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員工股回購,股價將有如何變化
員工股回購,股價將有如何變化?
娜拉
2018-05-25
大家都知道一些企業執行股票制,就是讓員工購買一些公司股票,這樣利於公司和員工的收益,那對於上市公司來說員工股的確是受益匪淺,今天小編就以員工股來給大家講講,如果員工股回購,股價將有如何變化呢,請看以下具體內容。
5月以來,探路者等7家上市公司發布回購預案,蘇寧易購等25家公司實施了股份回購計劃。多數公司溢價回購,並伴有股份增持計劃。業內人士稱,上市公司回購股份,通常釋放出股價被低估的信號。回購股份注銷後可以提高每股盈餘及凈資產收益率等指標,提升投資者信心。部分公司回購股份用於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或股權激勵計劃。
溢價回購居多
部分上市公司股份回購實施完畢後,隨即公告擬利用回購的股份推進員工持股計劃。以蘇寧易購為例,公司5月13日晚發布員工持股計劃,股票來源為公司回購專用賬戶已回購的股份。本次員工持股計劃購買回購股票價格為6.84元/股,僅為目前股價的一半。
部分公司的擬回購價上限高於目前股價。如英威騰,公司擬使用自有資金約1億元,以不高於8.45元/股的價格,以集中競價、大宗交易等方式回購公司股份,作為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或員工持股計劃的股份來源。截至5月14日收盤,公司股價僅為7.09元/股。又如探路者,公司擬以自有資金不超過5000萬元,不低於3000萬元回購公司股份,股份回購價格不超過6元/股。截至5月14日收盤,公司股價為4.68元/股。
部分公司二級市場股價連續下挫後,打出「回購股份+增持」的組合拳。廣博股份終止重大資產重組,復牌後股價跌幅超30%,公司實際控制人擬增持,公司同時發布了股份回購計劃。公司表示,鑒於近期公司股票價格出現較大波動,公司認為目前股價不能合理體現公司的實際經驗情況。基於對公司未來發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對公司價值的高度認可,擬進行股份回購計劃。
提振投資者信心
某上市公司高管對中國證券報記者表示,上市公司回購股份,通常會釋放出股價被低估的信號,是維護二級市場股價的一種手段。回購股份注銷後,公司股本減少,使得每股凈資產收益率及盈餘等指標上升,有利於提振投資者信心。此外,回購股份用於股權激勵、員工持股計劃等,易於控製成本。
有的公司現金分紅水平較低,擬通過回購股份「彌補」投資者。以均勝電子為例,公司計劃以自有資金不低於18億元,不超過22億元回購部分社會公眾股份。公司表示,考慮到具有現金分紅能力,但因客觀原因2017年度現金分紅水平較低。通過此次回購,有效維護廣大投資者利益,增強投資者對公司未來發展前景的信心。均勝電子負責人對中國證券報記者表示,上市公司真金白銀回購股份,盡管存款會減少,但對公司長期發展有利。
多家公司發布股份回購預案後,對股價提振作用明顯。以遠興能源為例,公司5月6日晚發布回購預案,回購資金總額不超過10億元,回購價格不超過3.6元/股。公司股價次日上漲6.32%,創下2018年以來新高。
以上是給大家講述的關於員工股回購,股價變化的一些相關內容,從上述內容我們應該能夠了解到上市公司回購股份,通常會釋放出股價被低估的信號,是維護二級市場股價的一種手段。所以說股市有風險,大家一定要操作謹慎。關於更多的股票投資還請大家多學習。
❷ 為什麼公司要回購本公司的股票,這樣做對公司和投資者有什麼樣的影響!
一般來說,公司回購自己公司的股票是一種利好,說明公司的後續發展良好,有潛回力,但是不能一概而論,就一答定是利好,有的公司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既是公司的控股股東有是公司的實際決策執行人)他們先在二級市場上回購一部分股份,讓其他投資者看到一種假象,然後投資者爭相追隨進場,自然把股價抬高了,然後公司悄悄出貨,套住投資者
❸ 在哪可以查到萬科股票回購的時間
[2015-10-09](000002)萬 科A:關於回購部分社會公眾股份的進展公告
萬科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 以下簡稱"公司")於2015年8月31日召開的2015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暨第一次A股類別股東大會, 第一次H股類別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於在人民幣100億元額度內回購公司A股股份的議案》(以下簡稱"本次回購"), 並於2015年9月17日公告 了《關於 在人民幣100億元額度內回購公司A股股份的報告書》.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方式回購股份業務指引》的有關規定,現將公司股份回購進展情況公告如下:
截止2015年9月30日, 公司回購A股股份數量為12,480,299股,占公司總股本的比例為0. 113%, 成交的最高價為13.16元/股,最低價為12.57元/股,支付總金額為人民160,148,519.71元(含交易費用).
公司本次回購的期 限為自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回購股份方案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 如果在此期限內回購所用資金金額達到最高限額,則回購方案即實施完畢,亦即回購期限自該日起提前屆滿.公司將根據相關規定嚴格履行信息披露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