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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

發布時間:2021-07-12 00:44:57

⑴ 新三板法律法規有哪些

您好,
新三板法律法規
綜合類(18部)
0.1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0.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0.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
0.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2014修正)
0.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2014修正)
0.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2014修正)
0.7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
0.8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0.9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2013修訂)
0.10關於境內企業掛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事項的公告
0.11關於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0.12關於收取掛牌公司掛牌年費的通知
0.13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0.14國務院關於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
0.15國務院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
0.16關於做好材料接收工作工作有關注意事項的通知
0.17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申請材料接收須知
0.18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有關收費事宜的通知
附件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票轉讓服務收費明細表
附件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兩網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轉讓服務收費(及代收稅項)明細表
一、掛牌相關(14部)
(一)200人以下公司(6部)
1.1.1股份公司申請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股票發行的審查工作流程
1.1.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說明書內容與格式指引(試行)
1.1.3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准指引(試行)
1.1.4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業務操作指南(試行)(2014年第二次修改)
1.1.5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申請文件內容與格式指引(試行)
1.1.6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涉及新修訂《公司法》相關條文適用和掛牌准入有關事項的公告
(二)200人以上公司(3部)
1.2.1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1)號——公開轉讓說明書
1.2.2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2)號——公開轉讓股票申請文件
1.2.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3】
(三)模板文件(5部)
1.3.1xx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申請報告
1.3.2xx證券公司關於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的推薦意見(適用於已掛牌公司)
1.3.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
1.3.4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協議
1.3.5推薦掛牌並持續督導協議書
二、股票發行相關(8部)
(一)已掛牌公司不超過200人(6部)
2.1.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細則(試行)
2.1.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指南
2.1.3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指引第1號——備案文件的內容與格式(試行)
2.1.4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指引第2號——股票發行方案及發行情況報告書的內容與格式(試行)
2.1.5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指引第3號——主辦券商關於股票發行合法合規性意見的內容與格式(試行)
2.1.6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指引第4號——法律意見書的內容與格式(試行)
(二)已掛牌公司超過200人(2部)
2.2.1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3)——定向發行說明書和發行情況報告書
2.2.2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4)——定向發行申請文件
三、資產重組相關(5部)
3.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業務指引
3.2重大資產重組業務指南第1號: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內幕信息知情人報備指南
3.3重大資產重組業務指南第2號:非上市公眾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構成重大資產重組文件報送指南
3.4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3.5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6號——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
四、優先股相關(5部)
4.1國務院關於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
4.2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
4.3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7號—定向發行優先股說明書和發行情況報告書
4.4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8號—定向發行優先股申請文件
4.5關於轉讓優先股有關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政策的通知
五、收購相關(2部)
5.1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5.2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
5——權益變動報告書、收購報告書和要約收購報告書
六、信息披露相關(10部)
6.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
6.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持續信息披露業務指南(試行)(2014修訂)
6.3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掛牌暫停與恢復轉讓業務指南
6.4關於2014年年度報告披露及其他信息披露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6.5關於全國股轉系統信息披露系統正式上線運行有關事項的通知
6.6《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臨時公告格式模板》填寫說明
6.7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臨時公告格式模板
6.8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半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指引
6.9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模板
6.10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指引(試行)
七、主辦券商相關(4部)
7.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管理細則(試行)
7.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盡職調查工作指引(試行)
7.3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推薦業務規定(試行)
7.4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相關業務備案申請文件內容與格式指南
八、投資者管理相關(4部)
8.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細則(試行)(2013修改)
8.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證券賬戶信息報送業務指南
8.3買賣掛牌公司委託代理協議
8.4《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特別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
九、交易及監管相關(13部)
9.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轉讓細則(試行)
9.2關於修改《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2013)
9.3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1號——信息披露
9.4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申請文件
9.5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章程必備條款
9.6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行政許可有關問題的審核指引
9.7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異常轉讓實時監控指引(試行)
9.8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轉讓方式確定及變更指引
9.9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交易單元管理辦法
9.10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交易單元業務辦理指南(試行)
9.1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證券代碼、證券簡稱編制管理暫行辦法
9.1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轉讓異常情況處理辦法(試行)
9.13關於做好實施做市轉讓方式有關准備工作的通知
十、兩網公司及退市公司相關(7部)
10.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兩網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轉讓暫行辦法
10.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兩網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暫行辦法
10.3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退市公司股票掛牌業務指南(試行)
10.4關於原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兩網公司及交易所市場退市公司相關制度過渡性安排有關事項的通知
10.5兩網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分類轉讓變更業務指南(試行)
10.6《兩網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轉讓風險揭示書》參考文本
10.7《兩網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轉讓委託協議書》參考文本
十一、其他(7部)
11.1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
11.2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
11.3中國證監會關於證券經營機構參與全國股轉系統相關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11.4中國證券業協會關於拓寬證券投資咨詢公司業務范圍的通知
11.5關於公布《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的通知
11.6新三板常見問題解答第五期
11.7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於開立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結算賬戶相關事項的通知

