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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股東退出

發布時間:2021-07-09 19:26:28

A. 公司法人是否有提出讓股東退出股權的權利

股東退出股權分為股東除名和股權轉讓兩種方式。
其中:1、股東除名要求該股東完全未出資或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出資或返還出資的,可通過股東會決議除名,除名後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引進外部第三人繼續繳納出資,或者依法減資。2、股權轉讓是該股東自願轉讓股權,分為內部轉讓和外部轉讓,這里不予贅述。
總之,除非滿足股東除名條件,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股東無權直接剝奪某一股東的股權。

B. 公司法人跑了我是股東怎麼才能退股

公司消滅情況下的股東退出情形: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其他應當終止經營的情形出現。公司在此種情況下應予解散,清算後公司注銷;
(2)股東會決定解散公司。
(3)公司破產。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法律、法規對這方面的規定主要是兩種方式:
其一,直接規定停業或關閉。例如,《環境保護法》第39條規定;
其二,規定吊銷營業執照。例如,《產品質量法》第37條規定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68條規定公司不按規定接受年度檢驗的,經限期仍逾期不接受年度檢驗的吊銷營業執照。根據《公司法》第192條的規定,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存續情況下的股東退出公司可以選擇適用轉讓出資或者強制公司收購股份(又稱公司股權回購)的方式。轉讓出資(即股權轉讓)分對內轉讓和對外轉讓。
1、對內轉讓指在公司原股東之間進行轉讓,只要股東之間就價格、價款交付、股東登記變更等達成協議即可;
2、對外轉讓,指對公司原股東之外的購買者轉讓。這種轉讓其一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二為保障轉讓人的轉讓權,法律規定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購買該部分股份。不購買的視為同意對外轉讓。其三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除此之外,按照轉讓數額多少,還可以分為全部轉讓和部分轉讓。
強制公司收購退出股東的股份還涉及到收購價格這一重要問題,價格偏低會損害退出股東的利益,價格偏高會損害公司的利益。因此,如何確定收購價格成為雙方關注的核心問題。收購價格的確定,通常可以考慮以下幾個方式:
(1)協商價格。
(2)章程事先約定的價格或者計算方式。公司章程可以事先約定公司收購股份的價格,作為以後可能發生股份收購時的價格。例如可以約定以股東提出退股時的公司賬面價值來計算收購價格,也可以將股東的原始出資予以退回,還可以約定由專業機構進行評估。
(3)司法評估價格。當提出退股的股東選擇訴訟進入退股,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評估的申請,由法院委託專業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C. 法人股東主體變更,自然人股東可否申請退出。可否申請退出

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出資人向公司繳納出資後,所繳納的出資成為公司的獨立財產。相應的,繳納出資的出資人取得公司股東身份。出資人成為公司股東之後,不得隨意抽回所繳納的出資,否則構成抽逃出資行為。

公司的法人股東主體性質發生變更並不是自然人股東可以退出公司的合法理由。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如果自然人股東想要合法退出公司,其主要途徑包括以下幾項:一是通過公司減資從而退出公司。二是在符合公司回購股權的情況下,要求公司回購股東所持公司股權從而退出公司。三是將自己所持有的公司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或者股東之外的第三人從而實現退出公司的目的。除以上幾種方式之外,在公司正常經營期間,股東以各種方式抽回所繳納出資的,將構成公司法所禁止的抽逃出資行為。

以上法律意見供你參考,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D. 怎麼退出法人和股東

退出股東要通過股東大會,變更法人要通過工商局現在應該是市場管理局

E. 有限公司股東退出要辦理什麼手續

一、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應該先由公司股東會通過決議,同意你轉讓股權;然後你與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再辦理有關股權變更工商登記手續和股東名冊變更手續。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變更登記,有限責任公司需要向工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企業申請變更登記委託書(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三)、股東會會議決議;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
(五)、股權轉讓協議或者股權交割證明;
(六)、向原股東以外的人轉讓的,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
(七)、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原件1份)或副本(原件)。
三、注意稅收方面的規定
一)、自然人股東繳納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是股東工商變更登記的前置性程序。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第一條規定: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後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並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二)、股權轉讓完畢,因未繳納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而沒有變更工商登記的法律風險。
依據《公司法》第33條的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1、轉讓雙方依據「股權轉讓協議」履行完畢後,股權受讓方即依法取得股東資格,即使因未繳納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而沒有變更工商登記。
2、股權轉讓後未依法變更工商登記的,已經轉讓股權的原股東不能以股權已經轉讓來對抗第三人。即對於第三人來講,轉讓方還是「股東」,應當對第三人承擔股東責任。即使股權已經依據協議轉讓。
但在股權轉讓方與受讓方之間,轉讓方已經喪失股東資格,而受讓方取得股東資格,不因是否進行工商變更登記而有所影響。
3、股權轉讓後依法進行變更工商登記的,轉讓方無論對於受讓方還是第三人來講,都不再具有股東資格。

