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股東代表訴訟的條件
股東代表訴訟的條件:1、提起代表訴訟的原告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1)有權提起代表訴訟必須是公司的股東,非股東或者起訴時已喪失股東資格的人無權提起代表訴訟。(2)提起代表訴訟的股東資格。為防止出現個別股東隨意使用此項訴訟權利,造成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疲於應付訴訟,難以專注於公司事務的管理和監督,影響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有必要對提起代表訴訟的股東資格做出限制。根據本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及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180日以上連續持股期間,應為股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已期滿的持股時間;規定的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是指兩個以上股東持股份額的合計。2、股東提起代表訴訟的前置條件股東提起代表訴訟之前,應當依法先向上述有關公司機關提出請求,請有關公司機關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訴訟。如果有關公司機關接到該請求後拒絕履行職責或者怠於履行職責,股東為維護公司利益才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代表訴訟。這是股東代表訴訟的前置程序,也稱竭盡公司內部救濟原則。3、有明確的被告股東代表訴訟的被告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他人。4、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股東代表訴訟主要是針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對公司的忠實和勤勉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害的行為提起的訴訟。對於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害的,股東也可以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5、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由於股東代表訴訟的實質原告是股東所在的公司,只是因公司怠於或者拒絕提起訴訟而由股東代表其提起訴訟而已。
② 不正當競爭的起訴狀怎麼寫
您好:
因引起糾紛可以起訴要求賠償、停止侵害行為,起訴時需要向法庭提交民生起訴狀,關於侵害商標權起訴書該怎麼寫呢?如果你對此也不太清楚的話,請閱讀由律師365小編整理的下文了解。
侵害商標權起訴書
原告:***
地址:***
電話:***傳真:***法定代表人:***職務:***被告:***
地址:***電話:***法定代表人:*** 職務:***被告:***地址:***法定代表人:***
訴訟請求:***
事實及理由:
***
原告認為被告一、被告二使用與合作公司相同的名稱、地址,並在對外宣傳中冒用合作公司的注冊商標、公司歷史、冒用合作公司ISO9000認證標志的種種行為,已經足以使消費者將被告一、被告二銷售的產品和提供的服務與合作公司的產品和服務相混淆。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的規定,看著包頭市關於房產稅規定。被告一、被告二的行為亦構成不正當競爭,嚴重損害了合作公司多年來所取得的良好商譽。
對於被告一、被告二侵犯合作公司合法權益的上述行為,本應以合作公司名義起訴。但因合作公司的總經理---合作公司中方股東中粵新公司董事長鄭大亨同時擔任被告一的股東、董事長,亦為被告二的股東鄭新宇的父親;加之合作公司的中外合作雙方於2002年11月發生糾紛,自此,合作公司完全被中粵新公司控制,無法召開正常的董事會、股東會,合作公章亦由中粵新公司掌管。因此,合作公司目前不可能對被告一、被告二提起訴訟。故原告以合作公司股東身份提起股東代表訴訟,請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月***日
以上便是商標侵權民事起訴狀的範本,您可以結合自己的情況書寫,將侵權事實與理由都寫清楚,由於商標侵權案件案情比較復雜,建議當事人最好還是委託專業的律師來寫比較好,畢竟他們在這方面比較專業,能夠為您將事實與理由寫的清晰,這樣法官在看的時候才能夠對事情清晰了解。
③ 什麼是股東代表訴訟行使的條件是什麼
股東代表訴訟,復又稱派生訴制訟、股東代位訴訟,是指當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卻怠於起訴時,公司的股東即以自己的名義起訴,而所獲賠償歸於公司的一種訴訟形態。英美法系國家以及大陸法系國家對股東的此項訴訟權利均有規定,均賦予股東提起代表訴訟的權利。
我國《公司法》規定的有關幾種股東訴(請求)權的情形:
1.董事、監事、高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資格的股東(見公司法152條的規定)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資格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害公司,派生訴、代位訴)這種情形比較符合你的問題。
2.公司法第153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股東直接訴權)
3.公司僵局時,在特殊情況下,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有相應資格的股東可申請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183條,)