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互聯網+融資租賃」中的法律問題
「互聯網+融資租賃」中的法律問題
“互聯網+融資租賃”是融資租賃公司以互聯網為基礎設施和實施工具,提高資金周轉效率,加快資金有效運行速度,實現資產出表,擴張資產規模的新業態與新模式。
一、“互聯網+融資租賃”業務模式
(一)P2L(Peer to Leasing)網路借貸模式
P2L是P2P(Peer to Peer)的變種,意即投資者個人對接融資租賃企業,是指在P2P網路借貸平台(下稱“P2P平台”)注冊成為投資者的個人通過借貸合同關系,將資金借貸給專業融資租賃公司的民間借貸投資活動。在網路借貸平台上,融資租賃公司是借款人,在P2P平台上注冊的投資人是貸款人,融資租賃公司用借貸資金購買專業設備出租給相關承租人在租賃期內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與出租人,融資租賃公司將部分租金收益按照借貸合約約定利率支付給投資人(貸款人),租賃項目結束,P2L借貸合同期也結束。
P2L網貸模式圖
P2L網貸模式操作說明:
1.融資租賃公司與P2P平台通過協議建立合作關系,通過平台尋求借貸資金;
2.融資租賃公司將租賃項目借款信息以借款標形式在平台上向投資者展示,內容包括融資租賃項目信息、借款額度、利率、借款期限、擔保措施(若有)等;
3.P2P平台與第三方支付公司簽訂投資者出借資金及借款人借款資金託管協議,向投資者明確表明平台不接觸投資者和借款人資金;
4.投資者對融資租賃公司借款標進行投標,中標後將資金匯入第三方支付公司對資金進行託管;
5.由第三方支付公司根據平台的指令向融資租賃公司發放貸款資金;
6.融資租賃公司將租賃項目的收益(本金與利息)按照平台指令匯入第三方支付公司;
7.第三方支付公司根據平台指令將租賃項目的收益(本金與利息)歸還投資者,本次網路借貸活動結束。
(二)債權轉讓模式
債權轉讓是指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於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原合同關系新的債權人,原合同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合同債權人權利。
融資租賃債權轉讓模式一般由融資租賃企業直接在P2P平台上發起項目,平台根據對承租企業的承租合同、盈利能力和租賃物做盡職調查,並把信息在平台上向投資人披露;項目成立後,承租企業通過融資租賃協議取得租賃設備使用權,承租人向融資租賃公司支付租金,融資租賃公司則把租金形成的融資租賃債權轉讓給投資人,承租企業定期向租賃公司支付的租金由P2P平台委託第三方機構代為監管,用以償還投資人。租金支付完畢、項目到期後,承租企業獲得租賃設備的所有權。若承租企業不能支付到期租金,則由融資租賃公司聯合P2P平台收回設備,按照合同處置後償還投資人本息。此種模式一般用於小型通用設備,比如農用機械、小型製造設備、汽車等融資租賃。
債權轉讓模式圖
債權轉讓模式操作說明:
1.P2P平台對融資租賃項目(承租企業)進行盡職調查,確定融資租賃項目可行性;
2.P2P平台將融資租賃項目債權轉讓信息向投資者展示,投資者確定是否投資;
3.融資租賃公司與投資人簽訂債權轉讓合同,投資人成為新的債權人,融資租賃公司退出與承租企業的債權債務關系;
4.投資人向第三方支付公司交付投資資金;
5.第三方支付公司根據P2P平台的指令,將投資資金向融資租賃公司發放,融資租賃公司獲得債權轉讓資金;
6.承租企業向第三方支付公司交付租金;
7.第三方支付公司根據P2P平台指令,向投資者支付投資收益(承租人交付的租金)。
附加說明:
1. P2P平台有可能要求融資租賃企業另行提供擔保;
2. P2P平台會要求融資租賃企業將投資者資金及承租企業還款資金交第三方支付公司託管,並對融資租賃企業及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該項資金進行監督。
3. P2P平台在承租人不能按期如約支付租金時,要求融資租賃公司對債權進行回購。
(三)收益權轉讓模式
