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回購的股票返回市場流通要發公告嗎
回購是為了注銷股票而採取的方法,不可能再流通,再流通股票一般 是二級市場買入及大額交易買入的股票,可以公告,也可以不公告。如果達到5%就需要公告。
㈡ 公司發完回購股票的公告會食言嗎
首先來說,回購是一種承諾,像你說的海通證券,不高於的意思是必要條件,內即只有低容於18.8元才有回購可能,而他所提到是上限,而沒有說下限,所以從承若的角度來說,即便所有條件觸發,他只回購很少部分也是不違反承諾的,像美的也是一樣,不超過是給你個上限,他並沒有承諾給你下限啊,所以多少都在公司管理層的掌控之中,這也就是中國股民的現狀,別擔心,他們這2個承諾你不會找到任何違約的機會的。都是律師每個字斟酌後才發的公告,滴水不漏啊
㈢ 關於未實繳股權的回購、作廢及轉讓
根據你的情抄況給出如下建議
如果襲A進行了實際出資,而B沒有的話,可以走法律程序,讓B在規定時間出資。
第二種就是私下進入溝通,對B的股份進行回購。
作廢的話除非公司解散,清算才能進行作廢處理
轉讓以及解除控制權是沒有辦法的,你可轉讓自己的給第三人,但是你不能動別人的。
建議走第二種進行內部協調回購,走法院的話以後見面都不好意思了,
㈣ 簽訂股份回購協議到時間不回購怎麼辦
簽訂股份回購協議到時間不回購,一般通過協商解決,不能達成一致的可以訴訟解決。
一、 股權回購條款的法律效力分析。股權投資協議(包括股權受讓、股權增發、發起入股等)約定的回購條款,通常可分為三種權利義務模式:
(一)回購為回購方的權利,即持股方的義務,只要在一定的條件下,回購方就有權要求持股人將股權出售給自己,持股方應出售給回購方;
(二)出售方的權利即回購方的義務,出售方有權在一定的條件下要求回購;
(三)雙方的權利義務,即雙方的任何一方都有權在一定條件下請求對方回購自己的股權或者回購對方的股權。
二、回購條款的法律效力上來說,可能也有三種情形:
(一)預約合同性質,如合同約定了一方在一定條件下回購對方的權利或義務,而回購價格應是在評估審計的基礎上進行確定,那麼這個合同就是回購合同的預約合同;
(二)合同成立未生效,這里可能包括成立附條件生效、成立附期限生效和成立待批准後生效;
(三)合同成立且生效,即在投資合同中就明確了回購的交易條件,此時無須再簽訂回購合同就可以進行回購交易了,該回購條款就是成立且生效的條款。
1、判斷回購條款是合同還是預約合同;
2、應看回購合同中對於回購交易的約定是否符合合同成立的條件;
3、根據最高法院買賣合同司法解釋,一般買賣合同具有了交易的數量、主體、標的,合同就可認定成立了,因為其他諸如價格、質量、違約責任、履行期限等合同要素都可以通過推定的辦法進行推定,但是,由於推定並不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是為了鼓勵交易模擬的當事人的意思表示;
4、推定必須具有相當的合理性才能適用,推定應該可以適用在大多數該情形下,一般人都是認可該推定的,否則,推定不僅可能違背了當事人的意思,也與一般人的認識出現較大差異,這種推定就不具有正當性。而對股權價格來說,不同的投資者的價格判斷可能存在巨大的差異,特別是對風險投資而言;
5、通常情況下,股權的價格不宜用推定的辦法進行確定,表現在股權回購合同中,如果沒有直接的確定股權回購的價格的辦法,有的只是約定計算的方式,而該計算方式還依賴於許多其他條件,則此時應認定雙方關於股權的價格還沒有確定,這時的股權回購條款,筆者想,還是應該理解為預約合同為好,雖然理解為合同也不算大錯。
三、 不同效力的股權回購條款的訴訟路徑:
1、對於預約合同性質的股權回購條款,權利方不能直接主張回購合同上的回購權利,也不能主張回購的損失賠償責任,對於違約方來說,他違反的是預約合同,因此,其應該承擔的是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賠償損失也是違反預約合同給相對方造成的損失。
2、對於違反預約合同的違約損失到底怎樣計算,最高法院在買賣合同司法解釋中也是未作出明確的規定,也許其也要有了足夠的案例以後才能有個較好的把握。