⑵ 新股發行體制再改革,A股如何走

新股發行體制改革標志A股新一輪市場制度改革啟動
2013-12-05
來源:證券時報網
新一輪制度改革翻開資本市場發展新篇
——對證監會新政的看法
11月30日證監會發布《關於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上市公司現金分紅》、《關於在借殼上市審核中嚴格執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標準的通知》,同日國務院發布《關於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上述文件標志A股新一輪市場制度改革啟動,體現和貫徹了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總體以「市場判斷、盡責歸位、強化披露、法制約束」為導向,為逐步向注冊制過渡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礎,翻開了中國資本市場發展的新篇章。
一、新政策的鮮明特徵
1、制度導向市場化、法制化、透明化。
一方面,新規定強調讓市場決定投資價值,監管操作中盡量避免對個股做出價值判斷,監管避免影響市場,體現了新制度的市場化導向。
另一方面,改革制度通過一系列制度設計,通過制度約束來強化各市場參與主體的責任與義務,並且提高了信息透明度、減少了信息不對稱風險,減少財務造假等惡化市場的行為。具體方麵包括:加大對投行造假的追究和懲罰制度,督促中介機構履行期督導職能等;並且提前招股說明書預先披露時間,給市場充分的時間來理解和驗證相關公開信息。
2、制度設計具有整體性和系統性
在新股發行方面,改革制度即平衡了機構與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又通過新股定價、發行、以及二級市場流通環節的整體性、系統性設計,避免了新股發行價過高、爆炒新股以及後續的投資風險,體現了制度設計的整體性和系統性。
新股發行改革制度,在制度上避免了投行與發行股票的上市公司利益過於統一,盲目追求高發行價的行為。具體方面主要如下:
發行環節:1)強調信息透明,財務規范,採取配售制度,使得未來投行從長遠發展考慮,必須考慮發行方和購買方雙方的力量;2)推出老股轉讓制度等,增加了上市當天流通股數量,也增加高價參與打新的風險,抑制炒新股等現象;3)持有一定數量非限售股份的投資者才能參與網上申購,杜絕「打新專業戶」等現象,防止二級市場資金被分流過多,從而出現市場大幅波動,同時也鼓勵投資者中長期持股;
定價與流通環節:1)網下詢價時需要剔除報最高價的10%,導致網下參與詢價的機構投資者更加理性,杜絕人情報價等惡性行為。參與各方會在價值基礎上重新進行評估;2)從制度設計上抑制三高發行、惡性圈錢。新規規定,如果新股上市6個月跌破發行價,則原有股東和高管等手中的股票鎖定期限自動延長6個月,並且其兩年內減持價格不得低於發行價,這說明以後新股發行價格越高,上市公司減持就越困難購,這樣抑制追求越高越好的發行價的沖動。
3、制度推進體現出漸進性
在漸進與穩妥方面,改革並非「一蹴而就」,強調了各市場參與方強化責任,加大處罰力度,並且督促信息透明化。在從審批制向注冊制過渡的漸進式改革過程中,注冊制最重要的是信息披露,以強制性信息披露為中心。這次新股制度改革,重點在於強調加強信息披露以及保薦人、上市公司及股東的責任,這些方面的改革都是在為將來逐漸過渡到注冊制打下了基礎。