財產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與處分四種。收益權是所有權人通過財產的佔有、使用、經營、轉讓而取得的經濟效益,收益權是所有權的一項基本權能。因實務中收益權往往被當作與所有權相分離的一項權能,近年來有愈來愈獨立存在的趨勢。融資租賃資產收益權轉讓是融資租賃企業將對承租人的租金收益以一定價格轉讓與P2P平台投資人(受讓人),由P2P平台投資人支付相應對價與融資租賃企業,受讓租金收益的投資行為活動。
融資租賃資產收益權轉讓模式,一般由融資租賃公司作為項目發起方,其基本流程是:融資租賃公司與承租企業簽訂融資租賃協議後,把該筆融資租賃資產收益權(應收租金賬款)通過P2P平台轉讓給投資人,由融資租賃公司向承租企業收取租金再按照合約定期向投資人還本付息,融資租賃公司賺取二者差價,平台賺取傭金。與債權轉讓模式不同的是,在融資租賃資產收益權轉讓中,承租企業的盡職調查由融資租賃公司完成,平台只需評估融資租賃公司的資質和參照項目信息,並在線上向投資人披露,與此同時,融資租賃公司必須通過平台對該項目投資人負有償還責任。
收益權轉讓模式圖
收益權轉讓模式操作說明:
1.融資租賃企業對承租企業進行盡職調查,簽訂融資租賃合同並交付租賃設備與承租企業;
2.P2P平台將租賃資產收益權轉讓信息在平台進行展示;
3.投資人根據平台上展示的收益權轉讓信息決定與融資租賃公司簽訂《收益權轉讓合同》;
4.投資人向第三方支付公司交付《收益權轉讓合同》對價資金即收益權轉讓款;
5.第三方支付公司將收益權轉讓款發放與融資租賃公司;
6.承租企業向第三方支付公司交付租金收益;
7.第三方支付公司向投資人支付租金收益,投資者獲取投資收益。
附加說明:
1. P2P平台有可能要求融資租賃企業另行提供擔保;
2. P2P平台會要求融資租賃企業將投資者對價資金及承租企業交付的租金收益交第三方支付公司託管,並對融資租賃企業及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該項資金進行監督;
3. P2P平台在承租人不能按期如約支付租金收益時,要求融資租賃公司對收益權進行回購。
二、“互聯網+融資租賃”的法律問題
(一)三種模式的合法性與責任承擔
1.P2L網路借貸模式合法性
前述純借貸平台模式中,P2P平台並不參與交易,也不承擔擔保還本付息的責任,而純粹起到撮合借貸雙方的媒介作用。我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因此,我們認為上述平台在法律上應當認定為是居間服務中的居間人。
純借貸平台模式中,雖然P2P平台促成了交易的達成,但本質上借貸關系依然是個人與個人或個人與企業之間的法律關系。我國《民法通則》、《貸款通則》以及相關司法解釋均對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予以保護,這是此類P2P平台的合法性基礎。
2.債權轉讓模式合法性
債權轉讓模式中,債權受讓方(投資人)與債權轉讓方(融資租賃公司)在P2P平台上直接簽訂債權轉讓暨回購合同,P2P平台只是信息披露和交易撮合的角色,不能直接參與交易,而交易資金和支付賬戶則由平台、融資租賃公司及其他第三方(銀行或第三方支付)一同監管,融資租賃公司和平台則可獲得一定的傭金收入;一旦承租企業不能支付租金,則由融資租賃公司聯合平台收回設備,按照合同處置後償還投資人本息。
具體而言,債權轉讓模式主要有一種以與P2P平台有高度關聯的個人享有的債權為轉讓標的的“唐寧模式”,以宜信為代表。宜信的創始人唐寧作為第一出借人,將個人自有資金借給有需要借款的用戶,並簽署《借款協議》;然後,宜信再把唐寧的債權進行金額和期限拆分,打包成類固定收益的組合產品,如宜信寶、月益通等銷售給投資者,但其實質上都是債權轉讓的過程。在這一債權轉讓過程中,唐寧擔任職業投資人,其並非以獲取未來利息收益並承擔一定投資風險為目的;出借人與借款人也並非一一對應。在“互聯網+融資租賃”債權轉讓模式中,類似唐寧的人扮演職業投資人角色,負責購買融資租賃公司的租金債權,融資租賃公司獲得融資,職業投資人則將購買的債權在P2P平台上進行信息展示,眾多投資者通過P2P平台購買債權成為新的債權人。
《合同法》第七十九條“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通過以上過程分析,債權轉讓模式總體上應是合法的,只要在轉讓過程中履行對債務人(承租人)通知義務即可,至於對承租人通知義務的履行方式是一對一的書面通知,抑或是報紙公告、網站公告等,法律未作明確規定,應理解為不拘泥於任何通知形式。
