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企業的實收資本是個人出資的,那麼企業屬哪種控股情況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根據您的情況,個人出資的企業屬於私人控股。
企業控股情況:根據企業實收資本中某種經濟成分的出資人的實際投資情況,或出資人對企業資產的實際控制、支配程度進行分類。具體分為國有控股、集體控股、私人控股、港澳台商控股、外商控股和其他六類。本項限企業法人填寫。
國有控股:包括:(1)在企業的全部實收資本中,國有經濟成分的出資人擁有的實收資本(股本)所佔企業全部實收資本(股本)的比例大於50%的國有絕對控股。(2)在企業的全部實收資本中,國有經濟成分的出資人擁有的實收資本(股本)所佔比例雖未大於50%,但相對大於其他任何一方經濟成分的出資人所佔比例的國有相對控股;或者雖不大於其他經濟成分,但根據協議規定擁有企業實際控制權的國有協議控股。(3)投資雙方各佔50%,且未明確由誰絕對控股的企業,若其中一方為國有經濟成分的,一律按國有控股處理。
2.集體控股:包括:(1)在企業的全部實收資本中,集體經濟成分的出資人擁有的實收資本(股本)所佔企業全部實收資本(股本)的比例大於50%的集體絕對控股。(2)在企業的全部實收資本中,集體經濟成分的出資人擁有的實收資本(股本)所佔比例雖未大於50%,但相對大於其他任何一方經濟成分的出資人所佔比例的集體相對控股;或者雖不大於其他經濟成分,但根據協議規定擁有企業實際控制權的集體協議控股。
3.私人控股:包括:(1)在企業的全部實收資本中,私人經濟成分的出資人擁有的實收資本(股本)所佔企業全部實收資本(股本)的比例大於50%的私人絕對控股。(2)在企業的全部實收資本中,私人經濟成分的出資人擁有的實收資本(股本)所佔比例雖未大於50%,但相對大於其他任何一方經濟成分的出資人所佔比例的私人相對控股;或者雖不大於其他經濟成分,但根據協議規定擁有企業實際控制權的私人協議控股。
4.港澳台商控股:包括:(1)在企業的全部實收資本中,港澳台商經濟成分的出資人擁有的實收資本(股本)所佔企業全部實收資本(股本)的比例大於50%的港澳台商絕對控股。(2)在企業的全部實收資本中,港澳台商經濟成分的出資人擁有的實收資本(股本)所佔比例雖未大於50%,但相對大於其他任何一方經濟成分的出資人所佔比例的港澳台商相對控股;或者雖不大於其他經濟成分,但根據協議規定擁有企業實際控制權的港澳台商協議控股。
5.外商控股:包括:(1)在企業的全部實收資本中,外商經濟成分的出資人擁有的實收資本(股本)所佔企業全部實收資本(股本)的比例大於50%的外商絕對控股。(2)在企業的全部實收資本中,外商經濟成分的出資人擁有的實收資本(股本)所佔比例雖未大於50%,但相對大於其他任何一方經濟成分的出資人所佔比例的外商相對控股;或者雖不大於其他經濟成分,但根據協議規定擁有企業實際控制權的外商協議控股。
6.其他:除上述五類以外的企業控股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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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企業營業執照上寫的公司類型是」有限責任公司(台港澳與境內合資)」這是屬於三資企業還是什麼企業
屬於「三資」企業中的中外合資企業。
中外合資企業,是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負盈虧而從事某種經營活動的企業。
中外合資企業的特點:
1、合資企業按合同規定佔有股份,但只有出資證明書,不發行股票。因此,不同國外的股份公司出現控股問題,誰在公司佔有的股份多,誰就控制了公司的經營管理權。
2、國外規定外國投資者只能占股份49%以下,本國投資必須佔51%以上。而中國的規定不同於外國。對外商合資企業的股份,只規定下限不少於25%,沒有明文規定上限。
3、 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有一定比例要求。總投資額在30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要等於投資總額的70%;且注冊資本在合營期限內不得減少,對全營各方的認繳資本不負還本付息責任。
4、中外合資企業都是有限責任公司,其經濟責任以各自出資額為限。
5、國外投資者所得的利潤及其合法所得,必須是外匯才能匯出,這就要求在合同中規定產品外銷出口比例,在經營中強調外匯收支平衡。
(2)股份制是港澳台商控股企業嗎擴展閱讀:
中外合資企業的設立程序
設立合營企業的一般程序是:立項、洽談、簽約、審批、登記、注冊。中外合資企業的立項申請由中方提出,然後雙方在平等互利、協商一致基礎上進行簽約;
審批機關自接到各項應報文件後,於三個月內決定批准或不批准,批準的發給批准證書;合營企業應在一個月內憑此批准證書向企業所在地的省級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簽發執照日即企業成立日。
⑶ 企業類型與控股情況的聯系與區別是什麼
您好!
