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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利潤調節算不算造假

發布時間:2021-07-14 04:59:23

⑴ 財務論文,求2010年後上市公司利用存貨調節利潤的造假案例

文,求2010年後上市公司利用存貨調節利潤的造假案例
了解更完整的好

⑵ 上市公司一般會做假虛報業績嗎。如果被查出有什麼後果

一般來說,來上市公司源多多少少會有一些做假虛報業績的行為。上市公司的市值管理,就有不真實全面的披露信息的嫌疑。
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的法律責任:
財務作假,投資者可通過法律途徑向審計所索賠,而相關審計人員的從業資格也可能會被取消,並處一定罰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以及證監會聯合發布《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對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案件的追訴標准做了規定。
其中明確指出,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虛增或者虛減資產達到當期披露的資產總額30%以上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所有的財務造假都與公司高管有關,只要斷絕了高管的推卸責任之路,上市公司造假的動力就可以消除大半。因此,在我國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現象屢禁不絕的情況下,不妨借鑒美國的做法,通過立法,讓高管對財務造假承擔法律責任。這樣,既可以確保上市公司財務信息的真實性,保護投資者利益,也能促使整個社會誠信度的提高。

⑶ 許多上市公司通過「其他應收款」虛構利潤,如何虛構法,

每一家現代工業企業(評:應為工業和商業企業)都(評:通常情況下)會有大量的「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應收賬款主要是指貨款,而其他應收款是指其他往來款項,這是做假賬最方便快捷的途徑。為了抬高當年利潤,上市公司可以與關聯企業或關系企業進行賒賬交易(所謂關聯企業是指與上市公司有股權關系的企業,如母公司、子公司等;關系企業是指雖然沒有股權關系,但關系非常親密的企業)。(評:1.典型分錄:借:應收(其他應收)帳款—A關聯企業 貸:主業(其他業務)收入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註:稅金不是必然的,通過此類交易即虛增了收入2.與關聯、關系企業交易還不是最惡劣的,惡劣的是無中生有,虛構交易,有人說了,不是有審計查帳么?上市企業年報確有CPA法定審計,但是審計是①抽樣審計,這種技術從本質上決定了必然會有漏網之魚②審計成本決定了,比如,對應收類往來審計一般會發「詢證函」進行測試,但實務中往往是企業代發或審計人員有意規避疑點企業,再者,不是除了「詢證函」還有替代程序嗎?對,也有,但是這種替代的效果也是往往不佳的3.再惡劣一點的,本企業記錄與對方企業的半真半假的業務,不是全部真實記載,不同品種,不同規格有漏有溢,渾水摸魚)顧名思義,既然是賒賬交易,就絕不會產生現金流,它只會影響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決不會體現在現金流量表上。因此,當我們看到上市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上出現大量「應收賬款」,損益表上出現巨額利潤增加,但現金流量表卻沒有出現大量現金凈流入時,就應該開始警覺:這家公司是不是在利用賒賬交易操縱利潤?(評:你有疑問有如何,你能夠找到幾只白烏鴉?你會說,找相對白一些的吧,這就主觀成份相當大的,你要不要聽聽股評家、證券分析師的專業意見?)
賒賬交易的生命周期不會很長,一般工業企業回收貨款的周期都在一年以下,時間太長的賬款會被列入壞賬行列,(評:壞帳核銷也是紙面游戲的一個方面)影響公司利潤,因此上市公司一般都會在下一個年度把賒賬交易解決掉。解決的方法很簡單——讓關聯企業或關系企業把貨物退回來(評:真實進行貨物流轉算是比較老實的,基本上這么做的人不多,實際上,有很多企業純粹是紙上往來,從原始憑證到會計報表都是,這當然牽涉到不是一個部門,不是一個人員,但是內控制度且不說是否健全,就是健全也得看是為了控制誰的),填寫一個退貨單據,這筆交易就相當於沒有發生,上一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都要重新修正,但是這對於投資者來說已經太晚了。打個比方說,某家汽車公司聲稱自己在2004年賣出了1萬台汽車,賺取了1000萬美圓利潤(當然,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會註明是賒賬銷售),這使得它的股價一路攀升;到了2005年年底,這家汽車公司突然又聲稱2004年銷售的1萬輛汽車都被退貨了,此前宣布的1000萬美圓利潤都要取消,股價肯定會一落千丈,缺乏警惕的投資者必然損失慘重。在西方,投資者的經驗都比較豐富,這種小把戲騙不過市場;但是在中國,不但普通投資者缺乏經驗,機構投資者、分析機構和證券媒體都缺乏相應的水平,類似的假賬陷阱還真的騙過了不少人。
更嚴重的違規操作則是虛構應收賬款,偽造根本不存在的銷售記錄,這已經超出了普通的「操縱利潤」范疇,是徹頭徹尾的造假。當年的「銀廣夏」和「鄭百文」就曾經因為虛構應收賬款被處以重罰。在「達爾曼」重大假賬事件中,「虛構應收賬款」同樣扮演了一個重要的角色。(評:如前所述)
應收賬款主要是指貨款,而其他應收款是指其他往來款項,可以是委託理財,可以是某種短期借款,也可以是使用某種無形資產的款項等等。讓我們站在做假賬的企業的角度來看問題,「其他應收款」的操縱難度顯然比「應收賬款」要低,因為「應收賬款」畢竟是貨款,需要實物,實物銷售單據被發現造假的可能性比較大。而其他應收款,在造假方面比較容易,而且估價的隨意性比較大,不容易露出馬腳。有了銀廣夏和鄭百文虛構銷售記錄被發現的前車之鑒,後來的造假者傾向於更安全的造假手段;「其他應收款」則來無影去無蹤,除非派出專業人士進行詳細調查,很難抓到確實證據(評:而「其他應收款」中的「其他」明細子目則極為惡劣,又亂又煩。即使派出專業人士進行詳細調查,難度也是很大)。對於服務業企業來講,由於銷售的不是產品,當然不可能有「應收賬款」,如果要做假賬,只能在「其他應收款」上做手腳。在中國股市,「其他應收款」居高不下的公司很多,真的被查明做假賬的卻少之又少。(評:為此,又規定了「其他應收款」也列入計提「壞帳准備」的范圍,實際上包括「壞帳准備」在內8項准備實是企業調節利潤的蓄水池)
換一個角度思考,許多公司的高額「其他應收款」不完全是虛構利潤的結果,而是大股東佔用公司資金的結果。(評:由此想到了一個典型的「虛假注資、抽逃資金」的做法,第一步:借:銀行存款(固定資產)等 貸:股本—股東 第二步:借:其他應收款—股東 貸:銀行存款等,當然:1.這兩步之間視不同企業有幾天或幾個月的時間差 2.在目前的企業中很少能夠看到這么NUDE的做法,但也只是多加進了幾個往來,曲折隱晦些而已)早在2001年,中國上市公司就進行了大規模清理欠款的努力,大部分欠款都是大股東挪用資金的結果,而且大部分以「其他應收款」的名義進入會計賬目。雖然大股東挪用上市公司資金早已被視為中國股市的頑症,並被監管部門三令五申進行清查,但至今仍沒有根治的跡象。在目前中國的公司治理模式下,大股東想企業資金簡直是易如反掌;這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做假賬,但肯定是一種違規行為。