3、對於預約合同,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根據預約合同簽訂回購合同,但如果違約方堅決不簽訂回購合同,法院雖然可以判決違約方簽訂,但該判決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法院不能直接判決回購合同成立生效;
4、在違約方不簽訂回購合同的情況下,守約方只能轉向要求違約方承擔損失賠償責任,這個主張的路徑可以參考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外商投資企業的司法解釋一對於成立未批准生效的合資企業股權轉讓合同的思路解決。
5、對於需經批准才能生效的股權回購合同,原投資協議可能就約定了回購條款,商務部門對於投資協議的批準是否可以理解為對於回購也給予了批准,可能會產生爭議,因為商務部門對投資協議的批准,正確的理解應該是對投資行為的批准,而回購實際是股權轉讓行為,應該有另一次批准,不過,由於這種合同批准與行為批准不分,法律目前規定的是批准合同,所以,既然投資協議有回購的約定,法院完全可能判回購合同已經得到了批准。
6、如果回購未批准,則回購協議屬於成立未生效的合同,因此,權利人主張回購的,還需要履行批准手續以使回購合同生效,回購人可以向法院請求要求對方和標的公司共同辦理回購批准手續,對方不辦理的,回購人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也可以請求法院批准自己辦理回購的批准手續,批准了,對方不回購的,法院不宜強制對方回購,但可以通過拍賣股權的方式來使第三人通過買受來代替違約方履行受讓股權的義務,造成申請人損失的,再對違約方強制執行。
7、違約方同意履行回購協議的,也不是違約方就可以直接就回購股權了,因為股權回購不僅是違約方和守約方雙方的事情,還涉及到公司其他的股東,因此,回購還需要遵守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權轉讓程序;
8、如果回購人不是公司的股東,則履行回購協議就要保障公司的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如果公司的章程規定,其他股東受讓公司的股權,應該由全體股東按相應的股權比例購買,則回購程序也應遵守這一約定。
9、對於國有投資公司的股權回購的,回購程序還必須符合國資產權的管理規定。成立有效的回購協議,可以參照上述分析通過強制執行進行處理。
㈤ 公司回購股票 會出公告嗎
有回購計劃之前應該出告並提請股東大會審議,在實施回購時,每回購到一定數量的時會有及時的公告.
㈥ 兩個股東退股了,沒有人回購他的股份 公司賬上資金回購的,怎麼均攤他們的股份,計算公式能詳細說下嗎
強制公司收購退出股東的股份還涉及到收購價格這一重要問題,價格偏低會損害退出股東的利益,價格偏高會損害公司的利益。因此,如何確定收購價格成為雙方關注的核心問題。收購價格的確定,通常可以考慮以下幾個方式:(1)協商價格。(2)章程事先約定的價格或者計算方式。公司章程可以事先約定公司收購股份的價格,作為以後可能發生股份收購時的價格。例如可以約定以股東提出退股時的公司賬面價值來計算收購價格,也可以將股東的原始出資予以退回,還可以約定由專業機構進行評估。(3)司法評估價格。當提出退股的股東選擇訴訟進入退股,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評估的申請,由法院委託專業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股東退股的分類從股東退股所依據的意思表示來劃分其一為協商退出。又分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在公司成立伊始訂立的合同或者章程中事先規定好股東退股的情形。另一種情形是在公司運作的過程中,一方股東提出退股,其餘股東表示同意的退出。其二為單方退股,指股東不能、不願或者不適合繼續參加公司的經營,而退出公司的方式,例如強制公司回購股權。
那麼,如何實現股東的退出權,讓股東退出公司呢?