並且新制度注意了保護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改革在進程中強調。比如網下配售踴躍,認購倍數很高時,啟動網下向網上的回撥機制,最高可以回撥80%。在網下配售踴躍,認購倍數很高時,意味著該投資標的的投資價值較高,這個時候如果機構獲得的比例多,個人獲得的比例少,意味著利益向機構投資者傾斜,不利於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啟動回撥機制,意味著在這種情況下,通過機制重新分配比例,讓機構和個人的投資機會均等化,有利於利益公平。
二、具體細則的新亮點
與6月「徵求意見稿」相比,新發布的改革意見的變化在於:
1、明確提出「加快監管轉型」
發行審核方面,強調審核以促進信息披露為導向,監管部門重在合法合規檢查,不對發行人作投資價值判斷;受理上市申請文件後,監管部門須三個月內給予答復。監管執法方面,加大追責、處罰力度。
我們認為,這樣的監管轉型減少了監管對於市場的波動影響,也提高了監管工作的效率與透明度,強化了合法合規,加大處罰力度,從制度上有利於中長期的市場健康發展。
2、明確各市場主體責任,促進市場主體歸位盡責。
新政策規定,擬上市公司是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保薦機構須對企業盈利能力、發行資格做出專業判斷,並負責核查其他中介的專業意見;強化擬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的誠信義務。
我們認為上述加強了在上市公司、保薦機構及其股東等上市公司供給端責任人的責任與義務,強調對於公司信息披露的責任,旨在提高市場誠信,減少市場投機炒作等案例,對於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很有意義。
4、新股定價、配售再次強調市場化導向。
新政策提高了網上網下回撥比例;提出網上市值配售,對單個投資者申購數量上限做出規定。在發行制度上,現行發行制度是價高者得,但如果在新股發行制度中,剔除最高的10%的話,將減少未來破發的現象。此外,新股改革中加大了對於信息披露的要求和對中小投資者的保護。這都會大幅改善市場的定價能力和優化融資效率。新股發行市場導向的改革,將有利於逐漸改善市場新股投機行為,利於中長期新股發行的正常化。
三、翻開資本市場發展新篇章
本次改革意見發布之後,市場普遍意識到審批制向注冊制過渡是漸進式改革。需要建立投資者的賠償訴訟機制以及嚴格的退市制度等相應制度配套。目前各國實行注冊制的做法存在一定差異,但共同的特點是,新股發行應當以發行人信息披露為中心,中介機構對發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把關,監管部門對發行人和中介機構的申請文件進行合規性審核,不判斷企業盈利能力,在充分信息披露的基礎上,由投資者自行判斷企業價值和風險。
未來,預計IPO回歸常態化帶來投行業務收入常態化,增厚券商利潤,進一步加劇行業健康發展,退出渠道的暢通也將利好PE/VC等資本提供方的蓬勃發展,使其更好的為實體產業發展提供資本支持。對於市場而言,短期創業板的下跌反映出市場對供給增加的擔心。但中長期看,不會影響市場趨勢。尤其新股改革下,一批財務信息更加透明、定價更為合理的公司上市,給二級市場提供了投資優秀成長股的機會。
總體來看,IPO作為聯系資本市場與產業之間的一環重要渠道,其回歸正常化、規范化也更加有利於未來資本市場和經濟的健康發展,並且由於監管力度、造假成本、懲罰力度的加大,會促使往後新股的公司質地提升,投資環境也會有所改善。