⑷ 上市公司人為調節年度利潤審計案例

這是你的論文題?上課討論題?
whatever,我說點我的想法供你參考吧。
1.根據給的材料看,確實存在人為調節利潤的可能性。「經審核,至退貨之日起,該公司還尚未發貨。因此,上述業務既無購貨方退貨單、也無本公司退貨入庫單、更無任何合同或協議」在確認收入時,沒有任何的支持性證據,沒有客戶的訂單,憑空確認了收入,而且這批貨物也沒有發出,存在虛假收入的可能性。採用的手法就是在年底虛假收入,並與第二年沖回。

2.此種現象說明管理層有舞弊的跡象,應進行進一步的調查,如果確實是管理層授意的舞弊,視具體的情況,涉及的人員,執行進一步的審計程序,並在審計中要保持審慎的態度,增加不可預測程序等。

3.承擔這個項目的審計人員,追查了憑證,但在2009年底的時候,沒有把未發貨的收入確認作為主要的風險,沒有合理執行存貨盤點程序。

4.針對這種作假,應對的方法很簡單,三個思路,一個是查存貨,由於虛假收入客戶的存貨依然在倉庫里,大量盤盈就會說明收入的虛增。二是查收入,將收入確認追查到訂單,合同,發貨憑證。三是查應收賬款,執行期後測試,看年底的應收是否大量沒有收回,或採用函證程序,和客戶進行對賬,都能查出來。

⑸ 上市公司為什麼要進行收入和利潤造假

簡單的說就是公司來治理和源公司運營分離的結果。上市公司將公司治理與公司的運營進行分離,股東會作為出資人和最高權力機構,和董事會組成治理層。委託由以總經理為首的管理層對公司進行管理運營。這樣的話,就存在著一種代理的風險。就是管理層當自己的運營沒有達到股東的要求的時候,可能進行造假。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上市證券法的相關規定。當收入低於1000萬元,或者利潤連續2年為負,那麼可能帶帽子ST,之後還沒有改觀就可能退市