3.收益權轉讓模式合法性
在債權轉讓模式中,融資租賃公司對承租人的租金債權已經轉讓,融資租賃公司即退出了既有的法律關系主體行列,租賃債權的購買人成為新的債權人,依法享有對承租人的租金債權;而融資租賃公司收益權轉讓中,融資租賃公司仍是轉讓後法律關系的主體,其融資租賃交易主體的地位並未因未來收益權的轉讓而動搖,融資租賃公司也不必就收益權轉讓負有向承租人通知的義務,承租人對出租人——融資租賃公司繼續負有租金支付義務,也即融資租賃公司與收益權購買人之間的收益權轉讓合同並不關涉第三人——承租人,這一點是迥異於債權轉讓合同的。
在收益權轉讓模式下,現有的法律規范中並無有關資產收益權轉讓的法律規定,也無法律明確禁止性規定,盡管有關資產收益權作為一項民事權利的獨立性是否存在仍具有較大爭議,但我們認為,根據民事領域“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基本原則精神,從促進市場交易,方便當事人交易活動,提高資產的利用效率與資金使用效率以及優化資產配置等方面進行考量,現行存在的資產收益權的轉讓模式總體上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
4.P2P平台的責任承擔
P2P平台在交易中,雖然處於居間地位,所起的作用也僅是促進雙方交易的作用,所得報酬也僅僅是參加居間活動的傭金,能否成交,主要在於融資方與投資方之間的成交意願,但筆者認為,P2P平台在一定情況下仍可能負有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1)民事責任。《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條“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對居間人P2P平台來說,此處的委託人既是融資租賃公司也是投資人,就P2P平台承擔責任的對象來講,主要是對投資人負責。當P2P平台未有盡到明顯對融資租賃公司融資項目的盡職調查義務或者在項目上線的工作中有明顯疏漏時,就應該對投資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至於民事賠償責任數額,筆者認為一般應以平台傭金所得為限,如果與融資租賃公司一起欺騙投資方,造成投資人嚴重損失的,投資者可以要求平台承擔超過傭金所得的損失。
(2)行政責任。各地金融主管部門在接到投資者舉報或者在工作檢查中發現P2P平台偷弄虛作假、非法集資等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時,可以根據情況給予平台行政處罰。
(3)刑事責任。P2P平台與融資租賃公司一道弄虛作假、虛構融資項目騙取投資者較大數額資金或者非法集資數額較大時,應以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二)債權轉讓模式中的拆分轉讓與期限錯配的合法性
1.債權拆分轉讓合法性。債權拆分轉讓是指融資租賃公司將對承租人的單一債權根據投資者人數拆分多個債權,使債權份數與投資人數匹配,本質是P2P平台在對債權拆分重組後將其轉讓給平台上的大眾投資者。《合同法》第七十九條僅僅規定了一對一形式的債權轉讓,尚未涉及同一債權拆分後多對多的債權轉讓形式。現實中,主要是信託計劃、資產證券化等產品涉及債權的拆分轉讓,而P2P平台上債權拆分轉讓被人稱之為“資產證券化”。所謂資產證券化,是融資方以具有穩定的、可預期的、持續性的現金流的特定資產出售給特殊目的機構(SPV),SPV以此作為基礎資產,通過一定的操作(如拆分、重組這些資產的風險與收益,增強資產的信用)向不特定的`投資者發行證券的行為,而證券本質上就是均等的份額化的財產權利。在美國,債權拆分後通過P2P平台向多個投資者的轉讓行為被定義為證券轉讓行為,網路上的債權轉讓就是簡易的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現行的《證券法》中,證券的范圍僅僅包括上市股份公司的股票、符合條件公司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企業債券、政府債券與證券投資基金份額,諸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信託計劃、有限合夥份額、債權拆分份額等均未納入證券的范圍,因此不存在有人所說的債權拆分轉讓為證券發行行為問題,債權拆分轉讓行為是合法的,將其稱之為“類資產證券化”而不是“資產證券化”是恰當的。