F. 公司股東退出他是法人怎麼辦手續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G. 公司股東怎樣撤股退出公司

1、股東不能抽逃出資。只能以合法轉讓股權的形式使自己的股東資格喪失。股權轉內讓的形式有兩容種,一是在公司內部發生的股權轉讓,即把股權轉讓給公司內部的股東;二是向現有股東之外的其他人轉讓。向第三人轉讓股權的,必須經得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2、一般而言,公司變更登記應由轉讓方(即原股東)向董事會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公司內部組織機構申請股東變更登記,再由公司內部登記機構依《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審核。若轉讓符合規定的,公司內部機構應當同意變更並記載於股東名冊,然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公司變更登記

H. 股東的退出方式有哪些

股東的退出方式有:

1、股權轉讓

應該說是最便捷的退出方式,如果受讓方是公司股東,那麼可以直接轉讓。如果是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方,則需要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公司股東還擁有優先購買權。因為公司法規定,公司其他股東如果不同意轉讓給別人,就需要自己購買,所以,只要有人肯作為受讓方,股權轉讓在法律上就沒有障礙。

2、公司減資

通過公司減資來實現股東退出,其實質是公司回購了退出股東的出資。也就是說,公司以其減少的注冊資本購買了股東的出資從而實現了股東的退出。這種方式的好處是:不需要另行籌集股權的購買款,但是前提是需要公司其他股東的同意以及配合,因為,公司減資至少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同時,公司減資的程序比較復雜,需要編制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公告與債權人協商債務償還或擔保事宜等等,周期也比較長。所以比較適合於公司其他股東配合而且公司自身沒有或沒有較多債務的情形。

3、要求公司回購

要求公司以合理價格回購股東所持有的股份需要滿足公司法所規定的條件,公司法第7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2)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要求公司回購股權是需要滿足的條件十分嚴格,而且,即便滿足上述條件,如果與公司在收購價格上談不攏,還要向法院起訴,因而不到不得已,一般不要以此種方式退出。

4、解散公司

公司解散的情形分幾種,依據公司法,有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股東會決議解散、被責令關閉而解散。因而,一般通過解散而退出應該採用股東會決議的方式來解散公司,也就是需要公司法規定的足夠表決權的股東支持解散公司的提議,公司一經解散,那麼公司所有股東也就全部退出了。是最為干凈利索的一種退出方式,當然,程序比較復雜,需要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5、破產清算退出

《破產法》第2條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依據《破產法》第7條的規定,可提出破產申請的主體有:債權人、債務人、依法負有清算責任人。因此,只要公司符合破產的條件,即使有的股東聯系不上,或股東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有權提出破產申請的主體均可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啟動破產程序。

破產程序要得以順利進行,妥善解決職工安置問題確保穩定是關鍵,政府最擔心的是破產企業的職工能否順利安置,特別是不能影響社會穩定。

(8)法人股東退出擴展閱讀

從不同的角度,可以對股東退股進行不同的分類。從股東退股所依據的意思表示來劃分,股東退股可以劃分為以下兩類:

其一,協商退出。這種退股是以股東共同意思表示為依據的退出。根據共同意思的形成時間,又分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在公司成立伊始訂立的合同或者章程中事先規定好股東退股的情形,例如章程中可以約定公司連續三年虧損,股東可以提出退股。另一種情形是在公司運作的過程中,一方股東提出退股,其餘股東表示同意的退出。協商退出的基本理論是合同變更理論。公司在成立之前,所有的發起人就成立公司事宜形成合意,關於公司的經營范圍、公司的注冊資本、公司的治理機構等均在公司設立合同中體現出來。