1、我們建議股東建立事先的防範機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在章程中規定退出的條件和程序。考慮到將來可能出現的矛盾狀態,預先規定應盡可能詳盡。比如:(1)規定當控股股東把持公司,限制其他股東參與管理的情形發生時,受侵害的股東可退出公司,其他股東必須清算其權益;(2)規定當某股東和其他股東發生矛盾,不願與其他股東合作繼續經營公司時,該股東可以退出,並視為已得到轉讓股權的許可,其他股東應收購其股權,並就收購款項及相關所有者權益等承擔連帶責任;(3)規定當公司連續兩個財務年度不能使利潤達到凈資產的5%時,只要任何股東提出公司解散,視為已形成解散公司的股東會議,公司得依法進行清算等等。根據公司的行業,股東等具體情況不同,可預設的情況是多種多樣的,股東可以充分利用這一技巧,保障自己退出的機會和權益。股東在合作協議中規定股東退出公司的條件和程序是不可取的。我們建議應由公司章程設定股東退出公司的具體條件和程序為宜。中國政法大學的趙旭東教授認為公司設立後,原合作協議即告失效,股東不得依據協議對設立後公司的相關事項提起訴訟。
2、為有效保護了持有不同意見的小股東權利,對大股東濫用權利進行了有效制約, 新《公司法》規定了股東退出機制,新《公司法》第75條規定異議股東的股權回購權,對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退股是法律賦予股東的一項權利,為保證股東真正享有退股的權利,新《公司法》第75條第2款規定:「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股東退股的限制與第三人利益保護。股東退股會產生公司資本減少的客觀後果,公司資本的減少使公司的償債能力下降,從而影響到公司債權人的清償。新《公司法》沒有對股東退股做出必要的限制規定。筆者認為對股東退股應當做出限制:
(1)公司負債大於資產的情況下,退股股東應當提供擔保。
(2)公司收購價格不能超出公司的凈資產,否則,公司的債權人的利益就有可能受到損失。
(3)股東退股應當履行公示程序,按照公司減資的程序,通知或者公告公司的債權人,債權人不同意股東退股的,公司應當清償其債務,然後繼續進行退股工作。
公司的股東退股注意事項
小型公司的大多數是幾個朋友或親友們作為股東而成立,共同出資、出人力,出經營管理、出業務資源等,但公司經營一段時間可能因為經營意見不合或經營策略改變導致各股東無法繼續,故而部分股東退出公司經營,俗稱「退股」,但從其操作手法並非公司意義上的退股減少注冊資本,其實質上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
一、退股為什麼是股權轉讓而不是減少資本金。
大多數小型公司在成立之初,多是找中介代理公司墊資注冊,名義注冊資本金50萬元或100萬元,但實際投入僅僅10萬元或20萬元等。如果嚴格按照減資程序處理,必須首先要繳清注冊資本,小型公司股東是無法做到的。所以,股東退出公司經營比較簡易辦法就是原股東將手中股份全部轉讓其他股東,即實施股權轉讓。
二、股東退股型股權轉讓的要點
(一)退出股東的注意要點:
(1)避免追繳不實資金的責任。多數公司成立時屬墊資型,其公司注冊資金是不實的,股權受讓方也清楚出資情況,有必要明確約定注冊資金充實責任由受讓方負責。如果不約定清楚,可能出現股權轉讓後,受讓方拒不付款,公司則要求你補繳注冊資金。
(2)明確劃清權利義務。大多數退出公司之前,向公司投入資金、勞動力、技術、業務資源等,除資本可以數字定量確定外,勞動力、技術、業務資源等無形資產均無法實施核定,所以股東在退出時必須明確劃定勞動力、技術、業務資源等無形資產如何處置。
(3)約定股權轉讓款的付款時間、金額和違約責任。實踐中,大多數退股糾紛爭議都是受讓方不支付股權轉讓款,有必要將股權轉讓款支付金額、實踐和違約責任具體約定明確,如管轄法院、律師費承擔、違約金額等需要一一列明。
(4)公司承擔付款方不合法,可以作為付款擔保方。過去多數退股案例中,約定公司承擔退股付款責任,與事實上股權轉讓協議約定是不符,如果訴至法院,法院將是按無效合同處理。實際情況是,大多數受讓方基本是控制公司,公司財產是其個人的主要財產,一般優選做法是:受讓股東承擔付款責任,公司承擔擔保付款責任,從而保障連帶付款。
(二)受讓股東的注意要點:
(1)務必劃清退出股東的技術、業務資源、商業秘密利用的情況,必要情況下可以約定限制競業條款。
(2)約定商業信譽維護。很多退股案例中,退股原因是合夥人不和,那麼退股後就可能存在故意中傷、甚至誹謗原來合夥人或公司的情況,而小型公司來說任何一點點信譽損傷都是致命的,故有必要嚴格約定商業信譽維護,不得有任何中傷和誹謗行為。
(3)約定部分退股款作為保證金。約定保證金的目的就是保證公司能夠平安過度,避免因為股東退股後不當行為造成公司的不當傷害,督促退出股東遵守退出約定,不得競業,不得侵害商業秘密。不得誹謗等等。
㈦ 公司股票價格持續超出回購方案披露的價格區間,導致回購方案無法實施的風險。這句話是什麼意思
公司回購一般都會有價格的限制,假如超過這個價格,回購的方案就不能繼續了。
㈧ 公司回購股份 多長時間之內必須注銷
二○○五年,國內證券市場進行股權分置改革,為適應有些上市公司以回購股份的方式支付對價安排,規范股份回購的方式,證監會專門出台《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該法規明確規定:回購期屆滿或者回購方案已實施完畢的,公司應當停止回購行為,撤銷回購專用帳戶,在兩個工作日內公告公司股份變動報告,並在10日內依法注銷所回購的股份,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