⑹ 上市公司調節利潤行為是不是一定違反會計准則

。。。有這么絕對么?稅法裡面說合理避稅不違法的,如果都按照會計准則的來,那會計的本事就顯現不出來了。。。對於你的問題我不能明確回答

⑺ 如何看透上市公司造假

1、利用企業之間的關聯交易,提高經營業績,粉飾財務報告。一般而言,國內的上市公司大多屬集團型企業,無論是從公司結構、組織形式、還是經營涉足范圍、各個運作環節等,大多處於一種復合形的多元架構。其向公眾披露的合並會計報表數據范圍涵蓋了母公司、子公司、各類合營公司、聯營公司、及控制、共同控制、有重大影響等各類企業的經濟活動情況。關聯企業均為獨立法人,各自獨立核算,但關聯企業之間往往在整個集團內又相互配套,甚至互為商業購銷客戶,這些在理論上為上市公司通過內部交易調節合並數據提供了一個平台。在1997年《企業會計准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發布之前,由於對關聯方交易缺乏約束,有相當一部分上市公司,利用內部關聯企業的關系或與控股股東的關聯企業關系,通過採取諸如買賣商品、轉移價格、轉讓其他資產、提供勞務、代理、租賃、提供資金、轉移項目、簽署各種協議、合約等五花八門的方式,以調節收入、利潤數字為目標,尋找各種合乎邏輯的借口,在關聯企業之間進行非實質性轉移交易,粉飾上市公司的財務報表,編造了一個又一個的美麗謊言。《企業會計准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自1997年1月1日起實施以後,對關聯方交易起到了一定的約束,但由於上市公司關聯方關系錯綜復雜,如果上市公司或其控制的大股東故意向中介監督機構隱瞞關系和關聯方的交易,加之中介機構的審計不深入,過於相信上市公司的一面之詞,利用關聯方交易粉飾財務報告的情況就難以杜絕。
2、通過「泡沫重組」,或突擊進行資產轉讓等方式,追求一種華而不實的短期逐利行為。每到年底,各家「T」類或准「T」類公司為避免停市摘牌厄運,挖空心思,利用各種形式的重組和資產轉讓、股權轉讓等「一錘子買賣生意」方式調節報表,扭虧為盈,涉險過關。據全景網統計,1999-2000年間至少有45家上市公司進行了60起債務重組和資產股權轉讓,涉及金額80億元,其中正是有一些企圖利用債務重組和資產轉讓的「魔方」來一個蛇頭虎尾,2001年中報顯示老「PT」企業全線扭虧,是否是一種巧合,筆者對此存在質疑。還有一些本來有較好業績的企業,為了給人以高成長的印象或其他目的(如操縱二級市場價格等),「大幅」增長利潤。實際上,這種通過債務重組和轉讓資產等方式所獲得的非經常性收益並不是總能得到,由於主營業務沒有實際成長,這些企業在業績大幅提升一兩年後,往往又出現業績大幅縮水的情況,投資者則因為只看重企業表面收益的增長而投資失敗。
3、賬面資產與資產本身的實際價值背離,資產負債表中的虛擬資產大量滲透。
仔細閱讀2001年以前的上市公司披露的財務會計報告,我們不難看出,在資產負債表中,列入上市公司資產類項目的待處理財產損溢、待攤費用、長期待攤費用等較直觀的虛資產部分在許多公司中佔有較大的數額,有的公司高達千萬余元,在某種程度上講這是以往年度不穩健的會計政策造成的後果,同時也是未來必須用盈利來消化的包袱。這還不算,另外還有一部分只有上市公司本身清楚的東西,即應收賬項中有多少收不回的壞賬?存貨中有多少滯銷、貶值、甚至報廢的部分?固定資產中到底有多少與現實公允價值背離較遠的部分,有多少已經不能再給企業帶來可預見的經濟效益但仍反映在賬表上的固定資產,還有無形資產部分等等,實際上往往只有在企業最終清算時虛實差別才充分顯現出來,這也是為什麼很多企業一遇到清算清盤時、重組時、改制時就會出現「大窟窿」的原因。當然,新的《企業會計制度》在某種程度上正在通過充分計提各項減值准備解決這些問題,但是相信有相當多的企業由於歷史、重組、置換、計提、設備更新、技術發展等諸多原因存在著資產嚴重脫離其實際價值甚至虛擬資產的情況。
4、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公開或隱形佔用其配股資金,風險揭示不明。
由於上市公司改制不徹底,加之監管機制尚不完善,導致控股股東一股獨大,在某種程度上左右著上市公司的經營行為,上市公司成為大股東的提款機就不足為怪了。實際上,大股東擠占挪用上市公司的配股資金可以說佔了很大的層面,只不過是佔用的程度和多寡不同罷了。在二級市場的收購戰和上市公司法人股的轉讓及各種重組中,本身就不排除有專沖著想通過控股上市公司,旨在利用二級市場的便利籌資條件進行「圈錢」的圖謀行為。在擠占挪用的形式上,有直接的形式如通過內部融資、借貸,也有隱形的方式如通過內部銀行結算佔用等等形式,上市公司在披露時往往是迴避或含糊其辭。實際上,控股股東擠占挪用的資金往往因為投資失策或變成其他非貨幣性資產而不能按期歸還或歸還時大打折扣,可謂「借錢容易還錢難」,往往形成上市公司的一筆長期應收賬項,時間一長,存在著極大的風險。
5、大肆公開造假,人為編造原始憑證,出具極具欺騙性的財務會計報告。
上市公司公然造假的事在中國證券市場時有發生,從較早的「瓊民源」事件到前不久浮出水面的「銀廣夏」事件,使人們對會計信息的可靠性越來越產生懷疑,從而引起「會計信息危機」。一般情況下,純粹弄虛作假、故意編造原始憑證和虛假商業合同等的情況在上市公司中占極少數,但筆者認為這是會計信息造假最惡劣的一種,因為它不同於利用法律法規的不健全和會計規則的伸縮性在有限的范圍內調節財務數據。譬如少提各項減值准備以求虛增利潤等的公然造假完全就是一種欺詐行為。他們通過編造不實的購銷、代理等各種合同或協議,以及相配套的可以反映增加收入和利潤的原始交割單證,按照其設定的收入和利潤數字,從主觀意志出發,在具體構成經濟事項的表象上蒙騙執業不夠嚴謹的中介審計機構和投資者,採取此種造假行為的上市公司在其幕後都隱藏著不可告人的動機。如與二級市場黑庄勾結操縱股價、惡意圈錢、免於摘牌而孤注一擲等等。
6、或有事項特別是預計負債方面揭示不明確、不完整或迴避揭示。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或有事項這一特定的經濟現象已越來越多地存在於企業的經營活動中,並對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較大的影響。一般常見的或有事項有:商業票據背書轉讓或貼現、未決仲裁或訴訟、債務擔保、產品質量擔保等等。可以說目前從普遍意義上講,上市公司絕大部分在或有事項上的相關信息披露上是不明確、不完整甚至有些採取迴避的態度,其主要原因一方面是因為人們對或有事項這一特定經濟現象認識不深,事前估計不足,認為在或有事項可能發生但沒有實際發生前沒有必要加以確認記錄;另一方面由於歷史等諸多因素如法人治理結構不健全等,具體會計信息披露人員對本可以反映的或有事項無法確認和記錄,如公司出現擔保業務後不反映也不主動向中介機構提示,外界考證起來比較困難,甚至還有個別少數領導簽字蓋章擔保後,企業本身的財務人員都不知情,更談不上披露。但一旦或有事項實際發生,公司面臨承擔責任時,一般數額往往較大,致使廣大投資者有一種被愚弄欺騙的感覺。

