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浙江省住建廳規定:購房定金、購房款應全部納入監管銀行賬戶
澎湃新聞記者 李曉青
11月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網發布了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關於進一步規范商品房委託銷售行為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定房地產承銷機構及其人員代理銷售商品房時,應向購房人表明身份,不得以提供居間服務等名義變相收取由開發企業支付的傭金以外的「電商費」、「服務費」、「咨詢費」等價外費用。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通知》從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委託銷售行為管理、加強房地產承銷機構代理銷售行為管理和加強行業監管與整頓三方面進行了規范。
在對開發商委託銷售管理方面,《通知》規定,開發企業委託承銷機構銷售商品房,須簽訂書面委託合同,合同中應明確委託銷售的范圍、方式(線上、線下)、期限、許可權、傭金結算、再委託銷售行為約束、不得向購房人收取任何費用、違約責任等事項。另外,開發企業不得委託承銷機構銷售不符合現售條件的商品房。
在銷售收取的定金方面,規定銷售收取的定金、購房款等應全部納入該項目資金監管銀行賬戶,承銷機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設置銀行賬戶收取定金、購房款等。
對於承銷機構代理的銷售行為,《通知》提到,房地產承銷機構及其人員代理銷售商品房時,應向購房人表明身份,不得以提供居間服務等名義變相收取由開發企業支付的傭金以外的「電商費」、「服務費」、「咨詢費」等價外費用。不得在房地產調控政策之外設置資金、身份等條件變相限制購房權利;房地產承銷機構對外銷售的商品房價格,應當與該項目申報的「一房一價」一致,不得以任何形式拆分購房款,不得使用虛假或不規范的價格標識、標價方式誤導消費者,不得出現預售商品房「售後包租」等商業宣傳,不得捏造或者散布不實信息惡意炒作,不得變相捂盤惜售擾亂市場秩序。
以下為《關於進一步規范商品房委託銷售行為的通知》全文:
各市、縣(市、區)房地產主管部門,各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
為進一步規范商品房委託銷售行為,保障市場各方合法權益,營造公平的市場環境,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等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委託銷售行為管理
(一)開發企業委託承銷機構銷售商品房,須簽訂書面委託合同,合同中應明確委託銷售的范圍、方式(線上、線下)、期限、許可權、傭金結算、再委託銷售行為約束、不得向購房人收取任何費用、違約責任等事項。各地可根據工作需要,制定商品房委託銷售合同示範文本。
(二)開發企業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時,應在預售方案中載明銷售方式。實行委託銷售的,應在預售方案中明確承銷機構名稱及主要委託事項。銷售過程中委託的承銷機構或主要委託事項發生變更的,應及時到當地房地產主管部門提交變更資料。房地產主管部門應對受委託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情況、再委託行為約束、不得向購房人收取任何費用等內容進行重點審查。開發企業隱瞞有關情況的,依照《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予以處理。
(三)在承銷機構促成商品房成交後,開發企業與購房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應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如實填寫委託銷售機構的詳細信息。
(四)開發企業不得委託承銷機構銷售不符合現售條件的商品房。違反規定的,依照《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予以處理。
(五)開發企業應在銷售現場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房銷售委託書、承銷機構名稱、承銷機構營業執照、備案證明文件、代理銷售房源信息以及承銷機構工作人員姓名、單位、照片等內容。承銷機構人員應主動表明身份,便於購房人了解服務人員真實情況。故意隱瞞情況,誤導消費者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六項規定予以處理。
(六)開發企業應根據合同約定加強對承銷機構及其人員銷售行為的監督。銷售收取的定金、購房款等應全部納入該項目資金監管銀行賬戶,承銷機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設置銀行賬戶收取定金、購房款等。開發企業不按規定收取、使用預售資金的,根據《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浙江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暫行辦法》等規定予以處理。
二、加強房地產承銷機構代理銷售行為管理
(一)房地產承銷機構應依法及時到所在地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