2.債權期限錯配合法性。債權期限錯配是指債權期限與投資者投資期限不匹配時,債權人或P2P平台將債權期限人為拆解為幾個時間段的債權與投資者投資期限相匹配的行為。具體到融資租賃企業,為解決期限錯配的問題,融資租賃公司或者P2P平台一是盡量選擇1-2年內的短期小項目上線,二是融資租賃公司採取“分拆項目”的方式與P2P平台對接,即把一個長期項目拆成多個短期項目,而P2P平台則在前一個項目到期後再設立第二個項目標接盤。債權期限錯配本質上就是債權拆分轉讓,不是公開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證券發行行為,並不違反現行法律。
(三)債權轉讓模式下租金債權的擔保效力
在收益權轉讓模式下,融資租賃公司作為債權人即使在收益權轉讓與投資人情況下,並不退出與承租人的債權債務關系,融資租賃公司仍享有向承租人的租金請求權,而租賃資產收益權的請求權只能由投資人向融資租賃公司主張,承租人租金的支付義務也仍向融資租賃公司履行,因此融資租賃公司在租賃合同中為保證承租人的租金支付義務履行而設立的各種擔保合同條款的效力不存在任何疑問。但在債權轉讓模式下,這些擔保條款效力值得探討。
租金債權的擔保機制包括租賃物出賣人(供貨商)的設備回購擔保,第三人對承租人的履約擔保,對債權出讓人的追索權,以及特別為保證債權受讓人權益而設定的擔保等類型。因租賃物出賣人(供貨商)的回購擔保不是我國《物權法》規定的法定擔保類型,因此不在本文論述之列。
第三人對承租人支付租金義務所提供的擔保,屬於《擔保法》所規定的法定擔保方式,可以作為從權利讓與債權受讓人。對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目前面臨的主要問題是抵押權人為分散的多數投資人如何辦理抵押登記的問題。對此,實務中設計了一種投資人在受讓債權時一並委託第三人持有抵押權或者委託投資人中的一人持有抵押權的格式條款;也可借鑒目前我國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中,信貸資產轉讓予特殊目的機構(SPV)做法:在發生義務人不能到期履行義務,需要執行擔保措施條款前,仍由信貸資產轉讓人(原始權益人)持有,當發生義務人不能到期履行義務,需要執行擔保措施償還債務,則擔保權人行使擔保權,此時擔保權自動轉移到債權人名下,這被稱為權利完善措施。
融資租賃公司作為債權轉讓方對債權受讓人可追索的承諾以及第三人對受讓人所作的保證,是專為受讓人設立的擔保,在法律關系的主體上具備可執行的基礎。其設立方式是通過網頁公告的方式對投資人所作的公告式承諾,也可在P2P平台投資人注冊須知中,由平台加入債權轉讓模式下附屬擔保權益隨之轉移的相應條款使之合法化,如果投資人完成了網站指定的注冊行為,則認定雙方間符合擔保合同成立的要件,藉此確定回購承諾或擔保承諾的有效性。
(四)債權轉讓模式下租賃物所有權的轉移問題
融資租賃是一種創造性的運用租賃物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特性,將物的使用權能發揮到極致,充分發揮物的使用效能產生的經濟效益,從而幫助物的使用人融通資金的一種融資技術(對承租人而言)與商業模式(對出租人而言)。正是這一物的所有權與使用權的二元分離特性催生了融資租賃這一行業,但也給在P2P平台債權轉讓模式下,租賃物的所有權是否能夠隨著租金債權轉移而附隨轉移到新的債權人——投資人名下帶來難題:如果租賃物附隨債權轉移到投資人名下,則因為存在眾多的投資人而造成一個租賃物的所有權要分割轉讓與多個投資人問題,這顯然是不可能的。如果租賃物的所有權不能附隨債權轉移到投資人名下,則當承租人違約不能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時,投資人作為新的債權人因不是租賃物的所有人,無法享有租賃物的取回權。
