海市委秘書長、上海城市酒店董事長、上實置業集團(上海)有限公司董事、副總經理、上海實業聯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上海遠東國際橋梁建設有限公司董事長,上海實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總裁。現任上海上實湖濱新城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上海上實城市發展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重慶華新國際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成都上實置地有限公司董事長,上海實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季 崗:副董事長、總裁
男,1957年10月出生,中共黨員,碩士,高級經濟師。歷任閘北區服務公司副書記、副經理,中亞飯店總經理,上海不夜城服務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閘北區人民政府商委、經委主任,上海實業東灘投資開發(集團)有限公司副總裁,上海上實城市發展投資有限公司總裁,上實地產板塊副總裁,上實投資(香港)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總裁,香港天廚有限公司總經理、副董事長,本公司總裁。現任本公司總裁。
唐 鈞:董事、副總裁
男,1967年出生,中共黨員,工商管理碩士,高級審計師,注冊會計師。曾任上海審計局主任科員,上海審計局外資處副處長,上海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審計部總經理,上海實業控股有限公司執行董事,上海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計財部副總經理,現任本公司黨委副書記、副總裁。
潘瑞榮:董事
男,1954年出生,中共黨員,大專學歷,高級政工師。曾任上海手工業局宣傳處主任科員,上海市工業黨委宣傳處副處長,上海申日物產公司總經理,上海國際株式會社上海代表處副首席代表、海外事業部部長,上海國際株式會社董事上海代表處首席代表,上海上實(集團)有限公司辦公室副總經理,上海國際(歐洲)集團公司副總裁、總裁,現任上海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資產管理部總經理。
王立民:獨立董事
男,1950年出生。現任華東政法大學副校長,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博士後合作導師。兼任教育部高等學校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中國司法考試協調委員會協調委員、「法治浙江」的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中國國際律師培訓中心副主任、上海市法制宣講團高級講師、上海市政治學會副會長、上海市法學會法理法制史研究會副會長和法學教育研究會副會長、上海市中信正義律師事務所律師等職,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和閘北區、奉賢區、黃浦區人民檢察院專家咨詢員,曾任上海東方明珠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吳大器:獨立董事
男,1954年出生,大學本科,教授,注冊會計師,上海市第十三屆人大代表。曾任上海大學文學院助教,見習律師、上海電力學院副教授,系副主任、上海電力學院副院長。現任上海金融學院副院長,兼任中國會計學會金融專業委員會委員、上海市金融法制研究會副會長、上海市特約審計員、上海市會計學會理事、上海市高校會計學科教研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民盟中央委員兼上海市區工作委員會主任、浦東新區區委主委、東方國際創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張泓銘:獨立董事
男,1945年5月出生,現任全國政協委員、建設部專家委員會成員、上海市人民政府參事、上海社會科學院城市與房地產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員、博士生導師。兼任上海市房產經濟學會副會長、上海市房地產行業協會顧問、上海社會科學院房地產業研究中心常務副理事長、《中國房地產研究》季輯主編,復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朱萬毅:監事長
男,1952年出生,中共黨員,碩士。曾任上海輪胎橡膠(集團)有限公司監事會主席、黨委副書記,上海市綜合經濟黨委辦公室主任,上海上實(集團)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副總裁,上海實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總裁。現任上海實業(集團)有限公司駐滬辦事處首席代表、行政辦公室總經理、董事會辦公室總經理,上海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董事會秘書。
陳傳麟:監 事
男,1951年出生,中共黨員,工商管理碩士,經濟師。曾任上海第三印染廠勞資科副科長,上海海外公司人事處處長助理,上海上實(集團)有限公司海外服務部助理總經理,上海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行政人事部助理總經理。現任上海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人力資源部助理總經理。
王利華:監 事
男,1963年出生,本科,MBA,高級會計師。歷任上海上標(集團)有限公司財務處長,上海上實(集團)有限公司計財部副總經理,上海實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監事。現任上海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計劃財務部副總經理,本公司監事。
呂清遠:員工監事
男,1956年出生,大學,工程師。歷任中企房屋裝修公司副經理、代經理,上實置業集團(上海)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本公司監事。現任上海實業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上海上實南開地產有限公司總經理,本公司監事。
盛志豪:員工監事
男,1955年出生,中共黨員,大專,會計師,經濟師。歷任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公用事業部計劃財務科科長、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水廠財務科科長、上海石化水務有限公司財務部主任,上海實業東灘投資開發(集團)有限公司財務部副總經理,本公司監事。現任本公司審計部總經理,本公司監事。

