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賬戶外匯是一項賬戶交易類產品,客戶買入的賬戶外匯不能支取實際外匯,只能賣版出後支取人民幣資權金;個人結售匯可滿足客戶用匯需求,客戶購匯後可實際使用。
(2)賬戶外匯交易方式靈活,可採取實時交易或多種類型的掛單交易方式;個人結售匯目前不支持掛單交易。
(3)賬戶外匯沒有年度交易額度的限制;個人結售匯根據國家外匯管理政策有相應額度的限制。
㈡ 個人外匯帳戶結匯是什麼意思
結匯概念 指外匯收款人將外匯賣給銀行,銀行按照外幣的匯率支付給等值的人民幣。凡未有規定或未經核准可以保留現匯的經常項目項下的外匯收入必須辦理結匯;凡未規定或核准結匯的資本項目項下的外匯收入不得辦理結匯。境內機構必須對其外匯收入區分經常項目與資本項目;銀行按照外匯收入不同性質按規定分別辦理結匯或入帳手續。凡無法證明屬於經常項目的外匯收入,均應按照資本項目外匯結匯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結匯要求 國內單位取得以下的外匯收入的必須結匯,不能保留外匯。
出口或者先支後收轉口貨物及其他交易行為收入的外匯。其中用跟單信用證/保函和跟單托收方式結算的貿易出口外匯可以憑有效商業單據結匯,用匯款方式結算的貿易出口外匯持出口收匯核銷單結匯。
2.境外貸款項下國際招標中標收入的外匯。
3.海關監管下境內經營免稅商品收入的外匯。
4.交通運輸(包括各種運輸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郵電(不包括國際匯兌款)、廣告、咨詢、展覽、寄售、維修等行業及各類代理業務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收入的外匯。
5.行政、司法機關收入的各項外匯規費、罰沒款等。
6.土地使用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轉讓收入的外匯,但上述無形資產屬於個人所有的,可不結匯。
7.境外投資企業匯回的外匯利潤、對外經援項下收回的外匯和境外資產的外匯收入。
8.對外索賠收入的外匯、退回的外匯保證金等。
9.出租房地產和其他外匯資產收入的外匯。
10.保險機構受理外匯保險所得外匯收入。
11.取得《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的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凈收入。
12.國外捐贈、資助及援助收入的外匯。
13.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應當結匯的外匯。
14.外商投資企業經常項目下外匯收入可在外匯局核定的最高金額以內保留外匯,超出部分應當賣給外匯指定銀行,或者通過外匯調劑中心賣出。
結匯,是外匯結算(exchange settlement/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的簡稱,分為個人結匯與公司結匯兩種情況,須到銀行辦理,也可以在網上銀行辦理,而且目前,我國國內多家銀行都可以辦理。
強制結匯是指所有外匯收入必須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不允許保留外匯;意願結匯是指外匯收結匯入可以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也可以開立外匯賬戶保留,結匯與否由外匯收入所有者自己決定;限額結匯是指外匯收入在國家核定的數額內可不結匯,超過限額的必須賣給外匯指定銀行。在我國,過去是實行強制結匯制的,在2008年8月1日 新《外匯管理條例》出台之後,目前,我國實行的是實行意願結匯制(willingness exchange settlement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