(二)房地產承銷機構不得代理銷售不符合銷售條件的商品房。違反規定的,依照《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三)房地產承銷機構應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管理,提升服務水平和職業素養,從事銷售的人員應當經過房地產主管部門或相關單位組織的專業培訓。
(四)房地產承銷機構在銷售現場以外開展咨詢、宣傳等銷售相關活動時,應在活動現場出示營業執照等主體資格證明、商品房銷售委託書和批准商品房銷售的證明文件;發布房地產項目代理銷售廣告的,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等要求。
(五)房地產承銷機構及其人員代理銷售商品房時,應向購房人表明身份,不得以提供居間服務等名義變相收取由開發企業支付的傭金以外的「電商費」「服務費」「咨詢費」等價外費用。不得在房地產調控政策之外設置資金、身份等條件變相限制購房權利。
(六)房地產承銷機構對外銷售的商品房價格,應當與該項目申報的「一房一價」一致,不得以任何形式拆分購房款,不得使用虛假或不規范的價格標識、標價方式誤導消費者,不得出現預售商品房「售後包租」等商業宣傳,不得捏造或者散布不實信息惡意炒作,不得變相捂盤惜售擾亂市場秩序。
(七)房地產承銷機構要嚴格落實房地產調控政策,並書面告知購房人相關政策,嚴禁故意誤導、誘導、欺騙、強制或協助購房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購房資格或規避限購政策。
(八)房地產承銷機構應加強對購房人個人信息的管理,不得泄露和非法提供購房人個人信息。
三、加強行業監管與整頓
(一)開展專項行動。各地應組織開展對商品房委託銷售行為的專項檢查,堅決治理和整頓行業亂象。各地要制定整治方案,對委託銷售活動中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進行重點查處,對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要掛牌督辦。要加強與宣傳、發展改革、公安、市場監管、人民銀行、銀監等部門的協調配合,及時將有關違法違規線索移交有關部門查處。省級部門將適時對各地專項整治情況進行督查。專項整治工作總結、違法違規行為典型案例於2020年12月31日前報送省建設廳。
(二)建立常態機制。各地要加快建立常態化監管機制,把好商品房預售許可、房地產經紀備案等重要關口,發現違法違規銷售行為的,必須在督促整改到位後方能允許開盤銷售或繼續銷售。要加強事前、事中、事後監管力度,定期開展房地產開發企業「雙隨機」檢查。要加快推進房地產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失信「黑名單」制度,及時將有關違法違規企業(機構)及人員情況錄入浙江省房地產開發經營系統信用模塊,加快建立「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聯合懲戒機制。
(三)加大宣傳引導。各地要進一步暢通群眾投訴舉報渠道,規范辦理程序和行為。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等媒體,加大對違法違規銷售行為的打擊曝光力度,加強風險提示預警,不斷提升群眾的安全防範意識。
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0年10月29日
② 杭州再通報8家房產中介:存在交易資金監管賬號未公示等行為
根據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微信公眾號5月6日消息,杭州市房地產中介行業協會根據檢查情況發布第二期通報:5家房地產中介機構被通報告誡,3家中介機構被通報批評,2家中介機構被表揚,8名房地產中介從業人員被納入行業懲戒、風險警示名單。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表示,根據3月3日杭州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布的《關於進一步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的通知》精神,住保房管部門積極開展針對性、全方位集中檢查,加強部門聯動,嚴厲打擊房地產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截至目前,線上線下累計檢查房地產中介機構116家。
在杭州市房地產中介行業協會發布的通報中,杭州偉居房產信息咨詢有限公司(口碑及家加盟店)、杭州我愛我家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聞潮路分公司、杭州拂鶴居房地產代理有限公司(德佑加盟店)、杭州置夢房地產代理有限公司(德佑加盟店)、杭州奮青房地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德佑加盟店)5家公司因違反《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關於進一步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的通知》相關規定,存在部分從業人員未佩戴統一信息卡、交易資金監管賬號未公示等原因被通報告誡。
因杭州百事通房地產銷售代理有限公司門店存在未公示轉讓合同、居間服務合同及資金監管協議模板的不規范行為;杭州房優屋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存在居間服務過程中未告知交易當事人首付款領取相關事宜可進行約定的不規范行為;杭州佐家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德佑加盟店)房地產中介從業人員向某在其朋友圈擅自發布未經核驗房源信息的不規范行為,對以上3家公司進行通報批評,並納入星級評定考核,計入信用檔案。