⑶ 新三板要求公司有獨立董事嗎

可以聘請
沒有強制要求參見: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兒~第十五條
......公司如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應當在章程中明確獨立董事的權利義務、職責及履職程序。

⑷ 新三板上市前都要籌劃些什麼內容

掛牌上市基本流程公司從決定進入新三板、到最終成功掛牌,中間需要經過一系列的環節,可以分為四個階段:
1、第一階段為決策改制階段,企業下定決心掛牌新三板,並改制為股份公司;
整體變更後設立的股份公司應達到以下基本要求:
(1)形成清晰的業務發展戰略目標;
(2)突出主營業務,形成核心競爭力和持續發展的能力;
(3)避免同業競爭,減少和規范關聯交易;
(4)產權關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礙;
(5)建立公司治理的基礎,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經理層規范運作;
(6)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做到資產完整、人員獨立、財務獨立、機構獨立、業務獨立;
(7)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會計核算符合《企業會計准則》等法規、規章的要求;
(8)建立健全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能夠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和營運的效率與效果。
此外,企業申請新三板掛牌,還需要根據《公司法》、《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章程必備條款》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則對股份公司的相關要求,會在後續工作中落實。
2、第二階段為材料製作階段,各中介機構製作掛牌申請文件;
材料製作階段的主要工作包括:
(1)申請掛牌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決議通過新三板掛牌的相關決議和方案;
(2)製作掛牌申請文件;
(3)主辦券商內核;
(4)主辦券商推薦等主要流程。主要工作由券商牽頭,公司、會計師、律師配合完成。
3、第三階段為反饋審核階段,為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與中國證監會的審核階段;
4、第四階段為登記掛牌結算,辦理股份登記存管與掛牌手續。
登記掛牌階段主要是掛牌上市審核通過後的工作,主要工作包括:(1)分配股票代碼;(2)辦理股份登記存管;(3)公司掛牌敲鍾。這些工作都會由券商帶領企業完成。

⑸ 上市公司為何選擇現金分紅

上市公司年報季來臨,現金分紅成為投資者關注的焦點。據Wind數據統計,截至3月20日,A股共有329家上市公司公布2017年年報,其中有251家在年報中宣布將要現金分紅,佔比高達76.29%,同時還有83家上市公司在公告中提到分紅預案。

監管層未來會繼續完善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相關監管規則,強化現金分紅的約束力,督促上市公司健全投資者回報機制,對有能力分紅而長期沒有分紅的「鐵公雞」進行嚴格監管,切實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⑹ 新三板上市流程有哪些

道可特律師事務所介紹,公司從決定進入新三板、到最終成功掛牌,中間需要經過一系列的環節,可以分為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為決策改制階段,企業下定決心掛牌新三板,並改制為股份公司;

第二階段為材料製作階段,各中介機構製作掛牌申請文件;

第三階段為反饋審核階段,為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與中國證監會的審核階段;

第四階段為登記掛牌結算,辦理股份登記存管與掛牌手續。

主要流程有:

新三板上市各個階段要求與工作如下:

(一)決策改制階段

決策改制階段的主要工作為企業下定改制掛牌的決心,選聘中介機構,中介結構盡職調查,選定改制基準日、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

根據掛牌上市規則,股份公司需要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1)依法設立,是指公司依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並已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2)存續兩年是指存續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3)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整體變更不應改變歷史成本計價原則,不應根據資產評估結果進行賬務調整,應以改制基準日經審計的凈資產額為依據摺合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申報財務報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於改制基準日。

有限公司整體變更股份公司的基本流程:

整體變更後設立的股份公司應達到以下基本要求:

(1)形成清晰的業務發展戰略目標;

(2)突出主營業務,形成核心競爭力和持續發展的能力;

(3)避免同業競爭,減少和規范關聯交易;

(4)產權關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礙;

(5)建立公司治理的基礎,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經理層規范運作;

(6)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做到資產完整、人員獨立、財務獨立、機構獨立、業務獨立;

(7)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會計核算符合《企業會計准則》等法規、規章的要求;

(8)建立健全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能夠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和營運的效率與效果。

此外,企業申請新三板掛牌,還需要根據《公司法》、《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章程必備條款》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則對股份公司的相關要求,會在後續工作中落實。

⑺ 新三板掛牌成功前後律師有什麼作用

一、律師在掛牌新三板之前的作用

1、掛牌之前的盡職調查

依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規定的公司掛牌新三板的各項條件,在進行掛牌之前,律師公司進場對公司進行全面的摸底調查,以確定公司是否滿足掛牌新三板的要求,存在哪些問題。作為律師,在前期的盡職調查中需要重點關注以下幾個方面:

(1)歷史沿革

公司的歷史沿革方面需重點關注公司在設立、出資、歷次增資、歷次股權轉讓方面的合法合規情況。公司股東的出資合法、合規,出資方式及比例應符合《公司法》相關規定。律師需核查公司是否存在非貨幣出資,如果公司存在無形資產出資,需核查無形資產的真實權利人,核查該無形資產是否涉嫌職務發明等;如存在國有股權轉讓的情形,應遵守國資管理規定;如存在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轉讓應遵守商務部門的規定。