㈡ 什麼是獨立董事持有公司發行的股份會影響成為獨立董事嗎

獨立董事在公司無實際職務,只是利用其專業知識在召開股東大會時對股東的計劃給出專業性分析,設立的目的本是小股東用來監督有決定權的大股東的,但是獨立董事卻是有大股東請的。所以一般站在大股東的立場上。好像會,獨立董事不能持有股份,那就不獨立了呀?一般是開會時一次性給與報酬。

㈢ 啥叫獨立董事,他沒股票

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的法律特徵

(1)獨立性。一是法律地位的獨立。獨立董事是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不是由大股東推薦或委派,也不是公司僱傭的經營管理人員,他作為全體股東合法權益的代表,獨立享有對董事會決議的表決權和監督權;二是意願表示獨立。獨立董事因其不擁有公司股份,不代表任何個別大股東的利益,不受公司經理層的約束和干涉,同時也和公司沒有任何關聯業務和物質利益關系。因此,決定了他能以公司整體利益為重,對董事會的決策作出獨立的意願表示。
(2)客觀性。獨立董事作為擁有與股份公司經營業務相關的經濟、財務、工程、法律等專業知識、勤勉敬業的執業道德、一定的經營管理經驗和資歷,以其專家型的知識層面影響和提高了董事會決策的客觀性。
(3)公正性。與其他董事相比而言,獨立董事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排除股份公司所有人和經理人的「權」、「益」干擾,代表全體股東的呼聲,公正履行董事職責。
獨立性是獨立董事的基本法律特徵,客觀性和公正性都產生於獨立性的基礎之上,而客觀性和公正性則又保證了獨立董事在股份公司董事會依法履行董事職務的獨立性。