解決這一問題有兩種思路:一是在租金債權轉讓時,租賃物的所有權一同轉讓與投資人中某個人名下,由其他的投資人委託某個人代為行使所有權人的權利,在債權轉讓通知中明確告知承租人;二是租賃物的所有權並不附隨租金債權一同轉讓,仍由融資租賃公司保留租賃物的所有權,投資人放棄租賃物的所有權(放棄民事權利並不違反法律),但在租金債權轉讓合同中,投資人作為新的債權人明確要求融資租賃公司在承租人未能按期履行租金支付義務時,由其以所有人身份取回租賃物,對租賃物進行處置以償還投資者的本金和利息。
(五)債權轉讓與收益權轉讓模式下非法集資問題
融資租賃公司在P2P平台上發布虛假融資項目,融得較大數額資金,屬於虛構事實,騙取投資者信任,構成集資詐騙罪,該罪名較容易掌握,筆者不再贅述。難以把握的是債權轉讓與收益權轉讓模式下,融資租賃公司有可能觸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2010年,最高法院頒布的《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的4個構成要件:(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2)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4)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並規定構成此罪必須四個要素齊備。該《解釋》第3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該《解釋》第3條所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實務中,為避免構成此罪,一是平台不建構資金池,P2P平台將投資人的投資資金託管到第三方支付機構,投資人資金進出直接進入第三方賬戶,做純粹的居間平台;二是將公眾投資人通過網站注冊特定化,使之公眾投資人變為私募投資人;三是每個融資租賃項目限定投資人數,最多不超過150人;四是將融資租賃項目拆解為多個項目,一個項目多次融資(這也是當前狀態下不得已的消極應對辦法)。
(六)融資租賃公司及其股東設立P2P平台為其項目融資問題
實踐中,有一趨勢,就是越來越多的大型融資租賃公司或者其股東成立P2P平台,為其進行的融資租賃項目業務融資,最為典型的是安徽鈺誠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設立的“e租寶”P2P網路借貸平台。該平台發起的許多債權轉讓或收益權轉讓項目,本身就是其設立該P2P平台的安徽鈺誠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的租賃項目。這就涉及到如何看待關聯交易以及平台自融的問題。
筆者認為,正如有人所說的,關聯交易也有合法與非法之分。合法關聯交易可以節約大量商業談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而違法關聯交易則損害公司、少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的利益。e租寶平台通過轉讓融資租賃債權,實現了投資人、承租人和融資租賃公司三方共贏,不存在損害公司、股東或者債權人利益的現象。P2P平台作為獨立的法人實體,在運營方面是相對獨立的,只要沒有損害任何一方的利益,就是法律所允許的。
所謂P2P平台自融,主要是指以撮合他人業務成交為主要收入來源的居間平台——以P2P網貸為唯一業務或主要業務的網路科技公司,將第三方投資人的本應用於進入融資方的資金,非法落入平台自己囊中,既損害了投資人的利益,危害了投資人的資金安全,又損害了融資人的利益,使得投資人資金沒有全部進入融資項目,影響了融資人的項目效益,造成了融資人利益損失。當然,若類似於e租寶此類P2P平台為自身或股東融資,最後發生了跑路或捲款潛逃現象,構成刑事責任的,照樣應以集資詐騙罪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貳』 融資租賃的長期應收賬款轉讓損失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不可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1.