(2)獨立性

公司的獨立性體現在生產、財務、機構、人員等方面的獨立。律師需要重點核查公司是否有獨立完整的研發、生產、銷售流程,是否有獨立的生產經營場地,需重點核查在財務機構、人員方面是否存在與控股股東或者控股股東實際控制的其它經營性主體存在混同的情況。

(3)關聯交易和同業競爭

律師需重點核查公司的關聯采購和關聯銷售的佔比情況,重點核查是否存在控股股東侵佔公司財產的情況,核查控股股東及其實際控制的經營性實體是否同公司構成同業競爭。

(4)調查公司的治理機制的是否健全和執行狀況,管理層和核心技術人員的守法、誠信狀況。

(5)調查公司在稅收、環保、技術標准、產品質量等方面的合法合規情況,調查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已決或未決的仲裁、訴訟、行政處罰事項等。

公司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是指公司最近24個月內因違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或適用重大違法違規情形的行政處罰。其中行政處罰是指經濟管理部門對涉及公司經營活動的違法違規行為給予的行政處罰。重大違法違規情形是指,凡被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給予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以上行政處罰的行為,屬於重大違法違規情形,但處罰機關依法認定不屬於的除外;被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給予罰款的行為,除主辦券商和律師能依法合理說明或處罰機關認定該行為不屬於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外,都視為重大違法違規情形。公司最近24個月內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的情形。

2、輔導股改

股改的輔導工作是跟前期的盡調密切相關的。一方面,律師需要對前期股改發現的法律問題提出切實的解決方案,協助公司來清理相關的問題。比如,如果存在關聯交易和同業競爭問題,律師需協助券商和公司制定合適的重整方案,將相應的實體整合在一起等。另一方

面需要輔導公司規范公司的治理。一般情況下,公司在形式上都會建立起比較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但是在實際上,相應的機構職責卻得不到落實。因此,律師需要輔導公司切實依照公司依法建立「三會一層」,並按照《公司法》、《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及《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章程必備條款》等規定建立公司治理制度。

如公司在股改之前需要進行股權轉讓、增資或者是股權激勵事項,律師還需協助公司制定合適的方案並製作相應的法律文件。當然,律師也需要協助公司籌備創立大會事宜,製作創立大會所需的法律文件,並對創立大會的召開進行見證。

律師在這部分的具體工作如下:

(1)根據目標公司的實際情況,確定股改的時間進度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臨時股東會的提前通知時間為15天,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另有約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提前通知的時間為10天等,這些時間點需要結合資產評估部門的評估報告、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目標公司股東和董事的實際情況如是否出差、出國等及其他的一些因素,來安排時間進度。這里的其他因素主要指公司是否增資、股權轉讓(股東變更)住所變更等等。

(2)製作相應的三會文件

需要為企業製作相應的會議文件,或者在企業製作了相應的文件後為企業把關,避免出現不必要的錯誤、瑕疵。和違反相應的法律法規的問題。如目標公司在發出臨時股東會的通知時應同時發出本次臨時股東會的議案。又如股東會、董事會的召集、主持、換屆等問題要結合起來統籌考慮。

(3)製作三會中需要的目標公司的重要問題

如在創立大會中需要製作的目標公司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在目標公司完成股改後第一次董事會上製作的《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監事會議事規則》等。

3、股改後的繼續盡職調查

股改後律師的盡職調查工作仍然要進行。股改後,企業往往還是存在很多不規范的情況,比如社保、比如關聯方、比如獨立性,這些都需要律師通過勤勉工作發現,並且通過智慧和經驗在復雜規則框架下提出合理、可行的解決建議。解決復雜問題的過程往往遭遇到多次反復,這時律師要用於堅持自己的專業判斷,同時需要提高與客戶以及其他中介機構的溝通技巧。

4、出具法律意見書

法律意見書是上述工作的階段性成果,也是公司掛牌新三板的必要文件。法律意見書是律師對公司各方面合法性的確認,判斷公司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其它規范性文件規定的股份掛牌新三板的條件,判斷公司是否存在影響掛牌新三板的重大法律障礙和重大法律風險。