可以看一下:
http://ke..com/taglist?tag=%BF%D8%B9%C9&tagfromview
我國投資企業和被投資企業之間的關系基本上可以用控股來形容。具體控股程度要用長期股權投資大小來決定。對於控制關系,一定是投資公司擁有被投資公司50%以上股份,為母公司與子公司的關系。
當然企業之間一般不止簡單的母子關系,比如A公司對B公司是控制關系,而B公司又控制著C公司,則A公司也間接控制著C公司。如果A公司擁有B公司超過50%的股份,同時擁有C公司20%的股份,B公司又擁有C公司60%的股份,則可以看作A公司擁有C80%的股份。此時A公司有權決定是否將兩家公司合並。
控股一般都是指國家控股,集團公司可以是國家控股,也可是集體控股.控股是在集團公司中占絕對股份的.
⑷ 如一國內注冊企業a,由另一家國內注冊的港澳台控股企業b控股51%以上,a企業是什麼控股類型
說的國內注冊企業的話,在另一家國內注冊的港澳台股份50以上的話就屬於合資企業的。
達到51%。
⑸ 香港企業與大陸企業合資設立的企業是中外合資嗎請給出答案和法律依據
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及在國外居住的中國公民在大陸設立全部資本為其所有的企業,參照本實施細則辦理。
⑹ 企業控股情況有哪幾類
根據企業實收資本中某種經濟成分的出資人的實際投資情況,或出資人對企業資產的實際控制、支配程度進行分類。具體分為國有控股、集體控股、私人控股、港澳台商控股、外商投資,五大類控股情況。具體如下:
國有控股企業是指在企業的全部資本中,國家資本股本占較高比例,並且由國家實際控制的企業。包括絕對控股企業和相對控股企業。國有絕對控股企業是指國家資本比例大於50%(含50%)的企業,包含未經改制的國有企業;
集體企業就是集體所有制企業,是財產屬於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實行共同勞動、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勞分配為主體的社會主義經濟組織;
私人控股,顧名思義,私人控股就是指某個控股公司的股東中私人股份最多。這是有別與"家族控股"的公司掌權方式,分為絕對控股和相對控股。前者指在股份上占絕對優勢,必須是50%以上。後者指雖不達到50%,但是在眾多股東中,是相對多數股,即為相對控股;
港澳台商控股屬於合資控股的統稱,比如說港資或者台商與大陸合資開辦企業 ,那麼股份比例是 51:49,那麼港資佔了51%,占據公司一半以上的股份 ,就有對這甲公司經營、管理、投資等各個方面的控制權力;
外商投資,是指外國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私人直接投資。外商投資的投資主體是"外商",又稱為"外國投資者",這里強調的是外國國籍,包括在中國境外、依照其他國家相關法律設立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具有外國國籍的個人。
拓展資料:
控股公司是指通過持有某一公司一定數量的股份,而對該公司進行控制的公司。控股公司按控股方式,分為純粹控股公司和混合控股公司。
控股公司按控股方式,分為純粹控股公司和混合控股公司。純粹控股公司不直接從事生產經營業務,只是憑借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進行資本營運。混合控股公司除通過控股進行資本營運外,也從事一些生產經營業務。
⑺ 港澳台商控股什麼意思
就是說合資公司
比如說港資或者台商與大陸合資開辦企業 ,那麼股份比例是 51:49
那麼港資佔了51%,占據公司一半以上的股份 ,就有對這甲公司經營 管理 投資等各個方面的控制權力
⑻ 港澳台獨資企業算是外商獨資企業嗎
是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的外資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有關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不包括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
第三條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於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國家鼓勵舉辦產品出口或者技術先進的外資企業。
國家禁止或者限制設立外資企業的行業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條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投資、獲得的利潤和其他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
外資企業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國家對外資企業不實行國有化和徵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外資企業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實行徵收,並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六條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審查批准。審查批准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九十天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七條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經批准後,外國投資者應當在接到批准證書之日起三十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外資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該企業成立日期。
第八條外資企業符合中國法律關於法人條件的規定的,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
第九條外資企業應當在審查批准機關核準的期限內在中國境內投資;逾期不投資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吊銷營業執照。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外資企業的投資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
(8)股份制是港澳台商控股企業嗎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外商投資,是指外國的自然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稱外國投資者)直接或者間接在中國境內進行的投資活動,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二)外國投資者取得中國境內企業的股份、股權、財產份額或者其他類似權益;
(三)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投資新建項目;
(四)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資。
本法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國投資者投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經登記注冊設立的企業。
第三條國家堅持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鼓勵外國投資者依法在中國境內投資。
國家實行高水平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資促進機制,營造穩定、透明、可預期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第四條國家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
前款所稱准入前國民待遇,是指在投資准入階段給予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不低於本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待遇;所稱負面清單,是指國家規定在特定領域對外商投資實施的准入特別管理措施。國家對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給予國民待遇。
負面清單由國務院發布或者批准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外國投資者准入待遇有更優惠規定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國家依法保護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六條在中國境內進行投資活動的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應當遵守中國法律法規,不得危害中國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七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外商投資促進、保護和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外商投資促進、保護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開展外商投資促進、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八條外商投資企業職工依法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外商投資企業應當為本企業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⑼ (港澳台商)獨資經營公司屬於外商獨資,還是內商獨資
港澳台地區的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大陸設立的企業屬於外資企業(外資企業包括外商獨資企業,外商合資企業, 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不屬於內資企業。你說的外商獨資,內商獨資的說法不夠確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