⑻ 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有什麼法律責任

財務作假,投資者可通過法律途徑向審計所索賠,而相關審計人員的從業資格也可能會被取消,並處一定罰金。所有的財務造假都與公司高管有關,只要斷絕了高管的推卸責任之路,上市公司造假的動力就可以消除大半。

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的手段

1、利用企業之間的關聯交易,提高經營業績,粉飾財務報告。

一般而言,國內的上市公司大多屬集團型企業,無論是從公司結構、組織形式、還是經營涉足范圍、各個運作環節等,大多處於一種復合形的多元架構。

其向公眾披露的合並會計報表數據范圍涵蓋了母公司、子公司、各類合營公司、聯營公司、及控制、共同控制、有重大影響等各類企業的經濟活動情況。

關聯企業均為獨立法人,各自獨立核算,但關聯企業之間往往在整個集團內又相互配套,甚至互為商業購銷客戶,這些在理論上為上市公司通過內部交易調節合並數據提供了一個平台。

2、通過「泡沫重組」,或突擊進行資產轉讓等方式,追求一種華而不實的短期逐利行為。

這種通過債務重組和轉讓資產等方式所獲得的非經常性收益並不是總能得到,由於主營業務沒有實際成長,這些企業在業績大幅提升一兩年後,往往又出現業績大幅縮水的情況,投資者則因為只看重企業表面收益的增長而投資失敗。

(8)上市公司利潤調節算不算造假擴展閱讀

我國證券市場是政府主導型市場。上市公司在初次發行階段,證監會要求公司必須連續三年盈利,企業上市後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的主要方式是配股,導致很多企業為了利益進行財務包裝。

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起源,是由於公司管理者基於自利可能有操縱利潤、虛報業績的動機,作為財產所有者的股東為了保護自身利益,委託獨立的審計人員對管理者履行經濟責任的狀況進行審查、鑒證和報告。

但目前注冊會計師制度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財務造假行為不斷出現,其原因主要是注冊會計師制度本身存在一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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