此前的3月30日,杭州市房地產中介行業協會根據檢查情況發布第一期行業通報:8家房地產中介機構被通報告誡,2家中介機構被通報批評,8家中介機構被通報表揚。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表示,下一步,住保房管部門還將繼續開展包括第三方網路平台房源發布規范性等情況的持續檢查。
今年3月3日,杭州發布《關於進一步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的通知》。其中要求嚴厲打擊房地產中介機構違法違規行為,嚴格規范房地產市場信息發布。
《通知》提出,中介公司及從業人員通過門店、公司官網、APP及第三方平台等公開渠道發布的房源信息必須經過杭州市二手房交易監管服務平台核驗,取得房源核驗統一編碼及二維碼。
中介機構不得受理並對外發布掛牌價格明顯高於合理成交價格的房屋信息。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不得鼓動賣家以明顯高於市場價格掛牌出售房產,不得以個別高價成交個案引導賣家漲價,不得捏造虛假高價成交案例營造房價上漲等假象。
對存在發布虛假廣告、發布虛假房源信息、惡意哄抬房價、捏造和散布房價上漲不實言論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將依法依規採取約談、公開通報、暫停網簽、列入行業失信「黑名單」等處理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央「房住不炒」精神,營造健康有序的房地產市場輿論環境,各網路平台帳號及網路群在發布信息時,不得背離「房住不炒」定位;不得以個別成交案例、局部區域價格波動來炒作市場行情;不得發布不實房地產市場運行數據;不得發布未經核實的不良信息;不得使用誇張標題發布與文章內容嚴重不符的信息;不得誘導和助推各類信貸資金違規進入房地產市場;不得通過各種方式製造購房恐慌情緒;不得臆測房地產政策走向和趨勢。
③ 浙江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暫行辦法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10月1日起我省計劃實行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制度 未簽訂資金監管協議的項目不得開盤銷售
近日,一份《浙江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暫行辦法》(徵求意見修改稿)在杭州眾多開發商中掀起波瀾。在這份由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和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聯合下發的文件中規定,自今年10月1日起,開發商收存商品房預售款將全部納入資金監管賬戶,預售資金使用實行封閉式管理,銀行將根據項目節點完工證明,分批次向開發商支付資金。
業內人士表示,對預售資金進行監管,無疑對購房者來說更加安全,而對於開發企業來說,將會使資金流動減慢,開發速度放緩。
優先用於項目建設
所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就是開發商根據建設項目的實際情況,按照商品房預售許可規模或者建設項目全部作為獨立的預售資金監管對象,在當地商業銀行申請開立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存款賬號。購房者按合同約定支付的預購房款(含商品房按揭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將全部納入該賬戶,由銀行進行封閉式監管,開發商將不得挪用該筆資金。若開發商申請使用監管項目預售資金,需向監管銀行提出申請,並提交監管項目監理單位出具的建設項目分部分項工程完成證明或者監管項目其他有效的資金支付證明。
其目的不言而喻。根據《暫行辦法》的表述:為規范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確保商品房預售資金用於相關工程建設,防止商品房交易風險,保障預售商品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房地產市場正常秩序。
為保證預售資金用於項目建設,《暫行辦法》中規定,商品房預售資金在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前,優先用於項目工程建設投資,其中包括支付項目工程款、建築材料、配套設施、設備等款項和法定稅收,以及歸還本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貸款。
在保證本項目工程建設資金使用的前提下,資金賬戶中商品房預售資金累計總額,只有超出該監管項目工程預算清冊總額的110%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才可以調用其中超出部分資金。
無資金監管不得開賣
根據《暫行辦法》中規定,在10月1日以後批准預售的商品房項目(含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將全部納入預售資金監管對象范圍。
