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信託整頓說明什麼
信託整頓說明信託行業正在經歷規范化、系統化的調整與優化。具體來說:
是對行業內存在問題的集中治理:隨著信託行業的快速發展,不規范的操作、風險隱患以及市場亂象逐漸顯現,影響了行業的健康發展,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信託整頓正是對這些問題的回應和解決方案。
主要內容:
目的是促進信託行業的健康發展:通過整頓,信託行業能夠回歸本源,更好地服務於實體經濟和投資者。同時,也有助於提升行業的整體競爭力,為行業的長遠發展奠定基礎。
綜上所述,信託整頓是信託行業自我凈化、自我提升的重要過程,對於行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② 信託業的行業整頓
我國社會信用體系的缺乏卻造成了信託業的先天不足,一直陷於「發展-違規-整頓」的怪圈,自1979年恢復業務以來先後經過五次較大的整頓。在具體業務上,信託公司其實一直從事銀行存貸業務、證券業務和實業投資業務,可謂「耕了別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
綜觀信託業24年波動徘徊的歷程,其症結可以用「不務正業」四個字來概括,換言之,功能定位混亂、主次業務顛倒是信託業不斷出事兒的根源。
我國信託業發展的幾起幾落有其客觀原因:
誕生時缺乏基礎,一是缺乏一定的市場需求和經濟基礎。「受人之託,代人理財」是信託的基本功能,因此信託生存的首要條件是有「財」可理。建國以來長期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採取的是高積累、高投資、低工資、低收入的政策,民間基本上無可理之財。二是缺乏健全的社會信用基礎。
信託「以信任為基礎」,信任關系的確立和穩定是信託賴以生存的土壤。我國社會信用關系尚缺乏剛性,信用鏈條十分脆弱,契約意識較差;總體而言,信用基礎仍十分薄弱,制度建設滯後,不完備。
直到2001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正式施行,我國的信託制度才初步確立。在此之前沒有一部專門的信託法,也無其他明確信託關系的法律規范。這使信託機構的活動長期缺乏權威的基本准則,令信託業的發展陷入歧途。這些年來,信託公司主要從事銀行存貸業務、證券業務和實業投資業務,沒有集中到「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主業上來。
1、第一次清理整頓是1982年,國務院針對當時各地基建規模過大,影響了信貸收支的平衡,決定對我國信託業進行清理,規定除國務院批准和國務院授權單位批準的信託投資公司以外,各地區、部門均不得辦理信託投資業務,已經辦理的限期清理。
2、第二次清理整頓是1985年,國務院針對1984年全國信貸失控、貨幣發行量過多的情況,要求停止辦理信託貸款和信託投資業務,已辦理業務要加以清理收縮,次年又對信託業的資金來源加以限定。
3、第三次清理整頓是1988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清理整頓信託投資公司的文件,同年10月,人民銀行開始整頓信託投資公司。第二年,國務院針對各種信託投資公司發展過快(高峰時共有1000多家),管理較亂的情況,對信託投資公司進行了進一步的清理整頓。
4、第四次清理整頓是1993年,國務院為治理金融系統存在的秩序混亂問題,開始全面清理各級人民銀行越權批設的信託投資公司;1995年,人民銀行總行對全國非銀行金融機構進行了重新審核登記,並要求國有商業銀行與所辦的信託投資公司脫鉤。
5、第五次清理整頓是1999年,為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人民銀行總行決定對現有的239家信託投資公司進行全面的整頓撤並,按照「信託為本,分業管理,規模經營,嚴格監督」的原則,重新規范信託投資業務范圍,把銀行業和證券業從信託業中分離出去,同時制定出嚴格的信託投資公司設立條件。
③ 信託的行業整頓
第一次清理整頓:1982年,國務院針對各地基建規模過大,影響信貸收支平衡,決定清理信託業,開始嚴格限定信託公司的成立許可權,並將計劃外的信託業務統一納入國家信貸計劃和固定資產投資計劃,進行綜合平衡。
第二次清理整頓:1985年,國務院針對1984年全國信貸失控、貨幣發行量過多的情況,要求停止辦理信託貸款和信託投資業務,已辦理業務要加以清理收縮,次年又對信託業的資金來源加以限定。
第三次清理整頓:1988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清理整頓信託投資公司的文件,同年10月,人民銀行開始整頓信託投資公司。第二年,國務院針對各種信託投資公司發展過快(高峰時共有1000多家),管理較亂的情況,對信託投資公司進行了進一步的清理整頓。
第四次清理整頓:1993年,國務院為治理金融系統存在的秩序混亂問題,開始全面清理各級人民銀行越權批設的信託投資公司;1995年,人民銀行總行對全國非銀行金融機構進行了重新審核登記,並要求國有商業銀行與所辦的信託投資公司脫鉤。
第五次清理整頓:1999年,為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人民銀行總行決定對現有的239家信託投資公司進行全面的整頓撤並,按照「信託為本,分業管理,規模經營,嚴格監督」的原則,重新規范信託投資業務范圍,把銀行業和證券業從信託業中分離出去,同時制定出嚴格的信託投資公司設立條件。
第六次清理整頓:從2007年起,實施「信託新政」,壓縮信託公司的固有業務,突出信託主業,規定信託公司不得開展除同業拆入以外的其它負債業務,固有財產原則上不得進行實業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