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2.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以下三種情況發生的應收賬款損失可稅前扣除1.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2.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3.企業逾期一年以上,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
『叄』 融資租賃債權轉讓什麼意思
融資租賃債權轉讓是指將融資租賃合同中債權人的權利,即租賃物的收取租金權利轉讓給第三方的行為。
詳細解釋如下:
融資租賃是一種租賃形式,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請求購買承租人指定的固定資產,並在一定時期內將其出租給承租人使用。在此過程中,出租人會收取一定的租金作為報酬。債權轉讓則是指債權人將其對外的債權轉讓給第三方。結合這兩點,融資租賃債權轉讓就是出租人將其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的債權轉讓給其他第三方。這種轉讓可能是出於多種原因,如資金迴流、風險管理等。受讓方在受讓債權後,將接替原出租人的位置,享有收取租金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風險和管理責任。這種轉讓對於出租人來說,可以迅速實現資金的回籠,降低風險;對於受讓方來說,可以通過購買債權獲得一定的投資回報。通過這種方式,各方都可以更好地實現自身的利益和風險控制。在這個過程中可能會涉及一些法律手續和合同條款的變更,因此各方在進行融資租賃債權轉讓時應當謹慎行事,確保所有操作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債權轉讓需要在合同中進行明確約定,並且要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以確保整個過程的合法性和合規性。同時,各方在進行此類操作時也需要考慮相關風險管理和法律後果的承擔問題。通過了解和遵守相關規定和程序,可以更好地實現融資租賃債權轉讓的效益和價值。
『肆』 融資租賃債權轉讓什麼意思
融資租賃債權轉讓是指融資性租賃中的債權人將其債權依法轉讓給第三方的行為。
詳細解釋如下:
在融資租賃交易中,出租人按照合同約定,將特定的資產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支付租金。在這個過程中,債權人擁有收取租金的權利。
債權轉讓的含義:在某些情況下,債權人可能會將其所擁有的債權權益轉讓給其他第三方。這意味著原來的債權人不再擁有該債權的權益,而是將其轉讓給了新的債權人。這種轉讓通常是通過合同或其他法律手段完成的。
融資租賃中的債權轉讓:在融資租賃的情境中,債權轉讓可能出於多種原因,例如債權人需要資金迴流、變更合作方或其他策略考慮。一旦債權被轉讓,新的債權人將接替原有的債權人,收取承租人支付的租金。這種轉讓對於承租人來說通常不會造成太大影響,因為他們依然需要按照原先的租賃合同繼續支付租金。同時,這種轉讓對於出租人來說,可能意味著其資金流轉的靈活性增強或是其他策略性的優勢。
總的來說,融資租賃債權轉讓是融資租賃交易中一種常見的操作方式,對於出租人和承租人來說都有一定的意義和影響。這種轉讓行為涉及復雜的法律關系和經濟利益,因此需要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並充分考慮交易的風險因素。因此為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需嚴格操作融資租賃中的債權轉讓行為。
『伍』 融資租賃確認的利息是什麼
融資租賃確認的利息是租賃利息。
融資租賃是一種租賃形式,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需求將特定的資產使用權轉讓給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間按照一定的利率收取租賃利息。這種利息是對出租人因讓渡資產使用權而獲得的收益的一種補償。
