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企業清算如何補償員工
與解除勞動合同一樣。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公司清算分為兩種,一種為正常清算也稱公司清算,是指公司除因合並、分立或破產的原因解散外,公司被其他一切原因解散而適用的清算程序。一種是破產清算,是指公司資不抵債時依照《企業破產法》被依法宣告破產時適用的清算程序。 正常清算中,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也就是說職工的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排在清算費用之後。這時公司不存在資不抵債的情形,公司有能力支付員工的相關補償。 破產清算中,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② 國有企業股份制破產後,股東和員工的安置
職工安置難有2方面原因:一安置經費不足;企業破產了財產本身就有限,政府也拿不出足夠的資金補貼。二職工在就業的渠道狹窄。 在受理破產案件時,嚴格審查破產企業職工安預案,沒有預案的不予受理。 破產清算按照法律程序清償對特定財產享有擔保的債權,《破產法》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1勞動債務,也就是職工的工資,傷殘補助、撫恤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應劃入到個人帳戶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補償金。 2破產人所欠的除上款規定的社會保險和所欠的稅款。 3普通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按比例清償。 但是現在國民安定放在第一位,法律也應該做些讓步;清償順序應該把勞動債權放在擔保債權之前,或者乾脆放在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前。
③ 關於公司解散,員工安置補償的求助。
可以跟單位協商,協商不成的,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就是你說的遣散費),大約4.5個月工資。
如果你有證據證明有加班的,當然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依法支付加班工資。
至於補償,我第一點說的就是補償啊。
④ 企業清算如何補償員工
與解除勞動合同一樣。《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公司清算分為兩種,一種為正常清算也稱公司清算,是指公司除因合並、分立或破產的原因解散外,公司被其他一切原因解散而適用的清算程序。一種是破產清算,是指公司資不抵債時依照《企業破產法》被依法宣告破產時適用的清算程序。
一、正常清算中,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也就是說職工的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排在清算費用之後。這時公司不存在資不抵債的情形,公司有能力支付員工的相關補償。
二、破產清算中,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4)公司股東清算的職工安置擴展閱讀:
破產清算期間職工社保怎辦
《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一條第四款規定: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優先撥付應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自法院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破產企業停止生產經營,由法院組織有關單位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進行破產清算。清算組負責對企業破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
清算工作完成後,破產企業注銷登記不復存在,原有的與破產企業之間的全部債權債務關系消除。
破產財產的撥付清償是破產程序終結前的一個重要步驟,《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七條和《民法通則》第二百零四條規定: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後,破產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破產企業所欠稅款;破產債券。
破產企業包括已參加工傷保險的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
對於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破產企業,按照規定應當由其向本企業工傷職工及其供養親屬支付各項工傷保險待遇費用,包括伙食補助費、護理費及參加工傷保險之前「老工傷人員」的舊傷復發醫療費、輔助器具配置費、按期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等費用,列入第一順序清償。
破產企業在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發生工傷的人員,《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各項工傷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全額支。
對於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破產企業,除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之外,《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其他各項工傷保險待遇費用,包括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工傷人員舊傷復發醫療費、輔助器具配置費、工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及按規定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等費用,都應當由破產企業按照第一順序優先清償。
⑤ 集體企業改制政策後,職工怎麼安置(辦法或者規定)我會加分的
集體企業改制以後,對職工的安置基本上是兩種情況:
一種是給予工齡買斷,一次性發放經濟補償金,解除勞動關系。
另一種就是繼續上班,原來集體企業中的職工成為新企業的正式工人,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享受企業工齡和社會保險保障。
參考勞動部關於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4〕481號)
第八條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改制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改制企業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5)公司股東清算的職工安置擴展閱讀:
集體企業改制途徑
1、對於大型集體企業,可根據國有資產多,企業資產比重較大的實際情況,通過清產核資、資產評估,明確產權。
把國有股資產部分或全部轉化為國有股份,企業集體資產部分或全部轉化為職工集體股,組成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把其中的國家股出售或租賃給企業職工,實行租股結合,國有民營。
2、對於中型集體企業,可把國有資產和企業集體資產部分或全部出售給企業職工,改組成由國家股分資產、企業職工集體股份資產和本企業職工個人股份組成的股份合作制公司。
或全部由本企業職工股份資產組建的股份合作制公司。
3、對小型集體企業可通過清產核資、資產評估,明確產權,把企業資產轉化為企業職工集體股份,把企業職工個人資產轉化為職工個人股份,改組改造為股份合作制公司。
對資產構成單一的純集體資產的小型集體企業,可全部出售給本企業職工,改組為有限責任公司。也可公開拍賣出售給個人,改為私人經營。
⑥ 公司已宣布破產,清欠小組已經開始清算,職工的勞動關系如何處理
【破產 職工 安置費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破產企業職工安置有關政策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1998)188號第規定:……破產企業職工安置政策仍應執行《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發(1997)10號。其中規定對職工『自謀職業的可一次性付給安置費,標准不高於試點城市的企業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收入的三倍』,這一政策適用於破產企業的各類職工,包括合同制工人。
⑦ 企業破產改制職工安置問題
國企在08年如果確是破產,當時就要依法進行清算,所有拖欠的工資福利都應該結清。新的公司與原來的國企原則上不應存在法律上的連帶關系。原來的國企,在新企業里有沒有股份要看當時破產清算以後是否還有剩餘資產。(一般破產都是由於資不抵債才會發生)具體可查看新公司的股東賬戶。
關於職工安置方案,
國資委的
《關於進一步規范
工作的實施意見》規定「國有企業實施改制前,原企業應當與投資者就職工安置費用、勞動關系接續等問題明確相關責任,並制訂職工安置方案。職工安置方案必須經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企業方可實施改制」,而對於具體方案,各省都有不同的政策規定。
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