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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股東未繳足注冊資本

發布時間:2021-07-19 20:30:06

1. 公司破產時,有股東未繳注冊資本要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嗎

要的他必須繳納注冊的資金然後在承擔他占的股份的責任

2. 如公司清算時股東還有未繳注冊資本怎麼辦

1,如未破產。那麼,各個股東按照實際繳付的出資比例來分割剩餘財產即可。
2,如果破產。那麼,必須經過法院清算。在債權人的債務和未繳資的限度內,股東需要補交。此時,其他股東有連帶責任。
PS:::不懂還可繼續問。。。

3. 公司破產,注冊資金沒有到位,無法償還債務,法人和股東將分別承擔什麼責任

公司破產,注冊資金沒有到位,無法償還債務,法人和股東將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如下:

1、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2、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亂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亂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亂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亂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破產股東未繳足注冊資本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

第四十四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債權的債權人,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

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四十六條 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

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第四十七條 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

第四十八條 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應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後列出清單並予以公示。

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 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並提交有關證據。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4. 公司注銷時股東是否需要補足未繳出資

聯邦創業建議從以下實際情況分析
1、 公司注銷時,股東出資應繳未繳的處理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根據公司章程,股東應(在注銷前)繳納出資但未繳納的,工商部門要求其繳納出資是正確的,但這並不能擴大為或理解為「公司注銷時,必須繳納足出資」。因為雖然在結果上看,都是股東要繳納出資,但其觸發的原因並不是因為公司要注銷,而是公司股東違反了章程,沒有按期繳足出資。
2、 公司注銷時,約定出資均已到位,但仍存在未繳出資
從理論上看,股東出資涉及兩個方面的責任:
(1)股東對公司的約定出資責任,即股東應按章程按時繳納出資。從這個責任上看,如果注銷時《章程》沒有規定股東應繳納出資,則股東無義務繳納。本情形應較好理解,不作多述。
(2)股東對公司的法定補足責任,即基於公司經營活動,股東應對外承擔出資補足責任。其法律依據為我國《公司法》第3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這條規定看上去很難理解,甚至好像有點言之無物的感覺。但其明確的規定了,公司股東系以認繳出資(而不是以實繳出資)對公司承擔責任。在特定情形時,即使股東在章程上沒有義務繳納出資,但法律規定時,仍需以未繳出資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上面是理論上的規定,那我們怎麼理解這項規定在實務中的影響呢?對此,我們可在《<公司法>司法解釋(二)》可以找到答案,其第22條如此規定:
(1)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2)清算中,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據此可見,公司注銷時要不要繳足出資,並不與注銷存在關系,而與股東對公司的出資責任,和公司應對外承擔的責任存在關系:
1、 如果注銷時股東存在應繳而未繳的出資,答案是毫無疑問的,無論公司是不是要注銷,都要補繳出資;
而在程序上,筆者理解公司進入注銷程序後,應不大可能再走一個「標準的繳納出資」流程。因此實務操作中,工商部門更合適的指示與要求應是:要求股東在公司注銷前補足出資。或許這可能就是這位朋友遇到問題。
2、 如果注銷時,股東根據《章程》並無義務繳納未繳出資,則需具體分析:
(1) 在解散情形下,股東所有的認繳出資,都要作為清算財產進行清算。
但需要注意的是,「作為清算財產」並不等於」要繳納出資「。比如公司雖然存在未繳出資,但凈資產遠遠大於注冊資本、對外負債,從實務操作效率與必要性上講,並不一定需要該股東先繳足出資後,再作清算。可以一個計算加計代替;
(2)但是,如果存在破產情形即資不抵債時,無論是公司主動申請解散,還是被動吊銷、處罰,所有股東的未繳出資都要向公司承擔法律責任,即「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在這種情形下,也需要予以注意的是,立法者用的文字是「承擔連帶清償法律責任」,而不是「繳納出資」。在定義與理解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並不等於「繳納出資」。因為從實務上看,在破產階段作一個「繳納出資」必要性不大,恰當的做法,清算時計算出未出資金額與責任,並由債權人向相關股東要求償還即可。

5. 我是公司股東,注冊資金沒有到位,公司破產後我還用補齊資金嗎

直接注銷即可,無需申請破產,只有上市公司才會申請破產。 首先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要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其次在認繳資本登記制下注冊的公司,如果後期資本沒到位,在公司破產需要償還外債的情況下,公司股東是需要按照注冊比例補足注冊資本上的資金,股東還應當在其未繳納出資、抽逃出資范圍內向公司債權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溫馨提示:以上內容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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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注冊資金未繳納完整就申請破產

公司注冊資金並未繳納過,也可以申請破產。

申請破產後是按照注冊資金來賠償。

通過減資後再進行破產申請不可行,你沒有申請的理由。

公司500萬注冊資金約定兩年內繳納完畢,現在不是沒繳納完畢就申請破產,而是因為不用驗資,所以當時一分錢都沒繳納,這的確是虛報注冊資金。即使 出資了還會存在抽逃資金的錯誤做法。

按照法律順序償還債務,以注冊資金為有限責任。其中不包括以犯罪手段騙取他人資產。
公司其中一位股東不願意負責公司債務,無論他出資與否,負擔公司成立時約定的責任。查賬是他的權利和義務,扯皮不承擔責任只能夠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7. 有限責任公司實繳金額未達到認繳金額,公司破產怎麼辦

你好,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份額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未實際出資的需要追繳出資;如果公司是個人有限責任公司並且個人財產與公司的財產出現混同情形的,個人財產才需要對公司的財產承擔連帶責任

8. 認繳制下注冊資本沒到位,公司就破產債務怎麼處理

首先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要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其次在認繳資本登記制下注冊的公司,如果後期資本沒到位,在公司破產需要償還外債的情況下,公司股東是需要按照注冊比例補足注冊資本上的資金,股東還應當在其未繳納出資、抽逃出資范圍內向公司債權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因為在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所以無論股東實繳資本是否交齊,股東都是要以認繳資本承擔責任,在公司資不抵債的時候,債權人如果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的。

(8)破產股東未繳足注冊資本擴展閱讀: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第二十二條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四條公司因故未成立,債權人請求全體或者部分發起人對設立公司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部分發起人依照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後,請求其他發起人分擔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其他發起人按照約定的責任承擔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責任承擔比例的,按照約定的出資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出資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額分擔責任。

因部分發起人的過錯導致公司未成立,其他發起人主張其承擔設立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過錯情況,確定過錯一方的責任范圍。

第六條股份有限公司的認股人未按期繳納所認股份的股款,經公司發起人催繳後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公司發起人對該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募集行為有效。認股人延期繳納股款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請求該認股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參考資料: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9. 如果公司倒閉,但是注冊資金未全部到位的話,將負什麼責任

1.公司倒閉的,要進行清算.在清算過程中,股東沒有繳足的數額要繼續繳足.(比方說,公司章程上寫的該股東認繳額是1000W,那麼如果他只交了500W,公司倒閉了,那麼現在仍然要繼續交,補滿為止.)

2.你們職工的工資,保險和其他福利待遇全部由公司破產財產支付.順序排在第二位.即,公司破產財產支付完清算費用之後,就到你們了,把你們的錢全部償清之後,才到各項稅款.所以你們不必擔心.

3.你們要擔心的只有一種情況:就是如果在清算過程中,公司的資產已經完全無法清償的話,那麼在支付完清算費用之後,就注銷登記了,你們就拿不到錢了.但是這樣的情況還是比較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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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最近正好要考公司法,所以對這塊很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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