二、律師在公司成功掛牌新三板之後的作用

1、日常的法律顧問服務

公司在成功掛牌新三板之後,就成為在資本市場運作的公眾公司,其日常的生產經營管理必須公開透明和合規,因此公司會需要律師為其合規運行提供日常性的法律意見,需要律師為其股東大會的召開及其他重大事項出具法律意見書。因此,律師在公司成功掛牌新三板之後的首要任務就是為其提供日常的法律顧問服務。

2、為公司的融資提供專項的法律服務

一般來講,公司掛牌新三板的首要目標即為融資。公司掛牌新三板之後,一般會選擇通過定向增發或發行中小公司私募債的方式來實現融資。不管是定向增發還是發債,都需要律師提供專項的法律服務,出具法律意見書等。

3、為未來可能的轉板提供法律服務

與主板、創業板相比,新三板的融資功能目前是較弱的,因此,新三板掛牌公司發展到一定的階段,財務指標達到主板、創業板的要求之後,一般會選擇轉板到主板、創業板上市。如果律師一直為新三板掛牌公司提供法律服務,熟悉公司的情況和資本市場的運行規則,則在掛牌公司轉板之時,則可爭取為公司提供轉板的IPO法律服務,打入IPO法律服務市場。

⑻ 股東拿著公司的股票分紅,這種收入有什麼風險

下面問題來了:是不是分紅越多越好呢?如何去考查和比較企業的分紅行為?投資分紅型股票,需要注意些什麼?本文試圖給出一些答案,首先來看什麼是分紅。

1

什麼是分紅?

分紅是企業凈利潤的分配方式之一。辛苦經營一年,企業獲取了一定的凈利潤。

關於凈利潤的分配,一般有兩種方式:一部分以「留存收益」的方式,保存在企業內部,為企業未來的增長提供資金支持;另一部分以「股利(分紅)」的方式,分配給股東。

股利一般有兩種形式:現金股利和股票股利,其中,股票股利實際上就是將凈利潤以股票的方式發放給投資者,也就是傳說中的「送股和轉股」,在這種模式下,利潤仍然保留在了企業內部,其效果與留存收益類似(參見圖1)。只有現金股利,才是扎扎實實地將利潤以現金的形式,分配到股東手中。

當企業成長所實現的收益率低於股東自己再投資收益率時,現金分紅的方式,對於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是更好的選擇。該策略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大盤藍籌股。

如前面提到的工商銀行,經營非常的穩健,盈利能力了得,但是其主營業務也相當成熟,網點遍布全國大部分地區,業務滲透幾近飽和。要實現如蘋果當年那樣的高速增長已經相當困難,每年賺到的凈利潤卻相當可觀,在此基礎上,分配給股東,讓股東自己通過再投資實現利潤,是更好的選擇。

所以,分紅多少並不重要,將資金配置到性價比高的資產上更為重要。

4

分紅可以強制嗎?

與債券利息不同,股票分紅一般不具備強制性。

從上市公司的角度,大部分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中都會有分紅條款,這些條款,明確了公司分紅實施的條件和占凈利潤的比例。

作為公司章程的一部分,這些條款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相應的條款一般比較鬆散,無法形成實質性的約束,一方面是企業經營的需要,面對瞬息萬變的市場環境,需要一個相對比較靈活的約束條件,另一方面,公司章程的制定更多的受大股東和董事會的影響,他們顯然也不可能給自己戴上緊箍咒。

從監管層的角度,證監會2013年曾經出台了《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上市公司現金分紅》,但是考慮到企業經營的復雜性,對於企業現金分紅的監管也是非常困難的。與查處財務造假、內幕交易等違法行為不同,股利分配是一個公司經營治理的問題,更多的只能通過督促企業和教育投資者的方式去推動,無法動用法律法規簡單的一刀切。

5

「高送轉」有意義嗎?

高送轉只不過使投資者手中的股票數量有所增加,由於整體股權價值不會由於股利分配而增加,故「高送轉」後,每股價值會降低,理論上不會增加股權價值。

考慮到「高送轉」的新聞能夠吸引更多的投資者注意到相關的股票,另外,隨著每股價格的降低,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資者投資股票,在一定程度上,對於股價有一定的積極作用。

例如,貴州茅台超過9萬元/手的高門檻,將很多小投資者攔在門外,如果能夠通過「高送轉」將股價降下來,很多小投資者也有機會參與了,無疑對股價存在積極影響。

6

分紅的替代方式有哪些?