融資租賃的核心是資產的使用權轉讓。在這種經濟活動中,出租人將其擁有的資產的使用權轉讓給承租人,以獲取一定的租金收益。在這個過程中,出租人可能會根據資產的價值、風險以及市場的利率水平等因素,設定一個租賃利率。
租賃利息是出租人因讓渡資產使用權而獲得的補償。這個利息與銀行貸款的利息類似,都是基於資金的使用而收取的。在融資租賃中,出租人通過收取租賃利息來補償其承擔的資金成本、風險以及資產的管理費用等。因此,租賃利息是融資租賃交易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具體到計算,租賃利息通常是根據租賃金額和租賃期限來確定的。不同的融資租賃項目可能會有不同的利率和計息方式,這取決於雙方的具體協議和市場條件。總的來說,租賃利息是確保出租人獲得合理收益、保障資產價值的重要部分,同時也是承租人獲得資產使用權所需要支付的費用之一。
『陸』 融資租賃的轉租賃如何操作
轉讓融資租賃資產及合規要點
轉讓融資租賃資產涉及到的合規要點主要包含於2019年5月8日銀保監會下發的《中國銀保監會關於開展「鞏固治亂象成果 促進合規建設」工作的通知》(23號文)。該通知強調禁止金融租賃公司從事未做到潔凈轉讓或受讓租賃資產的活動,禁止違規以帶回購條款的租賃資產轉讓方式向同業融資,以及禁止通過各類通道實現不良資產非潔凈出表或虛假出表等違規行為。這些合規要點旨在確保金融租賃業務的合規性和透明度。
轉租賃及合規要點
轉租賃主要分為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下,出租人將租賃物出租給第一承租人,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後,以第二出租人的身份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二承租人。這種情形下的轉租賃業務,由於第一承租人通常在轉租前獲得出租人的同意,因此被稱為「經同意後的轉租賃」。第二種情形下,出租人將購買租賃物的買賣合同轉讓給第三人,由該第三人作為買受人及出租人履行合同,出租人再從該第三人手中租回租賃物,並轉租給最終承租人。此外,出租人基於融資租賃合同取得租賃物所有權後,再與其他融資租賃公司簽訂售後回租合同,形成「多重買賣型轉租賃」。
第二種情形存在合規問題,包括可能被認定為無效的法律風險。根據《暫行辦法》第8條,其他融資租賃公司拆借或變相拆借資金的行為被禁止。同時,這種模式可能導致租賃物權屬及法律關系的混亂,不利於保障相關當事人的權利。此外,這可能被視為違反《暫行辦法》第8條規定的違規行為,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綜上所述,「多重買賣型轉租賃」存在被認定為無效的法律風險。
轉租賃通常應理解為「經同意後的轉租賃」,因為根據《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銀保監發[2020]22號)規定,轉租賃應經出租人同意,且應分別管理,單獨建賬。這表明監管層對轉租賃業務的監管更為嚴格。
轉讓融資租賃資產與轉租賃的區別
轉讓融資租賃資產與轉租賃在監管規定上有所區別。轉讓資產涉及物權和債權的整體轉讓,而轉租賃則被視為一種特定的融資租賃形式,其操作和監管需符合相關法規。因此,將售後回租「轉租賃模式」理解為帶回購的租賃資產轉讓交易可能在法律適用上產生問題。
轉租賃的相關監管規定
監管規定涵蓋不同類型的轉租賃業務,包括外匯租賃、外商租賃公司轉租賃、金租公司轉租賃等。這些規定主要針對轉租賃的形式、范圍、管理要求和法律適用等方面,旨在確保轉租賃業務的合規性和透明度。
綜上所述,融資租賃的轉租賃操作需嚴格遵守相關監管規定,尤其是在轉租賃形式、合規要點、法律風險等方面,以確保業務的合規性、透明度和風險可控性。
『柒』 融資租賃合同能否轉讓
能,但是有的情況下不允許轉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人不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