對於未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的項目,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備案登記時,也需要提供商品房預售資金存在資金賬戶的證明。
若開發商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申請開立資金賬戶,騙取工程建設資金、擅自截留挪用購房人房款或不將購房人房款存入所設定的資金賬戶,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將立即停止該項目的銷售,並勒令其限期改正。同時,將其行為記入企業的誠信檔案和人民銀行的企業徵信系統。
大型房企影響有限
記者了解到,目前在杭的絕大多數開發商手中,都已經拿到了這份《浙江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暫行辦法》(徵求意見修改稿)。
大華集團營銷總監賴勁松表示,預售資金一旦納入監管賬戶後,對於行業內的很多不規范的小企業將會很難發展,「資金的放大效應沒有了,有多少錢就只能幹多少事。」賴勁松認為。
「現在的開發商都是兩個鍋蓋蓋三口鍋。」中天集團副總裁金偉成一針見血地地指出,很多小開發商,都是將一個項目回籠的銷售資金投入到下一個項目中,「這些銷售資金原本應該是來償還銀行貸款或者支付工程款,但是很多開發商卻拿去買地、放貸等等,而開發商自己卻並不用多少資金實力就可以運作一個大項目。」金偉成表示,倘若不能保證足額的建設資金,就很容易出現開發商資金斷裂,導致樓盤爛尾等情況。
「我們的預售款都是進總部的一個專門的賬戶的。」金地·自在城的營銷負責人沈鋒明告訴記者,上市公司有專門的資金管理部門,「上市公司的資金和相關制度是非常透明的,所以即便沒有將預售資金打進監管賬戶里,也都有明確的用途。」
做到極限將現房銷售
開發商預售資金被嚴格監管無疑會對市場產生深遠的影響。
賴勁松表示,對於正好處在這個節點上要開盤的樓盤來說,會相應的趕在10月1日之前領出預售證,樓市的供應量可能會在這段時間內放大。
「但這只是短期現象。」著名房產評論員丁建剛指出,「長期來看,樓市的供應節奏會放緩,畢竟開發商不可能像現在這樣,把A項目的銷售資金用到B項目的開發去。《暫行辦法》的出台會客觀上提高資金的使用成本。」
對開發商的要求更高,對購房者來說則會更加安全。丁建剛表示,在這種情況下,會減少爛尾項目的產生,「這個事情做到極致的話就是現房銷售。」丁建剛表示,從目前的政策來看開發商還可以有條件地支取這部分資金作為工程款等用途,如果今後要求更加嚴格,連工程款等資金都不能支取的話,開發商就沒有預先銷售的熱情,轉而會選擇現房銷售了。「不過在短期內這也是不現實的,實現現房銷售會將供應量放緩,供應減少,對目前這么大的需求市場來說不是件好事。」
④ 房地產開發商的政府監管賬戶里的錢被私自轉走了,誰有這個權利,是該股東都有,還是該公司法人,大家請告
通常情況下政府不可以干涉企業的經營,如需要對某些資金特別監管可以通過法院保全方可實施凍結。
企業正常經營的狀態下,資金在董事會正常監管下,企業的法人代表或總經理有權在職責范圍內調拔資金。
⑤ 請問證券帳戶,資金帳戶,股東帳戶他們的作用各是什麼請說明詳細內容謝謝
證券賬戶包括了資金帳戶和股東帳戶。股東帳戶卡是證明你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內作為他的股東的證明。資金容帳戶卡是記錄著你買賣(轉讓)股票的過程和資金運用情況,是交易股票和轉取資金用的。他有你的買賣股票的資金帳號和密碼。你利用這個資金賬戶的帳號和密碼進入股票交易平台進行股票交易,資金轉取。
⑥ 什麼是資金監管
資金監管即交易市場通過銀行進行監管,專款專用,買賣雙方一旦達到成交意版向,並完成權交易,市場銀行接到雙方成交指令,放款給賣方,很好的規避了部分交易商的信用的風險,真正解決了買賣雙方在交易過程中互相擔心不敢先付款或不敢先付貨的問題。
⑦ 房產交易資金監管必須是賣房本人的賬戶么
資金監管只是一種抄在二手房買賣流程中的保障行為,一沒有強制性,二不影響交易流程。
一般,有的房子原先有貸款,下家付了首付款用於替上家注銷抵押(也就是去銀行還清貸款並去交易中心申請把抵押記錄信息注銷掉),但是上家把這筆錢用於其他用途了,而房子過戶的前提是房子必須抵押注銷,導致房子沒辦法過戶(無法強制過戶,因為抵押沒注銷)。
資金監管是把購房人已經支付的房款,保管在由上下家同意的第三方資金賬戶里,專款專用。也就是說,只能用於還清上家貸款,這樣就能保障交易流程的順利和安全。
一般資金監管賬戶,中介會提供他們專門的賬戶,如果不是通過中介或者不相信中介,那也可以指定某個銀行或直接委託房產交易中心,它們都有相關的監管賬戶的。
最後,要在合同中約定好賬戶名和賬號,並且約定好何時以何種方式放款就行了。(比如由下家同意,在上家和原貸款銀行約定好的還款日,由資金監管賬戶直接劃賬給原貸款銀行用於還清上家貸款)諸如此類的。
⑧ 房地產監管賬戶是什麼
房地產監管賬戶是資金監管賬戶。
資金監管賬戶,(源自Escrow),又稱為第三方監管。主要用於房地產交易。是指買賣雙方的交易資金不直接通過經紀公司,而是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銀行、具有擔保資質的機構在銀行開立的資金監管「專用賬戶」進行劃轉,該賬戶屬於銀行。
(8)浙江房地產資金監管賬戶股東擴展閱讀:
監管模式可採用兩種不同模式:
封閉式專用賬戶監管模式和直接監管兩種模式。
1、封閉式監管要開立專用賬戶,多適用於授信相關資金監管;
2、直接監管模式是企業將已在經辦行開立的結算存款賬戶作為指定監管賬戶,由經辦行櫃員在AS400系統中設置監管標識,不另行開設專用賬戶。
資金監管需要買賣雙方都在監管銀行開有賬戶,銀行是資金的監管主體,從而保障了買賣雙方的交易資金安全,維護了買賣雙方的權益。類似網上交易平台如支付通,財付通等支付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