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市公司的股東股權比例達到多少可以單獨有權聘請審計機構對上市公司進行審計,如何操作,相關規定請告知
公司法和證券法都沒有做出相關規定。但是獨立董事是有權利單獨請事務所做單項的審計。
或者通過股東大會絕對更改審計事務所。那就要是出席股東大會占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了。
B. 什麼情況下小股東可委託會計師審計公司帳薄中院
有限公司的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
C. 如果董事長不公開賬務,股東可以委託審計部門查賬嗎
公司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
但是,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
通過以上規定可見,股東查閱會計賬簿須履行一定程序外,還不能有不正當目的。如果有不正當目的,公司則可以拒絕查閱。
D. 股東可以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的會計報告進行審計嗎
可以,原則上只要是國內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都是有效的(某些特殊行業如銀行、證券等需要事務所有資質),但有些地方有些部門會不認可。
所以沒有充分合理理由不要找外地事務所。
從你的問題來看,稅務,工商一般傾向於本地會計師事務所,但不拒絕外地事務所。
E. 請問股東要求審計公司賬務審計費由公司出還是股東自己出謝謝!
得看誰和事務所簽委託審計合同
股東個人委託事務所審計,股東出錢
F. 總經理離任審計由誰委託
董事會決議進行委託
G. 什麼情況下小股東可委託會計師審計公司帳薄中院判決公司股東12人查閱公司會計帳溥原始憑證,公司大股
朋友股東不分大小均有之情權,小股東發現公司有問題,(因為中院判決公司股東12人查閱公司會計帳溥原始憑證),可以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賬目,這是正常的事情。
H. 我是大股東,但是我沒有參與經營,現在我要求查賬,我可以請審計公司來查賬么,是否有法律依據謝謝!
大股東如果不是董事長的話,就不可以那樣做的,必須通過董事會的決議後,才~。
I. 股東怎麼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
有限公司的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
J. 股東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進行審計嗎
股東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進行審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三條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
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第三十四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10)大股東委託審計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三十八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三十九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一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