除了現金股利和收益留存之外,還有什麼更好的替代方案嗎?

還真有,股票回購!股票回購是指公司利用資金在市場上回購並注銷部分股票,由此帶來的股價的提升,相當於進行了一次分紅。股票回購的優勢包括:

(1)市場信號更加正面。傳統的現金分紅一般比較穩定,如中國平安,每半年一次分紅,無論業績好壞,分紅務必要持續,一旦中斷,對市場將是一個非常負面的信號。而股票回購不存在持續性的問題,回購計劃可以根據企業的盈利情況,隨時推出,對於股票的市場反映也偏正面。

(2)避稅。傳統的現金分紅存在著一定的股息紅利稅(對於長期投資者有一定減免),考慮到我國對於股票投資暫時不征資本利得稅,通過股票回購的方式,可以起到一定的避稅效果。

⑼ S丅華儀股票現在能在A股市場交易了嗎

還在A股市場上交易。 ST華儀可能有重組題材。在春節前收盤已經漲停了,

為健全和完善華儀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利潤分配政策,建立科學、持續、穩定的分紅決策和監督機制,積極回報股東,引導投資者樹立長期投資和理性投資的理念,根據《關於修改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若干規定的決定》(證監會令第57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落實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有關事項的通知》(證監發(2012)37號)、《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證監會公告[2013]43號)等規范性文件以及《華儀電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董事會綜合公司所處行業特徵、公司發展戰略和經營計劃、股東回報、社會資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資環境等因素,制訂了《未來三年(2020年—2022年)股東回報規劃》。

一、本規劃制定的原則

公司應積極實施連續、穩定的股利分配政策,綜合考慮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和公司的長遠發展。公司未來三年((2020年—2022年)將堅持以現金分紅為主,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情況下,保持利潤分配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二、本規劃考慮的因素

本規劃著眼於公司的長期可持續發展,綜合考慮公司實際情況和發展目標,股東意願和要求,以及外部融資成本等因素;充分考慮公司目前及未來盈利規模、現金流量狀況、所處發展階段、項目投資資金需求、銀行信貸及債權融資環境等情況;平衡股東的合理投資回報和公司的長遠發展;保證利潤分配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三、未來三年(2020年—2022年)的具體股東回報規劃

(一)公司可採取現金、股票、現金與股票相結合或法律許可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潤;根據《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在符合利潤分配原則、保證公司正常經營和長遠發展、且在滿足現金分紅的條件的前提下,除特殊情況外,公司應當採取現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現金方式分配的利潤應不低於當年實現的可分配利潤的 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
利潤不少於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 30%。具體每個年度的分紅比例由董事會根據公司年度盈利狀況和未來資金使用計劃提出預案,並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二)未來三年(2020 年—2022 年),公司董事會應當綜合考慮所處行業特點、發展階段、自身經營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區分下列情形,並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提出差異化的現金分紅政策:

1、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無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佔比例最低應達到 80%;

2、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佔比例最低應達到 40%;

3、公司發展階段屬成長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佔比例最低應達到 20%;

公司在實際分紅時具體所處階段,由公司董事會根據具體情形確定。公司發展階段不易區分但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項規定處理。

(三)未來三年(2020年—2022年),公司董事會可以根據公司當期的盈利規模、現金流狀況、發展階段及資金需求狀況,提議公司進行中期分紅。

(四)未來三年(2020年—2022年),在公司經營狀況良好,且董事會認為公司具有成長性、每股凈資產的攤薄、股票價格與公司股本規模不匹配等真實合理因素,發放股票股利有利於公司全體股東整體利益的情況下,公司可以採取發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潤。

四、股東回報規劃的決策機制和制定周期

公司董事會結合具體經營數據,充分考慮公司盈利規模、現金流量狀況、發展階段及當期資金需求,並結合公司股東(特別是社會公眾股股東)和獨立董事的意見,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紅方案,並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本規劃到期執行完畢後,公司董事會將結合形勢及政策的變化,及時制定公司下一個三年的股東回報規劃,由董事會將股東回報規劃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獨立董事發表獨立意見,並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五、本規劃自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修訂時亦同。本規劃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本規劃未盡事宜,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
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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