獨立董事在公司董事會中的作用

(1) 提高了董事會對股份公司的決策職能。通過修改《公司法》和《證券法》,制定獨立董事制度,明確獨立董事的任職條件、獨立董事的職責、獨立董事在董事會成員中的比例,以及對股份公司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條款,保障了獨立董事依法履行董事職責。獨立董事以其具有的專業技術水平,經營管理經驗和良好的執業道德,受到廣大股東的信任,被股東大會選舉履行董事職責,提高了董事會的決策職能。
獨立董事制度的確立,改變了股份公司董事會成員的利益結構,彌補了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投資機構推薦或委派董事的缺陷和不足。我國《公司法》雖然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一章的92條和103條中,分別授予創立大會和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會成員」的職權。但由於沒有具體規定董事的專業資格條件,而在實踐中一般參照第68條國有獨資公司董事「由國家授權投資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按照董事會的任期委派或更換」的規定,由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等公司大股東按出資比例推薦或委派。導致了股東資本的多少直接決定了董事的任免。大股東通過股東大會決議操縱或左右董事會就不可避免,董事往往成為大股東在公司和董事會利益的代言人也就順理成章。公司股東會對董事的選舉實際上成為大股東按出資比例對董事的委派。獨立董事制度改變了董事會內部的利益比例結構,使董事會決策職能被大股東控制的現象得以有效的制衡。
獨立董事制度的確立,改變了股份公司董事會成員的知識結構。《公司法》在董事會組織結構中,對董事會組織的人數,選舉產生的程序、方法和一般資格條件作了規定,但對董事應當具備的專業資格條件卻設有明確。《創業版股票上市規則》不但明確規定了獨立董事應當具備的條件,而且還規定了不得擔任獨立董事的禁止性條款,對獨立董事的任職條件從選舉程序、專業知識、工作經歷、執業登錄和身體條件等方面都進行了規范,從而保證了獨立董事參加董事會議事決策的綜合素質,彌補了董事會成員專業知識結構不平衡的缺陷,提高了董事會決策的科學性。
同時,通過法律賦予獨立董事的獨立職權,也從董事的善管義務、忠實義務方面要求和督促其從維護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出發,客觀評價股份公司的經營活動,尤其是敢於發表自己的不同意見,防止公司經營管理層操縱或隱瞞董事會的違法、違紀行為,為董事會提供有利於股份公司全面健康發展的客觀、公正的決策依據。
(2) 增強了董事會對股份公司經營管理的監督職能。從1984年我國開展股份制改造試點工作以來,我國滬、深兩市上市公司已逾千家,股票總市值超過4萬億元,約占國內生產總值的50%左右。我國先後制定頒布了以《公司法》、《證券法》為體系的證券法律、法規和制度300多部,對於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由於我國還處在市場經濟發展的初期,公司法律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健全,法人治理機制還沒有完全擺脫「人治」的影響。其中最突出的表現之一就是相當一部分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投資機構推薦委派擔任股份公司的董事,往往成為大股東在公司董事會中的代言人,只代表其出資方的利益,沒有體現股份公司「股東利益最大化」的基本特徵。震動證券市場的「鄭州百文現象」,關鍵問題之一就是由於股份公司董事會制度不完善,缺少超脫於公司利益之外的獨立董事,使公司經營者集決策、經營大權於一身。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有名無實,形同虛設,成為企業管理層的「橡皮圖章」,失去了對股份公司經營管理的有效監督,從而導致了企業經營的嚴重虧損,損害了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3) 有利於股份有限公司兩權分離,完善法人治理機制。股份公司實現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所有權與決策權分離的關鍵,就是如何在建立和完善適應兩者之間相互制衡法律制度的基礎上,保護股份公司的整體利益。同時,這也是現代公司制度的精髓所在,是股份制公司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科學進步的組織保證。
獨立董事制度改變了由政府任命、主管機關推薦,委派董事的董事會組成方式。獨立董事不是公司的股東,不具有股份公司的所有權,但依照法律規定享有代表全體股東行使對公司經營管理的決策權和監督權。從法律制度、組織機構兩個方面保證了股份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一是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由於獨立董事參與董事會決策,對於董事會始終處於股份公司樞紐地位,對公司生存和發展起到了更好的監督作用,避免董事會更多的陷入公司的具體事務性工作提供了保證。二是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設立獨立董事制度對於完善董事會內部的組織結構,股東會、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三者之間的分工協調關系,提供了組織機構上的保障。公司法理認為,表決權是股份公司股權制度的核心,而股東權益的最終實現就體現在董事對公司經營決策權的表決權和監督權上,獨立董事制度是防止股份公司「所有者缺位」和「內部人」控制的有效手段之一。
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的特殊作用不僅代表了市場經濟競爭的公正和公平性,同時,也標志著現代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因此,修改《公司法》,建立獨立董事制度勢在必行。

㈣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要獨立董事不

這個由公司自己決定, 獨立董事要像成為董事會成員不需要出資。

㈤ 沒有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設獨立董事可以參加董事會議嗎

對於你說的問題,當然可以的,沒有上市的股份公司有很多,他們都有懂事制度的。

㈥ 獨立董事與外部董事有什麼區別

1、分法不同:按兩分法,董事分為內部董事和外部董事,此時外部董事就是獨立董事。按三分法,董事分為內部董事,有關聯關系的外部董事與無關聯關系的外部董事。

2、性質不同:獨立董事是獨立於公司股東且不在公司內部任職,並與公司或公司經營管理者沒有重要的業務聯系或專業聯系。非執行董事又稱外部董事,是除了董事身份外與公司沒有任何其他契約關系的董事。

3、特點不同:一個非執行董事在他被委任的公司里並沒有行政上或管理上的責任。如果他是獨立於管理層並且除董事酬金之外並沒從公司收取其它利益。經濟的獨立性不能僅僅從表面上去理解,獨立董事只要工作認真,盡職盡責,並就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6)新城市股份獨立董事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後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㈦ 獨立董事能持有本公司股票嗎

可以的,但不能超過1%,也不能是前十名股東。

根據中國證監會2001年8月公布了《關於在上專市公司建屬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第3條第2項,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也就是說,只要獨立董事的持股比例不超過1%,或者尚未達到上市公司前10名股東的程度,就不構成公司的大股東,自然具有擔任獨立董事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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