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上市公司高管有哪些
分董事會成員 監事會成員 管理成員 三類
⑵ 哪裡能看到上市公司每個高管持股數量
最好的方式還是讀各個企業的年報,同花順或者是大智慧披露的都不是最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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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上市公司高管由誰任命
第一有限責任公抄司襲,第一有限公司的董事長不是由公司章程直接產生,公司章程只是規定其產生的辦法。第二一個有效的公司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必須要有董事長的產生方式。第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的方法,通常有兩種:第一直接投票法,即每一股份對於某一個董事只有一個表決權。優點在於程序簡單,充分體現了資本多數決原則,有利於大股東對公司的控制。缺點在於,持有半數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控制董事的選任,使董事會成為控股股東的「一言堂」。第二 累積投票制,亦稱集中投票制,即每一股份在選舉董事時具有所欲選董事數的表決權。例如欲選4 名董事,持有30 股的股東,享有的表決權為120 個,可以將120 個表決權分別投向不同的候選人,也可以集中投向一個候選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⑷ 什麼職位才算上市公司高管
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主要指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
⑸ 哪裡能看上市公司,高管人員。和其薪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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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上市公司高管包括哪些
根據《公司法》第217條第一項的規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章第五節的相關規定,上市公司(The listed company)是指所公開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謂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沒有上市和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這種公司到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須經過批准外,還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公司法》、《證券法》修訂後,有利於更多的企業成為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上市公司的基本特點:
1、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可為非上市公司,有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特點,如股東承擔有限責任、所有權和經營權。股東通過選舉董事會和投票參與公司決策等。
2、上市公司要經過政府主管部門的批准。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要上市必須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未經批准,不得上市。
3、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
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不是上市股票。
⑺ 上市公司高管人員任職是否要公告
一般都是在原學校做了停薪留職,專門在上市公司任職。至於非參公也非學校的事業單位人員是不是能兼任高管,根據教育部發的發展高校產業的指導意見,是允許保留事業編制的,最好從嚴要求……如果實在要保留編制,最起碼也要在原單位做停薪留職,還要有明確理由解釋為什麼不能從原單位辭職,但目前已經上市的案例中,這個沒有明確規定,但也沒有先例,那是不能任上市公司高管的。如果是在學校這種事業單位,但要求主要在上市公司任職,而事業單位人員能否兼任高管是要看具體情況的。
根據公務員法,公務員是不能擔任上市公司高管的,如果他這個事業單位是具有公共管理職能參照公務員管理的高管是可以兼職的
⑻ 關於上市公司高管能否同時任職於兩個公司的問題
沒有特殊限制。
公司法第五十八條: 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企業國有資產法: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經理等高級職員未經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經營組織的負責人。
可見,非國有資本控股的企業里沒有這些講究。如果在未來,兩個子公司當中有一個或兩個出讓股權後公司由國有資本控股,那麼兼職將需要相關機構的授權,授權之後可以兼任。
(8)蕪湖上市公司高管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五條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⑼ 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1.高級管理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自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2.任職的限制性條件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犯有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上述各項規定,適用於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