股東提出退股,就等於是變更合同,因此,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某一股東退股就等於變更合同。公司章程關於股東退股的記載不僅約束全體股東而且對公司具有約束力。對於公司章程的性質,世界各國存在兩種主要的觀點,即以英美為代表的契約說和以德日為代表的大陸法系的自治法說。契約說認為,章程的約束力在於社員的自由意思,章程制定後,成為社員或機關認可章程的內容,與公司建立關系,但如果想脫離其約束,隨時可以退出或轉讓出資份額(股份),因此,章程具有契約性質,被視為「公司合同」。而自治法說則認為,章程不僅約束制定章程的設立者或者發起人,而且當然也約束公司機關及新加入公司組織者,因此,具有自治法規的性質。但無論將其定位為自治法規還是私人契約,上述兩種觀點有一點是共同的,即公司章程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現。既然章程是自治的意思體現,股東提出退出公司實質上就是自治意思的變更。

其二,單方退股。單方退股是指股東不能、不願或者不適合繼續參加公司的經營,而退出公司的方式。根據股東單方退出的緣由,單方退股可分為三大類。第一,股東不能參加公司經營。造成股東客觀上不能參加公司的原因很多,例如股東常年患病、死亡、喬遷國外、股東的股份被強製法律執行等。第二,股東不願參加公司經營。對於這種情況,法律應當加以限制,凡是不願參加公司經營即允許退出的做法肯定不科學,否則,無原則無限制的退出不僅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而且會損害公司的利益,甚至會導致公司解體。具體到立法技術上,可以採用定義加列舉的方式來確定。例如,可以把以下幾種情況考慮進來:

(1)公司經營風險加大,超出其投資可以承受的預期。

(2)股東投資目的落空。股東投資於公司的主要目的就是獲取利潤回報,如果長期未獲取投資回報,則應當允許股東退出。新《公司法》第7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淆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新《公司法》第75條第1款第2項就是這種情況。

(4)當公司合並或分立時。公司合並或分立可能會侵害個別股東的利益,也可能是提出退股的股東無法或者不願意與其他股東建立新的人合關系。第三,股東不適合參加公司經營。這種情況是指由於某些特殊情況的出現,股東不適於在公司繼續呆下去,而提出退股。例如,當公司股東之間矛盾重重公司失去人合性時,當公司經營或表決長期陷入僵局時,當小股東遭遇大股東欺壓時,當股東由於離婚而面臨財產分割時。

退股是法律賦予股東的一項權利,有權利必有救濟,沒有救濟的權利等於沒有權利。為保證股東真正享有退股的權利,新《公司法》規定了訴訟救濟的方式。新《公司法》第75條第2款規定:「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I. 法人股東退股沒有任何違法行為需要追究法律責任嗎

《公司法》第34規定:「股東在公司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這條法律規定猶如一堵厚重的大門,擋住了股東的退路:股東無法提起退股訴訟,股東們在章程中關於股東退股的約定也面臨被法律否定的命運,已經實際退股的股東只能依法返回公司,反目成仇的股東也要繼續「同舟共濟」。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成為其出資的囚徒,被鎖定在公司中。這種有去無回的法律規定直接導致已經產生矛盾、無以為繼的股東被迫強裝笑顏,苦心經營;人們在投資於有限公司時,籠罩在心頭的是揮之不去的謹慎、猶豫、觀望、躊躇和無奈情緒,尤其是小額投資更是如此,人們投資的積極性受到了法律的抑制。如此種種,已經嚴重影響了我國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經2005年修改後,我國現行公司法第75條僅規定了三種非常特殊情況下的股東退股問題,因此,我國公司法仍是以不許退股為原則,少數情況允許退股為例外的,沒有形成行之有效的、完善的股東退股制度。

J. 公司股東如何退出公司

方法如下:

1、投資者退出方式:

(1)通過股票上市退出企業專;屬

(2)通過股份轉讓退出企業;

(3)管理層收購(MBO);

(4)股權回購;

(5)國內股權交易;

(6)離岸股權交易。

2、股東退股的申請條件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10)法人股東退出擴展閱讀:

股東退股會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股東的投資構成公司資本,公司資本是保護債權人利益的重要物質保證。我國舊公司法實行的是法定資本制,《公司法》嚴格遵循了資本確定、資本維持、資本不變的資本三原則,以維護交易安全,保障債權人的利益。

舊《公司法》第34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得退股的規定,即是資本三原則的具體體現之一。如果允許股東退股無疑是對資本維持和資本不變原則的破壞,從而危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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